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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阮氏秋霞選任辯護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阮怡福

阮怡榕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0號、第51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阮氏秋霞之附表編號1至15、19至24、28至33、36至5

2、55至60、62至67、69至95、97至114、117至123、126至135、137至139、141至146、148至179、186至191、194至199、202至277,暨應執行刑、沒收及追徵等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阮氏秋霞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1、12、17、

18、20、23、26、29、31、32、43至49之「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阮氏秋霞於民國107年10月間起,先後召集如附件所示「越南式合會」(會首不具有死會會員之身分,即不用按期繳交死會會費,會首單純處理每期開標、得標及收取標金事宜,再將所收取之標金轉交予得標會員即可)共44會(下合稱本案合會),均由其本人自任會首。詎阮氏秋霞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合會各會員間未必均彼此認識、開標時各會員亦未必均到場參加投標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6、29、31、32

、43、46至49各該「著手日」欄所示日期,在附件所示各合會會單上,虛列人頭會員「hoang」、「phung」、「Co」、「Diem」、「Dai」等人參加合會,使有意參與各該合會之會員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參加合會各如附件所示;阮氏秋霞繼於各合會起會之當日或其後之開標日期,接續以前述虛列人頭會員之名義參與投標,及於得標後,向各該仍屬活會之會員訛稱係由虛列之會員得標(各合會之會員參與及投標情形,詳如附件所示),並親自或委由不知情之阮怡福、阮怡榕代向各該活會會員收取當期會款。阮氏秋霞因而各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6、29、31、32、

43、46至49之「犯罪所得」欄所示款項。㈡明知林梅圓、范氏緣、鍾惠萍、阮美川、阮氏紅惠、裴氏秋

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阮珮綺、阮氏雅、黎詩柔、陳蓓芭、阮氏霞、阮氏玉碧、張美香等人於附表一編號3至10、13至16、19、21至25、27、28、30、33至42、44、45所示各該「著手日」欄所示日期均未參與投標或實際得標,竟未得其等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用其等之名義,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係經其冒標之會員得標,及向各該被冒標之真實會員訛稱另有其他人得標,再於各次得標後,據以向該次仍屬活會之會員收取各期會款(各合會之會員參與及冒標情形,均詳如附件所示),致使各該次仍屬活會之真實會員陷於錯誤,依約給付會款,並由阮氏秋霞親自或委由不知情之阮怡福、阮怡榕代向各該活會會員收取當期會款。阮氏秋霞因而各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至10、13至16、19、21至25、2

7、28、30、33至42、44、45之「犯罪所得」欄所示款項。

二、案經李成貞、李美香、林梅圓、范氏緣、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陳美玲、陳沛吟、阮美川、阮氏紅惠、武氏翠嬌、裴氏秋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黃英桃、阮珮綺、阮氏雅、唐子蓮、黎詩柔、陳蓓芭、童水永、黃再春、黃琬婷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阮氏霞、阮氏玉碧、林江娜、賴秀芳、張美香、鍾志宏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理 由

甲、本院審理範圍:㈠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就上訴人即被告阮氏秋霞判決有罪之事

實及罪名,及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除下列㈡以外經判決無罪部分均聲明上訴;另被告阮氏秋霞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即下列㈡所示部分以外,被告阮氏秋霞經原審判決有罪,暨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就此部分經判決無罪之全部。

㈡原判決對被告阮氏秋霞、阮怡福、阮怡榕等人(下稱被告等

人)就原判決附件合會⑲編號33、附件合會㉓編號26所示諭知無罪部分,均未據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見本院卷二第17頁),非屬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乙、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阮氏秋霞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同

案被告阮怡福、阮怡榕、證人即告訴人李成貞、李美香、林梅圓、范氏緣、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陳美玲、陳沛吟、黃婉婷、阮美川、阮氏紅惠、武氏翠嬌、裴氏秋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黃英桃、阮珮綺、阮氏雅、唐子蓮、黎詩柔、陳蓓芭、童水永、黃再春、黃雪銀、證人即被害人曾連金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於原審、本院審理中之陳述相符,並有被告阮氏秋霞筆記翻拍照片、告訴人阮氏霞、阮氏玉碧、林江娜、賴秀芳、張美香、鍾志宏參加之合會會單及會數、會期及會款、告訴人童水永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與合會會單、告訴人阮氏霞、黃英桃與被告阮氏秋霞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告訴人與被害人於偵查中各自提出之合會會單、得標日期、金額、身分證件資料、調解書、本票等資料、警詢時提示予被告阮氏秋霞指認之金額統計表、各合會會單編號及明細、被告阮氏秋霞提出之合會會單資料、各告訴人於偵查中各自提出或指認之合會會單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年籍對照表、告訴人林梅圓與被告阮氏秋霞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阮氏雅與被告阮氏秋霞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琬婷使用之帳戶存摺內頁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4日屏檢錦崑111偵510字第1119033287號函暨所附被告阮怡榕之護照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阮氏秋霞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又起訴書各該附表一記載2月30日部分,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為2月28日(見原審卷二第254頁);另檢察官就附件合會所示各該會數、人數、冒標及被害情形等部分,亦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件合會各該內容所示(見原審卷三第228至231頁);而起訴書第36頁之附表2編號5(合會編號⑤),關於「01林梅圓冒標(見附表1)」之記載,與起訴書第18頁之附表1編號3所示林梅圓之合會編號⑤、及原審中經被告確認均無此部分遭冒標之情(見原審卷二第269頁、原審卷三第255頁)不符,上開「01林梅圓冒標(見附表1)」部分應屬贅載;至公訴意旨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962,300元、3,099,000元(含阮珮綺經判決無罪之附件合會⑲編號33、合會㉓編號26部分),亦均有誤會,各該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依檢察官更正後之數據及計算結果,均詳如附件合會所示各該備註欄之計算說明及附表一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阮氏秋霞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阮氏秋霞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9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阮氏秋霞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本件參與犯行之行為人僅被告阮氏秋霞(同案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無罪部分詳後述),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二第307頁),無礙於被告阮氏秋霞之答辯、防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阮氏秋霞就事實欄一、㈠所示同一日在會單上虛列會員之

目的,當係基於日後得以該等虛列會員之名義標取合會金之單一犯意所為,是其於起會當日即著手施用詐術,經其他真實會員誤信而同意加入後,其後之各期開標日中,伺機以所虛列會員之名義標取合會金之複數行為,要均屬同一犯罪計畫為達同一犯罪目的之實施過程所為。則此部分除附表一編號31(此次僅虛列附件合會㉖編號14之會員、後於108年11月10日得標)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6、29、32、43、46至49於同日起會之各該合會及後續再以虛列會員名義得標之行為,應認均屬刑法意義上之一行為,方不致過度評價;至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一編號23、44、45所示被冒標會員鍾惠萍部分,分係被告阮氏秋霞就相同被害人、於同一日、在同一處所冒標,亦堪認被告阮氏秋霞就此部分亦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就此部分亦應各論以一個詐欺取財行為已足。而被告阮氏秋霞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共49次),時間有別,歷次行為均可區分,各具獨立性,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以被告阮氏秋霞所為虛列會員、冒標會員之2種行為態樣,各屬一個詐欺決意之接續行為,2行為應分論併罰等語,顯屬誤會。

㈢被告阮氏秋霞就上開49次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侵害多數活會

會員之財產法益,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01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㈠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16至18、25至27、34、35、5

3、54、61、68、96、115、116、124、125、136、140、147、180至185、192、193、200、201等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至10、13至16、19、21、22、24、25、27、28、30、33至42部分)⒈原審就附表一編號3至10、13至16、19、21、22、24、25、27

、28、30、33至42部分所示之犯行,認事證明確,分別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審酌刑法第57條一切事由,分別諭知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之「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所為刑罰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失當等過輕或過重之處,核無違誤,如前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應依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等語,為無理由。

⒉又檢察官上訴所執被告阮氏秋霞發起之本案合會會員多為越

南籍,竟利用同胞在台因語言、政經文化等弱勢,僅能依同胞互相照應及扶持,而為本案犯行,騙取金錢,造成會員損失慘重,所得高達2千餘萬元,又未能與所有會員達成和解及賠償會員所有損失,其犯罪情節重大且態度惡劣,請求從重量刑等語;被告阮氏秋霞上訴則稱:因被許多會員倒會,為了讓合會繼續運作才會虛列會員,並非用以享受,並於案發後已盡力賠償,原審未據此從輕量刑,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就有和解部分從輕量刑等語。而查,上開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所指,皆屬刑法第57條所定之第1、3、4、7、9、10款所示之事由,或經原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或對本案之量刑結果實屬有限;本院就檢察官之前揭量刑意見與被告上訴意旨所指等節再予綜合考量,實難認原審就此部分之量刑有何違誤或不當。此外,被告迄今已就部分被害人或告訴人為部分賠償乙節,亦經原審詳予審酌並據為有利之考量;又本案各罪之被害人為各該合會之活會會員,非僅該遭冒標之特定人,且本案之數十個合會,會員有高度重疊或同會中一人多會之情,故被告阮氏秋霞與單一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部分賠償之事由,乃廣泛存於諸多犯行之中而為共通之審酌事項,縱使以該特定會員名義冒標之合會中,仍有其他活會之被害人未經和解,與其他非以該特定會員名義冒標之合會相較,並非顯著有利之量刑因子,自無因被告阮氏秋霞與某單一被害人和解或經其原諒(撤回告訴),而與其他之冒標犯行存有顯著之差異,是被告阮氏秋霞以此事由請求從輕量刑,亦不可採。

⒊從而,原審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被告阮氏秋霞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5、19至24、28至33、36

至52、55至60、62至67、69至95、97至114、117至123、126至139、141至146、148至179、186至191、194至199、202至277等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

3、26、29、31、32、43至49部分)⒈原審認為被告阮氏秋霞所為本案之事證明確,予以論處罪刑

,雖然有其依據。然而,被告阮氏秋霞所為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6、29、31、32、43、46至49等各次以虛列會員名義冒標部分,其著手之時間點、方式及主觀犯意均如上述,原判決以實際標取日為著手時點,將各次標取行為各論以一罪;另就附表一編號23、44、45部分,被告阮氏秋霞均係基於同一主觀犯意所為,客觀上亦僅有1行為,應各論以一個詐欺取財行為已足,亦如上述,原判決誤將被告阮氏秋霞對同一被害人之行為分論併罰,均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請求改依加重詐欺取財論罪等語雖無理由(被告阮氏秋霞僅就量刑提起上訴),然本件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又因此部分經撤銷改判後,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沒收、追徵部分均失所附麗,爰併予撤銷之。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阮氏秋霞召集合會自任

會首,本應確保合會得以順利進行,竟為圖一己之私,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取會款,各獲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並致各該合會會員受有財產上損害,其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阮氏秋霞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附表二編號編號1、2、4至8、10至14、16至18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分別達成和解或為部分之賠償,且經附表二編號2、10、11、13、18所示之告訴人李美香、阮氏紅惠、裴氏秋雲、黃英桃、陳蓓芭等人撤回告訴,就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均未達成和解等情,有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之陳述、附表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及被告阮氏秋霞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暨刑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二第350、361至365頁)等在卷可參,足認其犯後尚有悔悟之心,與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並無前科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另依檢察官上訴書關於被告阮氏秋霞之量刑意見,參酌被告阮氏秋霞與諸多被害人均屬越南籍,其等間因身處異鄉,於情感、生活上相互信賴、依靠,而有特殊情誼,被告阮氏秋霞招攬合會已數年,而於最後兩、三年接連為本案相關犯行,及告訴代理人與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見原審卷一第139至141頁、卷二第206至208、256至257頁、卷三第188、436至439頁,本院卷二第352至353頁)等一切情狀,並依附表一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各該被害數額、及「著手日(起會/冒標日)」欄所示以虛列會員的名義得標之次數多寡等不同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11、12、17、18、20、23、26、29、31、32、43至49「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阮氏秋霞上開經本院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經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一所示,雖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然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宜待本案之全部罪刑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另行聲請裁定合併定執行刑,爰不於本案中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⒋沒收: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

⑵查被告阮氏秋霞本案分別獲取如附件各合會「備註」欄所載

計算方式及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不法利益,全部犯罪所得合計為25,546,400元;又被告阮氏秋霞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本院卷二第361頁被告阮氏秋霞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附表二之「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被告阮氏秋霞已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數額共計1,662,300元(詳細清償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是扣除被告阮氏秋霞已給付之數額1,662,300元後,被告阮氏秋霞尚有23,884,100元的犯罪所得(計算式:25,546,400-1,662,300=23,884,100),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⑶至告訴代理人一再爭執被告阮怡福名下之4間房屋實為被告阮

氏秋霞所有,均應為本案沒收之標的等語;被告阮怡福否認此情,辯稱:都是自己努力工作賺錢,或由配偶出資等語。

而查:

①被告阮怡福曾於104年12月31日、105年11月16日、106年11

年10日,108年11月22日,先後取得位在屏東縣內埔鄉之學興路(於112年4月7日賣出)、自強路(109年11月18日賣出)、和興路(於112年6月9日移轉案外人)、學人路(由被告阮怡福及其家人居住至今)等土地及房屋(詳細門牌均詳卷,下各稱學興路房屋、自強路房屋、和興路房屋、學人路房屋),有各該房屋之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7頁以下),固堪認定。

②而本案共49罪中,最早實際得標之日為107年12月25日(即

附表一編號32所示;至最早著手之107年10月10日起會者,於108年11月10日始以虛列會員名義實際得標,詳卷附表一編號31及附件合會㉖編號14所示),故關於學興路、自強路、和興路房屋等部分,均早於本件首次實際標得會款前即已取得,則無論該等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何人,縱如告訴代理人所指,有於案發後陸續出售、或用以為被告阮氏秋霞處理債務等情屬實,均難認與本案之犯罪所得有關。

③至學人路房屋部分,雖於本案之首次標取日(107年12月25

日)後約近1年(108年11月22日)始取得,然而,被告阮怡福並未與被告阮氏秋霞共犯本案之情,有如下述。而被告阮氏秋霞此時所為本案冒標或以虛列會員得標之數額尚屬少額(大多為在此之後所標得),且其除供自己花用所需,另有以會養會之需求,是尚難認被告阮氏秋霞彼時已收足之合會金,尚有餘裕購得學人路房屋。復依被告阮怡福陳稱其於99年間因結婚來台,從事美髮業、助教、越南語教學、通譯,平日生活節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頁),則被告阮怡福於108年間已工作近10年,其與配偶共同努力打拼,購得學人路房屋,嗣並為其家人共同生活所依賴,尚合乎事理常情,而均無從遽認與本案被告阮氏秋霞之犯行相關,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④從而,告訴代理人此部分主張,非有理由。

丙、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阮怡福、阮怡榕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為姊妹,其等就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前揭詐欺取財行為,均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共同實施而為共同正犯。上訴意旨復以:㈠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雖否認有參與冒標犯行,惟據多位告訴人證述,被告阮怡福平時會在阮氏秋霞的店裡,處理合會開標事宜並製作合會帳簿,渠等也邀集多位告訴人參加合會,且被告阮氏秋霞邀集44個合會,被告阮怡榕來臺就學,沒有經濟來源,無法支付會款,仍提供名額給阮氏秋霞,被告阮怡福亦參與多個會,合會開標後,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亦依被告阮氏秋霞之指示向各合會會員發送得標簡訊並收取會款,事後被告阮氏秋霞倒會,被告阮怡福及院怡榕則代替被告阮氏秋霞出面向告訴人等說明倒會事宜,另被告阮氏秋霞亦以被告阮怡福之名義購置不動產等情,可見被告三人互動緊密,對被告阮氏秋霞所發起之合會運作狀況知之甚詳,難認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對被告阮氏秋霞有冒標及虛列會員之情事全然不知;㈡再被告阮氏秋霞發起44個合會,各合會會員人數平均每會在20或40人以上,且有同日開標之合會情形,對於合會之開標、得標情形,何以能確認收受之款項、會員人別均無誤,顯非被告阮氏秋霞可單獨為之,而多數告訴人均稱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均有介入合會招攬、開標及收款事宜,因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均與被告阮氏秋霞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以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均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之各項證據為其論斷依據。惟訊據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固不否認其等曾有代收會款,及有時會於開標時在場,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阮怡福辯稱:我大概知道是會錢,但細節是哪個會我不清楚,他們是拜託我轉交給阮氏秋霞,開標時也不是每一次都在場,大部分都不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頁),被告阮怡榕則辯稱:我知道那是會款,但細節我不清楚,開標日在場,是在後面幫忙煮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頁)。

四、經查:㈠同案被告阮氏秋霞確有實施上開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又被告阮怡福及阮怡榕均自承其等有為被告阮氏秋霞向各該會員收取會款,有時亦於開標時在場協助收款或記帳等節,亦經證人李成貞、李美香、林梅圓、范氏緣、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陳美玲、陳沛吟、黃婉婷、阮美川、阮氏紅惠、武氏翠嬌、裴氏秋雲、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黃英桃、阮珮綺、阮氏雅、唐子蓮、黎詩柔、陳蓓芭、童水永、黃再春、黃雪銀、曾連金等人陳述甚明,此部分事實,均先予認定。

㈡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一再陳稱其係單獨實施上開各犯行,被告

阮怡福、阮怡榕並未參與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5頁、卷二第182、253頁),且各該會員係由被告阮氏秋霞所招攬或經朋友介紹,並由被告阮氏秋霞聯繫標會、主持開標、確認收款事宜等節,亦核與證人李美香(見警卷二第289至292頁)、林梅圓(見警卷二第300、302至305頁)、范氏緣(見警卷二第346至350頁)、潘美吟(見警卷二第376至377頁)、陳美玲(見警二卷第474至476頁、他2745卷三第347頁)、陳沛吟(見警卷四第911至915頁)、黃婉婷(見警卷五第1120至1120、1124至1126頁)、阮美川(見警卷三第550至551頁)、阮氏紅惠(見警卷四第818至819頁)、武氏翠嬌(見警卷三第716至718、722至723頁)、裴氏秋雲(見警卷四第838至839頁、原審卷二第194至198頁)、楊氏錦絨(見警卷四第932至934頁、原審卷二第186至187頁)、阮珮綺(見警卷四第958至959頁)、唐子蓮(見警卷三第662、664頁、他2745卷三第122至123頁)、黎詩柔(見警卷四第796至797頁、他2745卷三第123頁)、陳蓓芭(見警卷五第1102、1103至1104頁)、證人曾連金(見警卷三第568、577至579頁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自堪認本件均係由被告阮氏秋霞發起、招攬、經營並主導。則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縱然曾協助被告阮氏秋霞收取會款、於開標時在場紀錄,其2人與被告阮氏秋霞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是否具有犯意聯絡,仍應依其他積極事證予以綜合審認。

㈢證人黃英桃固提出其與被告阮氏秋霞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見原審卷二第33至40頁),並稱:阮怡福會(以被告阮氏秋霞的手機)回LINE給我說有收到錢等語(見警三卷第519頁),然經被告阮怡福所否認,已無從認定自被告阮氏秋霞之手機內傳送出確認收到款項之訊息,係由被告阮怡福所為。再者,被告阮怡福既有代被告阮氏秋霞向會員收取會款,則其於收訖後,再以被告阮氏秋霞之手機確認收款之過程縱然屬實,似亦僅能證明被告阮怡福有代為收款及確認之情,而無從證明被告阮怡福或阮怡榕確有與被告阮氏秋霞就本案冒標或虛列會員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

㈣又上訴意旨雖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有協助做帳、傳送得標

訊息給會員、邀集告訴人等參加合會等語。然查,關於被告阮怡福、阮怡榕2人有傳送得標訊息予會員、邀集告訴人等參加合會等節,遍查卷內並無此等相關事證,已難採認;另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協助做帳乙節,證人楊氏錦絨於原審中證稱:第一次去開標時,被告阮氏秋霞負責開標,被告阮怡福負責記本子,記開標的金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7至188頁);證人黃英桃於原審中證稱:標會時,現場有一本小本子,被告阮怡福會在裡面記載今天有幾個會,3000、5000的有幾個及開標金額,開標完有人要繳錢,才會寫誰繳錢,從本子看不出參加的會員有誰;阮怡榕也有在現場幫忙收錢,若被告阮怡福不在,就是阮怡榕會來,也會幫忙做帳;我所謂的做帳,是指紀錄那次開標的金額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2至204頁);證人裴氏秋雲則證稱:開標時被告等人均在場,被告阮氏秋霞負責開標,被告阮怡福拿簿子來記開標的金額,有看到記數字,沒注意內容,阮怡榕有時候幫忙收錢,不一定3個人都在,有時只有兩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5至197頁),均足見上訴意旨所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協助被告阮氏秋霞「做帳」乙情,僅係於開標現場中,簡單紀錄開標金額、當場收款等事務,更遑論其等有時在場、有時不在,有時記帳、有時收錢而非固定,實亦無從依此遽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等人有在場協助做簡單的紀錄,即對當場得標會員之死會、活會情形或各會員實際上應繳交之會款,均應知之甚詳,而對於被告阮氏秋霞冒用上開各該證人之名義詐標之情得已知悉,自亦無從使本院獲得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確有參與本案之確信。

㈤至上訴意旨所稱:被告阮怡榕自承其本想參加本案合會,但

發現無法繼續跟會,就由被告阮氏秋霞承接,其既無資力給付合會款,復冒名「Dai」參加合會,益見其主觀上係虛構人頭會員參與合會,與被告阮氏秋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惟查,附件合會㉓編號13、15、16、18、20、21以「Diem」、「Dai」名義參加合會等部分,確係被告阮氏秋霞虛列會員之事實,為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所主張,且經被告阮氏秋霞予以坦認,並由本院認定構成詐欺取財之犯行如上;自堪認附件合會㉓關於會員「Diem」部分,屬被告阮氏秋霞未經被告阮怡榕之同意,於起會時所虛列無訛;至被告阮氏秋霞虛列「Dai」部分,檢察官並未舉出係由被告阮怡榕提供之相關事證,亦無從證明此情屬實。況虛列會員本即不以確有其人為必要,亦可任擇名義為之,被告阮氏秋霞實無需被告阮怡榕配合提供自己或他人名義之必要。至被告阮怡榕所辯原本有參加合會,嗣由被告阮氏秋霞承接乙節,經核與證人阮氏秋霞證稱:阮怡榕原本有參加合會,但後來沒有錢繳,即由我接續使用前述名義參加合會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01至103頁),並有附件合會⑩(編號11)、⑪(編號12)、㉒(編號14)等合會之會單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89至19

1、223至225頁),而堪採認屬實。則以「Diem」名義加入合會、嗣由被告阮氏秋霞所標取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1)、⑪(編號12)、㉒(編號14)等部分,既經合會名義人即被告阮怡榕之同意及授權,既非虛列會員,亦無冒標情事,而未構成犯罪,檢察官亦同此認定而就此等部分未予起訴。是上訴意旨所指被告阮怡榕以自己名義「Diem」虛列會員及冒名「Dai」虛列會員等語,均屬無從證明且無從為不利於被告阮怡榕之認定。

㈥關於被告阮怡福係以「PHUC」名義加入合會,復於原判決附

件合會編號⑲、㉗、㉙標得會款,於其標得前,被告阮氏秋霞業已冒標證人裴氏秋雲、黎詩柔、阮氏雅等人乙情,固亦屬實(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㉗、㉙所示)。然而,同案被告阮氏秋霞於102年間起已從事合會會首多年,業經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供述在卷(見警卷一第4頁),公訴意旨就此亦為相同認定(見起訴書第1頁),而被告阮氏秋霞於本案發生(107年10月)前,均無因詐取會款遭追訴之紀錄,而於此之前確曾合法召集及運作合會相當之時日,自不能排除被告阮怡福或阮怡榕係誤信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係依合會之約定合法收取會款及進行開標事宜,因不知情而參與合會並代收會款、開標時在場協助之可能。是亦無從使本院獲得被告阮怡福對於被告阮氏秋霞所為本案犯行確已知悉並參與之心證。

㈦再者,被告阮氏秋霞所召集之合會,為數非少,本案倒會前

,同時進行的合會高達數十起,各會員又有重複、甚至於同合會有多會份之情,實無法以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前往收取會款或在場協助開標事宜時,必然對於各會員之實際得標或應收款項均有知悉。則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基於姊妹關係,其等對同案被告阮氏秋霞召集合會尚無可能不予協助,於偶有餘暇之際,受被告阮氏秋霞之託代為前往向會員收取會款、開標時在場協助紀錄,以分擔被告阮氏秋霞之事務,此亦核與常情無違。復自被告阮氏秋霞宣布倒會後,即隱匿行蹤,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出面協調,而非一同消失無蹤乙節綜合觀之,實亦難認其2人就本案確與被告阮氏秋霞存有犯意聯絡。

㈧從而,於缺乏其他積極事證足佐之情形下,尚難僅憑被告阮

怡福、阮怡榕係同案被告阮氏秋霞之胞妹,其等亦有參與部分合會,偶有代被告阮氏秋霞收取會款、於開標時在現場協助紀錄等情,即逕以推測、擬制之方式,遽認被告阮怡福、阮怡榕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原審以未能證明被告阮怡福、阮怡榕等人確有參與本案犯罪嫌疑,對其2人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違誤,請求撤銷改判等語,俱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又檢察官於上訴後,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部分以114年度偵字第3581號移送併辦,惟因此部分亦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已無從併案審理,應將案卷退還移送併辦檢察官另行偵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綸謙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三人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被告阮氏秋霞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檢察官就被告阮怡福、阮怡榕部分,如不服本判決,認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婷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院編號 著手日︵起會/冒標日︶ 原判決附表編號 及犯罪事實 (被冒標會員) 原審判決主文 犯罪所得 本院判決主文 備註 1 108.3.20︵ 共 虛列 9 會 ︶ 1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49,7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9 同上 4 如附件合會①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5 同上 6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3 同上 9 如附件合會②編號14 同上 2 108.5.5 ︵ 共虛列 18會︶ 10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69,6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9至24、28至33同日著手 11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 同上 13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5 同上 15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8 同上 3 109.7.5 16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29(范式緣)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500 上訴駁回。 4 109.7.20 17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0(阮美川)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500 上訴駁回。 5 109.8.5 18 如附件合會③編號31(范式緣)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 上訴駁回。 ︵ 同2︶ 108.5.5 19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0至15、28至33同日著手 20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4 同上 22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5 同上 23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0 同上 24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11 同上 6 109.5.5 25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25(陳蓓芭)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900 上訴駁回。 7 109.5.20 26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26(陳蓓芭)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000 上訴駁回。 8 109.8.5 27 如附件合會④編號31(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 上訴駁回。 ︵ 同2︶ 108.5.5 28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0至15、19至24同日著手 29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4 同上 30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5 同上 31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6 同上 32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8 同上 33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19 同上 9 109.5.5 34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25(張美香)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700 上訴駁回。 10 109.7.5 35 如附件合會⑤編號29(張美香)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600 上訴駁回。 11 108.7.5 ︵ 共虛列 12會︶ 36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29,1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8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8 同上 40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9 同上 41 如附件合會⑥編號10 同上 42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3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1 同上 45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2 同上 46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3 同上 47 如附件合會⑦編號14 同上 12 109.1.20 ︵ 共虛列 23會︶ 48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43,2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55至60、62至67、69至74同日著手 49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2 同上 50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3 同上 51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5 同上 52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6 同上 13 109.4.20 53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7(阮氏霞)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800 上訴駁回。 14 109.6.20 54 如附件合會⑧編號11(阮氏玉碧)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000 上訴駁回。 ︵ 同12︶ 109.1.20 55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1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48至52、62至67、69至74同日著手 56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2 同上 57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3 同上 58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4 同上 59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5 同上 60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6 同上 15 109.8.20 61 如附件合會⑨編號15(林梅圓)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000 上訴駁回。 ︵ 同12︶ 109.1.20 62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1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48至52、55至60、69至74同日著手 63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6 同上 64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7 同上 65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8 同上 66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9 同上 67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0 同上 16 109.9.5 68 如附件合會⑩編號16(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 上訴駁回。 ︵ 同12︶ 109.1.20 69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1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48至52、55至60、62至67同日著手 70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2 同上 71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3 同上 72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8 同上 73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9 同上 74 如附件合會⑪編號10 同上 17 109.2.20 ︵ 共虛列 15會︶ 75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51,7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6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3 同上 77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9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0 如附件合會⑫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1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2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3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5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如附件合會⑬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7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如附件合會⑭編號14 同上 18 108.12.15 ︵ 共虛列 18會︶ 90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13,6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97至108同日著手 91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4 同上 92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3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4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5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0 同上 19 109.8.15 96 如附件合會⑮編號17(范式緣)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200 上訴駁回。 ︵ 同18︶ 108.12.15 97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與18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90至95同日著手 98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5 同上 100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6 同上 101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如附件合會⑯編號14 同上 103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4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6 同上 106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9 同上 107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0 同上 108 如附件合會⑰編號11 同上 20 108.2.15 ︵ 共虛列 12會︶ 109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73,7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18至123同日著手 110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1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8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2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3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4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1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109.2.28 115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6(阮氏玉碧)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000 上訴駁回。 22 109.3.30 116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28(阮氏玉碧)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000 上訴駁回。 23 109.8.30 117 如附件合會⑱編號38(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1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26同日著手 ︵ 同20︶ 108.2.15 118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20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09至114同日著手 119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0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2 同上 122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4 同上 123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15 同上 24 109.4.15 124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29(阮氏玉碧)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 上訴駁回。 25 109.4.30 125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30(阮氏玉碧)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 上訴駁回。 ︵ 同23︶ 109.8.30 126 如附件合會⑲編號38(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23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17同日著手 26 108.2.28 ︵ 共虛列 12會︶ 127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2,3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37至139同日著手 128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2 同上 129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4 同上 130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9 同上 131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1 同上 132 如附件合會⑳編號12 同上 133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 同上 134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2 同上 135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4 同上 27 108.9.30 136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8(裴氏秋雲)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600 上訴駁回。 ︵ 同26︶ 108.2.28 137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26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27至135同日著手 138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1 同上 139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2 同上 28 109.8.30 140 如附件合會㉑編號19(林梅圓)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600 上訴駁回。 29 108.8.15 ︵ 共虛列 31會︶ 141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15,0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48至172同日著手 142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7 同上 143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8 同上 144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9 同上 145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10 同上 146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11 同上 30 109.8.15 147 如附件合會㉒編號25(阮珮綺)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 上訴駁回。 ︵ 同29︶ 108.8.15 148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29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41至146同日著手 149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 同上 150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5 同上 151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6 同上 152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7 同上 153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8 同上 154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3 同上 155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5 同上 156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6 同上 157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18 同上 158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0 同上 159 如附件合會㉓編號21 同上 160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 同上 161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8 同上 162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9 同上 163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0 同上 164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1 同上 165 如附件合會㉔編號12 同上 166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7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8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8 同上 169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9 同上 170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10 同上 171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1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2 如附件合會㉕編號2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07.10.10︵虛列 1會︶ 173 如附件合會㉖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8,0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起會日為著手日 32 107.12.25 ︵ 共虛列 18會︶ 174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61,8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86至191、194至199同日著手 175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6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4 同上 177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5 同上 178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6 同上 179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7 同上 33 108.7.25 180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5(裴氏秋雲)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400 上訴駁回。 34 108.9.10 181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18(阮氏紅惠)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000 上訴駁回。 35 108.11.25 182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23(陳蓓芭)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500 上訴駁回。 36 109.1.10 183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26(武氏瀅莊)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400 上訴駁回。 37 109.3.25 184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1(楊氏錦絨)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300 上訴駁回。 38 109.6.25 185 如附件合會㉗編號37(裴氏秋雲)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400 上訴駁回。 ︵ 同32︶ 107.12.25 186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3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74至179、194至199同日著手 187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 同上 188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9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4 同上 190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5 同上 191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6 同上 39 108.12.25 192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5(阮段水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000 上訴駁回。 40 109.1.10 193 如附件合會㉘編號26(楊氏錦絨)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800 上訴駁回。 ︵ 同32︶ 107.12.25 194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32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74至179、186至191同日著手 195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2 同上 196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7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4 同上 198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99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6 同上 41 108.12.10 200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24(黎詩柔)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000 上訴駁回。 42 109.4.10 201 如附件合會㉙編號32(阮氏雅)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 上訴駁回。 43 108.9.10 ︵ 共虛列 18會︶ 202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4,1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10至215、218至223同日著手 203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6 同上 204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7 同上 205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19 同上 206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0 同上 207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1 同上 44 109.8.10 208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3(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4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16同日著手 45 109.8.25 209 如附件合會㉚編號24(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2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17同日著手 ︵ 同43︶ 108.9.10 210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43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02至207、218至223同日著手 211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0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2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1 同上 213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4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5 同上 215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16 同上 ︵ 同44︶ 109.8.10 216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23(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44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08同日著手 ︵ 同45︶ 109.8.25 217 如附件合會㉛編號24(鍾惠萍)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45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09同日著手 ︵ 同43︶ 108.9.10 218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與43同一行為 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02至207、210至215同日著手 219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6 同上 221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7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22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19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3 如附件合會㉜編號24 同上 46 109.3.25 ︵ 共虛列 6 會 ︶ 224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5,6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5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6 如附件合會㉝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7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8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9 如附件合會㉞編號3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109.8.25 ︵ 共虛列 6 會 ︶ 230 如附件合會㉟編號1 946,8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1 如附件合會㉟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2 如附件合會㊱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3 如附件合會㊱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4 如附件合會㊲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5 如附件合會㊲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8 109.4.25 ︵ 共虛列 28會︶ 236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64,4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37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4 同上 238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5 同上 239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6 同上 240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7 同上 241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8 同上 242 如附件合會㊳編號9 同上 243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1 同上 244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4 同上 245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5 同上 246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6 同上 247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7 同上 248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8 同上 249 如附件合會㊴編號9 同上 250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4 同上 251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5 同上 252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6 同上 253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7 同上 254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8 同上 255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9 同上 256 如附件合會㊵編號10 同上 257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1 同上 258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4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9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5 同上 260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6 同上 261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7 同上 262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8 同上 263 如附件合會㊶編號9 同上 49 109.6.10 ︵ 共虛列 14會︶ 264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783,900 原判決撤銷。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5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4 同上 266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7 如附件合會㊷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68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9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0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71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6 同上 272 如附件合會㊸編號7 同上 273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1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74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2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75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5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6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6 阮氏秋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77 如附件合會㊹編號7 同上 犯罪所得合計 25,546,400附表二(被告阮氏秋霞之和解及賠償情形)編號 姓名 實際賠償 情形及金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原審沒收扣除 1 李成貞 60,000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二第217頁) 2.111年10月27日和解書(原審卷一第205頁) 3.113年3月21日刑事陳報狀(原審卷三第205頁) 4.被告阮氏秋霞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48至349頁) - 2 李美香 20,000 民間合會(互助會)債務清償協議書(原審卷一第91頁) 20,000 3 林梅園 本票60萬元(均未履行)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217頁) 2.林梅圓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50頁) - 4 范氏緣 60,000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290頁) 2.本票影本11紙(共44萬元)(他2745卷三第315至335頁) - 5 潘美吟 150,000 撤回告訴意見(他2745卷三第337頁) - 6 謝淑麗 150,000 撤回告訴意見(他2745卷三第341頁) - 7 鍾惠萍 100,000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349頁) 2.鍾惠萍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50頁) - - 8 陳美玲 36,300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349頁) 2.陳美玲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50頁) - 9 陳沛吟 本票40萬元(均未履行) 112年7月18日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57頁) 400,000 10 阮氏紅惠 100,000 112年4月10日和解書(原審卷二第59頁) 100,000 11 裴氏秋雲 200,000 112年4月20日和解書(原審卷二第57頁) 200,000 12 阮段水豔 6,000 1.113年3月21日刑事陳報狀(原審卷三第205頁) 2.無摺存款收執聯影本(原審卷三第207、209頁) 3.阮段水艷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50頁) 6,000 13 黃英桃 120,000 112年8月2日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45頁) 120,000 14 黃再春 140,000 1.111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40頁) 2.黃再春本院審理中陳述(本院卷二第350頁) - 15 唐子蓮 本票150萬元(均未履行)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123頁) 2.屏東縣內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他2745卷三第199頁) - 16 黎詩柔 50,000 1.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123頁) 2.112年6月5日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15頁) 3.113年3月21日刑事陳報狀(原審卷三第205頁) - 17 曾連金 70,000 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349頁) - 18 陳蓓芭 400,000 110年4月6日偵詢筆錄(他2745卷三第349頁) - 合計 1,662,300 846,000附件合會①(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①)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3月20日 CHA CHA 3800元 2 108年4月20日 OANH(VUNG TAU) 1500元 3 108年5月20日 OANH(VUNG TAU) 1200元 4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68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3死會-4虛列)= 136800】 5 108年7月20日 TRUC 1800元 6 108年8月20日 KIM NGOC 2500元 7 108年9月20日 KHO(LO DAPAN) 2600元 8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6死會-4虛設)=115200】 9 108年1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phu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6死會-4虛設)= =115200】 10 108年12月20日 LE(HA NHA) 1500元 11 109年1月20日 KIM YEM 3000元 12 109年2月20日 阮氏秋霞虛列26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32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8死會-4虛設)=123200】 13 109年3月20日 KHOLO(DAPAN) 3000元 14 109年4月20日 NGA(MOHO) 3200元 15 109年5月20日 PHUONG TAU 3200元 16 109年6月20日 CHAU 3700元 17 109年7月20日 NGUYEN 3600元 18 109年8月20日 BAN(CHA VHA) 2000元 19 109年9月20日 Y 40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10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4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2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鍾志宏、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②(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②)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標金 標金 備註 1 108年3月20日 SEO CH1NH 3800元 2 108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3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200元 4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000元 5 108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4死會-5虛設)=122400】 6 108年8月20日 MY HU 2600元 7 108年9月20日 TAM(THAOCHO) 2800元 8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65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6死會-5虛設)=106500】 9 108年11月20日 TAM THAO CHO 3600元 10 108年12月20日 UT PHUONG 3000元 11 109年1月20日 LAN XUONG 3000元 12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2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9200】 13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phu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6800】 14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phung 3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44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9死會-5虛設)=74400】 15 109年5月20日 UT PHUONG 3900元 16 109年6月20日 BAN MY UNH 4000元 17 109年7月20日 NGUYEN 3600元 18 109年8月20日 LE 4300元 19 109年9月20日 GON 45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10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③(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③)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7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200】 2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3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2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5800】 3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4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400 4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5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9000】 5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9000】 6 108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7 108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8 108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9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2死會-6虛設)=119000】 9 108年9月5日 COBAO 1500元 10 108年9月20日 GIAU(NHUNG) 1500元 11 108年10月5日 Nl CHAU 1800元 12 108年10月20日 BE CHAU 1800元 13 108年11月5日 MINHQUAN 1800元 14 108年11月20日 MINHQUAN 1800元 15 108年12月5日 108.12.5 UYEN 2000元 16 108年12月20日 108.12.20 MINH QOAN 2000元 17 109年1月5日 109.1.5 THUY HUONG 1800元 18 109年1月20日 NGUYET(NEPU) 1700元 19 109年2月5日 SEN NHA 1800元 20 109年2月20日 SEN NHA 1700元 21 109年3月5日 IVGUYEN 1700元 22 109年3月20日 ANH CHAU 1800元 23 109年4月5日 DON 900元 24 109年4月20日 NGUYET(NEPU) 1800元 25 109年5月5日 PHAN 1900元 26 109年5月20日 ANH CHAU 1900元 27 109年6月5日 HOA BE 2000元 28 109年6月20日 HOA BE 2100元 29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3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3500】 30 109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美川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6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6500】 31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5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5000】 最後開標日 32 109年8月2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33 109年9月5日 34 109年9月20日 35 109年10月5日 36 109年10月20日 37 109年11月5日 38 109年11月20日 39 109年12月5日 40 109年12月20日 41 110年1月5日 42 110年1月20日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2會)、阮美川、阮氏紅惠、唐子蓮、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④(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④)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700元 阮氏秋霞詐得9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0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9000】 2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3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000】 4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5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000】 6 108年7月20日 QUE HUOING 4400元 7 108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8 108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9 108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400元 10 108年9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5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11 108年10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5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12 108年10月20日 SE NHA 1200元 13 108年11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14 108年11月20日 NGUYEN 1700元 15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16 108年12月20日 NGUYET(NEPU) 1500元 17 109年1月5日 CAM CHAU 1700元 18 109年1月20日 ANH CHAU 1700元 19 109年2月5日 BAN CHANG 1500元 20 109年2月20日 HANG(THAOCHO) 1600元 21 109年3月5日 UOAN CHUOI 1700元 22 109年3月20日 SULY(THAO CHO) 1700元 23 109年4月5日 ANH CHAU 1300元 24 109年4月20日 CHAU 1900元 25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8900元 【計算式:(0000-0000)×19活會(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8900】 26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計算式:(0000-0000)×19活會(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7000】 27 109年6月5日 MINH QUAN 2100元 28 109年6月20日 SEN NHA 2100元 29 109年7月5日 NAM 2000元 30 109年7月20日 Nl CHAU 1900元 31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5000元 【計算式:(0000-0000)×15活會(42-死會22-虛列6+遭冒標1)=45000】 32 109年8月20日 ANH CHAU 1300元 33 109年9月5日 NGAN 2000元 34 109年9月20日 NAM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35 自本期起沒開標 36 37 38 39 40 41 42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33,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期(第3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武氏瀅莊、阮珮綺、唐子蓮、曾連金、陳蓓芭(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⑤(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⑤)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5月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2 108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3 108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4 108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300元 5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6 108年7月20日 HOANG(LAO Bl) 1300元 7 108年8月5日 TRUC 900元 8 108年8月20日 TRUC 1200元 9 108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1400元 10 108年9月20日 HOANG(THAO CHO) 1300元 11 108年10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400元 12 108年10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2500元 【前有11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11死會-6虛設)=92500】 13 108年11月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14 108年1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2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79200】 15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8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88800】 16 108年1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800元 【前有1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2死會-6虛設)=88800】 17 109年1月5日 DAN NHA 1900元 18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2-13死會-6虛設)=80500】 19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4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2-13死會-6虛設)=87400】 20 109年2月20日 UT PHUONG 1000元 21 109年3月5日 Nl CHAU 1500元 22 109年3月20日 MINH QUAN 1600元 23 109年4月5日 MINH QUAN 1600元 24 109年4月20日 HOA 2000元 25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張美香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7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62700】 26 109年5月20日 HOA 2100元 27 109年6月5日 CHAU 1900元 28 109年6月20日 CAM CHAU 2100元 29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張美香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600元 【計算式:(0000-0000)×(42-死會21-虛列6+遭冒標1)=57600】 30 109年7月20日 NGUTEN 1600元 31 109年8月5日 BAN CHANG 1900元 32 109年8月20日 UTPHUONG 1000元 33 109年9月5日 OANH HO 1800元 34 109年9月20日 ANA 1500元 最後開標日 35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36 109年10月20日 37 109年11月5日 38 109年11月20日 39 109年12月5日 40 109年12月20日 41 110年1月5日 42 110年1月20日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2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2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2),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34期(第3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阮珮綺(2會)、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⑥(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⑥)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1phu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5000】 2 108年8月5日 HOANG(THAO CHO) 2000元 3 108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3000元 4 108年10月5日 SEO UAN 3500元 5 108年11月5日 HOANG(THAO CHO) 3500元 6 108年1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000】 7 109年1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phung 3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1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1000】 8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9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1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6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4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600】 11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12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13 109年7月5日 SINH MOT 4000元 14 109年8月5日 SINH MOT 3000元 15 109年9月5日 HOANG(THAO CHO) 4500元 最後開標日 16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17,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5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沛吟、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⑦(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⑦)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1phu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2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2500】 2 108年8月5日108.8.5 THABH(BINHDONG) 3000元 3 108年9月5日108.9.5 CUC(THAOCHO) 3500元 4 108年10月5日 TAM(THA0 CHO) 3500元 5 108年11月5日 TRUC 4300元 6 108年12月5日 VAN BAC 1200元 7 109年1月5日 TAM(THAO CHO) 4000元 8 109年2月5日 TRINH 3000元 9 109年3月5日 CHI TAM(THAO CHO) 4000元 10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phung 3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0400】 11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phung 3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12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3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700】 13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3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700】 14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3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82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6-8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8200】 15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4000元 最後開標日 16 109年10月5日 沒開 自本期起沒開標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6期(原起訴1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6),會金1萬元,每月5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⑧(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⑧)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400】 2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100】 3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400】 4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800元 800元 5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7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5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700】 6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5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100】 7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霞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計算式:(0000-000)×(44-1死會-虛列5-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遭冒標1)=79800】 8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9 109年5月20日 MINH QUAN 800元 10 109年6月5日 MINH QUAN 1000元 11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4死會-5虛列+遭冒標1)=72000】 12 109年7月5日 LOAN(THAOCHO) 800元 13 109年7月20日 LOAN(THAOCHO) 1000元 14 109年8月5日 LOAN(THAOCHO) 1000元 15 109年8月20日 HANG(QUANCHIN) 1000元 16 109年9月5日 HANG(QUAN CHIN) 1000元 17 109年9月20日 TAM(LAOBI)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18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武氏瀅莊、唐子蓮、阮氏霞(2會)、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⑨(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⑨)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2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3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4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5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6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0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0500】 7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8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600元 9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10 109年6月5日 DUONG 900元 11 109年6月20日 BAN DUY 1100元 12 109年7月5日 NGOC(MEHO) 800元 13 109年7月20日 MINH QUAN 1000元 14 109年8月5日 LOAN(BANHBAO) 1000元 15 109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林梅圓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8-虛列6+遭冒標1)=62000】 16 109年9月5日 BAN HOANG 800元 17 109年9月20日 CHAU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18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唐子蓮、阮氏霞、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⑩(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⑩)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7000】 2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3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4 109年3月5日 TAM(THAO CHO) 1100元 5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6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7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8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4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4800】 9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1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71400】 11 109年6月20日 DIEM HA 1000元 12 109年7月5日 BAIN PHUONG(NUI) 1000元 13 109年7月20日 HANH 1000元 14 109年8月5日 KIM(THAO CHO) 1000元 15 109年8月20日 SEO PINH(THAO CHP) 1000元 16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9-虛列6+遭冒標1)=54000】 17 109年9月20日 PHU0NG(THA0 CHO) 1300元 最後開標日 18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裴氏秋雲(2會)、黃英桃、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⑪(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⑪)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1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2 109年2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3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被告阮怡榕會費由被告阮氏秋霞繳納)= 7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4 109年3月5日 TAM(THAO CHO) 1000元 5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6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7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8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04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9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2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10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2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4-4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編號12是阮怡榕,有報名但沒有繳錢過,所以就改成我來繳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頁) 11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12 109年7月5日 DIEM HA(即被告阮怡榕) 1000元 13 109年7月20日 HIEN(THAO CHO) 1000元 14 109年8月5日 H0NG(LAO Bl) 1000元 15 109年8月20日 PHUONG(THAO CHO) 1000元 16 109年9月5日 PHUONGTAN(THAO CHO) 1200元 17 109年9月20日 VAN ANH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18 自本期起沒開標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3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7期(第1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裴氏秋雲(2會)、黃英桃、曾連金、陳蓓芭、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⑫(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⑫)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0死會-6虛設-7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8000】 2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3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70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1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7000】 4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5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6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7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6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6000】 8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1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1000】 9 109年6月20日 SIEU UEN 2100元 1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4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5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4400】 11 109年7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6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5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6000】 12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13 109年8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4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0元 15 109年9月20日 SEO MY(CONGTY)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16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鍾惠萍、唐子蓮、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⑬(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⑬)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2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400】 2 109年3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3 109年3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4 109年4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5 109年4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3死會-6虛設)=102000】 6 109年5月5日 THAY CHUA 2100元 7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900元 【前有4 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8900】 8 109年6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2300】 9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9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99000】 10 109年7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6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4死會-6虛設)=105600】 11 109年7月20日 TRANG NGAN 1700元 12 109年8月5日 TRANG NGAN 1600元 13 109年8月20日 PGUONG(THAOCHO) 1800元 14 109年9月5日 A DI 1800元 15 109年9月20日 PHUONG(THAO CHO) 2300元 最後開標日 16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3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阮美川(2會)、武氏翠嬌、曾連金、鍾志宏(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⑭(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⑭)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2月20日 PHUNG 1400元 2 109年3月5日 THANH(BIN HDONA) 1600元 3 109年3月20日 THANH(BIN HDONA) 1900元 4 109年4月5日 SEO CHINH 2000元 5 109年4月20日 PHUNG 1800元 6 109年5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7 109年5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8 109年6月5日 TAM(THA0 CHO) 2500元 9 109年6月2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41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3-8死會-6虛設)=84100】 10 109年7月5日 HOANG(LAO Bl) 2000元 11 109年7月20日 LE(BINH DONG) 2100元 12 109年8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18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10死會-6虛設)=91800】 13 109年8月20日 QUE NHI(TCHAO CHO) 2400元 14 109年9月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200元 【前有1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3-11死會-6虛設)=83200】 15 109年9月20日 TIEN HANH)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16 109年10月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2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3),會金5千元,每月5日、20日開標,已開15期(第16期起未再開標),被告阮氏秋霞另有虛列41phung、42phung、43phung但無得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⑮(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⑰)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0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0600】 2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3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200元 4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44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 (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44400】 5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30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33000】 6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9200元 【前有2 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129200】 7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CHO) 1600元 8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CHO) 1300元 9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8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4死會-6虛設)=118800】 1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88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4死會-6虛設-)=118800】 11 109年5月15日 TRUC 1800元 12 109年5月30日 TRUC 1700元 13 109年6月15日 YEN 2000元 14 109年6月30日 LOAN CHUOI 、2000元 2000元 15 109年7月15日 LOAN(BANH BAO) 1300元 16 109年7月30日 THUY(QUAN CHINH) 1800元 17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范氏緣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9200元 【計算式:(0000-0000)×(46-死會10-虛列6+遭冒標1)=99200】 18 109年8月30日 TIEN NHA 2100元 19 109年9月15日 THUY(QUAN CJINH)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29,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武氏瀅莊(2會)、唐子蓮、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⑯(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⑱)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6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5800】 2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3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4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5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6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2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600】 7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 CHO) 1800元 8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1700元 9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10 109年4月30日 YEN NHI 1900元 11 109年5月15日 KY(BINHDONG) 2200元 12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13 109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0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8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0000】 14 109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0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8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0000】 15 109年7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6 109年7月30日 THU(THAO CHO) 2400元 17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8 109年8月30日 THU(THAO CHO) 2300元 19 109年9月15日 NHI HUONG(THAO CHO) 22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34,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成貞、林梅圓、范氏緣(2會)、鍾惠萍(2會)、陳美玲、黃琬婷、武氏翠嬌、阮珮綺(2會)、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⑰(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⑲)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3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3200】 2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3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4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5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1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3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1600】 6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2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3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5200】 7 109年3月15日 HUONG(THAO CHO) 1900元 8 109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2000元 9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1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11 109年5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Co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6-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400】 12 109年5月30日 DIED 1900元 13 109年6月15日 DIED 2000元 14 109年6月30日 SEOY(THAO CHO) 2000元 15 109年7月15日 LAN HUONG 1700元 16 109年7月30日 THU(THAO CHO) 1900元 17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18 109年8月30日 LE 2100元 19 109年9月15日 TAM(THA0 CHO) 19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6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6期(原起訴3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6),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阮美川(2會)、黃英桃、阮珮綺(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淑芬(童水永承接)、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⑱(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㉓)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700】 2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100】 3 109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4 108年3月30日 HUONG(THAO CHO) 1800元 5 108年4月15日 MINH KY 1500元 6 108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7 108年5月15日 HUONG(THAO CHO) 1700元 8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2200】 9 108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2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2200】 1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6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36000】 11 108年7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56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5死會-6虛設)=115600】 12 108年7月30日 THUY CAOHUNG 1600元 13 108年8月15日 QUA 1600元 14 108年8月30日 LOAN(THAO CHO) 1500元 15 108年9月15日 LOAN(THAO CHO) 1700元 16 108年9月30日 LOAN(THAO CHO) 1600元 17 108年10月15日 LOAN(THAO CHO) 1600元 18 108年10月30日 HANG QUAN CHINH 1800元 19 108年11月15日 QUA 1600元 20 108年11月30日 KEU BINH DONG 1800元 21 108年12月15日 KEU BINH DONG 1800元 22 108年12月30日 NGUYET(NEPU) 1800元 23 109年1月15日 VAN ANH 2000元 24 109年1月30日 QUE NUI 2000元 25 109年2月15日 VAN ANH 2000元 26 109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3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9死會-6虛列+遭冒標1)=63000】 27 109年3月15日 NGUYEN 2000元 28 109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0死會-6虛列+遭冒標1)=60000】 29 109年4月15日 NGUYETNE PU 2000元 30 109年4月30日 TRAM(LUNGSEN) 2100元 31 109年5月15日 ANA 2100元 32 109年5月30日 HANG QUAN CHINH 2100元 33 109年6月15日 THUY CHAI 2100元 34 109年6月30日 ANA 2200元 35 109年7月15日 NHA 2200元 36 109年7月30日 NHA 2300元 37 109年8月15日 BAN CHANG 2400元 38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26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9死會-6虛列+遭冒標1)=26400】 39 109年9月15日 毛 2500元 最後開標日 4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1 42 43 44 4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39期(第4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黃琬婷(2會)、武氏翠嬌、阮氏雅(2會)、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⑲(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㉔)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4700】 2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21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2100】 3 108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4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5 108年4月15日 MAI DUNG 1500元 6 108年4月30日 TRU 1800元 7 108年5月15日 TRAM(LUNG SEN) 2200元 8 108年5月30日 TRUC 1700元 9 108年6月15日 KEU(BINH DONG) 1700元 10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6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7死會-6虛設)=105600】 11 108年7月15日 QUENHI(THAO CHO) 2200元 12 108年7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5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8500】 13 108年8月15日 KEU(BINH DONG) 1500元 14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9死會-6虛設)=108000】 15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9死會-6虛設)=102000】 16 108年9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2400元 17 108年10月15日 HANG(QUAN CHINH) 1400元 18 108年10月30日 HOA 1500元 19 108年11月15日 QUYEN(LINH BEN) 1600元 20 108年11月30日 TIEN NHA 2400元 21 108年12月15日 CO GIAO 2000元 22 108年12月30日 LOAN(THAO CHO) 1900元 23 109年1月15日 PHUC 1800元 24 109年1月30日 HANG(QUAN CHINH) 1800元 25 109年2月15日 HOA 2000元 26 109年2月28日 LOAN(THAO CHO) 2000元 27 109年3月15日 NGUYEN 2000元 28 109年3月30日 PHUONG TAU 2000元 29 109年4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2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30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玉碧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2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31 109年5月15日 BAN CHANG 2100元 32 109年5月30日 NGUYET(NEPU) 2100元 33 109年6月15日 告訴人阮珮綺 2200元 34 109年6月30日 PHUC 2300元 35 109年7月15日 PHUONG TAU 2200元 36 109年7月30日 BAO SEN 2200元 37 109年8月15日 KEU(BINH) 2200元 38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297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29死會-6虛列+遭冒標1)=29700】 39 109年9月15日 毛 2000元 最後開標日 4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1 109.10.15 42 109.10.30 43 109.11.15 44 109.11.30 45 109.12.1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39期(第4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阮珮綺、曾連金、阮氏玉碧(2會)、賴秀芳(2會)、張美香(2會)、鍾志宏(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⑳(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㉕)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0400】 2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6000】 3 108年4月30日 UNH XE DO 2000元 4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3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1死會-6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9300】 5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600元 6 108年7月30日 KIM NGOC 1600元 7 108年8月30日 PHUONG NUI 2100元 8 108年9月30日 PHUONG TAU 1700元 9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8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9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9400】 10 108年11月30日 NGAN(THAO CHO) 1800元 11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9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6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1000】 12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0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6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51000】 13 109年2月28日 PHUONG(LUNGSEN) 2200元 14 109年3月30日 THUY KEU 1800元 15 109年4月30日 PHUONG TAU 2000元 16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17 109年6月30日 MINH QUAN 2100元 18 109年7月30日 DA PAN NHA 2000元 19 109年8月30日 NGUYEN 2100元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30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3期(原起訴23,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0),會金5千元,每月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裴氏秋雲、黃英桃、唐子蓮、曾連金、賴秀芳(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㉑(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㉖)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2月28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2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3600】 2 108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69000】 3 108年4月30日 HPUNG(THAO CHO) 1700元 4 108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6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1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2600】 5 108年6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6 108年7月30日 THANH(BINH DONG) 1300元 7 108年8月30日 THANH(BINH DONG) 1600元 8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1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5600元 【計算式:(0000-0000)×(30-4死會-6虛列+遭冒標1)=75600】 9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8phu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前有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4死會-6虛設)=66000】 10 108年11月30日 HOANG 1700元 11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9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57000】 12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0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7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30-5死會-6虛設)=57000】 13 109年2月28日 PHUNG 1700元 14 109年3月30日 SIEU MY 1800元 15 109年4月30日 NGA 1900元 16 109年5月30日 NGA 2000元 17 109年6月30日 NGUYEN 2000元 18 109年7月30日 HIEN LAM MONG 2000元 19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林梅圓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0600元 【計算式:(0000-0000)×(30-死會11-虛列6+遭冒標1)=40600】 最後開標日 20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30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30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0),會金5千元,每月30日開標,已開19期(第20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2會)、陳美玲、黃琬婷、裴氏秋雲、唐子蓮、曾連金(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㉒(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㉗) 期數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8月15日 UT THUY 900元 2 108年8月30日 UT THUY 800元 3 108年9月15日 PHUC 900元 4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5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6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7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8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6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9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2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1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82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11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9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5死會-6虛設-1阮怡榕會費由阮氏秋霞繳納)=779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期數14是阮怡榕,會費都是我在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12 109年1月30日 PHUC 1000元 13 109年2月15日 PHUC 900元 14 109年2月28日 DIEM(即被告阮怡榕) 1000元 15 109年3月15日 THANH PHUC 1900元 16 109年3月30日 THANH PHUC 1100元 17 109年4月15日 CAM CHAU 900元 18 109年4月30日 TAM(LAOBl) 1100元 19 109年5月15日 LINHXE DO 1200元 20 109年5月30日 KEU(BINHDONG) 1100元 21 109年6月15日 KEU(BINHDONG) 1100元 22 109年6月30日 SEO CHINH 1100元 23 109年7月15日 TAM LAO Bl 1100元 24 109年7月30日 QUE 1100元 25 109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珮綺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4000元 【計算式:(0000-0000)×(53-18死會-6虛列+遭冒標1)=54000】 26 109年8月30日 HIEN LAM MONG 1200元 27 109年9月15日 CAM CHA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28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9 109年10月15日 30 109年10月30日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2會)、武氏翠嬌、裴氏秋雲(3會)、阮珮綺(3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㉓(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㉘)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12虛列-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1900】 2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12虛列-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5800】 3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4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5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6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7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8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2死會-12虛列)=81900】 9 108年12月15日 MINH QUAN 1000元 10 108年12月30日 MINH QUAN 1000元 11 109年1月15日 KEU(BINHDONG) 1100元 12 109年1月30日 KEU(BINHDONG) 900元 13 109年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Dai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35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12虛列)=73500】 14 109年2月28日 CAM CHAU 1100元 15 109年3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4Diem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80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7死會-12虛列)=68000】 16 109年3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Dai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1400元 【前有7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7死會-12虛列)=71400】 17 109年4月15日 QUE 1000元 18 109年4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5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7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8死會-12虛列)=62700】 19 109年5月15日 SEO CHINH 1000元 20 109年5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9死會-12虛列)=60800】 21 109年6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Diem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0800元 【前有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9死會-12虛列)=60800】 22 109年6月30日 CAM CHAU 1000元 23 109年7月15日 HIEN CAM MONG 1100元 24 109年7月30日 LINHXE DO 1100元 25 109年8月15日 HUE 1200元 26 109年8月30日 告訴人阮珮綺 1300元 27 109年9月15日 CAM CHA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28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9 109.10.15 30 109.10.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1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3會)、黃英桃、阮珮綺(3會)、唐子蓮(2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㉔(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㉙)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8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8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0死會-6虛設-5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8200】 2 108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3 108年9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4 108年9月30日 LINH XE DO 900元 5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6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7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8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6虛設)=86100】 9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1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2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11 109年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3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9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77900】 12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1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2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53-6死會-6虛設)=82000】 13 109年2月15日 HIEN LAM MONG 900元 14 109年2月28日 KEU(BINHDONG) 900元 15 109年3月15日 PHUONG BE 1100元 16 109年3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900元 17 109年4月15日 QUYEN(LINH BEN) 800元 18 109年4月30日 VAM CHAU 800元 19 109年5月15日 QUYEN(UNH BEN) 900元 20 109年5月30日 OANH NHI 600元 21 109年6月15日 SEO CHIUNH 1100元 22 109年6月30日 QUE NHI(THAO CHO) 1100元 23 109年7月15日 HIEN(BINHDONG) 1000元 24 109年7月30日 HIEN(BINHDONG) 1100元 25 109年8月15日 LOAN(LAO Bl) 1200元 26 109年8月30日 CAM CHAU 1200元 27 109年9月15日 KIM YEN 1200元 最後開標日 28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㉕(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㉚)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8月15日 UT THANH 900元 2 108年8月30日 NHI HUONG(THAO CHO) 500元 3 108年9月15日 UT THANH 700元 4 108年9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5 108年10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6 108年10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5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102500】 7 108年11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86100】 8 108年1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hoang 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4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98400】 9 108年12月1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3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94300】 10 108年12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9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6100元 【前有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5死會-7虛設)=86100】 11 109年1月15日 SEO CHINH 1100元 12 109年1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0phung 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0000元 【前有6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6死會-7虛設)=100000】 13 109年2月15日 CO BAO 500元 14 108年2月28日 OANH NHI 500元 15 109年3月15日 CO BAO 800元 16 109年3月30日 YEN NGAN(THAO CHO) 1000元 17 109年4月15日 CAM CHAU 700元 18 109年4月30日 CAM CHAU 600元 19 109年5月15日 NGOC ME HO 900元 20 109年5月30日 KEU BINH DONG 600元 21 109年6月15日 CO BAO 1100元 22 109年6月30日 TRUNG QUOC ANH 800元 23 109年7月15日 TRUNG QUOC ANH 700元 24 109年7月30日 TRUNG QUOC ANH 900元 25 109年8月15日 NGOC ME HO 900元 26 109年8月3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51hoang(lolo)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6700元 【前有19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53-19死會-7虛設)=56700】 27 109年9月15日 MINH QUAN 800元 最後開標日 28 109年9月3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53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53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53),會金3千元,每月15日、30日開標,已開27期(第2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李美香、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4會)、黃琬婷、武氏瀅莊、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㉖(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㉛)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7年10月10日 PHUNG 2500元 2 107年11月10日 PHUNG 3300元 3 107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600元 4 107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3800元 5 108年2月10日 HUONG(THAO CHO) 4100元 6 108年3月10日 UT 4000元 7 108年4月10日 TRANG NHA 4400元 8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500元 9 108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10 108年7月10日 TRANG NGAN 4100元 11 108年8月10日 THANH(BINH DONG) 3000元 12 108年9月10日 DA DAN 3000元 13 108年10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800元 14 108年1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18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8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7-13死會-1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8000】 15 108年12月10日 NGA MEHO 1100元 16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500元 17 109年2月10日 TRUC 3200元 18 109年3月10日 HOA 2100元 19 109年4月10日 QUEISIGHI(THAOCHO) 4000元 20 109年5月10日 QUA 600元 21 109年6月10日 BI 3000元 22 109年7月10日 PHUC 3500元 23 109年8月10日 OWYEN(LINH BEN) 3000元 24 109年9月10日 DIEM(BINH DOVG) 3000元 25 109年10月10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6 27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7人(其中1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7期(原起訴2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7),會金1萬元,每月10日開標,已開24期(第25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曾連金、張美香、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㉗(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㉞)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5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2000】 2 108年1月10日 CHA CHA 2200元 3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24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2400】 4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5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6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7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100元 【前有1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1死會-6虛設-4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100】 8 108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9 108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1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11 108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12 108年6月10日 NGUYEN 2100元 13 108年6月25日 UT 2200元 14 108年7月10日 HANH(LUNG SEN) 2200元 15 108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8死會-6虛列+遭冒標1)=105400】 16 108年8月10日 DUYEN 1800元 17 108年8月25日 THUY CHU THEN 2000元 18 108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紅惠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0死會-6虛列+遭冒標1)=87000】 19 108年9月25日 MINH QUAN 1800元 20 108年10月10日 PHUC 1800元 21 108年10月25日 ANH CHAU 1700元 22 108年11月10日 NGOC 1900元 23 108年1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陳蓓芭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75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4死會-6虛列+遭冒標1)=77500】 24 108年12月10日 THAI CO LON 1900元 25 108年12月25日 HAI PHUC 2000元 26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武氏瀅莊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4400】 27 109年1月25日 UEN(MASA) 2100元 28 109年2月10日 NGOC 2300元 29 109年2月25日 BANCHAUG 2200元 30 109年3月10日 VAN HIEN 2200元 31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楊氏錦絨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13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0死會-6虛列+遭冒標1)=51300】 32 109年4月10日 THUY TRANG NAM 2200元 33 109年4月25日 UEN(MASA) 2200元 34 109年5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35 109年5月25日 QUE NUI 2300元 36 109年6月10日 NGOC 2400元 37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裴氏秋雲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36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5死會-6虛列+遭冒標1)=36400】 38 109年7月10日 PHUNG CHAU 1800元 39 109年7月25日 QUE 1800元 40 109年8月10日 CHAU 1500元 41 109年8月25日 CHAU 2400元 42 109年9月10日 TAM(THAOCHO) 1600元 最後開標日 43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阮氏紅惠、裴氏秋雲(2會)、楊氏錦絨、武氏瀅莊、阮氏霞、唐子蓮(2會)、曾連金、陳蓓芭、林江娜、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㉘(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㉟)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2 108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1500】 3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4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5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6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7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300元 8 108年4月10日 THUY KEU PHUONG 2000元 9 108年4月25日 BABI 2000元 1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2100元 11 108年5月25日 OANH(THAO CHO) 2100元 12 108年6月10日 UT 2200元 13 108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4 108年7月10日 KEU PHUONG 1000元 15 108年7月25日 TAM(THAO CHO) 1700元 16 108年8月10日 NGUYEN 1800元 17 108年8月25日 HOA 1800元 18 108年9月10日 DUYEN 2000元 19 108年9月25日 MINH QUAN 1800元 20 108年10月10日 CHA CHA 2000元 21 108年10月25日 NGOC 1700元 22 108年11月10日 NHU 1900元 23 108年11月25日 THAI(CO LON) 1900元 24 108年12月10日 GON 1900元 25 108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段水豔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3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63000】 26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楊氏錦絨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58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死會18-虛列6+遭冒標1)=58800】 27 109年1月25日 NGAN 2000元 28 109年2月10日 NGOC 2300元 29 109年2月25日 CHAU PHUNG 2300元 30 109年3月10日 VAN HIEN 2200元 31 109年3月25日 CHAU 2200元 32 109年4月10日 NHA 2100元 33 109年4月25日 IIEN(MS) 2200元 34 109年5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35 109年5月25日 NGOC 2200元 36 109年6月10日 ANH CHAU 2200元 37 109年6月25日 HIEN 2400元 38 109年7月10日 BAO SEN 2200元 39 109年7月25日 TRANG 2300元 40 109年8月10日 CHAU 1500元 41 109年8月25日 IIEN(MS) 2100元 42 109年9月10日 BAN CHANG 2000元 最後開標日 43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4 109.10.10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楊氏錦絨、阮段水豔、唐子蓮(2會)、林江娜、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㉙(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㊱)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7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6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2 108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7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3 108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8000】 4 108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45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94500】 5 108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5000】 6 108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2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4-0死會-6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2000】 7 108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000元 8 108年4月10日 BINHDAPAN 1900元 9 108年4月25日 BAN NHU 2300元 10 108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1 108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12 108年6月10日 DUNG HEO 1500元 13 108年6月25日 THU(THAOCHO) 1600元 14 108年7月10日 THU(THAOCHO) 1000元 15 108年7月25日 MONG 1600元 16 108年8月10日 PHUNG CHAU 1800元 17 108年8月25日 MONG 1800元 18 108年9月10日 MINH CHAU 1800元 19 108年9月25日 NGUYEN 1000元 20 108年10月10日 DUYEN 2000元 21 108年10月25日 THAI CO LON 1000元 22 108年11月10日 NGUYET(NE PU) 1900元 23 108年11月25日 THAI CO NHO 2000元 24 108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黎詩柔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6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17死會-6虛列+遭冒標1)=66000】 25 108年12月25日 THAICONHO 2000元 26 109年1月10日 BAN THAI CO NHO 2000元 27 109年1月25日 BAN THAI CO NHO 2100元 28 109年2月10日 CHAU 2100元 29 109年2月25日 LOAN BANH BAO 2000元 30 109年3月10日 TRUCHANH 1800元 31 109年3月25日 BESS(CHANG BAN BAN) 2200元 32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阮氏雅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42000元 【計算式:(0000-0000)×(44-24死會-6虛列+遭冒標1)=42000】 33 109年4月25日 CHAU 2100元 34 109年5月10日 BE CHAU 2300元 35 109年5月25日 BE CHAU 1800元 36 109年6月10日 PHUC(QUAN CHINH) 1500元 37 109年6月25日 MONG 1800元 38 109年7月10日 BESSBANBAN 2200元 39 109年7月25日 BAO SEN 2200元 40 109年8月10日 DON 1800元 41 109年8月25日 PHUONG BE 1800元 42 109年9月10日 LINH BE 1000元 最後開標日 43 自本期起沒開標 44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4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4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4),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42期(第4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陳美玲、阮氏雅、黎詩柔、曾連金、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㉚(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㊲)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9月10日 UT THAN 1300元 2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3 108年10月10日 KEU LOA 1700元 4 108年10月25日 TAM(THAOCHO) 2000元 5 108年11月10日 KEULOA 1800元 6 108年11月25日 CHA CHA 1800元 7 108年12月10日 KEU LOAN 1800元 8 108年1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9 109年1月10日 LAN(THAOCHO) 2000元 10 109年1月25日 CUC(THAOCHO) 2500元 11 109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12 109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1900元 13 109年3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900元 14 109年3月25日 MAI(BINHSONG) 1900元 15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5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75000】 16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5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67500】 17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0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70000】 18 109年5月25日 THUTHUY(THAOCHO) 2400元 19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72000】 20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0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72000】 21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前有15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5死會-6虛設)=64800】 22 109年7月25日 THUTHUY(THAOCHO) 2700元 23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96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死會16-虛列6+遭冒標1)=69600】 24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死會16-虛列6+遭冒標1)=64800】 25 109年9月10日 THU(THAOCHO) 2400元 最後開標日 26 自本期起沒開標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黃英桃、曾連金、阮氏霞(2會)、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㉛(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㊳)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9月10日 UT THANH 1300元 2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3 108年10月10日 KEU LOAN 1600元 4 108年10月25日 ATEN 2100元 5 108年11月10日 KEU LOAN 1500元 6 108年11月25日 TAM(THAOCHO) 2000元 7 108年1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800元 8 108年12月25日 LIENTAM(THOCHO) 2500元 9 109年1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30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93000】 10 109年1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2300】 11 109年2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300元 【前有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8死會-6虛設)=102300】 12 109年2月25日 CHA CHA 2000元 13 109年3月10日 NAIKEU(BINHDONG) 1900元 14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9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89900】 15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0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87000】 16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300元 【前有10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0死會-6虛設)=78300】 17 109年5月10日 TUYENCHACH 2200元 18 109年5月25日 LE 2500元 19 109年6月10日 GOE 2000元 20 109年6月25日 LOANNGAN(THAOCHO) 2000元 21 109年7月10日 CUC(THAOCHO) 2000元 22 109年7月25日 THU(THAOCHO) 1800元 23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48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4800】 24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冒標鍾惠萍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2400元 【計算式:(0000-0000)×(45-16死會-6虛列+遭冒標1)=62400】 25 109年9月10日 THU(THAOCHO) 2400元 最後開標日 26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范氏緣、鍾惠萍(2會)、黃英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阮氏玉碧、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㉜(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㊴)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8年9月10日 UT THAN 1300元 2 108年9月25日 HUONG(THAOCHO) 1500元 3 108年10月10日 HUONG(THAOCHO) 1700元 4 108年10月25日 HUONG(THAOCHO) 1700元 5 108年11月10日 HUONG(THAOCHO) 1300元 6 108年11月25日 TRUC 1500元 7 108年12月10日 TRUC 1800元 8 108年12月25日 KEU LOAN 1800元 9 109年1月10日 KEU LOAN 2000元 10 109年1月25日 MAI(BINHDONG) 1800元 11 109年2月10日 NGA 1800元 12 109年2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13 109年3月10日 MAI(BINHDONG) 2000元 14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0hoa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14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101400】 15 109年4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1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78000】 16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24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676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67600】 17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4000元 【前有1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3死會-6虛設)=104000】 18 109年5月25日 PHUNG 1000元 19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5000元 【前有14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4死會-6虛設)=95000】 20 109年6月25日 HOA 2000元 21 109年7月10日 TRINH NHO 2000元 22 109年7月25日 TUYET CHA 2000元 23 109年8月10日 HOA 2100元 24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4000元 【前有18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5-18死會-6虛設)=84000】 25 109年9月10日 DAPAN 2300元 最後開標日 26 自本期起沒開標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5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5期(原起訴25,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5),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5期(第26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黃琬婷(2會)、阮氏雅(2會)、張美香(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㉝(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㊵)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3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84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84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2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4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3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2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5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65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三個人以外,我還有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4頁) 4 109年6月25日 NGHIHUONG(THAOCHO) 3300元 5 109年7月25日 QUYENLINHBEN 3000元 6 109年8月25日 QUENGHI(THAOCHO) 3500元 最後開標日 7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9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9期(原起訴2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9),會金1萬元,每月25日開標,已開6期(第7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㉞(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㊶) 編號 開標日期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3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4hoang 2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76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76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2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5hoang 1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87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87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26hoang 25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5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0)×(29-0死會-6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5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除了虛列24hoang、25hoang、26hoang且均有得標外,尚有虛列27phung、28phung、29phung(見起訴書第45頁)均未得標 4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3300元 5 109年7月25日 PHUONG(THAOCHO) 3900元 6 109年8月25日 THUY(MASA) 3900元 最後開標日 7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29人(其中6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29期(原起訴2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29),會金1萬元,每月25日開標,已開6期(第7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㉟(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㊷)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2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0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0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3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林梅圓、鍾惠萍、武氏瀅莊、楊氏錦絨、阮段水豔、阮氏雅、唐子蓮(2會)、黎詩柔(2會)、林江娜(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㊱(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㊸)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6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6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檢察官更正會員人數為49沒有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230頁) 2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96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9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3個會,但都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3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4 109年10月10日 5 109年10月25日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32,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潘美吟、謝淑麗、鍾惠萍、楊氏錦絨、阮段水豔、唐子蓮(2會)、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㊲(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㊹)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8phung 1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748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74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1個會,但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2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39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7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9-0死會-2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72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兩個人以外,我用本人名義參加1個會,但還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3 109年9月25日 沒開 自本期起沒開標 4 109年10月10日 5 109年10月25日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9人(其中2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9期(原起訴27,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9),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2期(第3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2會)、阮珮綺(2會)、阮氏雅、曾連金、阮氏霞(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㊳(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㊺)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74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7400】 2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4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9800】 5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6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7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8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9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1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76000】 1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11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武氏瀅莊、黃英桃(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3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㊴(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㊻)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700】 2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800元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900元 4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1900】 5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6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19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1900】 7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8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9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 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10 109年9月10日 CHUHUI(NEPU) 1100元 最後開標日 11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裴氏秋雲、黃英桃(2會)、唐子蓮、曾連金、阮氏霞(3會)、阮珮綺(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㊵(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㊼)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2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4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83600】 5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98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79800】 6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36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3死會-7虛設)=83600】 7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8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9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22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2200】 10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6000元 【前有3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3死會-7虛設)=76000】 最後開標日 11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阮珮綺(2會)、黎詩柔、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㊶(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㊽)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4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7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9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0死會-7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89700】 2 109年5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3 109年5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700元 4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5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6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6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93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93600】 7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phu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8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7phu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78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7虛設)=78000】 9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8phung 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85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48-2死會-7虛設)=85800】 10 109年9月10日 CHU HUI NEPU 800元 最後開標日 11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7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28,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3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10期(第11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曾連金、林梅圓(2會)、黃琬婷、楊氏錦絨、黎詩柔(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㊷(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㊾)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hoa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1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17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2 109年6月25日 KEU(BINH DONG) 1700元 3 109年7月10日 KEU(BINH DONG) 2000元 4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hoang 10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60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6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5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hoa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4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4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6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phung 21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31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4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31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四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7 109年9月10日 MAI(BINHDONG) 2200元 自本期起沒開標 8 沒開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4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2會)、武氏翠嬌、林梅圓(2會)、黃琬婷、阮氏紅惠(2會)、武氏瀅莊、阮段水豔、唐子蓮、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㊸(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㊿)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4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4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2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80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280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3 109年7月10日 KEU(BINHDONG) 2100元 4 109年7月25日 HANG(LINHBENH) 1700元 5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7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178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6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64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64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7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026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3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02600】 說明:被告阮氏秋霞供稱:除了我虛列的五個人以外,我跟了三個,但沒有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頁) 最後開標日 8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0,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武氏翠嬌、曾連金、阮氏霞(2會)、范氏緣、阮段水豔、阮氏雅、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附件合會㊹(即起訴書附表3合會) 編號 開標日 得標會員 標金 備註 1 109年6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2phung 1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517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51700】 2 109年6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3phung 18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31200元 【前無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0死會-5虛設-2被告阮氏秋霞自為活會會員)=131200】 3 109年7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 1700元 4 109年7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 2000元 5 109年8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4phung 19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271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27100】 6 109年8月25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5hoang 22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48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14800】 7 109年9月10日 被告阮氏秋霞虛列46hoang 2300元 被告阮氏秋霞詐得110700元 【前有2死會會員,計算式:(0000-0000)×(48-2死會-5虛設)=110700】 最後開標日 8 109年9月25日 自本期起沒開標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合會內容:會員人數48人(其中5會員為被告阮氏秋霞所虛列)即會數48期(原起訴31,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48),會金5千元,每月10日、25日開標,已開7期(第8期起未再開標) 合會成員:鍾惠萍、陳美玲、曾連金、阮氏霞(3會)、阮氏玉碧(2會)、上開得標會員及不詳之人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