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淙勛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淙勛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淙勛(原名楊春海,下稱被告楊淙勛)因詐欺等案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均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並早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即遭檢察官以其此前頻繁入出國境,而有逃亡之虞為由,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再經原審迭於113年2月28日、同年10月28日,及本院於114年6月28日,迭延長限制各8月在案。現因前述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5年2月27日屆滿,而經本院詢問被告楊淙勛之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註:被告楊淙勛經合法通知未依限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443至445頁參照),認被告楊淙勛業經原審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刑責非輕;再考量被告楊淙勛於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前,經常出境洽商等工作經驗、經濟能力,及其因規避另案執行自114年10月20日起遭發布通緝,且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缺席本院115年1月27日審理期日(本院卷二第389至399頁、本院卷三第9至57、103至107頁參照),自足認被告楊淙勛有逃亡海外之虞。又被告楊淙勛在事涉國安之軍品採購案中,以進口自大陸地區織物充作在臺產製者而詐取財物得手,所為影響,顯非僅止於採購機關為此蒙受財產損害甚明,實有確保被告楊淙勛在國內進行後續刑事審判、執行程序之必要。因此,被告楊淙勛應自115年2月28日起,予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