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重朋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重朋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馮重朋(下稱被告)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羈押原因,前經羈押在案。嗣於羈押期間因罹患肺癌、菌血症併敗血症、腰椎壓迫性骨折併下肢癱瘓等疾病經戒護就醫,現因頸椎、胸腔膿瘍併脊髓病變,呼吸衰竭,雙下肢癱瘓,馬尾症候群,右側肺癌術後及糖尿病等病症而住院治療中,有呼吸肌無力,呼吸窘迫,雙下肢癱瘓無力之情形,有插管之必要性,插管後可能無法脫離呼吸器,生活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此有法務部○○○○○○○○電話紀錄暨國軍左營總醫院診斷證明可參。雖經辯護人聲請保外就醫獲准,惟於覓保期間,復經羈押處所陳報被告陷入昏迷,原羈押原因顯已消滅,依前述說明,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