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4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文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文和(下稱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598 號,中華民國
114 年5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4 年5 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翌日送達原審,但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被告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其上訴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