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75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明家
李許桂花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前列李明家、李許桂花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靜娟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1、7292號、111年度偵字第7353號)」,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1、7292號、111年度偵字第735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