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瑞安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571、22587、22909、2585
6、258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01部分撤銷。
A01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事 實
一、A01自民國103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間,係擔任內政部營建署(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仍從舊制簡稱營建署)副總工程司、副處長兼南區工程處(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仍從舊制簡稱南工處)處長(改制後職稱為分署長,職務列等為簡任第11職等),而南工處管轄區域包含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A01身為南工處處長,負責綜理南工處轄區內各縣市受營建署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下稱前瞻計畫)及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下稱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公共工程案件之提案、設計與預算書圖審查、進度管理、品質管制及營建署自辦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及驗收等事項,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之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實質影響力,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登來(被訴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係信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劉昌南,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下稱信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長期承攬營建署以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設計監造標案。張騰龍(被訴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係長年擔任國會助理及力大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鎮○街0號6樓之4,另有同址6樓之7及臺北市○○區○○路00號8樓辦公室,下稱力大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另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介紹而認識A01。
二、陳登來因曾承攬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件,履約過程多有波折,為能在南工處轄內之上開營建署補助案件投標、履約平順,以及所監造之工程案件,於南工處辦理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故於109年間央請張騰龍,欲結識時任南工處處長之A01,張騰龍便利用南下高雄之機會,引介陳登來介紹給A01認識,A01因而知悉陳登來經營信創公司。時至109年5、6月上旬間,陳登來耳聞「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標案(下稱「東港3-8標案」)將由南工處自辦招標,思及若透過A01能順利標得東港3-8標案,或將有利可圖,縱使未能得標東港3-8標案,如能因此進一步結識並行賄A01,亦會有助於信創公司已得標履約中(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列)之標案或日後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2、6至9所列)之標案履約順利、不受刁難,遂與張騰龍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前某日,邀約A01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南工處附近之海天下海產餐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登記名稱福天下餐廳有限公司,店招牌名稱為海天下,下稱海天下餐廳)餐敘,A01應允餐敘後,陳登來便委託不知情之信創公司會計徐巧宜於109年6月5日,自陳登來所使用其母陳劉阿桂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交給陳登來,連同陳登來手邊既有之50萬元現金,湊足100萬元,以每10萬元綁為1捆,共計10捆10萬元現金放在身上;而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18、19時許,搭乘高鐵自臺北抵達高鐵左營站,陳登來開車至高鐵左營站搭載張騰龍前往海天下餐廳,並於前往海天下餐廳途中至在該餐廳包廂聚餐結束前之某時,先將以上開方式裝盛之100萬元現金交予張騰龍,託其利用此次聚餐之機會轉交A01收受;A01則於當日下班後自行騎乘機車前往該餐廳包廂與張騰龍、陳登來餐敘。嗣於當日餐敘期間,張騰龍便將陳登來託交之上開100萬元現金以手提紙袋盛裝交予A01,並向A01表示陳登來很有錢,也標了一些工程,要多多照顧陳登來等語,而A01明知其當時身為南工處處長,負責綜理南工處轄區內各縣市前瞻計畫及生活圈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公共工程案件之提案、設計與預算書圖審查、進度管理、品質管制及營建署自辦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及驗收等事項,亦知悉陳登來為信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標得許多工程,且張騰龍於餐敘期間又明確表示希望A01多多照顧從事工程標案之陳登來等情,竟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100萬元現金後納為己用,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期,將款項分批存入如附表二所列帳戶,以之作為陳登來所經營之信創公司於當時已取得標案得以履約順利及未來能順利取得標案並履約順利、不受刁難之對價。嗣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另案蒐獲相關情資循線查證後聲請搜索票獲准,先後於112年7月12日、112年10月31日執行搜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50、201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於其時任南工處處長,於109年6月9日晚間與同案被告張騰龍、陳登來在海天下海產餐廳用餐及收受100萬元現金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辯稱:張騰龍只有叫我多多照顧陳登來而已,這是人情之常,我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收到上開100萬元,因為我平常都在投資,所以加以留用,該100萬元與我的職務並沒有對價關係等語。經查:
㈠基礎事實之認定:
⒈被告自103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間,係改制前營建署副總
工程司、副處長兼改制前南工處處長,而南工處管轄區域包含嘉義縣(市)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被告身為南工處處長,負責綜理南工處轄區內各縣市受營建署以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公共工程案件之提案、設計與預算書圖審查、進度管理、品質管制及營建署自辦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及驗收等事項,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之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實質影響力,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同案被告陳登來係信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長期承攬營建署以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設計監造標案,同案被告張騰龍長年擔任國會助理及力大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介紹而認識被告;又陳登來因曾承攬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件,履約過程多有波折,為能在南工處轄內之上開營建署補助案件投標、履約平順,以及所監造之工程案件,於南工處辦理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故於109年間央請張騰龍,欲結識時任南工處處長之被告,張騰龍便利用南下高雄機會,引介陳登來介紹給被告認識,被告因而知悉陳登來經營信創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本院卷第151、152頁之不爭執事項一、二、三所示),核與同案被告陳登來、張騰龍之證述(偵二卷第58、474頁,廉卷一第112、334、350頁)、證人即時任南工處道路工程科科長丁功輝於廉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廉卷一第431至438頁,偵三卷第45至50頁,原審訴字卷三第304至314頁)大致相合,並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A01(廉卷一第559、560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信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廉卷一第571至575頁)、營建署權責劃分表(廉卷一第439頁)、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廉卷一第577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廉卷一第579頁)、「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業務與前瞻基礎建設有何關係?(上集)」網路列印資料(廉卷一第581頁)、被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上之個人學經歷(偵二卷第207至208頁)、營建署組織圖(偵二卷第209頁)、建築電子報(偵二卷第211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道南隊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業務內容槪述(偵二卷第213至215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偵四卷第345、346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時至109年5、6月上旬間,陳登來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信創公司已得標如附表一編號3至5「標案名稱」欄所示之標案,又聽聞「東港3-8標案」將由南工處自辦招標,陳登來遂思及若透過被告順利標得「東港3-8標案」,或將有利可圖,縱使未能得標「東港3-8標案」,如能因此進一步結識並行賄被告,亦有助於信創公司上開已得標或將來可得標標案之履約順利、不受刁難,遂經由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前某日,邀約被告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南工處附近之海天下餐廳餐敘,被告應允餐敘後,陳登來則委託不知情之信創公司會計徐巧宜於109年6月5日,自陳登來所使用其母陳劉阿桂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50萬元交給陳登來,連同陳登來手邊既有之50萬元現金,湊足100萬元,以每10萬元綁為1捆,共計10捆10萬元現金裝在牛皮紙袋內;嗣於109年6月9日18、19時許,張騰龍搭乘高鐵自臺北抵達高鐵左營站,陳登來則開車至高鐵左營站搭載張騰龍前往海天下餐廳,並於前往海天下餐廳途中至在該餐廳包廂聚餐結束前某時,先將以上開方式裝盛之100萬元現金交予張騰龍,託其利用此次聚餐之機會轉交被告收受,被告則於下班後自行騎乘機車前往該餐廳包廂與張騰龍、陳登來餐敘;而張騰龍於當晚之餐敘期間向被告表示陳登來很有錢,也標了一些工程,要多多照顧陳登來等語,餐敘後,被告便帶回張騰龍所交付之上開100萬元現金,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期,將上開款項分批存入如附表二所列帳戶而納為己用;之後,信創公司又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2、6至9「得標日期」欄所示時間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2、6至9「標案名稱」欄所示南工處轄內營建署補助案件標案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之不爭執事項四、五所示),核與同案被告張騰龍、陳登來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合(證詞詳如附表三編號4至19所載),並有證人即信創公司會計徐巧宜於廉詢、偵訊時之證述(廉卷一第487至491、493至497頁)、證人何明學於廉詢、偵訊時之證述(廉卷一第499至503、511至514頁)、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黃麗芳於廉詢、偵訊時之證述(廉卷一第517至534,偵三卷第313至320頁)、證人即被告之女兒吳庭瑜於廉詢、偵訊時之證述(廉卷一第539至550、553至556頁)、陳登來與張騰龍對話紀錄(廉卷一第191至201頁)、張騰龍手繪被告等人於海天下吃飯之位置圖(廉卷一第423頁)、陳劉阿桂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陳登來持有)(廉卷一第655、656頁)、2020/06/09台北到左營高鐵票(廉卷一第661頁)、被告分批存入100萬元之一覽表(廉卷一第669頁)、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12年4月17日一苓雅字第00048號函暨函覆之被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吳庭瑜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廉卷一第675至688頁)、芳崗建設有限公司112年11月13日函覆公文暨相關附件(廉卷一第719、720頁)、被告與其家人之交易紀錄資料(偵四卷第283、341至343頁)、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偵七卷第157、158頁)、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被告名下土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七卷第163至176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A01)、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登來(廉卷一第935至940頁)、原審法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A01)(廉卷一第941至947、955頁)、原審法院112年聲搜字807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A01)(廉卷一第949至963頁)、原審法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 張騰龍)(廉卷一第967至990 頁)、原審法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 陳登來)(廉卷一第991至1004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自繳6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347頁)安;現金100萬元)(查扣卷第5頁)、福大餐廳紙袋長寬照片(原審訴字卷二第111至118頁)、福大餐廳回覆原審法院雲形山112訴439字第1131006980號函(原審訴字卷二第291頁)、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含照片,原審訴字卷三第325、333至355頁)等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⒊關於信創公司所得標與南工處職務行為相關之標案(如附表一所示)析之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標案即「108年朴子市前瞻計畫委託勘測
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朴子市○○○○○○○道○○○○○○○○○○○○號3)、「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編號4)、「嘉義縣民雄鄉左岸公園無障礙空間暨周邊環境改造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編號5)等標案,分別係信創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108年12月4日、108年8月7日得標,有決標公告3份(廉卷二第21至39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評選審查會議(偵三卷第53至61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規劃設計審議會(偵三卷第63至73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執行進度會議(偵三卷第75至87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施工品質及進度抽查(偵三卷第89至103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改善情形報告表(偵三卷第105至115頁),以及附表一編號3至5「相關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書證等在卷可佐,故此等標案均為被告於109年6月9日收受上開100萬元前信創公司已得標且尚在履約中之標案。
⑵附表一編號1、2、6至9所示標案即「屏東縣里港鄉三和國小
通學步道及瀰力路周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編號1)、「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服務」(編號2)、「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編號6)、「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案」(編號7)、「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編號8)、「澎湖縣○○鄉道路○○○○○○○○○○○○○○○號9)等標案,分別係信創公司於109年12月21日、109年11月16日、111年7月5日、110年7月27日、111年7月6日、110年1月27日得標,有決標公告6份(廉卷二第9至20、41至63頁),以及附表一編號1、2、6至9「相關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書證等在卷可佐,故此等標案均為被告於109年6月9日收受上開100萬元後信創公司所得標之標案。
⑶關於前揭「東港3-8標案」(即標案名稱為「屏東縣東港鎮3-
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之標案,經召開多次協調會後,南工處於109年7月24日公告招標,並於同年10月19日決標,同案被告陳登來所經營之信創公司之投標規格雖合於投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而未得標,有屏東縣東港鎮公所109年2月25日東鎖建字第10930222400號函(廉卷一第629、630頁)、內政部營建署開會通知單(稿)「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執行事宜協調會議(廉卷一第631、632頁)、內政部營建署函(稿)109年5月14日召開「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執行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1份 (廉卷一第633至641頁)、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廉卷一第643至654頁)等件在卷可佐。
⑷就上開標案,被告於廉詢時陳稱:109年我又調任營建署副處長兼辦南區工程處處長,負責的業務內容大概就是工程的執行,包括生活圈道路、新建工程、橋頭科學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社會住宅興建工程、代辦建築工程等,轄區包括嘉義縣市以南至台東縣及外島澎湖、金門,需要督導轄區內所有營建署補助之工程案件,所謂督導就是召開檢討會,檢討進度、品質等,如果我有空我會參加,我沒空就由隊長主持;就信創公司於109年至112年在南工處轄區承攬案件清單(廉卷一第17、20頁),除「東港3-8標案」外,都是信創公司承攬的標案等語(偵二卷第10、11頁,廉卷一第55頁)。核與證人即時任南工處道路工程科科長丁功輝於廉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南工處負責轄區為嘉義以南至台東、金門、澎湖等縣市,業務為負責市區道路施工工程、代辦建築及社會住宅等案件及營建署補助案件相關工程業務,營建署工程相關專案補助計畫有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核定與否的審議階段主要是處長(即被告)參加,若處長沒空,才會指定人員代表出席,大多由我代表出席,另外前述提到生活圈的委託地方辦理案件,第一次由南工處主辦的進度檢討會議,處長也會出席主持,以瞭解該期間工程案件執行進度狀況,另外生活圈及前瞻計畫案件中,南工處的工程品質抽查製作的抽查紀錄,都會逐級陳核至副處長或處長決行,再發文將抽查紀錄提供給發包機關做後續的扣點、扣款及改善作業;如果是處裡可以決定的,最後決定權是處長;曾去督導附表一編號1至9之工程,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工程,附表一編號9是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工程等語相合(廉卷一第432、433、437、443頁,原審訴字卷三第306、307頁)。足徵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登來、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在海天下餐廳餐敘及收受100萬元賄款時,陳登來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信創公司實已標得上開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標案,並在履約中,嗣後信創公司雖未能如願標得上開「東港3-8標案」,但仍陸續標得如附表一編號1、2、6至9「標案名稱」欄所示南工處轄內營建署補助案件之多項標案等情,已屬明確。
㈡被告對於陳登來有意投標之南工處標案(如「東港3-8標案」
)、已得標之標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標案)及後續得標之標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9所示標案)均具有一定影響力,而屬其職務上行為: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其構成要件所稱之職務,除公務員實際擔任之具體職務外,兼及依法令得由該特定公務員擔任或處理之一般職務,包括公務員於任職期內所擔負處理職能與權限之事務在內。故先前曾經、現時正在或將來可能擔負之事務,均屬公務員職務權限之範疇。至所謂公務員之一般或具體職務,不論係出於法律之直接規定,抑出於命令之賦予,或源於上級長官之事務分配,概均屬之。亦即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本罪旨在排除國家公務與賄賂之連結,以維護公務執行之公正,確保人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之信賴。重點在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賄賂所買通,且前者為後者踐履賄求之對象。其非難核心主要在於「不法約定」,所處罰者,係行賄者以透過利益交換,影響公務員即將實施之職務行為,或作為已經實施職務行為回報之意,而交付賄賂,公務員就此有所認識,仍予收受之行為。本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可成立,包括假借餽贈、酬謝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而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對職務上行為之種類與內容具體詳細確認為必要,且不以公務員果有職務上行為之踐履為條件,更不得因授受財物之雙方未言明公務員所應為之職務上行為為何,即謂無職務上行為之關聯性。至對價關係之有無,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空背景等主觀與客觀情形,綜合審酌判斷,不問雙方授受財物之形式上名義,亦不因事前、事中或事後交付而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於112年7月12日廉詢時陳稱:我於76年特考進入當初的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北區工程處,一直服務至79年,79年起到南工處南區道路工程測量設計隊,從幫工程司做到副工程司,95年起調任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擔任副組長,99年調任營建署工務組組長,99年9月調任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擔任副處長,100年5月調任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擔任總工程司、公共工程處長,103年1月調任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109年起迄今(至接受詢問時)係擔任營建署副處長兼辦南區工程處處長,負責的業務內容大概就是工程的執行,包括生活圈道路、新建工程、橋頭科學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社會住宅興建工程、代辦建築工程等,而南工處的轄區是從嘉義縣市以南至台東縣及外島澎湖、金門,工程案件的規模總金額大概有850億元左右,道路工程通常金額較少,大概3000萬元以上,其他像建築工程,金額大概都有幾十億元,此外,南工處需要督導轄區內所有營建署補助之工程案件,比如召開檢討會,檢討進度、品質等,如果我有空我會參加,我沒空就由隊長主持等語(偵二卷第9、10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於本案案發時即109年間係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南工處所轄範圍為嘉義以南到臺東、澎湖、金門,南區工程處職責及職務內容是協助辦理營建署本身要自辦或代辦的工程,督導營建署補助地方辦理工程的業務等語(本院卷第261頁),得見被告對於南工處對外之工程標案(包含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標案在內)均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而屬其職務上行為無訛。
⒊又被告於廉詢及偵訊時陳稱:陳登來是張騰龍介紹給我認識的,張騰龍是我去臺北開會認識的,我印象中是在高雄,張騰龍介紹陳登來給我認識的;我想張騰龍介紹陳登來讓我認識,當然就是希望陳登來能投標南工處的標案,張騰龍介紹陳登來給我認識時,我印象中屏東縣東港鎮有件「東港3-8標案」上網招標,這個標案的道路工程是屬於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中的核定道路,該程序一開始要由地方政府申請,由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我也是審查委員之一,審查通過後就由道路組簽報給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核定後會編列預算,先期辦理用地取得,設計的部分我們會再看用地取得的時程,再上網招標規劃設計案,用地取得的時程因為地方政府會辦理說明會,所以想投標的人會去關注此事,陳登來可能因此得知南工處有這樣的設計監造標案要招標,才想透過張騰龍來認識我,我也是東港3-8設計監造標案的評選委員;張騰龍不只跟我講過一次,除了在我南工處的辦公室,在外面遇到的話,張騰龍還是會時不時提到陳登來有意透過我幫忙得標,並給我好處的訊息;工程經費1億以上,就會有一定比例的工程經費委外做設計、監造,就會由南工處來發設計監造標,若工程經費1億以下設計監造就由南工處自己做;應該是在海天下吃飯時,張騰龍有跟我說過陳登來要投標南工處轄區前瞻計畫補助標案,當時南工處應該有發包道路工程的設計監造標,「東港3-8標案」應該是其中的一件,後面還有,我是該標案評委,是署長勾選我當標案評委,陳登來有來投標屏東縣東港鎮東港3-8標案的設計監造標等語(廉卷一第5、8 、11、12、24、2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登來於偵訊時證稱:實際上於109年4月張騰龍就介紹我跟被告認識,我於109年間有跟張騰龍說我要投標「東港3-8標案」,張騰龍說很簡單,你拿200萬給我,我來處理,109年6月間我拿100萬現金到海天下給張騰龍,當時被告也在場,我先給錢後才去投標,當時被告已經是南工處處長,這個標案剛好是南工處發包的等語相合(廉卷一第116、117頁);並有「東港3-8標案」之招標公告在卷可徵(廉卷一第643至654頁)。足見陳登來於109年6月9日交付100萬元予被告收受,最主要目的即在於希望藉由行賄被告之方式使信創公司能順利取得南工處發包之「東港3-8標案」。此外,被告亦不否認陳登來結識並行賄其之目的,在於希望能順利標得上開「東港3-8標案」,縱未能得標「東港3-8標案」,亦有助於其所經營之信創公司已得標仍在履約中之標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或日後得標案件(如附表一編號1、2、6至9)能履約順利且不受刁難等情(本院卷第150頁及第152頁之不爭執事項三所示)。益足徵被告明知其當時身為南工處處長,職務上負責綜理南工處轄區內各縣市前瞻計畫及生活圈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公共工程案件之提案、設計與預算書圖審查、進度管理、品質管制及營建署自辦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及驗收等事項,甚至擔任「東港3-8標案」之評審委員,業如前述;而陳登來為信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除標得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列南工處轄內諸多工程標案外,亦有意投標「東港3-8標案」及其他標案,則被告對於陳登來有意投標之南工處標案或已得標之標案及後續標案(附表一編號1、2、6至9),自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而與其職務具有一定之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且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外觀性質,自屬其職務上行為,應堪認定。
㈢被告收受陳登來所交付之100萬元現金,係具有對價關係:⒈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與公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借貸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所為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故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藉上開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所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固坦認其因於前開時、地用餐曾收受100萬元現金,惟
辯稱上開100萬元現金係以牛皮紙袋裝盛放在海天下餐廳之手提紙袋內,因上方有打包之剩菜覆蓋,其於返家後約當日晚間9點至10點左右始發現,其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收到該100萬元,因為其平常都在投資,所以加以留用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登來迭於廉詢及偵訊時證稱:109年6月9日當天其開車去左營高鐵站載張騰龍時,在車上將100萬元交給張騰龍,後來在海天下餐廳餐敘中,其出去抽煙,張騰龍便將該100萬元交給被告,之後其與張騰龍在外抽煙時,張騰龍則告知其上情等語(供述時間、內容及證據出處詳附表三編號12至19所示),得見依陳登來之證述,上開100萬元賄款係由其交給張騰龍,再由張騰龍轉交A01收受。至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騰龍雖於廉詢、偵訊時證稱:上開100萬元係由陳登來直接交給被告,並未經由伊轉交,而被告收下後沒有問紙袋內是什麼,就將該只裝有100萬元之紙袋掛在機車把手,再騎車離去,伊本以為那是禮物,當晚陳登來開車送伊去坐高鐵時,伊在車上問陳登來送給被告什麼東西,陳登來才告訴伊是100萬元等語(供述時間、內容及證據出處詳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惟張騰龍於112年12月7日、15日偵訊及原審114年2月24日審理時改稱:伊與陳登來抵達後先進入海天下餐廳之包廂,被告後來才到,在尚未上菜前,陳登來就叫伊把桌子下的紙袋交給被告,伊就站起來把袋子拿給被告,說這是伊之朋友(指陳登來)要送被告的等語(供述時間、內容及證據出處詳附表三編號9至11所示),而與其先前所述內容迥異,反與陳登來上開陳述內容大致相合,足見張騰龍嗣後改口證述該只裝有100萬元現金之紙袋係由陳登來先交給伊,再由伊轉交給被告之情,較為可採。又雖然張騰龍改口後仍表示其不知紙袋內為現金,然而,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當天既是專程乘坐高鐵南下高雄安排被告與陳登來間餐敘,並於餐敘結束後又立即於當晚搭高鐵北上,足見張騰龍是陳登來與被告間結識之媒介,且刻意南下磋和陳登來與被告進行餐敘,故當陳登來有意行賄被告時,實無可能在狀況不明之情形下,不先告知張騰龍,而逕由陳登來將10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被告,以達其行賄之目的。是以,張騰龍雖表示其於轉交紙袋予被告時,並不知其內裝有100萬元現金云云,應屬避重就輕之詞,殊難憑採。
⑵至被告雖坦認其有收受陳登來所交付之100萬元現金,但辯稱
該100萬元現金係以牛皮紙袋裝盛放在海天下餐廳之手提紙袋內,上方有打包之剩菜覆蓋,而係於餐敘結束返家後才發現,並非於餐敘現場收受,其係在不知情狀況下收受該100萬元云云(供述時間、內容及證據出處詳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惟此等辯詞顯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騰龍、陳登來之上開證詞明顯不合,且張騰龍、陳登來2人亦從未證稱餐敘當日有將剩菜讓賓客(即被告)打包帶回家之事,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在無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屬實之情況下,自難遽信。
⑶既然被告對於陳登來有意投標之南工處標案或已得標之標案
具有一定影響力,而屬其職務上行為,業如前述,且被告明知陳登來係基於行賄之目的,希冀其能在陳登來將來有意投標之標案及已得標之工程案發揮其職務上之影響力,方交付上開100萬元現金予被告收受,而被告於收受上開100萬元後亦加以留用,則被告主觀上自是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為,且與被告職務上行為確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而有對價關係至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減輕事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罪。㈡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上開犯行在偵查中業已自白,復於偵查中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00萬元,有卷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自繳63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可證(偵四卷第347頁,查扣卷第5頁),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⒈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
⒉本案被告時任南工處處長負責綜理之上述計畫,上開計畫工
程之良窳,與道路及公共空間之安全息息相關,被告所居職位之廉潔性牽涉人民對於用路及公共空間安全之信賴,可謂動見觀瞻,其竟以此要職之身分收受廠商之行賄款項,數額高達百萬元,且於本院審理時又更異其詞否認犯罪,核其情狀,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後,最低刑度為3年6月,顯難認尚有何情堪憫恕、情輕法重之情,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參、上訴論斷部分: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據以論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以被告所辯為據,認定被告係於上開餐敘後由張騰龍將當日餐敘未予食用完畢之打包剩菜,放入上開手提紙袋內而覆蓋在裝有10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上方,將之交付予被告,被告遂將該手提紙袋連同內容物攜回家中。於同日晚間9時至10時許,被告欲整理剩菜時方發現下方藏有100萬元現金等情,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是認原判決此部分事實及理由之認定,容屬有誤,應予匡正。被告上訴主張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國家所屬機關之公務員,受領國家給付得以維持基本尊嚴品位之俸祿,本應潔身自愛,不眩於利慾,戮力從公,克盡職責,竟貪圖錢財收受賄賂,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社會評價,實應予以非難,另念及其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主動交付本案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於本院審理時竟翻異前詞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暨衡酌其所述之學經歷、職業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64、265、269、270頁),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同案被告陳登來收受之賄賂1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因其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全額,已如上述,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附表四編號1至57所示之物均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肆、至同案被告張騰龍、陳登來2人經原判決判處罪刑,因未據上訴,爰不另論列。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幸玲、李廷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信創公司得標標案與A01職務行為/對價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新臺幣) 職務行為/對價 開會/發文日期 相關證據出處 1 屏東縣里港鄉三和國小通學步道及瀰力路周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 109.12.21 2,757,187元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A01出席 109.08.27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5頁) 2.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7頁) 3.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1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9頁) 4.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苐00000000000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頁) 5.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4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3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六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查會議會議簽到簿(109年8月27日)(廉卷二第101-117頁)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A01核章「請丁隊長率隊參加」 110.09.08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9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785252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19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9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78525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21 頁)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09.29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廉卷二第123-124 頁)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10.06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205907號函(廉卷二第131-141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33-141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110 年10月6 日)(廉卷二第143-145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釗設計審議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147-149 頁) 函請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提案「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競爭型補助計畫第二次提案-A01核章,閱 110.11.11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1月11日營署道字第1101222244號函(廉卷二第151-164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提案原則(廉卷二第0000-000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進度未達規定期程案件表(廉卷二第157-164 頁) 110年「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11.24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209775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2097752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67-17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廉卷二第169-172 頁) 4.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7752號函(廉卷二第173 頁) 5.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3989號函(廉卷二第175-191 頁) 6.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0 年11月24日)(廉卷二第177-181 頁) 7.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83-191 頁) 8.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189-191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4.15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4 月26日營署道字第1111084337號函(廉卷二第193-209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95-200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4 月15日)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207-209 頁) 施工品質抽查(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甲等 111.06.20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221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7.22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8 月2 日營署道字第1111161284號函(廉卷二第257-277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259-264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265-272 頁)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273-277 頁) 回復公所檢送工程品質抽查缺失改善成果報告,A01核章「發」 111.08.01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8 月1 日書函(稿)(廉卷二第211-255 頁) 2.屏東縣里○鄉○○000 ○0 ○00○里鄉○○○00000000000 號函(廉卷二第215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缺失改善回復報告書(廉卷二第215-225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9.30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0月14日營署道字第1111215548號函(廉卷二第325-356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9 月30日)(廉卷二第327-337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339-347 頁)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349-356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1.18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2月1 日營署道字第1111257870號函(廉卷二第357-385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11月18日)(廉卷二第359-370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J 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371-379 頁) 3.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381-385 頁) 2 【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109.11.16 4,139,667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A01出席 109.08.27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09.08.27」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表示意見) 110.07.16 1.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期「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劊設計審議會議(書面審查)(廉卷二第387-40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32882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403-404 頁) 3.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8日營署道字第1101146760號函(廉卷二第405-424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07-411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簽到表(110 年7 月16日)(廉卷二第412-413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414-424 頁)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提書面意見) 110.07.20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146893號函(廉卷二第425-440 頁) 2.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27-43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433 頁) 4.BIM 自主檢查表前導說明(廉卷二第435 頁)5.對於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2.0」BIM自主檢査表(廉卷二第436-437頁)6.對於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439 頁)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A01核章,「如擬」 110.07.27 同上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會議紀錄,A01核章「閱」 110.07.28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07.16」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A01核章,「請丁隊長率隊參加」 110.09.0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0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09.29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函請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提案「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競爭型補助計畫第二次提案-A01核章「閱」 110.11.11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11.11」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11.24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11.24」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4.15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7.22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工程品質及進度抽查(南工處函),南工處派員,施工廠商乙等 111.09.12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9 月29日書函(稿)(廉卷二第441-4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補助地辦/ 委託地方代辦)簽到單(廉卷二第443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445-446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J 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447 頁) 5.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449-465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1.1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3 108年朴子市前瞻計畫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朴子市朴子國小通學步道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108.10.25 2,955,960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A01出席 109.08.26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09.08.27」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04.16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8 月30日營署南道字第1111184015號書函(廉卷二第467-468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4 月30日營署道字第1101082207號函(廉卷二第469-48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69-475 頁) 4.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放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477-482 頁) 修正預算書(副知南工處) 110.05.04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091174485號函(廉卷二第483-486 頁) 2.研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負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管路佈設與計價會議記錄(廉卷二第484-486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一路口改善統計表(廉卷二第487 頁) 4.對於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489-507 頁) 5.北區工程處- 重要抽查缺失項目一覽表(道路工程)110年1-3 月(廉卷二第509-511 頁) 6.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5 月4 日營署道字第1100029568號函(廉卷二第515 頁)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提供書面意見) 110.08.02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142077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517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1420771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519-527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須知(廉卷二第521-525 頁) 4.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8 月12日營署道字第1101158240號函(廉卷二第529-542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紀錄(廉卷二第531-535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110 年8 月2 日)(廉卷二第0000-000頁) 7.「提升道路品質計盡」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541-542 頁) 工程品質及進度抽查(南工處函)施工廠商乙等 111.04.11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1年4 月15日書函(稿)(廉卷二第543-5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柚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545-546 頁) 3.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547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549-551 頁 5.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553-566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4.15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7.22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9.30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9.3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1.1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4 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108.12.04 2,371,500 品質抽查及進度(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甲等、監造扣1點 109.10.08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15日書函(稿)(廉卷二第567-579 頁) 2.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569 頁) 3.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571-572 頁) 4.對於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573-576 頁) 5.對於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577-579 頁) 5 嘉義縣民雄鄉左岸公園無障礙空間暨周邊環境改造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 108.08.07 2,349,180 工程品質抽查第1次(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乙等、監造扣3點 109.07.23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7 月31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51-660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653-655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656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657-660 頁) 工程品質抽查第2次(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甲等 109.09.01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7 月13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61-663 頁) 2.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9 月3 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65-670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667-669 頁) 4.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670 頁)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11.24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7752號函(廉卷二第58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3989號函(廉卷二第583-599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0 年11月24日)(廉卷二第585-589 頁) 4.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591-596 頁) 5.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597-599 頁) 6 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111.07.05 5,392,052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2次提案競爭型補助計畫審議核定,A01裁示「2/15、2/22本人參加,餘請道南隊派員」 111.02.15、 111.02.22 1.道南隊0000000000(廉卷二第60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11018661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03-604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提案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査會議會議議程(廉卷二第605 頁) 檢送「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2次提案競爭型補助計畫審議核定工程及補助經費案件表及相關附件,擬辦「2.依執行要點,本處應協助辦理管考催辦、工程品質督導及撥款等業務」,A01核章「閱」 111.04.11 1.「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 涉及人行環境類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 簡報審議注意事項(廉卷二第6 07-608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競爭型補助計畫之審議【A01閱】(廉卷二第609 頁) 3.內政部111 年4 月11日台內營字第1110806571號(廉卷二第610-618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7.22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9.30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9.3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1.1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2.22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2月14日營署道字第1111267042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19-650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須知(廉卷二第623-631 頁) 3.BIM 自主檢查表前導說明(廉卷二第633 頁) 4.民雄鄉公所工程結算總表(廉卷二第643 頁) 5.嘉義縣○○鄉○○000 ○00○00○○○鄉○○○0000 000000 號函(廉卷二第645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廉卷二第647-650 頁) 7 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案 110.07.27 5,025,000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一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A01出席 110.03.12 1.「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一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A01簽章】(廉卷二第709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3 月3 日營署道字第1101036767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1-717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 涉及人行環境類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 簡報審議注意事項(廉卷二第7 13-714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一次提案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査會議會議議程(廉卷二第715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競爭型補助評選會議評選項目表(廉卷二第717 頁)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提書面意見) 110.07.20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7.2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A01核章「如擬」 110.07.27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7.2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A01核章,「請丁隊長率隊參加」 110.09.0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0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8 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 111.07.06 3,400,000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0.09.29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表示意見) 110.12.10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1月29日營署道字第11012393281 號函(廉卷二第671-677 頁) 2.審議案件表(廉卷二第675-677 頁) 3.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15日營署道字第1101252823號函【A01簽章】(廉卷二第679-707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681-685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簽到表(廉卷二第686-689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690-707 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04.15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開會通知單,A01批示「本人參加」 111.10.28 1.內政部111 年10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10818566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9-723 頁) 2.內政部111 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廉卷二第721 頁) 3.內政部營建署--簽稿會核單【A01參加】(廉卷二第723 頁) 4.內政部111 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10820583號函(廉卷二第725-738 頁) 5.內政部營建署--簽稿會核單(廉卷二第727頁) 6.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會議紀錄(廉卷二第729-736 頁) 7.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簽到單【A01簽名】(廉卷二第737頁)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111.11.18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A01出席 111.11.22 同編號8「開會/發文日期:111.11.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9 澎湖縣七美鄉道路系統及人行空間整體規劃案 110.01.27 1,500,000 104-111年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9年提案初審會議-七美鄉生活圈道路改善工程(南工處召開,A01主持) 109.06.11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6 月18日書函(稿)(廉卷二第739-744 頁) 2.109年度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提案初審會議(廉卷二第741-742頁) 3.04-111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提案初審會議【A01出席】(廉卷二第743 頁) 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審議協調小組第3次會議-核定(A01出席) 109.06.30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5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091105945號開會通知單【A01簽章】(廉卷二第745-747 頁) 2.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議程(廉卷二第747 頁) 檢送104-111年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核定案件項目及會議紀錄,A01核章,「如擬」 109.07.15 1.為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核定案件項目案【A01簽章】(廉卷二第749 頁) 2.內政部109 年7 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90812386號函(廉卷二第751 頁) 研商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開會通知單-A01核章,「如擬」 109.08.06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7 月15日營署道字第1091147446號函(廉卷二第753-779 頁) 2.104-111 年生活圈核定案件一覽表(109 年7 月修正)(廉卷二第755-770 頁) 3.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廉卷二第771-776 頁) 4.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簽到單【A01簽名】(廉卷二第777-779 頁) 5.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6 日營署道字第10911643232 號開會通知單【A01簽章】(廉卷二第781-803 頁) 6.對於研商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2次會議議程(南區)(廉卷二第783 頁) 7.會中宣讀事項(南區)(廉卷二第784-788頁) 8.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表(南區)中華民國109 年01月01日起至109 年07月31日止(廉卷二第789-797 頁) 9.109 年度「協助縣 市政府加速整建受損橋梁計畫3 年(10 9-111)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廉卷二第799-800 頁) 10.104-111 生活圈工程尚未編列經費案件期程管控表(廉卷二第801-803 頁) 11. 生活圈執行事宜會議紀錄【A01簽章】(廉卷二第805 頁) 研商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A01出席 109.09.02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9 月14日營署道字第10911924402 號函(廉卷二第807-833 頁) 2.研商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统建設計畫執行事宜; 第3 次會議(南區)紀錄簽到表【A01簽名】(廉卷二第59-61 頁) 3.六、會中宣讀配合事項:(廉卷二第811-814 頁) 4.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表(南區)中華民國109 年01月01日起至109 年09月02日止(廉卷二第815-826 頁) 5.104-111年生活圈工程尚未編列經費案件期程管控表(廉卷二第827-831頁) 6.108 以前年度用地取得補償費未核備明細表(南區)廉卷二第833 頁) 檢送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會議紀錄,A01核章「如擬」 109.09.14 同上 計畫名稱由「七美鄉生活圈道路安全改善計畫(規劃案)」更名為「澎湖縣七美鄉道路系統及人行空間整體規劃案」本案由七美鄉公所代辦 109.10.12 1.於澎湖縣○○鄉○○000 ○00○00○○○鄉○○○○00000 00000 號函【A01簽章】(廉卷二第835-84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澎湖縣七美鄉公所代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一七美鄉生活圈道路安全改善計畫(規劃案)」協議書(廉卷二第837-845頁)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澎湖縣轄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年度第6次檢討會議(南工處召開、A01主持) 109.10.22 1.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29日營署南道字第1091228740 號書函(廉卷二第847-854 頁) 2.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一澎湖縣轄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 年度第6 次檢討會議紀錄(廉卷二第849 頁) 3.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一澎湖縣轄辦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 年度第6次檢討會議簽到簿【A01出席】(廉卷二第851 頁) 4.108 年度生活圏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工作進度表(用地)(廉卷二第853-854 頁) 5.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13日開會通知單(稿)【A01簽章】(廉卷二第855-856 頁) 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次競爭型補助畫核定案件-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A01主持 110.02.24、25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0 年2 月19日開會通知單(稿)【A01簽章】(廉卷二第857-858 頁) 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次競爭型補助畫核定案件-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函發會議紀錄(2.25開會),A01核章「發」 110.03.03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0 年3 月3 日書函(稿)【A01簽章】(廉卷二第859-863 頁) 2.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 次競爭型補助計畫核定案件- 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會議紀錄(廉卷二第861頁) 3.辦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 次競爭型補助計畫核定案件一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簽到簿【A01簽名、出席】(廉卷二第863 頁) 110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工處派員出席) 110.09.14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附表二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戶名 金融機構 辦理分行 帳號 金額 1 0000000 092249 A01 第一銀行 高市苓雅分行 00000000000 45萬元 2 0000000 150508 吳庭瑜 第一銀行 高市苓雅分行 00000000000 10萬元 3 0000000 125355 A01 第一銀行 高市苓雅分行 00000000000 6萬元 4 0000000 130448 A01 土地銀行 高市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10萬元 5 0000000 103337 吳庭瑜 第一銀行 高市苓雅分行 00000000000 12萬元 6 0000000 152232 吳庭瑜 第一銀行 高市苓雅分行 00000000000 10萬元 7 0000000 092328 A01 第一銀行 北市復興分行 00000000000 7萬元 合計 100萬元附表三編號 被告姓名 供述時間(頁碼) 供述內容 1 A01 112年12月13日廉詢時(廉一卷第54頁) 我在109年6月間,張騰龍臨時約我在海天下海產餐廳包廂吃飯,席間張騰龍邀我去餐廳外面抽菸,我原先拒絕,後來張騰龍要我陪他去外面透透氣,然後跟張騰龍聊天時,他跟我說陳登來有很錢,他有標了一些工程,希望我好好照顧陳登來,我說我會照顧陳登來,講完就回餐廳包廂繼續吃飯,之後完餐張騰龍就把打包的飯菜裝在海天下餐廳的袋子,並交給我,我沒有檢查袋子裡的東西就騎車帶回家,回家一看發現除了打包的飯菜,還有另外一個類似牛皮紙顏色的紙袋裡裝著100萬元現金。 2 A01 112年12月13日偵訊時(廉一卷第68-69頁) 當天我們晚上約我在高雄市林森路的海天下餐廳吃飯,我到場時,陳登來、張騰龍都在,我當天應該是騎機車,是下班直接過去,我們是在包廂內用餐,席間張騰龍說他要去抽菸並跟我說順便去出去透口氣,我就陪他出去,在餐廳外面跟張騰龍聊天,陳登來沒有出去,他還在包廂內,張騰龍跟我說陳登來很有錢,而且標了很多工程,希望我好好照顧陳登來,聊了一陣子我們就回包廂,回包廂後再繼續吃飯,吃完飯之後,吃剩的菜要打包,張騰龍就拿了袋子把剩菜、打包的東西裝到餐廳給的袋子,我也沒有看,我就帶回家,回到家我打開一看,裡面有100萬元現金,一共有10捆現金,我只記得最外面是海天下的包裝袋,袋子內還有用一個紙袋把現金包起來,現金紙袋上面放著打包的剩菜,我就一起提回家了。 3 A01 原審113年2月26日準備程序時(原審訴字卷一第338頁) 如果當下我知道打包的飯菜裡有100萬元,就不會在餐廳門口還推來推去,回到家以後因為剩菜要處理,才打開來,才發現裡面有100萬元,我也沒有辦法還,時間到了晚上9點、10點了,我就萌生收受賄賂的犯意,才分批存到戶頭。 4 張騰龍 112年10月26廉詢時(廉一卷第340-341頁) 在海天下吃完飯的時候,陳登來在門口請我轉交一個手提袋給A01,因為A01也在旁邊,所以我叫陳登來自己交給他,當時A01騎車準備要離去,陳登來就直接交給A01,A01再把它掛在機車把手後離去,陳登來當晚開車送我去坐高鐵,我在車上問他給A01甚麼東西,陳登來比1的手式,我問他100萬嗎?他說是,但我沒親眼看到,事後也沒再問,A01沒有打開,提袋裡面就是1個牛皮紙袋裝起來的東西,所以也看不見實際上是甚麼。 5 張騰龍 112年10月26日偵訊時(廉一卷第349號) 在海天下吃完飯,陳登來在門口請我轉交一個手提袋給A01,但我沒有過手,我說A01就在旁邊,你自己拿給他,陳登來就在海天下門口將手提袋交給A01,我以為是禮物,當時A01是騎摩托車來,A01就把手提袋掛在機車的龍頭上,之後就騎走了,A01當場沒有問裡面是什麼,後來我要回北,陳登來就開白色賓利載我去高鐵,在車上我有問陳登來你送什麼給她,陳登來就伸出手比1,我問他是不是100萬,他點頭,我就沒有再問下去了。 6 張騰龍 112年10月27日偵訊時(廉一卷第349號) 第3次我與A01、陳登來在海天下吃飯,我有親眼看到陳登來送錢給A01,就是A01把袋子掛在機車龍頭上載走。 7 張騰龍 112年10月31日廉詢時(廉一卷第389-390頁) 本案吃飯我是坐高鐵到高雄,陳登來開白色賓利車載我到海天下,吃飽後我們三個人走到餐廳門口,陳登來突然從背包拿出了一個手提紙袋交給我,我記得是手提紙袋,裡面還有紙包著內裝物,那包紙袋內裝物四四方方,看起來就像是現金,陳登來叫我轉交給A01,我記得當時A01站在我的右邊,因為他的機車停在右邊,陳登來站在我的左邊,我就回應陳登來說處長在旁邊你自己交給他就好,陳登來就將手提紙袋遞給A01,A01當下有猶豫一下,就接下,並把手提紙袋掛在他機車的把手就直接騎機車離開,我就搭陳登來的車去高鐵,在車上我就問陳登來說他給A01什麼東西,我問他是不是錢,陳登來就點頭,我接著問他多少錢,陳登來就用手比「1」,我問他是不是100萬,陳登來就點頭。 8 張騰龍 112年11月8日廉詢時(廉一卷第411頁) 陳登來說要送一點好處給A01,我說照你的意思做,該次陳登來是提一個纸袋到海天下,紙袋內有一個牛皮紙袋,他放在地上,說要送禮給A01,陳登來在車上跟我說裡面是100萬元,A01有拿走。 9 張騰龍 112年12月7日偵訊時(廉一卷第411頁) 當天是陳登來開車到高鐵接我,我們一起進到海天下包廂,在包廂裡,陳登來跟我說要送禮給吳處長,我就跟他說照你的意思做就好了,他從後背包裡面拿了1個袋子給我看,是寬的纸袋,裡面有裝牛皮紙袋,放在我跟陳登來位置中間的桌子底下,後來A01進入包廂了,印象中應該還沒有開始上菜,陳登來就叫我把桌子下的袋子交給A01,我就站起來把袋子拿給A01,說這我朋友要送你的,處長就回說好,謝謝,我就把袋子放在A01右邊的腳下,吃完飯我們3人就走出包廂,A01就要把袋子還給陳登來,陳登來就跟A01推來推去,我就說沒有關係啦,接下來就把紙袋硬掛在A01摩托車的掛勾上,A01就騎摩托車走了,陳登來就開車送我去高鐵,我問陳登來袋子裡面到底送什麼東西,我問他裡面是不是錢啦,他就跟我點頭,並比錢的動作,我問他多少錢,他跟我比1的手勢,我問他是不是100,他點頭,我就去高鐵了。 10 張騰龍 112年12月15日偵訊時(廉一卷第429頁) 當天陳登來坐我右邊,他拿出一個紙袋,叫我轉手交給A01,是在海天下包廂內,現金還有用紙袋包起來,陳登來把袋子交給我時,當時A01還沒有來,我把袋子放到我的左邊,當時陳登來是說要送禮,當時袋子是包起來的,然後A01就來,我就繞過去拿到A01的右腳邊,且我之前就有跟A01講過請他多照顧陳登來。 11 張騰龍 原審114年2月24日審理時(原審訴字卷三第316、317、318、326-327頁) 我之前筆錄提到陳登來到海天下他從後背包裡面拿了1個袋子給我看,是寬的纸袋,裡面有裝牛皮紙袋,放在我跟陳登來位置中間的桌子底下,後來A01進入包廂了,印象中應該還沒有開始上菜,陳登來就叫我把桌子下的袋子交給A01,我就站起來把袋子拿給A01,說這我朋友要送你的,處長就回說好,謝謝,我就把袋子放在A01右邊的腳下,吃完飯我們3人就走出包廂,A01就要把袋子還給陳登來,陳登來就跟A01推來推去,我就說沒有關係啦,接下來就把紙袋硬掛在A01摩托車的掛勾上,A01就騎摩托車走了,均屬正確;陳登來上述紙袋就類似當庭提示的海天下大紙袋,陳登來給我的時候就如同當庭提示海天下大紙袋內有裝現金的牛皮紙袋的樣子,至於當天有有沒有打包剩菜,紙袋有沒有再放其他打包的菜我也不記得了。 12 陳登來 112年10月26日偵訊時(廉一卷第116、119頁) 109.6月,我將100萬現金交給張騰龍,當時是在林森路海天下餐廳,我先出去抽菸,進來後換我跟張騰龍出去抽菸,張騰龍我說他已經處理完了,意思是說錢給A01了,我是拿袋子裝,A01自己也有帶袋子,張騰龍也有帶袋子,出去後張騰龍說已經給他,我就相信張騰龍。 13 陳登來 112年10月27日廉詢時(廉一卷第141頁) 109年6月間張騰龍約我跟A01在海天下餐廳吃飯,我先把100萬元給張騰龍,我把100萬元現金放在我的背包裏面,但我忘記我是在車上還是在A01到之前在餐廳包廂裡面交給張騰龍,我給張騰龍的是10疊10萬元的千元鈔,沒有用其他袋子包裝,張騰龍收到100萬元現金後,他也是放在他的包包裡面,接著A01到餐廳包廂後大家就先吃飯用餐一陣子之後,我藉故到外面抽菸離開包廂,包廂內只剩張騰龍與A01,我在回到包廂內用餐一陣子,我跟張騰龍一起出去餐廳外面抽菸,這時候張騰龍對我說,100萬元已經交給A01。我的習慣是,打點公務員的款項都不會放在任何牛皮紙袋之類的包裝裡面,都是直接以沒有包裝的現金交給張騰龍。 14 陳登來 112年10月31日廉詢時(廉一卷第183-184頁) 張騰龍交付100萬元給A01的方式,如我前次筆錄所稱,張騰龍交付的時候我不在場,所以我不清楚張騰龍是用何種方式交給A01,但是張騰龍當天吃飯中間,我跟他出去餐廳外面抽菸時,有跟我說他已經把錢交給A01了,我並沒有把錢裝在紙袋裡並直接將紙袋掛在A01的機車上。 15 陳登來 112年11月1日羈押訊問時(偵二卷第480頁) 109.6.9在海天下餐廳聚餐時,我將100萬元交給張騰龍,張騰龍在席間有轉交給A01,張騰龍後來有跟我說已經交給A01,100萬元在我去高鐵載張騰龍去餐廳的路上,我就已經先給張騰龍了,所以後來就由張騰龍轉交給A01。因為我要行賄的習慣都是先把錢交給張騰龍,再由張騰龍去負責。 16 陳登來 112年11月6日偵訊時(偵二卷第435頁) 109.6月給100萬元是實在的,當天在海天下我是先去高鐵站載張騰龍,我在車上把100萬現金放在張騰龍的袋子,到海天下之後A01有來,當天吃飯是包廂,只有我們3人,我沒有注意A01有無帶袋子,吃飯途中我去外面抽菸,我出去外面抽菸時,張騰龍跟A01在裡面,我進去後,張騰龍就跟我到外面抽菸,他說錢已經處理好了,已經給A01了。 17 陳登來 112年12月1日廉詢時(廉卷一第239頁) 109年6月9日這天張騰龍有下來高雄,並請我開車到左營高鐵站接他,所以我確定就是109年6月9日這天,我在車上將100萬元拿給張騰龍,而且我還有跟張騰龍說「先拿100給你,另外100我會拿上去台北給你」,就是先拿100萬給他,剩下100萬再拿上去台北力大公司給他的意思。另外我要補充說明,我之前筆錄說,我可能是在車上或在海天下餐廳裡將賄款拿給張騰龍,但我現在回想起來,我在車上就將錢交給張騰龍的機率比較高,因為錢就在車上,而且在餐廳裡面交錢比較麻煩。 18 陳登來 112年12月13日偵訊時(廉卷一第330頁) 109.6月我交給張騰龍的錢我把錢放在我的袋子,但我忘記我放在袋子裡面的錢到底有沒有再用一個袋子裝著,我可以確定的是我的錢是給張騰龍,至於有沒有袋子裝我不是很確定。我是到高鐵載張騰龍,在去海天下途中,我就把裝現金的袋子交給張騰龍,我有跟他說裡面是100萬,後來吃飯後,本來我要張騰龍確認100萬是否有交給A01,後來我們吃飯過程中我們有去外面抽菸,他說他已經交給A01。當天在海天下吃完飯有無打包剩菜帶走我真的忘記了。 19 陳登來 112年12月18日偵訊時(偵四卷第319頁) 我載張騰龍去海天下時,我從我袋子拿出來的,如果有袋子應該是用紙袋把現金包起來,至於紙袋外面是否有再用其他袋子裝,我就沒有印象了。我只有跟張騰龍確認錢有交給A01,吃飽要離開時我就先去開車要載張騰龍回去,我就沒有注意A01到底是不是有拿袋子回去,我認為張騰龍說有把錢交給A01,我就相信錢有交給A01,應該A01那天有帶袋子不然怎麼拿錢。附表四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電子產品(APPLE iphone)手機(鏡頭破損,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登來 2 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光碟 1片 A01 3 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等公文資料 1本 A01 4 A01行事曆電子核(含列印資料) 1片 A01 5 A01辦公桌曆(110年) 1個 A01 6 A01電腦損益表(含列印資料 1片 A01 7 A01辦公室名片 4張 A01 8 A01桌曆(112年) 1個 A01 9 內政部112年10月份預算執行、前瞻執行等檢討會議 1本 A01 10 A01109年至112年個人出差纪錄一覽表 1本 A01 11 內政部營建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1本 A01 1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分署公文陳判流程表及業務分工一覽表公文 1本 A01 13 A01辦公室密碼紙條 1張 A01 14 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市區道路新建工程-設計書審查作業參考手冊 1本 A01 15 A01辦公桌曆(105年) 1個 A01 16 A01辦公桌曆(106年) 1個 A01 17 電子產品(A01Iphone14手機(含SIM卡1張,密碼541271) 1支 A01 18 電子產品(A01三星手機(無SIM卡,密碼 Aawuvx722) 1支 A01 19 A01土地銀行存簿 5本 A01 20 A01第一銀行存摺 1本 A01 21 A01台灣銀行存摺 1本 A01 22 A01台灣銀行存摺 1本 A01 23 A01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存摺 1本 A01 24 A01高雄銀行存摺 1本 A01 25 A01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A01 26 A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 1本 A01 27 A01前金儲蓄互助社股金憑證借款紀錄 1本 A01 28 簡英前金儲蓄互助社股金憑證借款紀錄 1本 A01 29 黃麗芳前金儲蓄互助社股金憑證借款紀錄 2本 A01 30 黃麗芳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000) 1本 A01 31 黃麗芳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000) 1本 A01 32 黃麗芳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A01 33 黃麗芳華南銀行外幣存摺(000-00-000000-0) 1本 A01 34 吳威德前金儲蓄互助社股金憑證借款紀錄000434 2本 A01 35 吳威德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000) 1本 A01 36 吳威德國泰世華存摺(000-00-000000-0) 1本 A01 37 吳威德鳳山農會存摺( 000-0000-00-00000-0-0) 1本 A01 38 吳威德第一銀行活期存摺(000-00-000000) 1本 A01 39 吳威德第一銀行理財存摺 1本 A01 40 吳威德第一銀行綜合存摺 1本 A01 41 吳庭瑜郵局存摺 1本 A01 42 吳庭瑜前金儲蓄互助社股金憑證借款紀錄 2本 A01 43 吳庭瑜第一銀行理財存摺 1本 A01 44 吳庭瑜第一銀行存摺 1本 A01 45 電子產品(A01藍色硬碟) 1個 A01 46 電子產品(黃麗芳IRF-USB粉色) 1個 A01 47 電子產品(A01金安獎USB) 1個 A01 48 電子產品(A01金質獎USB) 1個 A01 49 A01-記事本 1本 A01 50 電子產品(A01-HTC手機) 1個 A01 51 電子產品(A01ipad(5)(序號-GCTW3SVPHLFC) 1台 A01 52 電子產品(A01ipad(2)(序號-F6GTJU2Gg5WQ) 1台 A01 53 電子產品(A01-南工處公務筆電(含線1條)) 1台 A01 54 A01-家中月曆2023年 4張 A01 55 電子產品(A01 DT106USB白色) 1個 A01 56 吳庭瑜三井住友銀行日幣存摺 1本 A01 57 A01-紅麴錠(已開封1罐,內含6錠) 14罐 A01 58 陳玲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張騰龍 59 陳玲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 1本 張騰龍 60 陳玲中國信託證券存摺(00000000000) 1本 張騰龍 61 電子產品(張騰龍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騰龍 62 陳登來筆記本 1本 陳登來 63 「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開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作業(服務建議書影本) 1本 陳登來 64 信創公司屏東、澎湖、嘉義等地標案南工處開會會議紀錄影本 1本 陳登來 65 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文隆村山脚社區10M(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卷) 1本 陳登來 66 「七美人本」案卷 1本 陳登來 67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1本 陳登來 68 109年銀行存款轉帳傳票收支明細表 1本 陳登來 69 110年銀行存款轉帳傳票收支明細表 1本 陳登來 70 111年銀行存款轉帳傳票收支明細表 1本 陳登來 71 方維宏2020.6月.9月行事曆 1本 陳登來 72 方維宏google行事曆 1本 陳登來 73 里港三和案卷 1本 陳登來 74 琉球上福、南福、大福案卷 1本 陳登來 75 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卷) 1本 陳登來 76 信創公司109-111 會計內帳(光碟) 1本 陳登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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