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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茂旗輔 佐 人 李鴻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04有罪部分撤銷。

A04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 實

一、A04於民國111年9月25日5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下稱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警員周宥南、莊子承稽查,當場發覺A04有飲酒情形疑似酒後騎乘機車,經過一番溝通後始徵得A04同意接受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8毫克(A04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甲案)。A04明知周宥南於前開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均依照法定程序為之,且有依A04請求給予喝水及抽菸之機會,其係在周宥南與其母A001、其胞兄A02談話中,自行站定在路邊盆栽前小便,竟基於意圖使周宥南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11年10月19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18日,應予更正)以甲案陳情狀之附件方式出具內載「硬強制我的行為,…要我在路邊小便」等文字之告訴狀,向有偵查權限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誣指周宥南要求其在路邊小便,妨害其行使權利等不實事實而涉有強制罪嫌(下稱前案),嗣A04於前案偵查中,為遂行誣告之接續行為,並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2年9月28日16時23分許,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第六偵查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以證人身分命其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證述略以:「(檢察官問:警察有逼你在路邊小便嗎?)有,他有叫我在那邊放」等語,足以生損害於周宥南及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前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周宥南罪嫌不足,而於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起訴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8537號,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因A04未聲請再議而確定。

二、案經甲案第一審公訴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暨周宥南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A04、輔佐人固主張卷內告訴人周宥南之密錄器錄影影像

檔案(下稱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係選擇性錄影,可能經過變造而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⒈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須利用電腦或手機等數位設備之影音

軟體播放而屬數位證據,如將之轉錄至電腦、光碟、隨身碟或者上傳至雲端硬碟,再由此下載之檔案即屬該原始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而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係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鼓山分局調閱後,自密錄器轉錄至光碟,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日橋檢和出112他355字第1129019716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5月15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1368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影他卷第63至65頁),故卷附光碟片內之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自屬原始數位證據之複製品。

⒉經原審當庭勘驗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為:該密錄

器影像每個檔案時間均有接續,畫面中之人行動、說話內容連續順暢,影像畫面及時間序列連續無中斷,並未見有何剪接、消音或變造、偽造不實之情形,並製有密錄器影像檔案之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61至83、85至125頁),經本院再次勘驗錄得被告在路邊盆栽前小便過程之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為:「檔案名稱『2022_0925_051336_061』,從畫面開始5:13:35至5:14:57之期間,密錄器鏡頭均未移動,但鏡頭畫面均照向馬路上,未照到被告,直到5:14:57鏡頭才照向被告,其餘檔案內人士說話的內容均如橋頭地方法院勘驗筆錄所示」等情(見本院卷第70頁)。又嗣經本院將存有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之光碟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鑑光碟內影像檔「2022_0925_051336_061.MP4」,經軟體逐幀擷取影像檢視,各幀間畫面連續不中斷,未發現有偽造、變造之特徵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4年9月17日調科參字第11403236450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92頁),證人周宥南則於本院證稱:我們所提供的密錄器只有一個全程的影片,輔佐人說的兩、三段影片都不一樣可能是片段的問題,因為密錄器是5或10分鐘結成一個檔案,但都是連續性的,全部都是我身上的密錄器等語(見本院卷第138、139頁)。

⒊基上,堪認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並無偽造、變造、剪接或選

擇性錄影之情形,足認該光碟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且已經本院合法調查,是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暨原審勘驗該影像檔案而製作之勘驗筆錄、附圖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周宥南於112年7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經檢察官以被告之身分傳喚,因此未命具結,經核周宥南該次所為之陳述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言大致相符,就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而言,因有審判中之具結證述,可供替代證據使用,證人周宥南於偵查中之陳述並非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被告及輔佐人對此陳述既不同意作為證據,是證人周宥南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依法對被告無證據能力。

㈢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111年10月19日以甲案陳情狀之附件方式出具告訴狀,以周宥南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要求其在路邊小便,妨害其行使權利為由而提出告訴,且於前案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為上開證述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偽證犯行,辯稱:我提出告訴及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供述之內容都是事實,周宥南確實有擋住我不讓我進家裡上廁所,還要求我在路邊小便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於111年10月19日以甲案陳情狀之附件方式,向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出具內載「硬強制我的行為,…要我在路邊小便」等文字之告訴狀,控訴周宥南涉有強制罪嫌;及檢察官於前案偵查中之112年9月28日16時23分許,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到庭作證,被告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第六偵查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證述略以:「(檢察官問:警察有逼你在路邊小便嗎?)有,他有叫我在那邊放」等語,前案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周宥南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被告未聲請再議而確定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甲案陳情狀暨所附告訴狀、前案112年9月28日訊問筆錄、證人具結結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影他卷第5至13頁,影偵卷第25至27、75至90頁,偵卷第9至2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經原審勘驗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詳細勘驗內容如附件所示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61至83、85至125頁),本院再次勘驗錄得被告在路邊盆栽前小便過程之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結果亦與原審勘驗筆錄內容相同(見本院卷第70頁),而依此等勘驗結果,可知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周宥南未曾要求被告在路邊小便,反係全程配合被告之要求,於實行酒測前,任被告抽菸、喝水,且周宥南於等待被告準備酒測之過程中係與案外人A02、A001閒聊,被告則於此過程中係自行走至路邊盆栽前小便。

㈢關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證人即告訴人周宥南於本

院證稱:當天是因為外面的同事有叫支援,我和另名警員莊子承從龍華派出所出發,後來到東門路被告住家附近,當時是要抓小偷,我們在附近找竊嫌但沒有找到。後來要回去的時候被告騎摩托車沒有戴安全帽回家,因凌晨時沒有車,只有被告沒有戴安全帽過來,所以我們就攔查被告,順便問被告是否有看到竊嫌,因接近被告後,被告回答的不清楚,所以有詢問被告是否有喝酒,被告說有,所以我請所內的同事帶酒測器到現場對被告進行酒測。後來被告的哥哥和媽媽下樓,這個過程拖了大概1個多小時,拖了很久,被告才吹測,我們有跟被告說拒測的法律效果,被告的哥哥和媽媽有叫被告配合警方吹測。至於被告說我們有擋住被告回家上廁所,是因為當時被告還沒有酒測,所以我們才不讓被告進去屋內,攔查的當下被告還沒有進入屋內,被告一直要往裡面走,因為被告混身酒味,我們才不讓被告進去。我們當時因被告沒有進行酒測,所以阻止被告進屋內,後來被告是在家門口花盆那邊小便,我們沒有強迫被告在外面上廁所,被告在外面小便的事情是被告自行決定的。我有明確表達被告不行去屋內上廁所,我有讓被告選擇自己決定要去哪裡,但不能讓被告進屋內等語(見本院卷第134至137頁),所證之情除警方曾阻止被告進屋內未收錄在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外,其餘均與附件相符,是證人周宥南否認要求被告在路邊小便之證述,應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㈣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就審判長所訊問:「當時警察有強迫你

一定要在花盆那邊上廁所?」,被告答稱:「警察限制我的自由,因為不讓我進屋內上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可認被告並未明確陳稱周宥南曾要求其在路邊小便。是經就證人周宥南於本院所為之上開證述、如附件所示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內容,及被告此部分不利於己之供述,相互勾稽,足見被告對周宥南提出強制告訴時,所稱周宥南要求其在路邊小便乙節並非屬實,顯屬虛構,且被告依其在場親身經歷之過程,對於周宥南並未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要求其在路邊小便乙節,實知之甚詳,詎仍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控訴周宥南以此方式妨害其行使權利,並於112年9月28日具結後,就前案案情有關重要事項虛偽證述,且非單純誤認、誤解或本諸合理基礎事實所生懷疑,顯見被告確有誣告、偽證之故意,其犯行已然灼明。

三、被告雖一再主張其於甲案中係從騎樓被叫出去,並非騎乘機車當下遭攔查,而認警方執法過當,惟查:

㈠相關法令部分⒈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第31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7條之2規定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亦定有明文。又所謂「稽查」,係指對違規者姓名年籍等事項真實與否之審查;而所謂「攔停」,即係攔查車輛使其停止行進,以利員警為後續之稽查行為。由此可知,上開法令賦有交通勤務警察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違規事項,有稽查之義務及權限,以維持道路交通之人車安全。是以,倘被告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員警如有目睹該情形,自可攔停並加以稽查。

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警方於執行職務時,對於已可認定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除得予「攔停」外,亦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前揭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檢定,以警方執行職務時發現駕駛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已足,並不以該駕駛人之車輛仍在行駛為必要。

㈡被告於前案偵查中陳稱:我當天是騎(筆錄誤載為買)機車

去買菸沒有戴安全帽等語(見影他卷第44頁);於本院亦坦認案發當時沒有戴安全帽酒駕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核與證人周宥南所為偶見被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返家之證述,相互吻合,堪認被告遭查獲酒後騎乘機車當天確有未戴安全帽之違規事實甚明。準此,警員周宥南、莊子承既目睹被告確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事實,依法自可攔停被告並加以稽查,警員周宥南、莊子承於稽查過程中發見被告有飲酒情形,合理懷疑被告有酒後騎乘機車之犯罪嫌疑,進而要求被告配合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核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定之合法執行警察職務行為,於法有據,復未逾越必要程度,難認被告遭查獲酒後騎乘機車過程有何違法之處。被告徒以警方非於其騎乘機車時當場攔查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云云,而否定警方執行職務之合法性,復指摘警方執法過當,均係對現行法令有所誤解,自不足為憑。

四、被告另以警員周宥南確實有阻止被告進屋內上廁所,而質疑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內容之真實性,及否認有誣告、偽證之主觀犯意,惟查:

㈠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明知

無所告事實而故意捏造,提出虛偽之告訴、告發或報告,使相關刑事或懲戒程序開始為要件。若行為人就所告事實,事先經合理查證而取得相當事證,主觀上相信所查證之事實為真,則無論行為人本於訴訟功防、權利保障、真理追求或公益實踐等理由,而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固不能以誣告罪責相繩;然倘依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責。又判斷刑法誣告罪之主觀犯意,應依客觀事證而為推論,而成立誣告罪之特點,可自提告時是否有讓被誣指之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之故意、提告之證據是否屬於偽造或變造、提告之內容是否憑空捏造或虛構事實、雙方互控之時序與提告之次數及各自提告之原委等,就本案前後所有提告行為,整體觀察為綜合評價,作為判斷有無誣告犯意之依據,尚非可僅以有誤認、以為有嫌疑,或僅因對方提告為反制而告訴即認屬訴訟手段,遽認並無誣告之故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依證人周宥南於本院所為之上開證述,證人周宥南證稱其等

確曾阻止被告進入屋內上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核與證人A001、A02於本院證述之情相符,故被告提出告訴時所指周宥南不讓其回家上廁所乙節,即難係認出於故意捏造而提出虛偽之告訴(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然周宥南並未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要求被告在路邊小便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上,縱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未收錄警方曾阻止被告進屋內之過程,仍無礙此部分事實之認定,自難以此全盤否定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內容之真實性。

㈢警員周宥南、莊子承係於稽查過程中發見被告有飲酒情形,

合理懷疑被告有酒後騎乘機車之犯罪嫌疑,進而要求被告配合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周宥南為保全刑事犯罪之證據,故而於對被告實行酒測前阻止其進入屋內,乃警察職務行為之合法執行,而被告前於:①8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雄交簡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46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③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於警方與其溝通接受酒測過程,曾口出:「我去年那件送地檢」、「那個沒用啦…我那個測一定都超過(台)」、「喝水也是會送法院啦(台)」、「阿我吹測一定超過的啦,我自己知道我喝多少啦(台)」、「我之前吹測就10幾萬去了(台)」、「那個喝水沒效啦(台)」、「我繳好幾次了,難道我不知道嗎,吹測下去多少,我會不知道嗎(台)」、「但是超過就要送地檢(台)」、「我吹也是送法院阿(台)」、「吹也是超過啦(台)」等語,業據原審勘驗密錄器影像檔案屬實(見原審訴字卷第68、69、71、72、75、77、81頁),顯見依被告遭查獲酒後駕車之經驗,其就警方之標準作業程序應知之甚詳。

㈣依如附件所示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內容,可認被告於遭查獲

酒後騎乘機車當日要求免測、拒測無效後,迫於無奈始接受酒測之事實,而被告旋於不及一月間之111年10月19日即具狀對周宥南提出告訴,觀諸被告所提之甲案陳情狀暨所附告訴狀內容,其目的應在於否定警方執法之合法性而欲脫免酒後騎乘機車之罪責。故就被告所為本案提告行為整體觀察為綜合評價,被告既明知周宥南並未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要求其在路邊小便,僅係因周宥南有阻止其進入屋內上廁所之舉,即自行誇大情節並虛構事實,誣指周宥南要求其在路邊小便而涉犯強制罪嫌,進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為虛偽證述,此顯非出於誤認、以為有嫌疑而對周宥南提告,應屬故意捏造而提出虛偽之告訴及作偽證,是被告有誣告、偽證之故意,至為明確,被告徒以周宥南曾阻擋其進入屋內而否認有誣告、偽證之主觀犯意,並不足採。

㈤至證人A001於本院雖曾證稱:被告要進去屋內上廁所時警察

有擋住被告,警察跟被告說要尿在那邊尿就可以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然證人A001並未明確指證周宥南要求被告在路邊小便,且依證人周宥南於本院證稱:我們沒有強迫被告在外面上廁所,被告在外面小便的事情是被告自行決定,我有讓被告選擇自己決定要去哪裡(上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36、137頁),及被告於偵查中所供:周宥南沒有逼迫我在住處前小便等語(見影偵卷第25頁),參以如附件所示本案密錄器影像檔案內容,均可認周宥南未要求被告在路邊小便,是證人A001此部分證述尚難認與事實相符,自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五、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案件,該項陳述

,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具狀對周宥南提出虛偽之告訴,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為虛偽之證述,揆諸上開說明,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至公訴意旨雖未論及偽證罪之事實及法條,惟此部分與誣告罪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關於偽證罪之事實及涉犯法條,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就偽證罪部分予以審理。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以:A04明知周宥南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程序,均合法妥適並無不法之情事,仍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訴追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1年10月19日向職司犯罪偵查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對周宥南提出告訴,誣指周宥南於111年9月25日凌晨4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不讓其回家上廁所,妨害其行使權利等語,因認被告除上揭已論罪之誣告犯行外,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以周宥南不讓其回家上廁所為由而對周宥南提出告訴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為此部分誣告犯行,辯稱:我提出告訴之內容是事實,周宥南確實有擋住我不讓我進家裡上廁所等語。經查,證人周宥南於本院證稱:其等確曾阻止被告進入屋內上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核與證人A001、A02於本院證述之情相符,故被告提出告訴時所指周宥南不讓其回家上廁所乙節,即難係認出於故意捏造而提出虛偽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此部分誣告犯行,顯屬不能證明,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周宥南於甲案稽查及實行酒測之過程中,確曾阻止被告進入屋內上廁所,被告對周宥南提出告訴時所指周宥南不讓其回家上廁所部分,並非出於故意捏造,自不成立誣告罪,原判決認定被告所為誣告犯行尚包括周宥南未曾阻止被告回家如廁之事實,容有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

㈡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誣告罪、偽證罪,並以上詞置辯,而指

摘原判決不當,惟相關論罪及證據取捨之理由,均已詳敘如前,被告執上開辯解否認犯誣告罪、偽證罪所為上訴,除上開不另為無罪部分外,均為無理由,至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周宥南曾阻止被告進入屋內上廁所,此部分並無誣告,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八、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係為脫免酒後騎乘機車之罪責,即虛構事實誣告周宥南要求其在路邊小便,並為遂行誣告之目的而為虛偽證述,所為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並使周宥南有身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更打擊基層執法人員士氣,實值非難;又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迄未與周宥南達成和解,填補周宥南所受損害,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曾犯下多起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再考量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原審訴字卷第17

1、220頁,本院卷第1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九、被告被訴誣告莊子承部分,業據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提起上訴,爰不予論列,併此敘明。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大方、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林家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青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卷證目錄對照表 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55號卷,稱影他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卷,稱影偵卷。 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9號卷,稱原審審訴卷。 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卷,稱原審訴字卷。 5.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卷,稱本院卷。附件

一、 檔案「2022_0925_044836_056」時長5分0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4:48:35 (00:00:00)至(00:03:07)監視器畫面時間(04:48:35)至(04:51:42) (警方四處搜索找尋嫌疑人,如附圖一、二、三) 警1:離不到2公尺,阿這樣會不見?!這裡面有個巷子。蛤? 警2:等他們報案我們再來抓? 警1:報案嗎?這裡應該還好啦!不進去嗎?他們那個建築物咧?ㄟ!會不會是83巷那一個啊?這裡有個通道ㄟ!阿他們沒有進去那個建築物嗎? 警2:沒有。 警1:阿幹嘛不進去? 警2:因為那裡面是一個工地,我是覺得這樣進去太危險了。那如果他躲在暗處,進來咧。 警1:阿我們一群人進去就還好阿。黑阿。 (警方從巷道走出來,如附圖四) 警1:重點是他說他離他不到2公尺咧。 警3:他不是騎腳踏車嗎? 警1:對 警3:聽不懂(摩托車發動聲音) 警1:他應該是83巷那一個捏。 警2:是喔? 警1:很像阿。 (警察騎上機車靠近警車,如附圖五) 警1:剛剛83巷那一個也是這樣阿。黑衣服長褲阿。平頭阿。 (機車發動引擎聲,聽不清楚談話) (警察騎車停在工地前,如附圖六) 警1:裡面沒有嗎? (警察走進去工地查看,如附圖七) 警1:我們兩個算了,只有我們兩個。超像、很像啦。 (00:03:08)至(00:05:00)監視器畫面時間(04:51:43)至(04:53:35) 警方將車輛停放於民宅前,並喊著「大哥」,該民宅騎樓有一穿白色衣服之男子即被告站立在騎樓民宅前,頭上無配戴安全帽,也未騎乘機車(如圖八、九),警方先向被告詢問是否有見到其他人,被告表示沒有後(如附圖十),警方詢問被告之身分資料,開始盤查。 警2:大哥、大哥、哈囉~大哥。拍謝,跟你問一下(台) 警1:剛剛你出去,有沒有看到有人從這裡過來?(台) 被告:沒有(台)(揮手) 警2:證號報一下(台) 被告:e… 警1:阿你怎麼騎車都沒有要戴帽子?(台) 被告:沒啦,我要去買壹包煙而已啦,拍謝拍謝(台)阿我就要趕著回來,買壹包煙而已啦。拍謝拍謝(台) 警1:你證號報一下(台) 被告:e122 警2:你出來這裡,出來這裡(台) 警1:這裡啦,站這裡啦,不會咬你啦,齁你是咧(台)這是你誰?他沒有戴帽子啦(台)沒戴帽子在騎車(台) 被告:拍謝拍謝,大人,拍謝拍謝(台) 乙男:喔 警1:你有喝酒嗎?你有喝酒嗎?(台)你是有喝酒嗎? 一名男子(下稱乙男)從民宅出來(如圖十一) 被告:有啦,我有喝一點點(台) 警1:阿你還騎車(台) 被告:阿我就要買壹包煙而已(台) 警1:阿那你也要遵守交通規則阿(台)因為看你的臉好像…好像「當格當格」(音譯),好像剛睡醒那個樣子(台) 乙男:我想說發生什麼事情(台) 警1:因為剛剛這裡有人偷拿帽子,所以我們來這裡,剛好發現你..你兒子?還是誰?(台) 乙男:我弟弟啦。(台) 警:你弟弟剛好騎車回來。(台) 乙男:是喔。(台) 警1:你叫什麼名字? 被告:A04。 警1:全?還是A04? 被告:A04。 警1:阿你哥哥叫A02對嗎?(台) 乙男:嘿。 警2:好,那你人先出來這邊一下(台) 警1:喝多少阿?(台) 警2:等下做個酒測而已(台)。 乙男:好了啦,他就到家了,不要這樣啦,拜託啦(台) 警2:沒啦,我們規定就是要(台) 乙男:沒有啦(台) 勘驗結束。 二、 檔案「2022_0925_045337_057」時長5分0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0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4:53:35 (00:00:00)至(00:05:00)監視器畫面時間(04:53:35)至(04:58:35) 警1:東門路22號 乙男:(跟警察拜託。但內容聽不太清楚) 警2:先測看看阿,有可能不會過(台) 警1:東門路107巷22號、107巷22號酒測器。 (被告、乙男持續跟警察拜託不要酒測。) 警2:我跟你說,我們從開始這個就一直有在錄影。(台)我們這個機器都一直會掛著(台)那我們會被上司…(台) 警1:他會說,他會說我們兩個是有什麼親戚關係嗎?為什麼一定要這樣?(台) 乙男:阿不然我替他測(台) 警1:不行啦。(台) 警2:你看那個…那台(指著密錄器,如附圖十二) 警1:不行啦,靠腰咧,做事情,哪有…哪有你騎車,然後測你的(台)(指向被告後又指向乙男,如附圖十三、十四)哪裡說得過去?(台) 乙男:沒啦,阿那個已經到家裡門口了。阿你們…(台) 被告:不要這樣啦,拜託啦(台) 警2:阿你這裡,你出來這裡出來這裡(台) 乙男:阿他已經到家裡的門口了,你知道嗎?(台) 警1:我有叫他騎車嗎?我也沒有叫他不要違規,他剛好有喝酒那是怎麼樣?我又不是故意在這裡等他,我又不認識他,是不是這樣講(台) 乙男:我也不是說你是怎麼會盯他,我是說奇怪外面為什麼有人(台) 警1:你是喝啤酒還是喝什麼?(台)厚的?(台) 被告:喝啤酒啦(台) 警1:什麼時候喝完的?現在4點57(台)(看手錶,如附圖十五) 被告:(聽不清楚) 警1: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啦,來,能給優惠,不能給優惠要看你的配合度,正常如果是0.15以下我就…(台) 被告:你說那個,我知道啦(台) 警1:對對…但是我跟你說,我個人可以做到0. 17,但是要看你的配合度,我的權限是只有0.02(台) 甲女:拍謝蛤(台) 警1:這是你媽嗎?(台) 被告:對啦,我媽媽啦。拜託啦(台) 警1:對阿,阿你這樣講。(台) 被告:我就到家啦,阿剛剛…我又不知道…(台) 警1:我剛剛是剛好在看這個工地,他有可能跑去裡面,阿你好死不死,你剛好沒戴帽子回來,剛好你又說你有喝酒又騎車,這樣說得過去嗎?(台) 被告:拍謝啦(台) 警1:這麼剛好,我怎麼知道你剛好這樣回來,阿我就在叫你,你還硬要跑進去(台) 被告:我沒有跑進去啦(台) 警1:有…有喝酒我們就不要騎車,你暸解嗎。 甲女:對啦(台) 被告:拍謝拍謝啦(台) 警1:伯母,我跟你說,今天我跟你們都不認識,我是說喔,從頭到尾我跟你解釋一下,這你兒子啦?是不是?(台) 晝面拍攝到一婦人(下稱甲女)(如圖十六) 警1:他剛剛騎紅色這台車,騎回來沒有戴安全帽,阿所以我們把他攔下來,想說為什麼沒戴安全帽,他跟我說,阿我問他有沒有喝酒,他說他有喝一點點,這樣我們才跟他說,可能要做一下檢測、鑑定一下,不然我們不知道這酒測值是多少,你暸解嗎?(台) 甲女:喔。 警:嘿,阿我們就跟他說,因為我們不是故意來這邊堵他的,因為我們又不知道你們這戶會喝酒還是不會喝酒,我是跟他說,我們剛剛來這邊追小偷,剛好這一楝,他有可能剛好…可能在裡面,你兒子剛好這樣騎機車回來,剛剛好(台) 乙男:安全帽在那邊又不會戴(台) 甲女:阿你那個帽子在那邊為什麼不戴(台) 警1:你如果今天說車輛,博愛路還是什麼路,南屏路這邊的車都有在往來,如果說你有戴帽子,我哪知道你有沒有喝酒,是不是這樣子講(台) 甲女:你本來安全帽就要戴(台) 乙男:帽子就在那邊,是在?(台) 警1:不要為了省那500元,你暸解嗎?(台)不要因小失大。 被告:沒有… 警1:你哥哥也知道說,你帽子就戴著(台) 04 : 57 : 20乙男、甲女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甲女:你就出去,安全帽戴著就對了。(台) 警1:對啦對啦,我跟你說,這個就是因為你今天沒戴安全帽,才發現你有喝酒這個…(台) (甲男乙男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警1:對阿,我哪知道你哥哥,你哥哥這樣,這個可能有前科還是什麼,有可能嗎?不可能阿,我相信每個人都是…都是有什麼,我哪可能說他叫什麼名字,還是你叫什麼名字(台) 甲女:對啦對啦(台) 被告:拍謝拍謝啦(台) 警1:所以以後,不要說喝酒不要騎車或開車,你就是遵守…(台) 甲女:出去就是要戴帽子(台) 警1:遵守交通規則,不要闖紅燈(台) 乙男:戴帽子就對了(台) 警:不要闖紅燈、戴帽子還是…我們安份守己就好,我們就不會有警察把你…攔下來,這樣暸解嗎?(台) 乙男:說這個正確的(台) 被告:黑啦黑啦,拍謝啦(點頭) 警1:阿但是規定,你配合度,現在你態度比較好了,所以我跟你說,0.17以下我就會放你離開,不會開單,不會,讓你去睡…都可以麼,但是你如果0.18到0. 24,這個區間,18到24,包含0.18,包含0.24,這個區間,就要開單、扣車,這台車要扣,阿人可以… 勘驗結束。 三、 檔案「2022_0925_045337_058」時長5分0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0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4:58:35 (00:00:00)至(00:05:00)監視器畫面時間(04:58:35)至(05::) 警1:離開,沒問題,你可以去睡覺沒關係,你要來派出所,你可以來派出所我們開紅單給你這樣而已。阿如果0.25以上,包含0.25 乙男:這車是我的ㄟ(台) 警1:對,就是…也是要扣,因為他騎你的車,所以這台車也要扣,要騎他當初騎的那台車,要扣那台車。如果是0.25以上,包含0.25,就是要那個…就要送地檢了喔,暸解嗎?(台) 被告:暸解。(台) 警1:以前有前科嗎?(台) 被告:我去年那件送地檢(台) 警1:要看你喝多少阿?過多久了阿(台) 乙男:黑0.25 甲女:黑你隨便弄,就弄過頭去了(台) 警1:就要看你喝多少了(台) 甲女:對啦(台) 警1:還有過多久了(台) 甲女:我不知道,這個我就不知道了(台) 警1:阿你要跟我說你喝多少?過多久了阿?(台) 甲女:你喝多久你就要…(台) 警1:我這樣才能幫你判斷阿(台) 警2:等一下,大哥我跟你說,我們會給你水,讓你漱口(台) 被告:那個沒用啦…我那個測一定都超過(台) 警2:那你來這,你來這(台) 乙男:先喝茶啦(台) (一台警車到場,如附圖十七) 警2 :等一下我們來這邊酒測 被告:沒有,我不要測啦,我要拒測啦(台) 警1:你不要測,車子也要扣喔(台) 甲女:你也拜託一下,你就給他開一個沒戴安全帽就好了啦。(台) 警1:你如果不要扣,你如果要這樣,我們就要用硬的喔,我要報檢察官來幫你抽血喔,抽完血,不僅你要繳18萬,車也要扣,你也要送地檢喔(台) 被告:是怎樣你可以這樣對我(台) 乙男:拒測啦 甲女:沒啦,你先喝些水啦(台) 警1:拒測。上有政策,下有政策,來我用新聞給你看,政府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台) 甲女:你先去喝些水啦(台) 被告:喝水也是會送法院啦(台) (甲女一直在旁邊講話,但聽不清楚。) 警:沒關係,你如果要這樣的話,我們就照程序來(台) 甲女:他好好和你講一下,你沒關係嗎(台) 警2:拒測是罰最重的,你吹測你還有機會回去睡覺,你0.17以下你就…(台) 被告:阿我吹測一定超過的啦,我自己知道我喝多少啦。(台) 警2 :阿但是拒測比超標更嚴重欸,你知道嗎?你現在還會上電視欸,電視會公布你的相片,你現在會上電視欸,你知道嗎?現在改成這樣欸。(台) 被告:阿我又沒怎樣,我是…(台) 甲女:你沒怎樣?你就喝酒了…(台) 警1:你沒怎樣就是… (眾人一起說話,聽不清楚。) 警1:來,你媽媽跟你哥哥來,我們不要跟你說那些,讓你們…(台) 乙男:你就做不對,你喝酒本來就要遵守交通規則(台) 警1:聽到沒有?(台) 乙男:不然你怎會引起警察的注意(台) 警1:我們剛剛跟你說這麼多,你還在一直拍謝(台) 甲女:對阿(台) 警1:東邊進去,西邊出來。你如果要這樣,我就要報檢察官,我一通電話,我打一份文書給他,等一下,大概1個多鐘頭,我們就可以聯合醫院對你抽血了,阿如果抽血超標,也是一樣要送地檢,你還要罰18萬,阿這一樣要扣,18萬要扣,然後這車也要扣,然後你要繳完之後,等單子來之後,你要送地檢,也是一樣。(台) 警2:而且你酒駕…現在幾年,你有5年內再犯嗎?(台) 被告:我是沒有5年內再犯啦(台) 警1:這樣你之前那件差不多是幾年? 甲女:他喝酒就是不對(台) 警1:現在是5年内再犯,才有算累犯喔,累犯才會算更重,不然都是算初犯而已。初犯這個摩托車是罰3萬而已,你確定18萬跟3萬,你要跟他拼這個? 被告:我去年也是15啦(台) 甲女:你沒關係啦…(台) 警1:你有5年内嗎? (甲女勸說被告,同時多人說話,無法清楚辨識) 警:這是…(警察提示法條給被告看,如附圖十八)這不是我給你唬爛的。這是我隨便查的。(台)酒駕拒測者翻倍,仍可依現狀強制抽血送驗。這不是我給你唬爛的。 被告:這我知道啦(台) 警1:你知道。那你還說我憑什麼?我憑法條(台) 被告:我沒有說你憑什麼(台) (甲女勸說被告,同時多人說話,無法清楚辨識) 被告:我拒測,我沒有說你憑什麼(台) 警2:好,那我問你,你有要吹嗎?(台) 甲女:對啦,要吹啦(台) 被告:不要啦,我要拒測啦,不能吹(台) 警1:好阿,那如果要這樣。好阿沒關係(台) 乙男:你不要吹測不是一樣那些錢(台) 甲女:對啦。(台) 被告:不同不同啦(台) 警2 :扣18萬,還要抽血後超標也是送法院阿,都要送法院,而且你拒測,18萬欸。阿你超標,3萬,你這樣還選不出來嗎? 警1:你要相信我嗎?你3萬而已,因為你這個摩托車,不是汽車,這如果是汽車就5萬起跳。 被告:我之前吹測就10幾萬去了(台) 警2:那是之前,還沒修法之前的,還沒修法之前,那是還沒修法之前的,你不是說五年以上了嗎?我剛剛是跟你說五年内的 甲女:很久了(台) 警2:五年以内才有算累犯,你如果五年以内你有累犯,我就沒辦法跟你保證是3萬元了(台) 乙男:吹一吹啦,吹一吹啦。你跑不掉啦,筆錄做一做就回家啦(台) 甲女:對啦。(台) 被告:我要拒測啦。 甲女:好啦,你吹一吹就好了,你那個… 勘驗結束。 四、 檔案「2022_0925_045337_059」時長5分0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0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5:03:35 (00:00:00)至(00:05:00)監視器畫面時間(05:03:35)至(05:08:35) (甲女說的聽不清楚) 乙男:茶喝一喝啦…喝一喝啦…(台) 被告:那個喝水沒效啦(台) 警1:喝水有沒有效,我們也是要照規矩來眾人一起講話,聽不清楚。(警方拿水給被告,如附圖十九) 甲女:你就戴安全帽就好了,我就跟你說了(台) 警2 :我就跟你說過了,你拒測我們也是帶你去抽血,超標也是一樣送法院(台) 甲女:好啦好啦,小聲一點。(台) 警1:沒阿…(台) 乙男:你拒測也是要送地檢啦,同樣意思啦。(台) 警1:你如果要這樣,我就可以依規定來,如果我們要照規定,我就沒辦法給你優惠了,你如果要這樣,我就全部都這樣,我們要照規矩來了。(台) 甲女:好好跟人家說(台) 警1:但是你如果有配合,我們就可以優待給你(台) 甲女:對啦對啦(台)。 警1:打折的意思你知道嗎?打折,你如果不要打折,這樣就都照規矩來,你自己不要的阿(台) 甲女:人家這樣已經很好了(台) 被告:打折是你說的阿,又不一定像你說的那樣,但是到檢仔那裡又不一定是你說的那樣(台) 警1:我跟你說的,就是因為我們依照我的經驗來跟你說,開單來(台) 乙男:吼!趕快測一測,水喝一喝,趕快測一測啦(台) 警1:我現在都給你水了,你現在是要….是要說…(台) 甲女:好啦好啦(台) 警2 :你就遇到了,你就要處理了(台) 甲女:對啦對啦(台) 被告:我不能拒測嗎?(台) 警1:可以阿,可以阿!我剛剛跟你說可以,但是我如果要這樣,你就…… 乙男:現在拒測就不用進去嗎?蛤!你現在拒測一樣要去那裡寫筆錄(台) 甲女:對啦,沒關係啦,沒關係啦。(台) 警1 :因為依法律規定,所以我…你可以拒測,但是我也可以給你抽血(台) 警2:現在大家幫你想,要幫你降低,阿你現在還硬要…拒測就是罰最重的(台) 警1:我筆錄如果怎麼做,如果怎麼做,那個會影響檢方對你的態度(台) 甲女:對啦對啦。(台) 警1:罰金也不一樣,我筆錄如果怎麼做,要看你,因為是我在做的,要看你對我的態度是怎樣阿,對嘛(台) 甲女:對阿(台) 警1:要看你的配合度……(台) 甲女:對阿,不要再講了。(台) 被告:我配合度很好阿(台) 警1:我是說配合度,阿你現在說要拒測,那我們就都要照規矩來了喔(台) 警2 :如果拒測是最好的,大家都拒測就好了阿,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現在是大家都在替你想,你媽媽、你哥哥都在幫你……(台) 警1:3萬跟18萬(台) 警2:我們不用對你怎樣…(台) 被告:現在沒3萬,不可能解決起來啦(台) 警1:那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我的經驗(台) 甲女:他們的經驗你就照這樣就好了(台) 警2:你真的要選18萬嗎?(台) (05 : 05 : 48數人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警1:我一天抓酒駕…(台) 被告:我可以分期,沒關係啦(台) 警:那沒辦法分期,不好意思,你這樣說我沒辦法分期,因為那就是每個人來都要分期,你如果18萬…你如果要分期,他沒辦法讓你分期。 警2:那個是修法(台) 警1:現在沒辦法讓你分期,你沒辦法分期(台) 甲女:最少是3萬,阿你就配合人家就好了,人家就跟你說了(台) 警2 :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如果大家都不要測,大家都拒測,全臺灣都拒測,大家都最聰明就拒測就好了。 警1:對啊(台) 警2:現在拒測就是罰最重的,現在大家在跟你說了,你還在堅持什麼啦?你還在那邊堅持這個,大家就是要為了你好,叫你吹一下(台) 甲女:對啦,你就水喝一喝(台) 被告:好啦,你聲音小聲一點(台) 警2 :沒有超標,你就回去睡覺,0.17以下你就回去睡了(台) 被告:小聲一點,人家在睡覺了。(台) 警2 :好,阿你有要吹測嗎?(台) 警1:我可以幫你做的,就是我筆錄怎麼做是在我,我可以幫你打折,就是說,我怎麼做,檢察官看起來,可以讓你判輕一點,可不可以是看我的權力,你暸解嗎?(台) 甲女:對啦,我姪子也是…(台) 警1:但是你如果都這樣,我們就都要照規矩了,齁,看你自己決定喔(台) 甲女:照規矩就3萬元,你還不能承受嗎(台) 警1:不是,照規矩就18萬,阿一樣要送地檢,這樣加起來,18萬再加3萬(台) 被告:這吹測下去,不可能3萬啦(台) 警1:那是你自己想的,那是你自己想的(台) 甲女:你還是要吹測(台) 被告:我繳好幾次了,難道我不知道嗎,吹測下去多少,我會不知道嗎(台) 甲女:你真的很調皮(台) 警1:你是幾次了啦?你也不會被關啦(台) 被告:當然不會被關,就罰錢而已(台) 警1:對阿,阿就罰錢3萬跟18萬,你聰明人…你是沒有辦法那個…(台) 甲女:那罐你喝一喝啦(台) 乙男:吹一吹啦,齁!配合度好一點啦(台) 甲女:對啦,快點喝一喝啦(台) 警1 :你如果配合度這樣的話,是這樣的話,我就要那個了喔…(台) 乙男:你跑不掉啦(台) 警1:全部都照規矩來喔,全部的單都會送給你(台) 警1:(拿著水對乙男甲女,如附圖二十、二十一)這裡啦,這新的啦,這新的啦,沒有啦要有這種的,這沒開過的是我們提供的,比較沒有爭議啦(台)。你自己看,這還沒開過的,你自己開(台) 乙男:你沒辦法躲了啦(台) 甲女:他們來很久了啦,我就有看到,人家說安全帽就是…(台) 警1:對阿,你媽媽有看到,不是我們故意要找你麻煩的,就這麼剛好,男子漢遇到了,我們就巴結一點(台) 被告:我拒測阿(台) 警:對阿,阿你要拒測,我就一樣送你去抽血,你到底有沒有聽懂?(台) 被告:你是憑什麼要送我去抽血?(台) 警1:喔你說了,你憑什麼,來我說(台) 甲女:你還聽不懂嗎(台) 乙男:態度好一點啦(台) 警1:你說憑什麼,紅單給你看(手機螢幕給被告看,如附圖二十二),有沒有? 被告:阿我…我有做什麼嗎?(台) 警1:你就是因為你騎機車,所以我們有,現階段我們覺得你不能安全駕駛,你一樣可以送法辦。 被告:我沒安全駕駛嗎? 警1:沒有(台) 被告:我很安全欸(台) 警:沒啦,我現在跟你…跟你說(台) 勘驗結束。 五、 檔案「2022_0925_045337_060」時長5分0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0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5:08:35 (00:00:00)至(00:05:00)監視器畫面時間(05:08:35)至(05:13:35) 警1:我已經跟你講3次了,你都沒辦法吸收,你哥跟你媽跟你說多少了,你都沒辦法吸收,這就是客觀合理的判斷。 甲女:你聽不懂嗎?(台) 甲男:你們說我現在這樣不夠清醒嗎,跟你們大家講話不清楚嗎?(台) 警1:沒有,那是你自己,酒醉的人都說自己沒酒醉(台) 被告:阿不然我走直線(台) 警1:你絕對不會過(台) 甲女:你不用。你就吹一吹(台)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乙男:根本躲不掉啦,你是在…(台) 警2 :聽到沒有啦,你家的人都在跟你說了,趕快吹一吹啦,(台) 乙男:你跑不掉了啦(台) 甲女:他們來這裡很久了啦(台) 警2:你要在這邊大小聲,讓鄰居都知道嗎(台) 甲女:對啦(台) 警2 :吹一吹,你不是說你喝一點點而已,0.17以下…(台) 被告:但是超過就要送地檢(台) 警1:超過明天送地檢…(台) 甲女:超過你也是要吹(台) 警1:差不多明天中午就回來了(台) 警2:拒測、上法院、罰18萬,你要怎麼選(台) 被告:拒測不用送法院!(台) 乙男:要啦(台) 警1:我跟你說我們會給你抽血你聽不懂嗎,你以為政治、政府都是白癡,大家都選拒測就好了,你以為有沒有聽到我同事在跟你說…(台) (被告拿出煙。如附圖二十三) 被告:我吹也是送法院阿(台) 乙男:現在新的法律,拒測一樣強制給你抽血,超過一樣要送法院,還要加罰18萬。 警1:抽血就是看他體內血液的酒精(台)。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乙男:你現在去也是一樣送法院,明天中午就出來了,這樣你知道嗎。(台) 警1:就是看你的配合度,你如果要照規矩來,我就照規矩來(台) 乙男:拒測至少罰18萬起跳(台) 警2 :我們也有給你水,你喝完說不定也不會超標(台) 乙男:好啦,配合度高一點啦,他們算不錯了啦(台) 警1:先漱口,先漱口,讓你先休息(台) 乙男:讓你先休息(台) 被告:我可以抽一下煙等等再吹嗎(台) 乙男:都可以(台) 警1:你等下漱口完再抽煙也可以,都可以,只要你有配合度,我們都可以讓你,暸解嗎? (被告脫下口罩,準備喝水,並往密錄器畫面左側走去,如附圖二十四) 警:大家都是為了你好,你還這樣(台) 乙男:安全帽不戴,還不守交通規則(台) 警:500元而已(台) (被告手持寶特瓶喝水,往密錄器畫面右側走去,消失在密錄器畫面中,如附圖二十五) (配戴密錄器的員警持續與甲女、乙男對話,另一名員警站在密錄器畫面中央,未跟隨被告,如附圖二十六) 甲女:我是很早之前就有聽到,蹦一聲 警1:蹦一聲就是那個小偷來啦,然後隨便丟那個…那個安全帽啦(台) 甲女:我有聽到啦(台) 乙男:是喔(台) 警1:我同事剛好追在他後面(台) (被告自密錄器畫面右側走進入畫面中,持續喝水,站立在密錄器畫面左側,員警站立在密錄器畫面中央,未對被告有何動作。如附圖二十七) 甲女:我是沒看到追人,但是我有聽到蹦一聲(台) 警1:蹦一聲,有可能他現在裡面,因為他現在在裡面,剛好看到你……你弟弟騎摩托車回來(台) 乙男:喔~(台) 警1:我們才沒有在這裡等他(台) 乙男:你們有進去看嗎(台) 警1:我們去一樓而已(台) 甲女:他們沒有上去啦(台) 警1:我們去一樓而已,因為裡面危險性,因為他躲在哪裡不知道(台) 警2:而且沒有電燈,很暗,(台)他是明,我們是暗,這樣滿危險 甲女:他們用很久,我在樓上,我有看到(台) 警1:喝完,喝完,你喝完,漱口漱完,有沒有效,多少啦,多少都有效啦(台) (被告持續漱口,如附圖二十八) 警2:0.17以下啦 警1:有可能差一點點,差一點點就差很多了,我抓很多酒駕的,都是因為差一點點,那就是我的經驗,我們抓過那麼多酒駕,所以我們可以怎麼樣去跟你們說,怎麼樣對你比較有利,要不然你拒測,跟不要拒測跟我們有什麼關係?你瞭解嗎?(台) 被告:我知道啦,大人拍謝啦(台) 警1:黑阿,你瞭解嗎?拒測跟不要拒測(台) 被告:我自己也會害怕,拍謝啦(台) 警1:我知道你會害怕,但是…你要站在我的立場設想阿,今天你拒測,我罰單開一開你就可以回去了,那有什麼用處?對嘛(台) 乙男:0.15那個好像吃薑母鴨就會超過了(台) 警2:不會啦,那個其實不會(台) 警1:因為那個有燃燒過,那個薑母鴨有燒過,還好(台) 警2:煮過那個酒精… 警1:那個會揮發 乙男:那個湯喝太多(台) 甲女:那個很辣(台) 警1:那個沒有滾很久(台) 乙男:那個湯喝太多(台) 警1:那個有時候,我們加那個米酒,那個米酒滾解就可以了(台) 警1:來抽煙,你不是要抽煙(台) (被告抽煙,如附圖二十九) 警1:那萬一超過。我也會答應,我剛剛遵守的,我筆錄怎麼做,我就對你怎麼樣,你瞭解嗎?(台) 甲女:好了啦(台) 警1:這支煙抽完,沒人這麼好還可以讓你抽煙的啦(台) 甲女:我看你們來很久了, 還有撿到一頂安全帽,還尋去那邊,但是我是不知道… 警1:我們就是在博愛路有看到那個小偷在偷安全帽,就開始追(台) 甲女:他們也來很久了(台) (警1走到路上,被告站立在密錄器畫面右側騎樓,警2站立在被告對面,警1、2均未對被告作任何動作,亦未與被告對話,如附圖三十、三十一) (警1走回騎樓,被告和警2仍站立在原地,警1、2均未對被告作任何動作,警1未與被告對話,如附圖三十二、三十三) 警2:因為我叫你,你就覺得很緊張(台) 勘驗結束。 六、 檔案「2022_0925_045337_061」時長3分44秒 監視器畫面日期:2022/09/25 監視器畫面時間:05:13:35 (00:00:00)至(00:03:44)監視器畫面時間(05:13:35)至(05:17:19) 05:13:35-05:15:08警方與乙男閒聊抓小偷的事情 乙男:我跟你在這裡說,那個小偷給你們跑掉? 警1:他若跑下來,剛好這兩台車。 乙男:旁邊,從旁邊跑啊。 警1:他不會跑啦,你若今天是小偷,你有可能在下來嗎? 乙男:會啦,他若看你在這裡抓酒測,剛好(模糊不清)。 警1:沒有,我們車上還有人,他若跑掉,我們車上會馬上跑下來,立刻去追。 乙男:這樣那小偷也跑不掉。 警1:重點是我們也不能進去,因為現在進去,那個三樓沒有電燈,二樓有電燈,三樓四樓,他若四樓在跳下來,他若狗急跳牆,這樣跳樓。 乙男:這樣不就放過他。 警1:不然勒?像這個要逐層搜索,這要更多人,現在半夜沒人,半夜只有我們四、五個不夠,他若今天,他若今天像今天台南那個殺警察的,我們只是工作人,我們還要那個。 乙男:把你們逼成這樣。 警1:我們今天拿命跟他拚,他跑掉,他有可能跟你拚。 乙男:想說這裡也有攝影機。 警1:攝影機都後面才調有什麼用。 乙男:想說小偷抓到也沒用。 警1:小偷抓到也竊盜而已。 乙男:這樣小偷比較快。 甲女:你們抓不到拉,他現在就從後面巷子走。 警1:對,就是不知道他從後面跑到哪裡去。 甲女:他從巷子會不會跑那裡去,他跑到那大路,他通到那大路,就不知道彎去哪裡,你們抓不到的。 05:14:57被告站到白色車輛旁的盆栽處疑似在小便(如附圖三十四) 警2站在被告身後並未有任何動作。 警2:來這裡(向畫面左側比,如附圖三十五) 警1:剩半支,吃完,抽完它(台) 被告:這吹也一定是超過的啦(台) 警1:不會啦,這個…這個以前有判例,法院判例說,這個裡面是米酒,所以比較不好(台) (被告持續抽煙、喝水,如附圖三十六) 警1:法院有規定,不能用,要用警察提供的水(台) (被告喝完水,如附圖三十七) 警1:這樣不會有是非可以說(台) 乙男:你如果不夠還可以拿一罐起來喝,好啦,吹一吹啦(台) 被告:吹也是超過啦(台) 警1:好,煙也給你抽了,是不是這樣說。超過就超過,男子漢怎麼做,要巴結一點 被告:要來吹了(台) 警1:我知道,我是說我是可以遵守我跟你說的,剛剛跟你說的,你有理解嗎? 甲女:我看他們來很久了(台) 警1:新的,你自己確定一下,幫我打開(台) 05:16:05警方拿吹氣管給被告(如附圖三十八) 乙男:自己不要戴安全帽的,如果有戴安全帽就沒事了 警1:吹—下,吹一下,你先把你剛剛抽煙的煙都吹出來,不然等下機器會壞掉,這機器一台10萬,吐氣吐氣,有啦?(台)深呼吸,大力吸氣,不要中斷喔 05:16:31被告嘴巴含住酒測器之吹嘴,進行酒測(如圖三十九) 警1:來來來來 警2 :你沒有吹啊,大力吹,你要吹,你沒有吹啊(台) 警1:你的嘴唇跟舌頭不要頂著(台) 警2:你氣沒有進去(台) 警2:再一次(台) 乙男:沒吹啦(台) (被告再次吹儀器,如附圖四十) 警1:斷了斷了(台) 警2:你不能..你不能(台) 警1:這樣啦這樣啦,我教你(台)呼~不用大力,但不能斷斷(台) (被告再次吹儀器,如附圖四十一) 警2:你沒吹阿,你有沒有吹我們都知道,你快吹啦,不要在那邊拖時間了啦(台) 甲女:嘿啦,快點(台) 警2 :吹阿(台) 警1:你不要抵著,你舌頭(台) 警2:你沒有吹啊(台) 被告:有啦(台) 警1:來來來…又斷掉了,你不要斷掉。 勘驗結束。 法官諭知勘驗結果:上揭密錄器錄影影像每個檔案時間均有接續,錄影影像畫面中之人行動、說話內容連續順暢,影像畫面及時間序列連續無中斷,並未見有何剪接、消音或變造、偽造不實之情形,員警也未阻止被告上廁所,亦未要求、阻止被告在路邊小便,員警全程有配合被告的要求,讓其抽煙喝水。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