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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8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斌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斌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斌魁(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5年2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