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8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頊宸選任辯護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48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21號、113年度偵字第9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刑法第346條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則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頊宸因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予以駁回之。爰因刑法第346條各項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均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違上述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稽諸首揭說明,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