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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9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90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詮善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詮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詮善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處分羈押,至115年3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可預期被告將來所受判決之刑度非輕之可能性不低,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審酌後仍有前述羈押原因存在,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另斟酌命羈押替代處分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