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9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煜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97號、114年度偵字第7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鄭煜傑(下稱被告)對原判決未宣告緩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2-83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係明示就本案未宣告緩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此部分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刑度及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警方執行巡邏勤務,發現被告持有扣案毒品,被告在警詢筆錄中向警方坦承要外送毒品給客人,並主動交付工作機、手機導航紀錄,讓警方查獲被告有販賣毒品給孫嘉鴻,如果沒有被告主動向警方供述並且認罪願意受裁判,警方是沒有辦法查獲被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給孫嘉鴻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混合毒品的犯行。被告年紀尚輕,社會經驗及法律常識都不足,因老闆欠薪造成家庭經濟困頓,在急需用錢情況下,才會擔任毒品交易俗稱小蜜蜂的角色,被告是家中獨子,因為母親罹患胰臟癌,且未婚妻懷孕中,被告在本件之後也知道錯誤,找到固定工作,可以證明被告已經悔悟,也有不再去碰觸毒品相關案件的決心,如因本案入監執行,將造成被告家庭困境,被告已痛改前非絕對不再犯,希望諭知附條件緩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應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處斷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雖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固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付工作機、手機導航紀錄,方查獲本案,然其販賣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達15包,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數量非少,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罪,各為持有綠色錠劑21顆、咖啡包(發-黑白包裝)22包、咖啡包(發-黃白包裝)36包、咖啡包(仙女圖案)50包、咖啡包(貓咪圖案)50包、K他命6包(詳如附表編號1-6),數量、種類甚多,對國民健康、社會秩序已生相當之危害;其提出在職證明書、被告女友孕媽咪基本檔案(見本院卷第89-93頁),稱現有正當工作,及有家人需要扶養照顧,縱係屬實,亦與所犯犯行情節無涉,自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未予緩刑宣告有何不當或違法。被告犯行既非輕微,本院因認被告有為其犯行承擔相對應刑責之必要,而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應屬無據。其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未為緩刑之諭知,有所不當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說明 卷證頁數 1 咖啡包 (發-黑白包裝) 22包 1、沖泡飲品、發字樣黑 白包裝壹包(2包抽 1,編號1-14) 2、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 基卡西峒(Chlorome thcathinone)成分 3、檢驗前毛重4.730公 克、檢驗前淨重3.35 9公克、檢驗後淨重 2.902公克 4、抽測單包檢出第3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2包檢驗前總毛重96.12公克( 總包裝重約30.162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65.958公克,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推估其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1頁) 2 咖啡包 (發-黃白包裝) 36包 1、沖泡飲品、發字樣黃 白包裝壹包(2包抽 1,編號2-26) 2、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 基卡西峒(Chlorome thcathinone)成分 3、檢驗前毛重4.106公 克、檢驗前淨重2.66 9公克、檢驗後淨重 2.187公克 4、抽測單包檢出第3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36包檢驗前總毛重155.25公克( 總包裝重約51.732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103.518公克,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推估其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3頁) 3 咖啡包 (仙女圖案) 50包 1、沖泡飲品、仙女包裝壹包(2包抽1,編號3-47) 2、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 基卡西峒(Chlorome thcathinone)成分 3、檢驗前毛重4.755公 克、檢驗前淨重3.36 9公克、檢驗後淨重 2.839公克 4、抽測單包檢出第3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50包檢驗前總毛重227.59公克( 總包裝重約69.30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158.290公克,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推估其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5頁) 4 咖啡包 (貓咪圖案) 50包 1、沖泡飲品、貓咪包裝壹包(2包抽1,編號4-33) 2、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 基卡西峒(Chlorome thcathinone)成分 3、檢驗前毛重4.337公 克、檢驗前淨重3.00 5公克、檢驗後淨重 2.679公克 4、抽測單包檢出第3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50包檢驗前總毛重219.67公克( 總包裝重約66.60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153.070公克,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推估其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7頁) 5 K他命 6包 1、白色結晶(6包抽 1,編號5-4)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檢驗前毛重5.030公 克、檢驗前淨重4.65 5公克、檢驗後淨重 4.637公克(6包檢驗 前總毛重21.469公 克) 4、第3級毒品"Ketamine",單包純度約70.3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27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9頁) 6 哈蜜瓜錠 21錠 1、錠劑綠色21顆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ra)、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 3、檢驗前毛重25.981公 克、檢驗前淨重24.4 32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23.260公克 4、第2級毒品"Meth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單顆純度約0. 59%,檢驗前21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14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5、第3級毒品"Nimetazepara",單顆純度約0.83%,檢驗前21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20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6、檢出"Nitrazepam",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一卷第2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