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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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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鳴律師邱基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宣判。茲因被告等人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對於補繳稅捐未能如期於115年5月間完成,據被告李卿后、趙福全之辯護人陳報希望等候國稅局6月間核定繳交稅捐,請求另定庭期宣判等語。是因此部分辯論時已有調查,僅待被告等人陳報,考量本案卷證繁雜,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5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