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交上易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0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宏 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8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業據檢察官明示僅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02、148、368頁),依前開規定,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其餘則非本案審理範圍。

貳、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暨本院量刑審酌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宏(下稱被告)在原審雖表示提出具體賠償方案欲積極彌補所生損害,惟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王玉華間就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調解云云,但實際上被告並無積極洽談和解之舉,且告訴人王玉華透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橋頭分會協助調查被告財產時,發現其於本案事故發生不久後即有變賣名下不動產、汽車之舉,並將變賣所得款項轉往他處,俱未嘗試賠償被害人家屬,足見被告前揭所述僅係為獲取輕判之虛假說詞,內心並無彌補損害之真意,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實屬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併依告訴人王玉華具狀請求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及告訴人王玉華雖質疑被告於案發後有脫

產、逃避賠償責任之情形云云,惟依卷附買賣契約書所載簽訂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24日」(本院卷第60頁),且經證人李春美(房屋買受人)、高禎嬰(承辦代書)到庭陳述可知被告於案發前約1個多月即有意出售名下高雄市○○區○○街000號8樓房地,並確實於本件案發前1日即113年11月24日完成簽約等情綦詳;又參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函覆該房地異動索引資料(本院卷第291、293頁),登載該不動產原本分別設定抵押權予彰化商業銀行(第一順位)、三信商業銀行(第二順位),核與被告所提出借款暨抵押權塗銷資料相符(本院卷第211至241頁),憑此足見被告確非因發生本案事故方始有意出售上述不動產,且買賣所得價金亦多數用以清償原本抵押權債務,尚與常情相符。至被告於本件案發後雖另變賣個人所有汽車、且未將變賣所得併同上述清償房屋抵押債務剩餘款項用以賠償被害人家屬,然本院審酌案發迄今雙方數次洽談,直至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嘗試勸諭調解,始終因雙方對賠償數額意見不一致而未能達成調(和)解,縱令被告日後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仍須由雙方另案民事訴訟案件判定應賠償數額,在此之前苟非有假扣押等相關執行命令,仍難謂被告絕對不得處分個人財產。況被告上述舉措是否涉及損害債權既經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現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則依現有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果有惡意脫產情事,自無從遽為其不利之認定。

㈡原審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被害人楊○淨

)、同條後段過失致重傷(被害人楊台萍)等罪事證明確,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即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斷,同時說明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而減輕其刑,遂審酌其因過失肇致本案事故,造成被害人楊台萍、楊○淨分別受有原審判決所載傷勢,其中被害人楊台萍更受有終身難以回復之傷害,除使家屬痛徹心扉外,亦須耗費勞力、時間及金錢加以照護,犯罪所生損害甚鉅,又考量被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及須負全部肇事責任,與坦承犯行並曾提出具體賠償方案欲積極彌補損害,惟與被害人、告訴人間就賠償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兼衡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及自述智識程度、個人生活暨經濟狀況(原審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業已審酌雙方始終未能成立調(和)解與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採為量刑責任之基礎,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所稱被告惡意脫產之舉既無從證明為真,故徒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昌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宗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