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劉育和
陳桂仙劉宇珊劉宇涵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被 告 君郎安諾
瑪鉲祁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鉲笼菈婻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