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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原金上訴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星諭選任辯護人 羅仁志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星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星諭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8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1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於114年10月2日駁回上訴在案。再衡酌被告所犯危害國家秩序及社會安全,兼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尚屬適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應自114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