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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國審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金仁指定辯護人 秦睿昀義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金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金仁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