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0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郭恒銘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恒銘(下稱抗告人)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下稱甲案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下稱乙案裁定)確定,因抗告人所犯各罪均係毒品行為,罪質相同,是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自應酌情定應執行刑,原裁定合併執行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非難重複性之程度觀察,致實質上抗告人所示處罰遠高於所犯其餘同類型案件,與刑罰公平性似有悖反,亦有過重之情,原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是否妥當,顯存有重大疑義而有重新酌量之必要性,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前述重新定刑既屬一事不再理之法安定性例外情形,應從嚴解釋,必須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被告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特殊例外情形,始足謂之。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甲案、乙案裁定,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6年3月確定,嗣由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經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針對甲、乙二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函覆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函文、甲案、乙案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諸甲案、乙案裁定所載,均係經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向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等規定方為裁定,除可認係抗告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外,且上述2案均已確定,依法自不得僅割裂部分犯罪再與他案定刑,又上開兩案裁定經確定後,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復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除非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被告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特殊例外,自不得就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㈢抗告人於原審主張檢察官應將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一
)編號3至16、18至31所示之罪,與乙案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下稱組合一);將甲案附表一編號1、2、17與乙案附表編號1至4、6、7(下稱組合二),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組合一之首件確定判決為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其確定日為103年10月15日,然乙案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某日至104年1月15日,犯罪日期並非在組合一中首件判決確定日之前。又組合二之首件確定判決為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為103年9月16日,然乙案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
3、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10月13日、編號6、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04年1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4年1月15日,犯罪日期均非在組合二中首件判決確定日之前。抗告人主張應以組合一及組合二聲請重新定刑等語,核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
㈣甲案、乙案裁定,經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
,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況抗告人因上開2裁定,原本即有大幅度調降刑度,而享有相當之恤刑利益,客觀上並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遭受「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將前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實無許抗告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因此,檢察官否准抗告人重新定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
四、綜上,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已經原裁定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且其內容主要係在敘述甲案、乙案裁定應執行刑過重,未就原裁定論斷有何違誤加以指摘,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2年10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1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8日 102年10月17日 103年2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2月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9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3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5月13日至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3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0日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9日 103年4月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1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31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二: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 年4月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4月13日(聲請書載為4 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某日至104年1 月15日(聲請書載為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 年9月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 年9月22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4 年1月15日晚間6 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備註:1.編號1 、4 部分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 2.編號2 至3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