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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抗字第 3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5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儲有成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延長羈押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儲有成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避重就輕之人之本性,恐有逃亡之疑慮,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來函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即原審)准予借提執行,自112年12月4日起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部分,該另案再與他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復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即將於114年7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經原審認被告知悉其有案件待執行,仍在通緝期間犯下本案,而本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益徵被告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爰裁定被告自前開另案執行完畢之日即114年7月31日起,繼續羈押至114年9月23日止。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逃亡可能,且裁判確定前,應推定被告無罪,此為國際認定的人權推論。㈡被告罹患心血管之疾病,曾被發病危通知,身體狀況不佳,無逃亡可能,且羈押場所環境甚惡劣,並不符合被告身體狀況醫療,請准讓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乃提抗告,請撤銷原裁定,重新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著有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又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及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原裁定以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所犯擄人勒贖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避重就輕之人之本性,恐有逃亡之疑慮,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3月。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2年6月,再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確定之有期徒刑,即將於114年7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經原審訊問被告後,參諸卷內相關證據,認被告知悉其有案件待執行,仍在通緝期間犯下本案,而本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益徵被告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前開另案執行完畢之日即114年7月31日起,繼續羈押至114年9月23日止。是原審裁定已詳細勾稽被告經另案借提執行,刑期即將屆滿,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繼續羈押之事實,並敘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本院核閱案卷,認無違法或不當,自應維持。從而,抗告意旨執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中所執個人身體健康看守所環境惡劣等因素,尤非羈押與否所應考量之因素,其抗告為無理由。

五、綜前所述,原審參酌全案相關事證,針對被告犯罪情節之具體情狀及訴訟進度,詳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有效行使需求及羈押干預人身自由之程度,並已敘明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尚無從以命具保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核均甚妥適,難認違反經驗、論理及比例原則,所為繼續羈押之裁定核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