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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抗字第 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57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郭建成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羈押裁定(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354、5809、8897、10015、100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郭建成(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起訴前即坦承犯行,且與在外之其他共犯並不熟識,又無聯繫方式,並無勾串或滅證之可能;而同案被告古政賢於起訴後即獲得交保,被告卻被認為有逃亡之虞,僅因前曾兩度遭檢察官通緝,但該2次通緝經歷,其中一次是在北部工作,未能收到開庭通知,但之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一次在住處也沒收到通知,且另行前往警局報案時,亦未被告知已經被通緝,可見被告確實沒有逃亡之故意。為此求予撤銷原審羈押之裁定,改以具保、責付之替代性處分,以維人權等語。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含嗣後之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執行或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再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到案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須審查者,應為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賴此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之必要;是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亦不要求確信有罪之心證。

四、經查:㈠被告經原審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參,

顯見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前因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

詐欺及洗錢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101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現上訴本院審理中,有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且依該判決所載,被告坦承被訴在113年8月間之2次加重詐欺與洗錢犯行,且該案在113年12月13日就已經起訴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此有上開前科表可參,而被告竟旋於114年2月間再行加入本案之不同詐欺集團,並為本案被訴多次詐欺犯行,顯未因遭偵查起訴而收斂、停歇,可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此與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或是否能與本案共犯再行取得聯繫無關,是上開所辯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本案被告在詐欺集團內擔任第2線車手,於本案中被訴詐騙之

被害人達7人(起訴書附表二、三合計),若未對被告施以羈押,實難有效防免被告再犯。質言之,為防衛社會安全,防止被告再犯,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達成防止其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效果,應認羈押被告係維持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堪認確有對被告羈押之必要性。

㈣被告確曾於112、113年間經檢察官通緝,此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可參,究被告前案於113年間遭通緝之緣由,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未到案執行所致,則本案被告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罪,可以預見將來所受刑之宣告遠重於前開公共危險案件,益徵被告將來畏懼重刑而逃亡之機率甚高。

㈤綜上所述,原審法官於訊問被告後,審閱全案及相關事證,

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重大,並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4年9月20日起羈押3月,乃為原審法院就案件具體情形依法裁量職權之行使,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裁判案由:裁定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