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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仲祐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仲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仲祐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