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樹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停止強制治療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妨害性自主案,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強制治療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強制治療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03號裁定繼續執行強制治療,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7日延長3年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3號裁定書可按。茲審酌卷附彰化基督教醫療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函及其於114年度第13次(114年5月19日)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紀錄之評估結果,認檢察官主張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必要,核屬有據,爰裁定停止本件強制治療之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