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柏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柏豪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