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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乘機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三、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五、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六、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乘機性交)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保證書、接納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屏東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屏東監獄Stat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屏東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屏東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教誨紀錄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00號判決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