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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5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THI SOI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HI SO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THI SOI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