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01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000年度侵上訴字第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570號核准之法務部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口名簿、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輔導紀錄表(妨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教誨紀錄表(妨性)、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 Static-99 an
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