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01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六、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前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軍侵上訴字第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620號核准之法務部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輔導紀錄表(每月一次)、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高雄監獄個案輔導記錄、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軍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所載之A02。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