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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建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變更刑期為5年1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4236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