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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再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譚浩然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譚浩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再審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譚浩然(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02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檢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於再審書狀未提出再審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再審理由,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