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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0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玉婷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826 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玉婷(下稱被告)將於今年10月底搬離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現住地址,搬入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11樓之1新址。因簽完約就必需立刻辦理戶籍遷出,否則房東不退還押租金,爰請先行解除被告之限制住居,等被告搬好家,遷好戶籍,再向法院陳報等語。

二、惟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裁定

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4號裁定在卷可考(該卷第57頁)。

㈡聲請人就本件聲請緣由,僅泛稱其即將搬移至上開新址,但

未提出任何可憑之證據資料。經本院依其聲請狀內所記載之電話多次向聲請人查詢相關事項,亦無人接聽,有書記官製作之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且至114月11月24日為止,被告仍未將戶籍遷往上述其所稱新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可考(本院卷第13至15頁)。是以本院尚難核實其聲請事項之真偽及有無必要性。又受限制住居之被告任意變更限制住居所,將影響司法文書之送達及轄區警員之查察,被告在未檢具任何事證之情形下提出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青怡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