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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俊雄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40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俊雄(下稱聲請人)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00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審理中,然經過查證,足以認為審判長唐照明執行職務有不公正的事實,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方知此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更換審判長唐照明、受命法官林家聖云云。

二、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現由系爭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案件卷宗查閱屬實。又聲請人雖請求審判長唐照明、受命法官林家聖迴避審理系爭案件,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可資釋明系爭案件之審判長唐照明、受命法官林家聖有何等情事,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