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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4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宗穎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7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03號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準備程序、113年9月4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者,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宗穎(下稱被告)為審視本案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13年9月4日庭審過程,以保障被告權益,請求付予該準備程序、審理庭之完整全程錄音檔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部分,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