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瓊瑩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民國114年3月3日高分檢卯114執聲他42字第1149004042號)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瓊瑩(下稱受刑人)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為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之裁定理由僅將異議人所犯之罪名、時間,及其中一罪與其他無任何關聯之罪,載明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予以綜合判斷而已,並未詳列異議人所犯之罪責相當如何評價及所載評價如何?故上開裁定如何正當、正確行使該刑罰之裁量權,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且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並未檢視異議人各該刑罰目的等事項何以無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108、1599等號裁定意旨所示之例外情形,逕認本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而否准異議人具狀之聲請,故檢察官依系爭裁定執行顯有不當,請准予分別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尚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聲請狀就附表所示12罪,
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並於110年10月19日確定,並由高雄高分檢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8日指揮執行系爭裁定。嗣受刑人於114年2月24日向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狀,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經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3日以高分檢卯114執聲他42字第1149004042號函覆略以:系爭裁定已就數罪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無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所稱之例外情形,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得再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予以否准受刑人請求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高分檢114年度執聲他字第42號卷及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337號卷查核無誤,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受刑人以其向高雄高分檢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遭否准,
然因系爭裁定之定刑結果過重,故予以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再次審酌附表所示各罪所犯之罪名、時間、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予以綜合判斷,詳列異議人所犯之罪責相當如何評價及所載評價如何,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惟依首揭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其逕行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又本件受刑人雖於114年2月24日向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狀,請求重新定刑,然系爭裁定既已告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原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以前揭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並無違誤或不當,受刑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本件高雄高分檢檢察官函覆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既無違誤或不當,受刑人對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受刑人逕向本院提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併駁回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