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文彥選任辯護人 蔡亦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文彥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8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賴文彥聲請付與如附表所載之卷證影本,經核尚無「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形,爰准許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前述卷證影本,但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免觸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表:
編號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1 被告賴文彥113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坊警偵字第11330898300號卷第3-5頁) 2 被告賴文彥113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坊警偵字第11330898300號卷第7-14頁) 3 被告賴文彥113年5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73號卷第38-39頁) 4 被告賴文彥114年2月7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82號卷第55-57頁) 5 被告賴文彥114年2月7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82號卷第61-73頁) 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73號卷第6-7頁) 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3頁) 8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坊警偵字第11330898300號卷第25頁)附件(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