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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6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6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亞聖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民國114年7月3日執行指揮之命令(高分檢卯114執聲他157字第11490128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亞聖(下稱受刑人)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法院各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嗣經鈞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因貴院系爭裁定僅酌減6個月,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受刑人因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3日以高分檢卯114執聲他157字第1149012854號函(下稱本案否准函)否准受刑人之請求。惟檢察官並未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行類似,且系爭裁定僅酌減6月,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重新定刑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狀。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撤銷本案否准函之執行指揮,命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向鈞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法院各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等情,有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受刑人主張系爭裁定所示各罪應重新定刑,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以本案否准函否准受刑人之請求,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受刑人固以前詞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本案否准函之執行指揮不當云云。然依上開刑事大法庭之見解,本案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且系爭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並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謂:「…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是本件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況,本院自不能以受刑人主觀上之期望,即認檢察官本案否准函文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

五、綜上所述,系爭裁定既然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本案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況;是受刑人主張系爭裁定應重新定執行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以本案否准函,否准受刑人更定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不當,受刑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