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熊凱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宣告刑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之記載,應均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宣告刑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