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4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洪華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3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華糠(下稱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09號(下稱A裁定,共4罪,見附表一)、103年度聲字第810號(下稱B裁定,共12罪,見附表二),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下稱C裁定,共5罪,見附表三)定應執行刑裁定,分別定有期徒刑10年6月、17年6月、6年2月,接續執行長達34年2月,顯然過苛,罪責不相當,應將A、B、C裁定包括視為一體,且A裁定中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4年6月間,適用舊法定執行刑上限20年,則以A裁定中如附表一編號4之確定判決日期即101年4月24日為基準,將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3、4,及B裁定、C裁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上限是20年,再與A裁定如附表一附表編號1、2曾經定刑之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至多只需要執行20年6月,此重新定刑對受刑人有利,遂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遭檢察官以114年9月4日高分檢子114執聲他230字第1149017486號函否准,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如在該日期之後所犯,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以後所犯之罪,如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仍依上述法則處理,並與前定執行刑接續執行,且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所定執行刑不得逾30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舊法為20年)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意旨參照),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A、B、C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7年6月、6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A、B、C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之標的,係受刑人於A、B、C裁定均經確
定後,另於114年9月2日具狀向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請求就A、
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於111年9月4日以高分檢子114執聲他230字第1149017486號函覆礙難准許而否准其聲請等情,有卷附高雄高分檢函文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聲請重新定刑之請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㈢刑法第5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有期徒刑之定執行刑上限為20年,修正後則為30年,藉以與廢止舊法連續犯之規定相配合。則於首先確定之判決前所犯之數罪而符合併罰規定,其中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者,該定刑基準範圍內之數罪始得依比較新舊法結果,就有期徒刑之定執行刑適用較有利之20年舊法上限。惟定刑之基準及範圍,並不許主觀任擇,仍應符合刑法第50條所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要件。受刑人所犯A、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且B、C裁定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之定刑基準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98年4月14日)以後,是A、B、C裁定之定刑基準日與數罪範圍均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分別聲請。而A、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中,A裁定中如附表一編號3、4之犯罪日期固於95年7月1日前,與之併罰定刑之數罪固得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然依前揭說明,得與之併罰定刑之數罪並非得任意擇定,受刑人請求另擇判刑確定之日為定刑基準,重新組合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合,即非有據。又A、B、C裁定各所酌定之應執行刑,已考量各罪罪名、犯罪時間等情狀而為相當之恤刑,尚難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至A、B、C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結果,雖達有期徒刑34年2月,但此要與94年2月2日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無涉,刑法亦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尚不得以此結果即認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A、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既非基於恣意,且A、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均在各附表首先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為裁定,並已分別確定,均發生實質確定力,所示各罪於裁定確定後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刑基礎已經變動,其接續執行客觀上屬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自無許徒憑受刑人己見任擇其中數罪重新搭配組合,請求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
四、綜上,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就A、B、C裁定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無違。聲請人對於檢察官上開否准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附表一】A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97年8月6日16時57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24號 98年4月14日 同左 98年4月14日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年2月5日 高雄地院98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 98年5月26日 同左 98年7月27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另併科罰金) 92年8月間某日至94年6月5日 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 97年6月23日 同左 99年5月20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4年5月初某日至94年6月8日 高雄高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號 101年3月14日 同左 101年4月24日【附表二】B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0年1月6日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848號 100年4月29日 同左 100年5月24日 ①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③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99年6月16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 101年8月3日 同左 101年8月28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年3月間某日至100年1月6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另併科罰金) 99年6月初某日至99年9月29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訴緝字第40號 101年6月28日 同左 101年8月22日 5 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0月 99年9月29日 6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7月 99年9月22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年9月14日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 102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8號 103年3月13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99年11月24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年12月16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9月24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12月11日至99年12月12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11月12日【附表三】C裁定即高雄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1年4月23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簡字第4399號 101年9月25日 同左 101年10月16日 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另併科罰金)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另併科罰金) 100年底某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 101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0號 104年3月12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另併科罰金) 100年1月間某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另併科罰金) 101年4月23前某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 101年3月間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