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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9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8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翁世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助敬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岷字第3554號執行指揮書」。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本案於民國114 年11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惟觀諸原裁定理由,已足認原裁定案由欄關於案由、執行機關暨指揮書字號等記載,僅屬與誤寫、誤算相類似之顯然錯誤,且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