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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更三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澎生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昀庭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369號、106年度偵字第7701號、106年度偵字第9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辛澎生部分,暨楊昀庭被訴對謝嘉康發展組織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辛澎生、楊昀庭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辛澎生於民國00年0 月00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上校參謀長,於97年11月15日以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退伍;被告楊昀庭為第三人陳明「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前配偶(兩人已於民國98年9月14日離婚);另謝嘉康(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辛澎生之軍中學弟,前係空軍防空砲兵第953 旅上校旅長、並歷任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及勤務連上校參謀長與上校副指揮官,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防空作戰管制中心上校主任、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上校副指揮官、上校指揮官與少將指揮官、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少將副指揮官等重要軍職,106 年

5 月11日調任空軍司令部少將委員(現已退休)。㈡中共軍方之總政治部聯絡部(下稱總政)為大陸地區軍事機

關,下設聯絡局、調查研究局、邊防局及對外宣傳局等單位,主要負責進行調查研究外國軍隊政治情況、對台宣傳關於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之政策主張、與敵對勢力的心戰策反陰謀活動、瓦解敵軍等工作。總政在上海市設有分局,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下稱上海第七辦公室)名義對外進行各項工作,負責蒐集我國軍事情報、策反我國國軍等任務,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趙明係總政派駐上海第七辦公室官員,並負有對台工作(含情蒐)任務。陳明於92至93年間至大陸深圳地區結識趙明,趙明遂主動與陳明聯繫往來,二人熟識後,趙明即向陳明表示,希望陳明可以介紹臺灣軍方現役或退役人員,以便和臺灣軍方建立關係,陳明明知趙明係為執行總政情報工作,竟仍應允。陳明思及時任空軍飛彈指揮部上校參謀長之友人辛澎生可符合趙明之要求,即利用96年間某日與辛澎生見面機會,向辛澎生表示可以安排至國外第三地與中共軍方人員見面,且會負擔一切旅遊費用,經辛澎生同意後,陳明即居間引介辛澎生及家人,與陳明及楊昀庭一同參加韓國旅遊之套裝行程(機票及旅遊費用均先各自刷卡),於96 年9月22日至25日出境至韓國遊玩。陳明於行前

一、二週即先通知趙明有關辛澎生之身分背景,並敲定雙方於韓國見面之時間。陳明、楊昀庭及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至韓國後,趙明隨即與2 名不詳人士同至韓國與辛澎生見面,除招待辛澎生家人二日晚餐,另由趙明致贈辛澎生及其配偶酒類、絲巾等物作為見面禮,席間趙明並詢問辛澎生目前服役狀況及臺灣部隊的士氣及訓練戰力等情形,惟辛澎生並未具體回答,事後趙明又交付辛澎生費用若干,以作為辛澎生及家人在韓國旅遊花費使用,辛澎生收受之。陳明與辛澎生結束韓國旅遊行程回國後,趙明即利用陳明至大陸之機會,交付人民幣若干作為招待陳明及辛澎生等一行人至韓國旅遊之費用。陳明事後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返還辛澎生先行支出之旅遊費用,並轉達趙明希望再次招待國外旅遊等情。嗣於97年間,陳明先告知辛澎生可安排至印尼峇里島旅遊行程,再與趙明見面,並招待旅遊食宿費用。辛澎生明知趙明係總政人員,如此接連攏絡招待舉動,顯違常情,竟仍予以同意。陳明及辛澎生先各自刷卡支付同行親友機票旅遊費用後,於97年7 月10日至14日一同出境至印尼峇里島旅遊。期間趙明又偕同二名不詳姓名男子前來與陳明及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一行人會晤並招待餐宴,返國後,陳明利用至大陸機會,由趙明交付本次旅遊費用人民幣若干,陳明返國後兌換成新台幣,再返還辛澎生預先刷卡支付之旅遊費用。

㈢被告辛澎生、楊昀庭及陳明等人,均明知現階段兩岸仍處於

軍事對抗之狀態,且趙明及其部屬等人之目的在於蒐情、刺探機密、發展組織等工作,如與渠等合作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詎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單獨、或共同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98年初,陳明向辛澎生轉達趙明有意多方認識臺灣軍中朋友,希能邀約現役軍人出國旅遊、接受招待等情,辛澎生明知趙明係總政人員,且曾向其詢問臺灣軍中狀況,竟仍與陳明基於前述之犯意聯絡,在98年3、4月間主動邀約軍中舊屬謝嘉康(時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 旅上校旅長)於98年7 月30日至8 月4 日出國至泰國普吉島旅遊。謝嘉康同意後,辛澎生即將謝嘉康軍中職位階級及學經歷等資料告知陳明,由陳明連同旅遊行程等一併轉知趙明。出國前,辛澎生僅告知謝嘉康在泰國會見到陳明之大陸友人,該友人有軍方背景等情。一行人至泰國普吉島後,趙明果偕同部屬等人前來與陳明、楊昀庭、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及謝嘉康(含其配偶楊淑蕙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見面並招待餐宴,旅遊期間,趙明、陳明、辛澎生及謝嘉康等4 人相約打高爾夫球,陳明在球場明確告知謝嘉康,趙明具有大陸軍方之身分。打球結束後,趙明又招待一行人用餐。旅遊結束返國後,陳明循前例前往大陸,由趙明交付人民幣若干,以作為本次旅遊費用。

2.楊昀庭因前配偶陳明先後安排辛澎生及謝嘉康等人與趙明認識,進而與趙明熟識。98年9 月14日,楊昀庭自行與趙明聯繫,並以免費招待參觀大陸上海市之世界博覽會名義(下稱上海世博),安排辛澎生及家人(含其配偶及子女1 人)、謝嘉康家人(謝嘉康因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未能成行,計有其配偶楊淑蕙、父母及子女2 人)於99年7 月8 日至13日前往上海市。參觀期間,趙明除招待食宿並各項旅遊費用外,另贈送辛澎生及楊淑蕙大陸地區酒類、世博紀念禮品等物,以此方式繼續攏絡辛澎生及謝嘉康等人,事後楊昀庭另交付辛澎生預先刷卡之機票費用(謝嘉康家人費用部分均由楊昀庭支付)。

3.99年8月間,楊昀庭、辛澎生2人承前犯意聯絡,由辛澎生邀約謝嘉康(時任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正規班上校學員)出國至馬來西亞旅遊,並表示謝嘉康及同行家人旅遊費用均可由渠等安排,且趙明也會去馬來西亞見面,辛澎生並特別告知「謝嘉康不要想太多,不要踩紅線,這是原則」等語。謝嘉康明知趙明為總政人員,數次免費招待出國及食宿等旅遊費用,顯違常情,竟仍予以答應,楊昀庭隨即與趙明聯繫,再次招待謝嘉康及其家人於99年8 月1 0 日至14日前往馬來西亞旅遊。期間趙明等總政人員又與辛澎生(及配偶)及謝嘉康(含配偶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會面並招待餐宴,致贈不詳禮品、旅遊費用。旅遊結束回國後,楊昀庭再另行歸還辛澎生預先刷卡支付之機票等旅遊費用(謝嘉康及家人部分,均由楊昀庭先行支付)。謝嘉康及其配偶楊淑蕙返台後,因認出國屢屢與「趙明」等大陸地區人士會面,尚有不妥,乃向楊昀庭表示日後不便再出國乙節而未遂。

因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均係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而涉犯修正前同法第5條之1第1項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辛澎生、楊昀庭之供述、證人陳明、謝嘉康、楊淑蕙之證述,及其等自95年起之出入境紀錄、被告辛澎生之美金兌換紀錄、被告辛澎生及謝嘉康之退役人員電子兵籍資料、自謝嘉康住處扣押之行動硬碟內所列印之上海世博、馬來西亞旅遊期間所拍攝合照、扣案被告辛澎生及謝嘉康受贈之大陸地區酒類、世博紀念禮品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辛澎生、楊昀庭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分別前往韓國、印尼峇里島、泰國普吉島、上海、馬來西亞旅遊之事實(各次旅遊參與之人,如公訴意旨所載)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犯行,被告辛澎生辯稱:

伊純粹是出國旅遊,過程中所接觸之大陸人士都是做生意的,沒有任何目的、企圖,亦未加入中共任何組織,更無危害國家、社會而發展組織意圖,出國旅遊費用均是自己刷卡付款,之後也未收到任何補助款,僅從陳明得知趙明是他在大陸做生意的朋友,不清楚他是大陸軍方人士,也未邀約謝嘉康出國,是聊天聊到旅遊事情,謝嘉康有興趣就一起去等語。被告楊昀庭辯稱:伊當時前往上海旅遊,是要帶女兒去北京學二胡,剛好那年上海有辦世博,想帶女兒去參觀世博,因與楊淑蕙有互動,就問她要不要帶小孩一起去,後來又邀請被告辛澎生一家前往。另因之前大家去泰國時玩得蠻高興的,有聊到謝嘉康畢業的時候有一個假期,要不要一起出來玩,那時候大家都說好,就約去馬來西亞玩。另伊有投資大陸人士張景皓經營之公司,該公司每年會給考察費和股東福利,只要提供轉帳證明、電子機票單據等資料,即可核銷,上海世博旅遊那次,就由其報銷所有住宿費用。去馬來西亞那次,有跟楊淑蕙說旅遊團費(包括機票、所有旅費)的收據給伊,由伊拿去申報,嗣後未將補助給楊淑蕙。另伊出國僅有告知張景皓,並不清楚趙明身分、背景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辛澎生前於96年8月16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

參謀長,於97年11月15日以同職退伍。謝嘉康為被告辛澎生軍中學弟,前於96年9月1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旅上校旅長,於98年9月1日起於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擔任上校學員,99年8月20日起接任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及勤務隊上校參謀長等情,有退役人員電子兵籍資料、個人電子兵籍資料可參(調查卷第8頁背面、第18頁)。又被告楊昀庭為陳明前配偶(兩人已於98年9月14日離婚),被告辛澎生與楊昀庭,於上開時間分別前往韓國、印尼峇里島、泰國普吉島、上海、馬來西亞旅遊(各次旅遊參與之人,如公訴意旨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明確(本院更三卷第297至299頁),核與證人陳明、謝嘉康、楊淑蕙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原審訴二卷第40至64頁、66至83頁、156至178頁)、並有其等出入境紀錄(調查卷第10頁、22至2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再者,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趙明真實身分為何,證人陳明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他自稱為中共總政人員等語(偵一卷第137頁)、他跟我說是上海市政府官員等語(本院更二卷第362頁),另經本院向國家安全局函詢結果,亦認其係中共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第七辦公室官員等情,有國家安全局112年10月25日韌定字第1120008591號函文在卷可參(本院更二卷第299頁),亦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

㈡公訴意旨固稱:陳明於調查及偵查中坦承有為中共總政人員

趙明引介被告辛澎生及謝嘉康,並分別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陪同辛澎生及謝嘉康出國並與趙明等總政人員見面,事後並向趙明收取旅遊費用,交予被告辛澎生等事實。然因證人陳明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調查局製作筆錄之前,調查官就說我把這個筆錄做完,絕對沒事,他有跟我說他和檢察官研究過這個案子,我沒有事,當時調查員希望我順著他們的話題走,我是在心存恐懼之下做筆錄,做筆錄當時是被判定有罪,有罪的那種延伸讓我有恐懼感,所以他們往哪條路走,我就往哪條路走,雖然沒有硬性要求我做什麼,但我聽的懂他們的意思是要辦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我要配合,做筆錄時很多話我說都記不得,他們非要把筆錄寫成那樣,趙明沒有特別強調要我幫忙介紹軍方身分的朋友,當時找被告辛澎生前往韓國時,沒有跟他講趙明是軍方或官員,只說有大陸朋友會去旅遊。前往泰國普吉島旅遊,是謝嘉康休假來台中玩,我們在麻將桌上,我邀被告辛澎生前往,被告辛澎生和謝嘉康當場表示可以一塊去。另我們前往韓國、峇里島、普吉島共3次,都是各自刷卡,趙明只有補貼我一次2萬元,我沒有再拿給被告辛澎生,之前筆錄寫我有給他們,其實是我A下來了,沒有給等語(原審訴二卷第155、156、158、159、160、164、169、170頁、本院更二卷第362頁),是陳明針對趙明有無要求引介軍方朋友與其認識,暨其與被告辛澎生出國前往韓國、峇里島、普吉島後,有無向趙明收取費用再交予被告辛澎生等節,先後所述均有差異。然查:

1.陳明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經全程錄音、錄影,經原審勘驗其於106年5月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受詢問之錄音光碟結果,其中陳明與調查員曾有以下對話內容:

⑴錄音檔時間顯示10分8秒時起,調查員甲:「進入一個主題,

據本案調查,你是於92,差不多98年間,曾經引介當時空軍飛彈指揮部上校參謀長辛澎生到第三地會晤中共官員,那詳情是先把你帶辛去的那三次,先把他大概簡述一下,然後我會,等一下後面題目會,這題目是做球給你,就是讓您一開始就坦承講,而不是我去逼你講,就是一個做球給你,我希望你會回答說,是,然後怎麼樣怎麼樣…這三次都是跟趙明嗎」、陳明:「都是趙明」、調查員乙:「要寫到那麼細嗎」、調查員甲:「不用,不用那麼細。不用參考,就徒刑緩起訴,ok,有這麼一件事這樣好」、「就是這三次,你帶他去這三次的大概過程,然後後面我會,這題是讓您坦白用的,然後後面會有三題是這三次的詳情是怎樣,那個時候再來詳細講,您放心我這邊會幫你整個弄漂亮一點」(原審訴卷一第310、389頁)。

⑵錄音檔時間顯示30分15秒起,調查員:「(朗讀筆錄:軍方

現役或退役的朋友,帶至國外第三地跟他們碰面)是不是?(朗讀筆錄:與趙明、中共官方人員會晤,接受招待)」、陳明:「這個」、調查員:「就是這個旅費啊」、陳明:「因為我剛剛說不一定的原因在哪裡呢?有些事情是我們安排好,要出國玩,那我會告訴他,我們要去玩,要不要碰?要碰就碰。那你說碰了以後,這個錢,我們本來自己要出啊,叫人家出這個錢沒有意思,那有時候人家會招待請我們吃飯,這是很正常的,我在跟你講實話」、調查員:「我知道,就是說你們本來要出去玩」、陳明:「因為你可以自己看我們的刷卡單」、調查員:「就一起到那邊來碰,這樣子」、陳明:「對,對」、調查員:「那像那個,辛,他30幾萬應該就是那邊…」、陳明:「他那錢的事,我真的不曉得」、調查員:「你比較不清楚,是不是」、陳明:「我真的不知道,因為這個東西,我把你介紹給他,你們中間如果有任何交流,其實我不應該知道」(原審訴卷一第310、399、401頁)。

⑶錄音檔時間顯示59分8秒起,調查員:「那錢也許你沒看到,

通常給錢會私下給,當然也有現場大喇喇給紅包的,說『這事給你在這邊的旅遊的補貼費用,算是一點小禮』,也會有,狀況不一而足,不一定,那這些小細節要你幫我看看,等一下我們會三次會面的過程我們會細談,我不是針對你」、陳明:「我一直都明白,只是我...」、調查員:「我希望你幫我瞭解說辛澎生在這三次他的表現是怎麼樣...」、陳明:「明白」、調查員:「有人第一次去,去完回來,『啊,不要再來找這個』,他還去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還自己帶人去,那這就是我為什麼今天要辦他的原因,那我是希望前面三次您要跟我坦承一下說他這三次的心路歷程」、陳明:「我沒有,我心裡面壓根沒有對你不坦承」、調查員:「我了解」、陳明:「一方面時間久遠,二方面這個錢這個東西我不能夠羅織人家」、調查員:「我知道」、陳明:「如果說我真的沒有看到,你硬逼著我說好像有給錢,好像,光是這個好像就不太...」、調查員:「我知道」、陳明:「這個不應該是這樣子」、調查員:「那你可以用另外一種方法講,就我對趙明的了解,他應該會私下給他一些什麼金錢上的報酬,但我沒有親見到,可以這樣講,你就說趙明,你了解的趙明嘛」、陳明:「嗯」、調查員:「趙明大陸人又沒有關係,那至於辛是不是,那是您的推測嘛,就你對趙明的了解」、陳明:「我被你賣了,好吧你就這樣寫」(原審訴卷一第313、411、413頁)。

⑷錄音檔時間顯示2時12分8秒起,調查員:「那依照我的經驗

,通常撤的時候,他會跟辛約譬如說再聯絡」、陳明:「再見面」、調查員:「不是,他們可能私下會碰個面,給他東西」、陳明:「不知道」、調查員:「這你就不知道了」、陳明:「因為我們不住同一個飯店,照理講這個機會不大」、調查員:「還是說這兩個餐會的時候,他們有私下有碰面的機會,有塞東西給他」、陳明:「這個我不敢用猜的」(原審訴卷一第313、449頁)。

⑸錄音檔時間顯示2時54分25秒起,調查員:「…8人印尼峇里島

,一個人3萬,估計約24萬,事後還給你多少補貼?」、陳明:「記不起來了」、調查員:「你大概算一下」、陳明:「我現在想是不是他給我補貼後,我有沒有給辛澎生?我忘了,因為機票是他們各自刷的,我也沒有,這個環節就是說…」、調查員:「這次是各自刷的嗎?對不對?」、陳明:「都是各自刷的啊」、調查員:「那不對啊,不能這樣,不能說全部你刷的,是各自刷你再拿給他的?」、陳明:「各自刷我再給他」、調查員:「…(朗讀筆錄:這次旅費是各自刷卡,事後趙明匯給我,我再交予辛澎生)這樣才對,…(朗讀筆錄:這次一行8人赴印尼峇里島費用是我跟辛澎生各自刷卡支付,事後趙明將旅費補貼給我,我再交予辛澎生,金額每人3萬多,總計約24萬)」(原審訴卷一第313、46

5、467頁)。⑹錄音檔顯示3時52分49秒,調查員:「他會跟你講他的事情嗎

」、陳明:「講他的什麼事情」、調查員:「所以你都沒有跟他聯絡嗎?你要帶他出國去總是要瞭解他吧」、陳明:「我並沒有想要做謝嘉康的工作,這樣講」、調查員:「喔」、陳明:「那我多了一個軍中的朋友,我也很樂,照理講我應該要…」、調查員:「趙明也開心」、陳明:「我有跟趙明講我認識這麼一個人,但是趙明也沒有任何的說法,因為他也不瞭解我瞭解多少」、調查員:「但趙明一定要有興趣才對啊」、陳明:「一定有興趣他會跟辛澎生聊嘛」、調查員:「他直接跟辛澎生講」、陳明:「我不知道,這一點我就不知道,因為我沒有辦法跟他聊什麼,我不太瞭解」(原審訴卷一第313至314頁)。

⑺錄音檔顯示3時54分50秒起,調查員:「謝嘉康去之前,知不

知道會有趙明這號人物」、陳明:「我就不知道辛澎生跟他怎麼說」、調查員:「碰了趙明之後,謝嘉康的反應是什麼?怎麼會有這號人物來」、陳明:「他沒有驚訝,我現在回想起來…」、調查員:「這等一下,詳情我們等一下再講,這裡我是先跟你預告,碰到那天趙明來了,坐下來,謝嘉康、辛澎生、你、趙明,那個場面是什麼場面,謝嘉康是『啊,怎麼有這回事?怎麼沒先跟我講』還是很自然?都知道他是誰了?陳明:「知道」、調查員:「知道對不對?好,我就是要你這句話」。陳明:「知道是官方的人…」、調查員:「知道嘛,那就是辛要跟他講,如果沒講,這樣給他帶出去實在太不道德,我講實在的」、陳明:「知道,一塊出去玩,他可能不知道我們可能會跟所有旅費的差旅是我們結帳,他可能不知道,因為出去的時候每個人都是自己刷機票,回頭我再來結帳,至於辛澎生那一部份是誰給他的,我有沒有給他我現在想不起來」(原審訴卷一第314頁)。

⑻錄音檔時間5時42分36秒起,於陳明表示:趙明是派駐上海市

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官員,要認識辛澎生、謝嘉康之目的是交流、交朋友等語後,調查員:「當然是交朋友沒錯啦」;陳明:「事實上是…」;調查員:「表面交朋友…」;陳明:

「你要這種文字,一定要檢察官看得下去(笑)」;調查員:「表面是交朋友啦,但是骨子裡的確也是…我們要的不是交朋友這三個字」;陳明:「我當然知道,當然知道」;調查員:「好啦,這樣寫。(指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向我表示是想『交朋友』,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用這種字眼可以嗎?」 陳明沈默未答;調查員:「這對你無妨,因為前面好像也是這樣寫阿」;陳明:「這個就是關鍵字啦。(笑)」;調查員:「前面那個…我們也是有問這一題阿,我知道他們是想要吸收現役軍人阿,發展組織阿…」;陳明:「就是這個關鍵字,讓我十個月…」;調查員:「唉唷,要不是寫這個,你可能不止這麼簡單耶,沒有緩刑阿」;陳明:「唉…是關鍵字」;調查員:「(指示繕打筆錄),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後面我讓你講,就是…對你有利的話啦,這邊我主要想寫辛澎生啦,那你先寫,寫完我們再看。(指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向我表示是想和辛澎生、謝嘉康等人『交朋友』,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而辛澎生也是基於跟我同樣的想法去邀約軍中同袍謝嘉康赴境外與趙明會晤。你要不要抽煙?不用?」陳明:「這個也不算… 有組織未遂嗎?」調查員:「你放心啦,你的部分…我會跟檢察官那個…」;陳明:「OK。有算組織嗎…」調查員:「你說你不知道他的目的其實也不太合理,因為你前案都講清楚了,所以你說不知道也有點不合理啦,你放心我會…」;陳明:「不是,我剛剛有請教他,如果…」;調查員:「你是說既、未遂的部分?」陳明:「對」;調查員:「無妨,你前面的…」;陳明:「未遂是那麼輕,那既遂呢?很可怕…」;調查員:「既、未遂其實沒有差很多,重點是你這個行為,既、未遂的判定,這當然有一定的認定方法啦,我們不用去細究,我也已經跟檢察官討論過了,我為了你的部分跟檢察官討論了很久,我只能說你今天這樣的表現,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啦,我會建議檢察官以後案…不,前面那個案子的判決來吸收你前面的行為,你把新的部分講清楚就好了,這檢察官是有審酌空間的啦,等一下會去檢察官那邊,就…怎麼講,就照我今天跟您一路這樣鋪排的一樣就好」等語(原審訴卷一第317至319頁)。

2.觀之前述製作筆錄詢問過程,調查員於甫對陳明製作筆錄之初,即向陳明告以題目是做球給你,希望你回答是,這邊會幫你整個弄漂亮一點,並提及徒刑緩起訴等語。末再向陳明表示其於前案如未供稱趙明之目的是要吸收臺灣現役軍人,發展組織等語,就不會只判有期徒刑10月及諭知緩刑,嗣再強調本案主要是要寫辛澎生,並對陳明所為「趙明要認識辛澎生、謝嘉康之目的是交朋友」之供述,未依其原意繕打筆錄,反而指示記載為「表面上是想交朋友,但實際是想吸收現役軍人,發展組織。而辛澎生也是基於同樣的想法,去邀約謝嘉康赴境外與趙明會晤」,同時告以陳明今日表現沒有問題,已與檢察官討論,會建議檢察官將本案與前案視為同一案件。依調查員前述詢問方式,明顯可讓陳明知悉本案主要欲偵辦者,為被告辛澎生違反國安法發展組織一事,若其配合回答表現良好,將可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好處。

3.就被告辛澎生與陳明至前述地區旅遊過程,有無收受趙明給付旅遊補助等節,陳明初係稱費用由自己負擔,未要求人家出錢等語,後雖改稱趙明有給予補貼,然就有無將費用轉交予被告辛澎生等節,仍表示無法記憶,對此未見調查員記明筆錄,反而持續詢問:是否各自刷,你再給他等語,待陳明回覆:各自刷我再給他等語,始將此內容繕打於筆錄之上,惟當後續調查員另向陳明詢問謝嘉康是否知悉趙明身分時,陳明就前已回覆事項,又再重稱:「至於辛澎生那一部份是誰給他的,我有沒有給他我現在想不起來」等語,由此陳明先後於不同問題,均曾表達無法記憶是否曾將旅遊費用給予被告辛澎生等節,可認其於製作筆錄當下對此確實記憶模糊,是其一度所陳:「各自刷我再給他」等語,應係見調查員未依其原意記載,僅能順應詢問加以回覆。

4.就趙明是否曾私下與被告辛澎生聯絡,或於旅遊過程給予被告辛澎生金錢費用等節,陳明均稱並未看到,也不瞭解等語,其中甚至提及:「因為我們不住同一個飯店,照理講這個機會不大」等語,此部分均屬對被告辛澎生有利事項,未見調查員如實予以記載,反而就類似相同問題持續對陳明加以詢問,過程中甚以:「那你可以用另外一種方法講,就我對趙明的了解,他應該會私下給他一些什麼金錢上的報酬,但我沒有親見到,可以這樣講…」等語,教導陳明如何答覆,陳明則脫口而出「我被你賣了,好吧你就這樣寫」,依調查員前述製作筆錄方式,偏好挑選對被告辛澎生不利內容加以紀錄,過程中甚有教導、暗示陳明對其未親見親聞事項加以揣測等情,此與陳明於審理時所述,在調查局製作筆錄前,調查官說和檢察官研究過這案子,我把這個筆錄做完就沒有事,當時調查員希望我順著他們的話題走,有些話不是我的本意,而是被他們的脈絡引導等語即屬相符。

5.綜上,調查員於前開筆錄製作過程,開宗明義即先向陳明告以希望筆錄內容走向為何,過程中並有多處對被告辛澎生有利事項,未依照陳明所述原意記載,或陳明有順應調查員詢問方式,受其教導而為回答等情,加以依調查員前述提及緩起訴或不起訴等語,可讓陳明知悉若其配合回答表現良好,將可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好處等情,則上開筆錄記載不利於被告辛澎生部分,是否確為陳明所述真意,已屬有疑。參以調查員於詢問末段尚向陳明提醒:「等一下會去檢察官那邊,…就照我今天跟您一路這樣鋪排的一樣就好」等語,要求陳明在檢察官複訊時,依該次調查局筆錄內容陳述即可,則就陳明立場,因其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判決論以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他字卷第58至65頁),調查員既已告以依其今日筆錄表現,會建議檢察官給予前案吸收後案之不起訴空間,其為求本案獲得有利認定,於嗣後面對檢察官複訊,甚至調查局後於106年6月20日再次詢問時,均依前述調查筆錄大致梗概而為陳述,即屬合理推斷。另陳明所涉本案犯嫌,後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與前案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於107年7月13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

369、925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可徵(本院更二卷第321至333頁),自徵前開筆錄所載不利於被告辛澎生、楊昀庭部分,恐有違反其本意陳述之嫌,能否作為其等論罪依據,尚屬有疑。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辛澎生於調查及偵查時自承:與陳明引介

謝嘉康前往泰國旅遊,並與趙明見面,行前透過陳明向趙明回報謝嘉康個人軍中經歷,嗣後有收取旅遊補助,再將之轉予謝嘉康等情等情。然查:

1.被告辛澎生於000年0月0日至調查局接受詢問時,經全程錄音、錄影,原審勘驗其該次受詢問之錄音光碟結果,其中被告辛澎生與調查員有以下對話內容:⑴錄音檔時間顯示12時7分5秒起,調查員:「再來,首次見面

嘛,雖然陳明一定去之前就跟趙明講清楚你是誰,但現場呢,他怎麼介紹你,怎麼介紹趙明」、被告辛澎生:「沒有刻意耶,就是,我印象中他就是說介紹他們這些大陸友人,小孩家人都在不會講那麼…他就說這是大陸做生意的做房地產的,大概就這樣子了」、調查員:「他說他有介紹他是上海的官員」、被告辛澎生:「不可能,沒有,真的沒有,你可以問我家人,他們到現在都認為他們是在做房地產的」、調查員:「對對對,你的老婆說好像認為他是做生意的」、被告辛澎生:「對阿,不可能在現場宣布介紹那麼白」、調查員:「知道趙明真正身分的就只有你跟謝而已吧」、被告辛澎生:「應該是,謝…」、調查員:「他們應該都跟你們去玩的,我跟謝講一人做事一人當,幹嘛牽拖到家人去,謝知道吧」、被告辛澎生:「那要問他,我沒有跟他介紹這些」、調查員:「這去他就知道啦」、被告辛澎生:「我沒有跟他介紹這些」、調查員:「你沒有跟他介紹他怎麼跟你去」、被告辛澎生:「也是陳明邀的啊」、調查員:「對阿,當然是陳明邀的啊」、被告辛澎生:「邀的話我就找比較好的學弟嘛,問了一些人只有他有空,走了,就成行了,找團嘛」、調查員:「他去之前就知道?」被告辛澎生:「不知道」、調查員:「那第一次可以不知道,我一樣那句話,第一次碰了,第二次還不知道嗎?第一次碰了就知道了吧」、被告辛澎生:「我是沒有跟他提過這些」(原審訴卷一第277至278頁)。

⑵錄音檔時間顯示12時55分10秒起,調查員:「再行前你有沒

有跟謝嘉康講說陳明會一起去?」、被告辛澎生:「有,因為是陳明邀的,所以說我會跟他講朋友邀約一起去」、調查員:「你有跟他講朋友邀約一起去?」、被告辛澎生:「對對,組個團大家一起去」、調查員:「啊你有跟他講朋友是陳明嗎?」、被告辛澎生:「他那時候不認識他」(原審訴卷一第279頁)。

⑶錄音檔時間顯示12時57分42秒起,被告辛澎生:「我不確定

有說,因為那時候陳明就是說大家組個團去玩,那就這樣去約了」、調查員:「那你就去找謝嘉康了嗎,因為他早上說他考上戰院慶祝慶祝」、被告辛澎生:「對,我們就是慶祝慶祝,就這樣子去」、調查員:「啊剛好陳明就是你們順勢一起去」、被告辛澎生:「主要是陳明想要找我們出去玩吧,那就這樣去了」(原審訴卷一第279、280頁)。

⑷錄音檔時間顯示13時7分40秒起,調查員:「有沒有印象」、

被告辛澎生:「有,有去,確定是高雄飛的嘛」、調查員:「對」、被告辛澎生:「那我就,有些我實在是記不住了」、調查員:「所以我們就提給你,讓你比較好陳述」、調查員:「這次也是陳明邀的」、被告辛澎生:「幾乎都他邀的」、調查員:「上一次趙明有在邀你們嗎」、被告辛澎生:「有說後會有期之類的,有機會再碰面,大家都是這樣講,客套話,算是客套話並沒有說允諾甚麼事情」、調查員:「那也隔了快一年,中間這一年趙明有沒有跟你聯絡」、被告辛澎生:「不可能,怎麼可能跟我聯絡」、調查員:「後來有吧」、被告辛澎生:「也沒有,我跟他從來沒有通過一次電話,我在台灣不會跟他聯絡」(原審訴卷一第280頁)。

⑸錄音檔時間顯示14時42分29秒起,於調查員詢問被告辛澎生

如何與謝嘉康相約旅遊,被告辛澎生屢稱係由陳明邀約,調查員告以謝嘉康稱係由被告辛澎生邀約,被告辛澎生則稱:「他說是我邀的嗎」、調查員:「當然啊他說是你邀的阿,他跟陳明根本不熟,根本不熟,他不知道有陳明這號人物,到了機場才知道,他講的我存疑啦,我說你現在不要去管他怎麼講,我跟你講,他今天完蛋了啦,你不要跟他一起完蛋,我現在前面幫你鋪陳的這麼好,你現在重點你開始要…」、被告辛澎生仍稱印象中是陳明邀的,不會跟趙明那些人聯繫,調查員回以如此說法不可能,被告辛澎生改稱:

「好,這樣子的話,我來講好了,應該是我來邀謝嘉康跟他講說去出國旅遊透透氣,然後陳明也會去,我大概會這樣講,就是我們三家人就一起大家組個團就去」,後調查員詢問:「旅費的部分」、被告辛澎生:「旅費…我有沒有跟他提旅費…」、調查員:「不可能沒有」、被告辛澎生:「旅費說陳明會處理,大概是這個意思,好,我大概是這樣子講,表達啦」、調查員:「有嘛吼,你可以講到陳明的部分,旅費陳明會處理」、被告辛澎生:「因為有模式了嘛」、調查員:「對啦,你講的陳明會處理,他不會問他憑甚麼要處理啊,你如果有人要請我出國,我會問他為什麼,你為什麼要請我」、被告辛澎生:「對吼,這個問題把我問倒了,我倒沒想到,唉唷,當時怎麼邀我」、調查員:「所以這種事情不是每個人可以開口的,他是現役軍人捏,連我啊,不算甚麼人物的人,你找我出國免費招待我我都還會問為什麼,一個現役軍人上校,飛彈防空部的人,來找我出國,陳明他的底子也不是多好,兩岸什麼統一促進會,跟白狼那麼好,陳明他會不知道誰嗎,昌明哥他會不知道嗎,他跟白狼很熟你都不知道嗎,知道吧?出國是甚麼事情,沒有底嗎,你心底不知道嗎?他現在就是在撐這個東西啦,擺明的事情然後你在那邊眼睛閉起來耳朵遮起來,我不知道我沒看到,旁邊的人都看得清清楚楚怎麼會沒看到,這種東西會出去還不知道嗎,你錢都有沒有自己出,自己不知道嗎?不可能啦,你們如果眼睛要自己遮起來,耳朵掩起來那檢察官也不會手軟,你先顧好你自己,你先顧好你自己,現在是怎樣,誰先講清楚誰就可以回家,很殘酷」,被告辛澎生再表示:去之前沒有提到旅費的事,回來後才退現金給謝嘉康,調查員續追問:「那退的時候他甚麼反應」、被告辛澎生:「我不知道,那時候我們不在一起」、調查員:「那誰退給他的」、被告辛澎生:「是不是陳明退的」、調查員:「不是,陳明說錢給你,你再退給他,還是你沒退」、被告辛澎生:「我怎麼可能沒退,怎麼好意思A這個錢」、嗣調查員又稱應該是被告辛澎生把錢給謝嘉康,要求其不要退縮,最終被告辛澎生表示第1次去之前沒跟謝嘉康說要見趙明,但清楚陳明會帶謝嘉康去見趙明,另去之前也沒提到旅費的事,回來後才退現金給謝嘉康(原審訴卷一第286至290頁)。

⑹錄音檔時間顯示15時3分17秒起,於被告辛澎生稱:行前沒有

跟謝嘉康提到對方有軍方身分,是講朋友,其係以交朋友心態認識這些大陸人,且謝嘉康並未下場打高爾夫球等語,調查員接續陳稱:「有一起走啦,他連高爾夫球場長怎麼樣子他都說不知道阿,他都說你那個,講你都沒有在客氣的,客氣什麼?大家隨人顧性命阿,把自己的部分顧好就好了啦,每次講到他你就縮起來是甚麼意思?看不太懂,你目前急速在扣分當中,我現在這題還不曉得幫你怎麼寫,因為這寫下去我覺得你凶多吉少,你現在講的他去之前他不知道,然後到那邊又模糊其詞,結果你也沒有介紹趙明…」、「我實在很不想拿這個來打你阿,因為人家講的很清楚阿,而且比較合理,你說一家子被招待去,然後對方是甚麼身分幹甚麼的,為什麼招待你都不知道,哪有可能?你要不要再想想,還有一點時間,卡在這題已經卡了半個多小時了,還寫不出來」、「所以謝嘉康應該是知道了吧,知道趙明的身分,你要不要講清楚阿,怎麼可能回來才講,你說行前沒講OK,到那邊見了趙明總該知道了,不可能說到回來都還不知道」等語,並於被告辛澎生仍稱謝嘉康未詢問趙明身分時,表示「救不了你」,接著,雙方再為下述對話:被告辛澎生:「組長的意思是說」、調查員:「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你要不要想清楚」、被告辛澎生:「那這是行前嘛,對不對,行前我沒有跟他講,這個人的背景」、調查員:「你就講嘛,行前到底有沒有講」、被告辛澎生:「行前沒有講,我只講大陸的朋友」、調查員:「有軍方背景」、被告辛澎生:「這個是關鍵吼,這個有沒有軍方背景我有沒有講」、調查員:「合理是講說,去之前有稍微跟他提一下啦,啊不要講太清楚要他不敢去,到那邊見了人知道了身分,木已成舟了,就這樣」、被告辛澎生即稱:「OK,好,就跟我的狀況差不多」(原審訴卷一第290至293頁)。

⑺錄音檔時間顯示16時38分26秒起,調查員:「來,趙明要求

你跟陳明介紹謝嘉康去跟他們碰面的目的是甚麼」、被告辛澎生:「目的喔」、調查員:「你認為啦」、被告辛澎生:「我認為喔,他就是要績效嘛,績效是為了一己之私啊」、調查員:「不是要績效啦,績效是沒錯啦,(打筆錄)『我認為趙明是想要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嘛』那陳明甚麼目的?把陳明那段寫進去(打筆錄)『我認為』陳明那段接過來」、調查員:「我們這樣寫法看你能不能接受啦,我講很白啦,我認為趙明要我跟陳明介紹謝嘉康到泰國碰面,主要是因為中共方面喔想要吸收謝嘉康,藉機…」、被告辛澎生:「沒有講吸收吧」、調查員:「吸收太那個了,中共想要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被告辛澎生:「嘿對說接觸啦」、調查員:「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然後並發展組織,組織就老鼠會那種,陳明找你,你找他,你應該知道趙明想幹這種事情」、被告辛澎生:「沒錯啦,這個大家理解都一樣啦,你閃也閃不掉」、調查員:「我給你講這個我覺得是加分的,都講那麼多了,他也給你錢,你也去找謝,擺明的事了,我問你趙明的目的是甚麼,沒有啊就交朋友」、被告辛澎生:「他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是有出入」、調查員:「我們當然是想賺個免費出國招待,朋友一起出去玩,他們也是想第一個先賺你們出去玩,他們有這個case就可以出去玩,可以報公帳,當然這麼我們不能寫,這是他們心理的狀況,但是工作上來說就是這樣子,藉機接觸我們的現役軍人」、被告辛澎生:「發展他們的組織,獲得他們的利益」、調查員:「這是國安法2之1條的發展組織罪,這算最輕的,這邊你放心好了,發展組織就是陳明之前判的那件事,就是找現役的出去跟他們見面,回來看能不能再找其他人,一個拉一個,這叫發展組織啦吼,所以這樣寫你可以接受啦吼」、被告辛澎生:「這樣寫對我的影響有多大」、調查員:「沒有啊,沒有影響啊」、被告辛澎生:「實話」、調查員:「實話啊,實話」(原審訴卷一第294頁)。

⑻錄音檔時間顯示19時22分43秒起,當調查員詢問被告辛澎生

返國後將其持有之美金,分別至三家銀行兌換為新臺幣之事,因被告辛澎生遲未回答,調查員接續稱:「沒有想那麼久啦,太離譜了,一般人會這樣換錢嗎?」、 「這個一定印象深刻,你現在腦子再轉,你要想好,這關不好過阿,你要不要參考一下我剛剛講的話,這個跟你成罪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因為這個去惹毛檢察官,惹毛法官,這真的是得不償失…」、「因為你前面都承認有收三仟,你他媽收一次也是收,收兩次也是收,阿你前面承認了,後面去那邊遮遮掩掩,然後因為後面去惹毛檢察官、法官,那你前面承認那幹什麼呢」、被告辛澎生亦稱:「那次馬來西亞,組長我懂你的意思啦,你是希望我馬來西亞那次要表態啦」、「好,好吧,那我就說有吧,馬來西亞有給我…」(原審訴卷一第303、304頁)。

⑼錄音檔時間顯示18時27分0秒起,調查員詢問前往馬來西亞旅

遊期間趙明有無交付任何禮物,據被告辛澎生答稱沒有印象等語後,調查員:「沒有印象喔,那就寫沒有印象,(答沒有印象),全部都刪掉寫沒有印象,你要這樣寫是不是」、被告辛澎生:「因為我真的記不起來了。組長你看怎麼表達比較…」、調查員:「你要寫沒有印象我就寫沒有印象,這看了就是火大,檢察官看了就是火大」、被告辛澎生最終回稱:「好啦,就寫當地土產好不好,大概就這樣子」(原審訴卷一第302、303頁)。

2.依前述勘驗筆錄過程,被告辛澎生屢次表明係因陳明邀約,加以謝嘉康考上戰爭學院欲加慶祝,始相約組團出國旅遊,嗣經調查員告以謝嘉康稱係由被告辛澎生邀約前往,被告辛澎生對此仍有所質疑,後因調查員向被告辛澎生稱其說法並不可採,並表示:謝嘉康今天完蛋了,你不要跟他一起完蛋,我現在前面幫你鋪陳的這麼好等語,被告辛澎生始改稱:應該是我來邀謝嘉康跟他講說去出國旅遊透氣,然後陳明也會去等語。另就出國旅費係由何人支付等節,被告辛澎生初稱未向謝嘉康提及旅費問題,經調查員告以不可能未提及此事,被告辛澎生改稱旅費由陳明處理,然當調查員進一步詢問謝嘉康知悉旅費係由陳明支付,有何反應等節,被告辛澎生則回覆:這個問題把我問倒了。調查員則回以:不可能啦,你們如果眼睛要自己遮起來,耳朵掩起來那檢察官也不會手軟,你先顧好你自己,誰先講清楚誰就可以回家等語,被告辛澎生則改稱:去之前沒有提到旅費的事,回來後才退現金給謝嘉康等語。依前述調查員認被告辛澎生回答不實,分別告以:你今天不要跟謝嘉康一樣完蛋,檢察官不會手軟,先顧好自己,誰先講清楚,誰可以先回家等語,顯有營造若未說出調查員希望答案,將如謝嘉康般有不利下場,亦會使檢察官因此心生不悅,恐無法順利結束返家之心理暗示,則依被告辛澎生當時係孤身接受詢問,無辯護人在旁陪同協助之情境下,調查員向其告以前開話語,依一般合理推斷,足使其心生壓力或畏懼,進而影響陳述之自由意志,已難以其接續所稱係其邀謝嘉康出國旅遊,暨謝嘉康事後有收取旅費等語,資為對其不利之認定。況被告辛澎生縱有為如上陳述,然當調查員繼續詢問是由何人負責退錢,被告辛澎生仍回答不知道,並以詢問口氣稱是否係陳明退的等語,顯示其對於退款細節並非明瞭,益徵其對於謝嘉康有無收取旅遊退款是否確實知悉,尚屬有疑。

3.被告辛澎生對於邀約謝嘉康旅遊前,是否向其告以趙明身份等節屢為否定之陳述,調查員對此竟稱:大家隨人顧性命啊,把自己的部分顧好就好了啦,每次講到他你就縮起來是甚麼意思?你目前急速在扣分當中,我現在這題還不曉得幫你怎麼寫,因為這寫下去我覺得你凶多吉少,救不了你等語,被告辛澎生見狀甚至已向調查員稱:組長意思是?求助該以何方式答覆,經調查員提示合理說法應係去之前有稍微跟謝嘉康提一下趙明軍方身份,但沒有講很清楚等語,被告辛澎生始稱:OK,跟我的狀況差不多等語。則被告辛澎生明顯有因調查員告以扣分、凶多吉少、救不了你等話語後,改以順應方式予以回覆等情,其此部分答覆是否出於真意,抑或相信調查員前開所述,為求自保,改依調查員建議方式加以回答,均屬有疑,難以其上開所述內容,資為不利認定。

4.針對調查局詢問趙明要求介紹謝嘉康目的為何,被告辛澎生至多僅稱其欲接觸我方軍人,未稱係欲吸收我方軍人或發展組織等語,同時並強調趙明想法與其想法仍有出入,然調查員就此仍稱此即屬國安法之發展組織罪,並詢問可否接受如此記載,再於被告辛澎生質以:這樣寫對我的影響有多大時,回覆沒有影響,經被告辛澎生確認所述是否為實話時,調查員亦回以實話等語。然被告辛澎生有無供稱趙明欲發展組織等語,牽涉其是否自白成立國安法犯罪,對其權利影響重大,調查員告以沒有影響等語,明顯有誤導被告辛澎生之嫌,就此部分調查局筆錄記載被告辛澎生供稱:我認為趙明要我及陳明引介現役軍官謝嘉康全家赴泰國旅遊並與他們會晤,主要是因為中共想藉機接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並發展組織,有機會能幫他們工作等語,顯係受調查員所陳上開話語誤導所致,非其真意所述,難資為對其不利認定。

5.另就被告辛澎生前往馬來西亞期間,趙明是否曾私下給予其費用,或贈送禮物等節,被告辛澎生初未為肯定答覆,或以沒印象加以回覆,待調查員告以這個跟成罪一點關係沒有,勿惹毛檢察官等語後,被告辛澎生始稱理解調查員希望表態之意,並表達那我就說有吧,馬來西亞有給我等語,針對被告辛澎生是否收取趙明給予費用等節,事涉其犯罪動機,難認與成罪與否完全無關,調查員此部分所陳已有誤導之嫌,加以調查員所指勿惹毛檢察官等語,與之前曾向被告辛澎生警告檢察官不會手軟等語相似,均有暗示如此回答恐遭檢察官給予不利處分等情,加以調查員前又曾告以:誰先講清楚,誰可以先回家等語,衡情自足使被告辛澎生心生壓力,影響其自由陳述意志,此亦可由調查員告以上揭話語後,被告辛澎生稱:那我就說有吧,口氣明顯帶有順應詢問而為回覆之意可資印證。另就上開旅遊期間,趙明是否曾贈送禮物等節,被告辛澎生初回稱沒有印象,調查員對此加以質疑,並稱檢察官看了就火大,被告辛澎生隨詢問應該如何表示,並配合改稱:就寫當地土產好不好等語,益徵被告辛澎生於此處同有順應調查員詢問而為回答等情,實難憑其上開所陳,遽認其曾自白於前往馬來西亞期間,曾收取趙明給予費用或禮物等情。

6.綜上,被告辛澎生就其是否欲介紹謝嘉康與趙明結識,始相約謝嘉康出國旅遊,旅遊前有無向其告以趙明身分,並稱旅遊費用係由陳明招待,事後有無將旅遊費用交予謝嘉康,暨其前往馬來西亞期間有無收取趙明給付費用等節,有前述恐非基於自由意志,或因受誤導而為陳述等情,則被告辛澎生於調查局詢問完畢,移送檢察官複訊過程中,縱使偵訊主體、地點已有更易,然考量兩者製作筆錄期間密接(調查局係於106年月9日22時10分詢問完畢,於同日移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翌日0時31分訊問完畢),且觀之調查局筆錄記載:「(問:是否願意由本站人員陪同接受檢察官複訊?)被告辛澎生:願意」等語(偵一卷第193頁),顯示被告辛澎生係在調查局人員陪同下至橋頭地檢署由檢察官完成複訊,該時又未有辯護人在旁陪同,被告辛澎生在接受複訊過程中,調查員不久前稱檢察官不會手軟,勿惹毛檢察官,檢察官火大,誰先講清楚誰可先回家等語,猶言在耳,其擔心未如在調查局時所為陳述,恐使檢察官心生不滿,對其為不利處分,心理所受強制狀態仍然延續,進而依前述調查局製作筆錄梗概加以回覆,自屬合理推斷,其就上開問題在檢察官複訊時所為答覆,仍難資以對其不利認定。

㈣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辛澎生於98年3、4月間主動邀約謝嘉康前

往泰國、馬來西亞旅遊,並於泰國行前向其告知趙明具有軍方背景,馬來西亞行前告知趙明也會前往見面,不要想太多,不要踩紅線等語;又陳明於泰國旅遊期間,亦曾在高爾夫球場向謝嘉康告知趙明具有大陸軍方身分,打球結束後,經趙明招待用餐,席間趙明曾向被告辛澎生、謝嘉康表示,希望透過兩岸軍方理解及交流,為將來兩岸止戰等統戰政策用語;又本案於前往泰國、馬來西亞旅遊完畢後,陳明、被告楊昀庭分別有將被告辛澎生先行刷卡支付之旅費予以返還,其中謝嘉康前往泰國之旅費,亦係經由陳明將款項交予被告辛澎生後,由其負責轉交;另前往馬來西亞地區,亦有經致贈不詳禮品,其中趙明尚有給付被告辛澎生美金3,000元作為旅遊費用等節。經查:

1.證人謝嘉康於調詢時證稱:98年我考上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想帶家人出國遊玩,辛澎生知道後主動邀約我攜帶家眷一起至泰國旅遊,印象中是出境前在桃園機場航空公司櫃檯才知道辛澎生有邀約陳明和楊昀庭一同前往,該旅遊全程未與任何中共官員會晤。99年8月間,辛澎生以我將從戰爭學院畢業為由,再次邀約我利用畢業假期攜帶家眷一起到馬來西亞旅遊,到該國的第二日或第三日,辛澎生安排一行11人(辛澎生一家4口、楊昀庭一家3口及我全家4口)到某餐廳用餐,用餐中途然「趙老闆」等人忽然出現在餐廳,辛澎生沒有向我透露「趙老闆」具有中共解放軍身分等語,辛澎生或楊昀庭未要我加入中國共產黨,也不曾向我表明要吸收我為中共工作。我也不知道辛澎生邀約我赴第三地旅遊並引介大陸人「趙老闆」與我見面的目的為何等語(偵一卷第161頁反面至164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第一次在泰國時我記得是沒有見到「小趙」,第二次去馬來西亞時在一次第二或是第三天吃晚餐時有看過。該時「小趙」沒有跟我單獨談話,或與我、辛澎生外出談話,也沒有請我多介紹朋友給他認識等語(偵一卷第180、181頁);於原審時證稱:我們在打麻將閒聊時,陳明、辛澎生對我提去泰國普吉島旅遊的,應該是陳明先提的,就是說有沒有空、要不要一起出去玩,不是刻意說一定要邀我出去玩。前往泰國旅遊之前,陳明或辛澎生沒有跟我說去了之後,會有其他人一起參與旅遊,談到要去馬來西亞一起旅遊的原因,是我們第一次去泰國時,大家玩得滿愉快,相處起來感覺也滿好,所以提議我畢業假的時候,我們再帶家人或小孩一起出來玩,目的就是單純出去旅遊而已。去馬來西亞第一天吃飯時,楊昀庭介紹她的2位大陸朋友來,我們只是打個照面而已,名字我真的不知道,從來沒有和趙明聯繫過等語等語(原審院卷二第41至45、47、

48、52、54、55頁)。經核謝嘉康歷次所述,均稱出國之前及旅遊過程中,被告辛澎生未向其告以趙明身份,趙明亦未要求其從事任何工作等語,此與勘驗被告辛澎生調詢筆錄,其屢稱未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等語,即屬相符。至原審勘驗證人陳明受詢問錄音光碟,錄音檔時間顯示4時33分50秒起,陳明:「謝嘉康比較沉默,比較沉默,但後來他也知道趙明身分,這是確定的,我也跟他聊,是在球場上,我也跟他聊…」、調查員:「有聊到」、陳明:「有聊到趙明確實的身分」、調查員:「那他的反應是什麼」、陳明:「他也沒有很驚訝,交朋友吧,我也沒有跟他談到任何東西」、調查員:「所以他應該是事前知道的」、陳明:「他應該事前知道」等語(原審訴卷一第315頁),雖稱謝嘉康事前已知悉趙明身分,然其認定依據顯係憑謝嘉康知悉趙明身分未表示訝異而來,此對於他人神情如何判讀等情,純依個人主觀經驗而定,無客觀事證可佐。另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雖一度陳稱出國之前,有稍微跟謝嘉康提一下趙明軍方身份等語,然此部分完整陳述經過為:被告辛澎生初於調詢時屢稱未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經調查員向其表示:你目前急速在扣分當中,這寫下去凶多吉少,救不了你等語,被告辛澎生見狀求助該以何方式答覆,經調查員提示合理說法係去之前有稍微跟謝嘉康提一下趙明軍方身份,但沒有講很清楚等語,被告辛澎生始同意如此說法,就此難認被告辛澎生上開答覆係本於真意而出等情,業如前述,自無證據可認被告辛澎生於行前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此外,證人陳明前稱旅遊過程中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等節,經謝嘉康予以否認在案,佐以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製作筆錄光碟,錄音時間15時16分33秒起,調查員:「(打筆錄)在球敘當中,陳明有向謝嘉康介紹趙明的官方身分,陳明怎麼跟謝嘉康介紹的」、被告辛澎生:「我不知道,講甚麼內容我也沒問…」,調查員:「(打筆錄)趙明的官方身分,也知道趙明具有解放軍背景知道了吧,事後打完球都知道了吧」、被告辛澎生:「點頭,陳明應該會講很清楚」等語(原審訴卷一第293頁),由其所稱不知陳明講什麼內容,但應該會講清楚等語,可認其所陳亦係基於推測而來,無法佐證陳明前述內容可採,公訴意旨所謂陳明在球場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具有大陸軍方身分等語,亦乏事證可佐。

2.又謝嘉康前雖稱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均係由被告辛澎生主動邀約等語,然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調查局筆錄製作過程,其曾多次陳稱係由陳明邀約前往泰國等語,已如前述,加以謝嘉康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前往泰國普吉島旅遊部分,係在與陳明、被告辛澎生打麻將時,陳明提議前往;另前往馬來西亞部分,則係因大家在泰國旅遊期間相處愉快,相約待謝嘉康戰爭學校畢業後,再一起出遊等語,與證人陳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去泰國普吉島是謝嘉康他們休假來台中玩,有一次我在麻將桌上邀約三個家庭一起出去等語(原審訴卷二第163、167頁)大致相符,考量謝嘉康於106年5月9日前往調查局製作筆錄時,距離其前往泰國、馬來西亞旅遊時間已有近7至8年之久,其能否清楚無誤記憶係由何人,在何地邀約前往旅遊等節,已非無疑,況其並不否認曾有多次前往陳明住處玩打麻將等情(偵一卷第161頁),則本件係由陳明在玩打麻將過程中提議前往旅遊等節,亦未毫無可能。參以被告楊昀庭於調詢及偵查時供稱:因謝嘉康畢業有幾天假期,之前去玩時即有討論要到馬來西亞玩,故由其邀約前往旅遊等節(偵三卷第7、62頁),足認謝嘉康前稱係由被告辛澎生邀約前往馬來西亞等語,實際係由被告楊昀庭出面邀約,益徵其記憶確有錯誤可能,依事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憑謝嘉康調詢所述,逕認係由被告辛澎生出面邀約謝嘉康前往泰國、馬來西亞旅遊,則被告辛澎生僅係在陳明、被告楊昀庭邀約下與謝嘉康一同出國,能否就此認定其欲引薦謝嘉康與趙明結識,即屬有疑。

3.公訴意旨另提及陳明曾向被告辛澎生轉達趙明有意多方認識臺灣軍中朋友,希望邀約現役軍人出國旅遊、接受招待等情,雖係以被告辛澎生調詢筆錄記載:「98年初,陳明向我提及大陸官員趙明想再多認識臺灣軍中的朋友,希望能邀約軍中現役軍人一同出國旅遊並接受招待」等語為憑,然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調詢時錄音光碟,錄音檔時間顯示14時26分25秒起:調查員詢問如何邀約謝嘉康等語,被告辛澎生回覆當時陳明有聊到想認識一些我軍中朋友等語,調查員:「所以陳明大概什麼時候跟你提的,在謝嘉康這部分」、被告辛澎生:「時間我真的不知道,真的不知道,他只是希望說能夠多認識一些軍方的朋友,所以說我就帶到他家去讓他認識啊…」、調查員:「認識是96、97年打牌就認識」、被告辛澎生:「對啊」、調查員:「我是說你們開始講要去普吉島這件事情」、被告辛澎生:「這麼也不太確定」、調查員:「大概是98年初吧,出去前半年差不多吧,對不對」、被告辛澎生:「隨便來一個時間點」、調查員:「(開始打筆錄:…98年初啦,陳明向我提及,趙明想要多認識我們軍中的朋友,希望能邀約一起出國旅遊)大概幾月呢,你什麼時候跟謝提的,出國前多久,不用幾月幾號,就幾月去的,回想一下」、被告辛澎生:「有行程嗎?我不太清楚幾月,我不太確定行程」(原審訴卷一第283至286頁),可認被告辛澎生僅稱係因陳明想結識其軍中友人,故介紹謝嘉康與其認識等語,前開筆錄記載:陳明向我提及趙明想要多認識軍中朋友等語,均係調查員於筆錄上自行加以記載,未見被告辛澎生曾為如此陳述。另經原審勘驗證人陳明於調詢時接受詢問過程證稱:有向趙明提及認識謝嘉康,但趙明沒有任何說法,因為他不瞭解我瞭解多少,至於他有無就此直接與被告辛澎生聊,我並不清楚等語,已如前述,是縱被告辛澎生自承有介紹謝嘉康與陳明結識,然無證據顯示此係因陳明向其轉達趙明之意,故而受趙明指示為之,公訴意旨前揭所指,難認為真。

4.關於被告辛澎生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費用,係由何人支付等節,雖據其於調詢及偵查中自承:係由其先行刷卡支付,再由陳明、楊昀庭返台給付現金等語(偵一卷第189、190至192、233至234頁),另證人陳明於調詢及偵查時,亦稱有給予被告辛澎生旅遊補助等語。然因被告辛澎生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前開旅遊所有費用,均係由其自行支付,前稱係由陳明、楊昀庭支付等節,係受調查員引導才如此陳述等語(原審審訴卷第117頁)。本院考量證人陳明就此部分所述,確有初稱未要求人家出錢,後又多次改稱有無將旅遊費用轉交被告辛澎生已無法記憶等情,業經原審勘驗其調詢時所述在前,已難引之資為被告辛澎生不利認定,佐以證人陳明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趙明有拿6萬元人民幣給我,但我最後沒有把錢給辛澎生,我把錢A起來等語(原審訴卷二第1

60、164頁),恐使自己陷入刑事訴追風險,益徵其嗣後更異之詞具相當憑信性。另被告楊昀庭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前往上海、馬來西亞費用,均係由被告辛澎生自己刷卡支付,其未給予任何補助,僅上海期間食宿費用部分,係由張景皓招待等語(偵三卷第6頁,原審訴卷二第190頁),亦否認曾給予被告辛澎生任何旅遊補助。被告辛澎生上開自白,已乏其他事證予以補強。況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調查局受詢問之錄音光碟,錄音檔時間顯示18時2分41秒起,被告辛澎生雖稱楊昀庭有返還旅費等語(原審訴卷一第300頁),然其後於錄音檔時間顯示19時22分43秒起,又稱:「楊昀庭沒有給我錢,楊昀庭從來沒有給我錢」等語(原審訴卷一第304頁),可認其調詢時先後所述亦非一致,加以其於調詢及偵查時供述,尚有前述遭受誘導或非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等情,業如前述,益徵其此部分所述,非可採為對其不利認定,本案自乏證據可認其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曾於返國後,收受陳明、被告楊昀庭給予之旅遊補助。

5.另就謝嘉康前往泰國旅遊有無收取旅遊補助等節,證人即謝嘉康之妻楊淑蕙雖於偵查時證稱:旅費據我所知是楊昀庭付的,我沒有付錢給其他人,我先生說楊昀庭他們公司有一個旅遊基金要核銷掉,所以我們才跟他去等語(偵一卷第147、150頁),然因被告辛澎生、楊昀庭、證人陳明就此部分均稱:該次赴泰國普吉島的旅費是由各家(即辛澎生、陳明、謝嘉康)刷卡支付,金額大約每人新臺幣2萬元出頭等語(偵一卷第94、189頁、偵三卷第5頁),所述已與楊淑蕙前稱內容不符,加以被告楊昀庭於調詢時係稱:曾向楊淑蕙告以至上海及馬來西亞旅費,可以張景皓旅遊基金名義報銷等語(偵三卷第6、7頁),未稱前往泰國旅費亦可以相同方式報銷,另證人楊淑蕙後於原審審理時亦改稱:前往泰國旅遊確定是刷卡,團費約8至9萬元等語(原審訴卷二第67至68頁),自不能排除楊淑蕙係因他次旅遊曾經楊昀庭告以可報銷旅遊費用等語,記憶有所混淆,誤認至泰國旅費亦係由其從中核銷,始為前開陳述。至被告辛澎生、證人陳明雖於調詢、偵查時均稱:陳明曾有將前往泰國之旅遊補助交予被告辛澎生後,再由其轉交謝嘉康等語,然此除經謝嘉康予以否認外,陳明針對是否有將旅遊補助交予被告辛澎生,說詞已有反覆等情,業如前述,參以本院就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於調查局受詢問錄音結果,其針對係何人退款予謝嘉康,一度表示並不知情,甚至還向調查員詢問是否係陳明退款等語,顯示其對於此部分細節並非明瞭,加以調查員詢問此問題時因不滿其答覆,尚提及:檢察官不會手軟,誰先講清楚誰可回家等語,不能排除被告辛澎生係因心生壓力或畏懼,影響其陳述之自由意志,始為前開陳述等情,亦如前述,自難認公訴意旨認謝嘉康前往泰國有收取旅遊補助等節為真。

6.被告辛澎生於調詢及偵查時固自承:前往馬來西亞地區有收受趙明給予3,000元旅遊費用等語(偵一卷第191至192、236頁),然其後於審理時對此加以否認(原審訴一卷第94頁),且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錄音結果,調查員就此部分曾向被告辛澎生告以跟成罪一點關係沒有,誤惹毛檢察官等語後,被告辛澎生始稱理解調查員希望表態之意,並表達那我就說馬來西亞有給我等語,則被告辛澎生前開所述明顯有經調查員誤導,暗示若非如此所陳,恐遭檢察官給予不利處分,並其此部分所承受之心理強制狀態尚延續至其後於檢察官應訊之時等情,均已如前述,自難採之作為對被告辛澎生不利之認定。又被告辛澎生於00年0月00日返回馬來西亞後,曾於99年8月31日分別前往玉山銀行、大眾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結售美金現鈔1,000元、1,800元及3,000元等語,固有上開銀行函文可證(調查卷第55至61頁),然其後於審理時稱所持美金係其長輩給予等語(原審訴卷二第224頁),亦難憑其結售美金等情逕認其有收取趙明給付現金。再被告辛澎生、謝嘉康前往馬來西亞地區,縱曾收受禮品等物,因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供稱:僅為當地土產等物(原審訴卷一第303頁),衡情價值非高,難認此舉係在遂行發展組織犯行。

7.公訴意旨認被告辛澎生等人前往泰國旅遊期間,經趙明招待用餐,席間趙明曾向被告辛澎生、謝嘉康表示,希望透過兩岸軍方理解及交流,為將來兩岸止戰等統戰政策用語等語,然此除經證人謝嘉康予以否認外,證人楊淑蕙於調詢尚證稱:在泰國期間,有跟小趙吃飯,我記得我先生(即謝嘉康)有聊到一些大陸劇,沒有提到工作的事情等語(偵一卷第147頁)、另被告楊昀庭於調詢時亦證稱:當天吃飯席間多半是在聊陸區投資事宜,沒聽到他們聊兩岸或軍方等機敏話題等語(偵三卷第5頁),是縱陳明及被告辛澎生於調詢及偵查時曾證述上情,然此既與當時同在現場之多名證人證述有異,參以其等於調詢及偵查所陳又有一定瑕疵等情,業如前述,同難認公訴前開所指為可採。此外,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雖供稱:前往馬來西亞旅遊前,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也會前往見面,不要想太多,勿踩紅線等語(偵一卷第191、236頁),然此仍經證人謝嘉康否認曾聽聞被告辛澎生有為如此陳述在案(偵一卷第164頁),況若被告辛澎生確有為如此陳述,其話語含意明顯係在提醒謝嘉康勿陷入趙明統戰計謀,此與公訴意旨認被告辛澎生欲吸收謝嘉康成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組織成員等目的,明顯亦有矛盾,自難僅憑被告辛澎生曾自白上情,資為對其不利認定。

㈤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楊昀庭與前配偶因前後安排辛澎生、謝嘉

康等人與趙明認識,進而熟識趙明,明知趙明具有總政人員背景,仍與趙明聯繫後,以免費招待為由,先安排謝嘉康家人前往上海參觀世博,再相約謝嘉康及其家人前往馬來西亞旅遊。然查:

1.證人陳明雖於偵查時證稱:在我96年、97年2度引介辛澎生赴韓國、印尼與趙明會晤的過程中,楊昀庭均知情並全程參與,也協助我處理同行者機票、食宿、旅行社訂位等行政事宜,有時候因為我比較忙碌,也會請楊昀庭幫我聯絡趙明,因此楊昀庭與趙明2人當時就建立良好關係,楊昀庭也知悉趙明解放軍身分,2人算是非常熟稔。在我與楊昀庭吵架鬧離婚那段時間,趙明還曾經居間當和事佬,因此我認為楊昀庭與我離婚之後,極可能自行與趙明聯繫等語為證(偵二卷第16頁),然因陳明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先後到庭證稱:

僅向楊昀庭提到趙明是生意人,沒有提到他跟軍方關係不錯,我覺得他對楊昀庭而言應該是不重要吧,就很少跟他聊到等語(原審訴卷二第160、172、173頁、本院上訴卷第342頁)、我沒有跟楊昀庭說趙明具有中國官員身分,只有說趙明跟我講他是個官等語(本院更二卷第367頁),否認曾向被告楊昀庭告以趙明具有解放軍身分,先後說詞已見反覆。參以被告楊昀庭於本案各次調詢、偵查及審理過程到庭均稱:不知趙明身分為何,也不知其有軍方背景等語,能否僅以陳明於調查局時單方面所陳,即認被告楊昀庭明知趙明具有中共總政背景,已非無疑。

2.證人即被告辛澎生於調詢筆錄固記載:我推測應該是陳明之前與趙明聯繫時,楊昀庭均知情並全程參與,因此與趙明也建立良好的關係,在陳明與楊昀庭離婚後,我認為楊昀庭便自行與趙明聯繫,幫趙明邀約我國現退役軍人或其家屬赴境外第三地或大陸旅遊並接受中共官員招待等語明確(偵一卷第191頁),然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該次受詢問錄音光碟:⑴錄音檔時間顯示16時50分39秒起,調查員詢問陳明退出後,是否由被告辛澎生直接與趙明聯絡,經被告辛澎生予以否認,調查員續問:「所以這些聯絡都是楊昀庭?然後楊昀庭找你」、被告辛澎生:「是不是他聯絡,因為他聯絡的時候,我也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通電話,怎麼聯絡」等語(原審訴卷一第296、372、373頁)、⑵錄音檔時間顯示17時53分15秒起,調查員詢問楊昀庭何時跟趙明牽上線的,被告辛澎生回答不清楚後,調查員:「(打筆錄)楊昀庭係於何時自行與趙明聯繫,並接受工作指示,這題目是我出的,我可以怎麼寫,你來回答」、被告辛澎生:「應該不要用工作指示吧」、調查員:「這是我們的題目,你不能改我的題目,你可以回答,我認為她在陳明離開後變成他在跟中共官員聯繫嘛,他再帶你們出國,我的想法是這樣」、被告辛澎生:「我的想法」、調查員:「因為不是你嗎,那就是他了」、被告辛澎生:「當然不是我,我肯定不是」、調查員:「(打筆錄)我認為應該是陳明之前與趙明聯繫時…」、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應該也見過趙明吧,這個…」調查員:「(打筆錄)楊昀庭均知情並全程參與,因此與趙明也建立良好關係,而在陳明與楊昀庭離婚後,我認為楊昀庭自行與趙明聯繫,當趙明邀約我國現退役軍人或其家屬赴境外第三地或大陸旅遊。這樣才能接上後面的馬來西亞」、⑶錄音檔時間顯示17時58分32秒,調查員:「我認為之前與趙明在聯繫時,楊昀庭均知情並全程參與」、被告辛澎生:「均知情我不確認,因為是她的問題,我沒有看到…」、調查員:「好,我猜想,我推測,好不好,因為你要合理懷疑啊,既然你要撇清你自己你就要講清楚啊」、被告辛澎生:「因為我真的不是肯定說楊昀庭是不是跟他們很熟」…調查員:「幫趙明邀約你們這些人現役軍人、家屬或退役軍人到第三地或大陸旅遊或接受中共官員招待」、被告辛澎生:「後面這些話可不可以改成說建立那個…」、調查員:「那個無聊啦,寫那個無聊啦,躲躲閃閃的,沒有好處何必呢,寫那個會對你加分嗎,不會阿,你寫這個會讓你罪更重嗎,不會啊,這樣寫比較聰明,教你。但是要你認同阿,要怎麼寫,這是你的權利啊」、被告辛澎生:「那組長你要幫我的話你看看要怎麼寫比較好」、調查員:「就是這樣子啊…」(原審訴卷一第297至300頁),依上開對話過程,除顯示被告辛澎生對於楊昀庭如何與趙明取得聯繫並不知曉外,對於陳明與趙明聯繫時,楊昀庭是否知情並全程參與,暨其與趙明間是否熟稔等節亦均表明不確定,加以其對於調查員筆錄記載:「幫趙明邀約你們這些人現役軍人、家屬或退役軍人到第三地或大陸旅遊或接受中共官員招待」等語未表贊同,反而提出質疑,但在調查員表明如此記載較為聰明,始未堅持就該文字加以修改,足認前開調查局筆錄記載被告辛澎生所稱等語,與其實際真意不符,難憑為對被告楊昀庭不利認定。

3.被告楊昀庭、辛澎生與謝嘉康家人前往上海,暨嗣後再與謝嘉康及其家人相約至馬來西亞旅遊期間,趙明均有現身與其等接觸等情,雖據被告楊昀庭、辛澎生於調詢時自承在卷甚明(偵一卷第190至191、偵三卷第6、7頁)。然因被告楊昀庭對此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係稱:我在80幾年前往大陸工作時,與張景皓結識,趙明與張景皓之前不認識,應該是我和陳明在大陸會和一些朋友見面,可能就是在吃飯、大家約出來見面時他們認識的。當時我前往上海世博,有麻煩張景皓幫忙買門票,訂飯店,後來他有約我們吃飯,到了當地不知為何趙明也有出現,過程中我有跟張景皓提及我們下個月要去馬來西亞玩,他就說他們搞不好也可以安排一起去玩,到了當地趙明又隨著張景皓出現在宴席中(印象中大約有5、6位陸籍人士與會)等語(偵三卷第7頁、原審訴卷二第108、182至183頁),衡情該前往上海及馬來西亞旅遊行程,既係由被告楊昀庭負責邀約,則其究竟係與何人聯繫前開旅遊事宜,應僅有其自己知曉,難以趙明均有現身等節,即認其所言必不可採。參以經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調詢時受詢問錄音光碟,錄音檔時間顯示17時58分32秒起,被告辛澎生:「應該這樣子講,我們那時候有聊到大陸辦世博,我們有機會進去看一看」、調查員:「就講說去看看,趙明會…」、被告辛澎生:「他沒有講趙明,他沒有跟我說趙明會怎麼樣…」、調查員:「就跑出來了」、被告辛澎生:「對啊,他就跑出來了,本來是說我們自己去玩嘛,那這種事情趙明應該也不知道」(原審訴卷一第296頁),則由被告辛澎生提及前往上海期間,未受告知趙明亦會前往,而係突然現身等節,核與被告楊昀庭前稱:到了上海當地不知為何趙明也有出現等語相符,衡情若被告楊昀庭事前曾與趙明聯絡,並將此事告以被告辛澎生,為何其等對於前往上海期間,趙明突然現身等情均表不解,更徵被告楊昀庭所述係與張景皓聯繫等語,確屬有據。另證人陳明於原審審理時尚證稱:我因為楊昀庭與張景皓結識,他生意作得很棒,楊昀庭與他有生意往來,好像因為我和趙明吃飯時有約張景皓一起來,才讓他們倆人認識等語(原審訴卷二第171至172頁),與被告楊昀庭前稱如何與張景皓結識,暨張景皓為何與趙明熟稔等節尚屬一致,不能排除被告楊昀庭前往上海、馬來西亞旅遊期間,主要聯絡對象均為張景皓,趙明僅係因張景皓亦有熟識,故而伴隨現身而已,難憑此逕認被告楊昀庭與趙明有所聯繫。

4.被告楊昀庭於調詢、偵查時供稱:前往上海旅遊,因為我想帶我子女去上海世博會增廣見聞,便邀約辛澎生夫婦、謝嘉康妻子楊淑蕙同行,我跟楊淑蕙說張景皓公司有旅遊基金可以免費落地招待,故其與子女、公婆之費用,是由我刷卡墊付,再拿收據跟張景皓核報,事後記得好像沒有跟楊淑蕙拿錢,另至馬來西亞旅行費用也是由張景皓之旅遊基金支付,我把相關收據拿給張總的會計報銷,他就把金額匯入我上海工商銀行帳戶等語(偵三卷第6至7、62頁),核與證人楊淑蕙於偵查時證稱:我先生說楊昀庭他們公司有個旅遊基金要核銷掉,故前往上海及馬來西亞地區並未付款等語相符(偵一卷第148至150頁),是被告楊昀庭有為謝嘉康及其家人支付其等分別前往上海、馬來西亞旅遊費用等節,固堪認定。至證人楊淑蕙後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去上海世博時間很趕,是由楊昀庭先幫我們墊,我到上海之後有給他一些人民幣,回到臺灣之後我有給他一些臺幣;第三次(即去馬來西亞)一樣是他先墊,回到臺灣之後我們見面我才拿錢給他等語(原審訴一卷第67至68頁),被告楊昀庭於原審審理時亦稱:前往上海旅遊部分,因楊淑蕙住屏東,我先幫他們一家人刷卡。後因我女兒要去北京學習需要人民幣,就請楊淑蕙在上海期間給我人民幣,楊淑蕙在回台前實有給我人民幣,不足部分返回臺灣時再給我差額1萬多元臺幣,確實金額不記得,但就是把機票差額給我;另前往馬來西亞部分則是付團費,再請楊淑蕙將收據給我,由我向公司報銷,但費用沒有給他等語(原審訴卷一第96至97頁、原審訴卷二第188頁),然其等嗣後更異之詞,就前往馬來西亞旅費部分,係由被告楊昀庭先行代墊,抑或楊淑蕙自行支付團費等節,所述仍有不符,參以其等均無法合理解釋之前為何就旅遊經費,係由被告楊昀庭支出等節竟為相同陳述,實難認其等嗣後改稱之詞為可採。惟本案縱認被告楊昀庭有為謝嘉康及其家人支付旅遊費用等節,然其等於初接受詢問時,既均稱旅遊經費係由公司旅遊基金核銷等節,已堪認被告楊昀庭非係以趙明欲免費招待為由相邀出行,參以被告楊昀庭前稱至上海地區係其邀約楊淑蕙同行等語,與證人楊淑蕙證稱:上海行這次是直接邀我的,我先答應她,後來才告訴我先生,因為我先生本來就不能去等語(原審訴卷二第77頁)一致,則被告楊昀庭僅向楊淑蕙發出旅遊邀請,無法確認謝嘉康可否一併同行,亦與實務常見發展組織者,往往直接邀約欲接觸對象出國等情亦有不符,遑論被告楊昀庭始終堅稱僅與張景皓有所聯繫,不知趙明為何於上海突然現身等語,核與被告辛澎生所述相符等情,亦如前述,難認被告楊昀庭招待旅遊等節與趙明有何關聯。此外,被告辛澎生、楊淑蕙前往上海地區縱曾收受茅台酒、上海世博套幣等物,因被告辛澎生等人亦有回贈臺灣米、茶葉及太陽餅等情,據被告楊昀庭於偵查時供述甚明(偵三卷第7頁),此與一般聚會賓客往來之間,相互贈送伴手禮等常情即屬相符,難認此舉與發展組織犯行有何關聯。

㈥國家安全法所稱「發展組織」,係指組織中之成員為該組織

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期該新成員能夠同意組織設立目的,進而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衡情被告辛澎生、楊昀庭若有為公訴意旨所稱受趙明指示,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犯行,其等既已為組織成員,理應與趙明有基本聯繫管道始為合理,然被告辛澎生於調詢及偵查中均稱在台期間未與趙明有任何聯絡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楊昀庭於調詢時亦稱:回國以後與趙明均無聯繫等語(偵三卷第5頁),另經調查局就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扣案手機進行鑑識結果,查無其等曾與趙明有何聯繫跡證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107年9月27日調維工壹字第107375526260號函文所附鑑識報告可參(原審訴一卷第129至142頁),此情與組織成員通常與上級會有聯絡管道,進而方便接受上級指示或向其會報工作成果等情,已有不符。參以本案經對被告2人相關處所進行搜索結果,亦未查得實務常見加入大陸軍事機關組織者為表效忠,往往會簽署效忠意向書或支持統一,日後兩案發生戰事不予抵抗等文件,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聲搜一卷第130至135頁、聲搜二卷第19至24頁),再就被告辛澎生而言,縱其知悉趙明身分,之前受陳明所邀前往韓國、印尼時,有與趙明接觸並接受招待,然就公訴意旨所稱趙明曾向被告辛澎生詢及目前服役狀況、臺灣部隊士氣及訓練戰力等情,被告辛澎生於調詢時供稱:其對此類問題均未予以回答等語(偵一卷第187頁),未見有何洩漏機密事項等情,則被告辛澎生以我國軍人身分,接受大陸地區軍方人士招待,行為雖有失當,然仍難憑此節逕認其有同意大陸軍事機關組織設立目的,是被告2人有無加入成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組織成員,自屬有疑。

2.被告辛澎生就本案公訴意旨所稱招攬謝嘉康部分,尚乏證據可認謝嘉康及其家人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係由其主動邀約,或行前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並稱可免費招待旅遊一事,事後亦未經手返還旅遊補助予謝嘉康,加以上開數次旅遊,僅前往上海地區有受落地款待,其餘無事證顯示有受到免費旅遊招待,或自趙明處取得任何利益,已如前述,另考量被告辛澎生軍旅生涯多年,並曾任高階軍官,若其果有為大陸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一事,除謝嘉康外,其再引薦多名軍中袍澤前往大陸地區與趙明接觸應非難事,然其後於100年至105年間曾與被告楊昀庭多次前往大陸地區等情,除據其及被告楊昀庭自承在卷明確外(偵一卷第192至193頁、偵三卷第63頁),並有前揭其等出境紀錄可查,然此部分未見檢調再查得被告辛澎生有何引薦其他現役或退休軍人與趙明接觸等情,益徵其是否有受指示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確屬有疑。

3.被告楊昀庭雖曾邀請謝嘉康或其家人前往上海及馬來西亞地區旅遊,並由其支付旅遊費用,且未就所辯該費用係由公司以旅遊基金加以補貼等節舉證予以證明,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以積極證據而定,無法以被告所辯尚有可疑,即逕予推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楊昀庭始終均稱僅與張景皓有所聯繫,不知趙明實際身分為何,本案亦查無其他事證可認其與趙明確有所聯繫,或知曉趙明身分,佐以被告楊昀庭前往上海地區,僅相約楊淑蕙前往,謝嘉康未隨之同行,而趙明係在未預期狀況下現身,均徵被告楊昀庭是否有受趙明指示欲吸收謝嘉康成為組織成員等情,確屬有疑。再就被告楊昀庭辯稱係與張景皓聯繫等節,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張景皓是否為中共總政人員,暨被告楊昀庭對其真實身份是否知曉等節,自難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犯行。

㈦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方法,

未能使本院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是否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自不能證明其等犯罪。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2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洽。檢察官以被告2人犯行應已達既遂程度,且原判決量刑過輕,復未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為由而上訴,為無理由;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㈧被告楊昀庭被訴安排被告辛澎生前往上海旅遊,涉嫌違反國

安法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本院重上更二字第11號)判處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爰不予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竹君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 條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 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 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 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