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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詠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詠承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詠承(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114年10月9日執行羈押,至115年1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在案。衡酌被告所犯危害國家秩序及社會安全,兼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尚屬適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應自115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