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子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60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5號、114年度偵字第2797號、114年度偵字第5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戴子凱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所科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過輕,而無法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等語。被告戴子凱則於上訴理由狀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9頁、第19至24頁、第90頁、第250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即本案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是本案作為量刑依據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均按照第一審判決書之認定及記載,合先敘明。
二、㈠檢察官上訴意旨:本件被告戴子凱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
葉憓諭等人佫受有金錢之損失,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分文,顯見其犯後態度欠佳,復又無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積極作為,則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5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恐屬失輕而無法契合社會之法律情感。
㈡被告上訴意旨:被告係因家庭經濟一時發生困難,致失慮
而誤觸法律,觀諸被告之犯罪情狀,確有情輕法重之憾。原審未充分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之情非重大,犯罪後已知悔悟,且有誠意願和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調解,賠償各被害人損失。目前係維持家庭生活經濟之支柱,請求能予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定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共22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固非無見。惟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依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調解並賠償損失,及有無坦認犯行,面對司法追訴及處罰之意,乃涉及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列之重要量刑因子。經查,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被害人馮聰仁等22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38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台北地方法院函、郵局滙款轉帳存單等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71頁至第241頁)。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容有未洽,是檢察官及被告如前所述之上訴意旨所執此部分之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太輕或過重,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三主文欄所示)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本院量刑審酌部分
①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洗錢犯罪橫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政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並屢屢向民眾宣導,且於各大媒體、實體ATM通路亦隨處可見相關法治廣告,且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而被告正值青年,原本應循正途賺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輕易獲取高額報酬,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工作,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詐欺及洗錢犯罪得以實現,且依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分擔部分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均受有新台幣(下同)2000元(附表編號9)至100,000元(附表編號5)金額不等之財產損害。亦增加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在本院已與與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被害人馮聰仁等22人均達成調解(如前所述),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手段及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與本案相類之洗錢等前科紀錄與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2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即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編號9、12、13、15至22部分原審所科處之有期徒刑3月,已是減輕後法定最低度刑,是上開編號部分,除併科罰金外,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已無從再予減輕),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②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案綜合斟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綜合評價其所犯各罪之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結果,以及其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我國法對於定應執行刑係採限制加重原則暨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之外部界限等項,就其所犯22 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本案犯罪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馮聰仁 (未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3日20時許,撥打電話與馮聰仁聯繫,並佯稱:係其外甥徐宇廷,有缺錢急用,要向馮聰仁借款云云,致馮聰仁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7月29日23時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3年7月29日23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黃昱昕國泰帳戶 ①馮聰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審金訴卷第122至124頁) ②馮聰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審金訴卷第121、125至130頁) ③馮聰仁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審金訴卷第134、135頁) 2 葉憓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15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ANEER與葉憓諭聯繫,並佯稱:欲向葉憓諭購買其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二手冰箱,需使用7-11賣貨便開通賣場進行交易,但付款結帳後訂單被凍結,需開通誠信交易云云,致葉憓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30日19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3分許),匯款4萬8,987元 ①葉憓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審金訴卷第139至146頁) ②葉憓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欣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審金訴卷第137、147、149、159至162、173頁) ③葉憓諭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審金訴卷第175至184頁) 3 柯捷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2時20分許,透過IG帳號暱稱「shoykhetman」及LINE」帳號暱稱「均容整合服務平台」等名義與柯捷生聯繫,並佯稱:因柯捷生有中獎,可至平台領取中獎獎勵,並須開通帳戶云云,致柯捷生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6日18時39分許,匯款4萬1,017元 林秋萍土銀帳戶 ①柯捷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卷第43、44頁) ②柯捷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二卷第45至49頁) 4 翁煜証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9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ANEER與翁煜証聯繫,並佯稱:欲向翁煜証購買其在臉書尚所刊登販賣之電腦滑鼠,需使用全家賣貨便進行交易,且需開通賣場 金流服務云云,致翁煜証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6日20時49分許,匯款1萬8,019元 ①翁煜証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卷第63至65頁) ②翁煜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二卷第67至69頁) 5 陳旻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旻昇聯繫,並佯稱:其係幣商,可透過其購買美金外幣云云,致陳旻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7月16日18時45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3年7月16日18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林秋萍台新帳戶 ①陳旻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卷第53、54頁) ②陳旻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二卷第55至59頁) 6 陳永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張嘉偉」,、「消費金融中心」等名義與陳永錞聯繫,並佯稱:其抽中獎品跟獎金,需驗證帳戶云云,致陳永錞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6日18時45分許,匯款3萬123元 林秋萍土銀帳戶 ①陳永錞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卷第31至34頁) ②陳永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二卷第35至39頁) 7 陳宣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5日22時54分許,以IG帳號暱稱「puketiis」之名義與陳宣瑋聯繫,並佯稱:其抽中獎品跟獎金,需先匯款商品核銷費用才能領取云云,致陳宣瑋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7月16日18時45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3年7月16日18時54分許,匯款1萬9,985元 林秋萍台新帳戶 ①陳宣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卷第73、74頁) ②陳宣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77至80頁) 8 張晉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15時49分許,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與張晉愷聯繫,並佯稱:其有抽中獎品,需先繳納核實金才能領取云云,致張晉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8日14時48分許,匯款2萬元 劉雯慧郵局帳戶 ①張晉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89、90頁) ②張晉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一卷第91至94、104至106頁) ③張晉愷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一卷第95至102頁) ④劉雯慧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1、13頁) 9 簡慶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7日20時15分許,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與與簡慶維聯繫,並佯稱:其參加抽獎活動,有中獎,需購買商品才可折現云云,致簡慶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8日15時20分許,匯款2,000元 ①簡慶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71至73頁) ②簡慶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一卷第75至78、86至88頁) ③簡慶維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一卷第79至84頁) ④劉雯慧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1、13頁) 10 廖埻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8日12時30分許,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與與廖埻稷聯繫,並佯稱:其有中獎,但需先購買商品才可以折現云云,致廖埻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8日15時28分許,匯款2萬元 ①廖埻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43、44頁) ②廖埻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一卷第47至50、68至70頁) ③廖埻稷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網站頁面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一卷第51至65、67頁) ④劉雯慧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1、13頁) 11 唐必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1時31分許,與唐必新聯繫,並佯稱:其中獎,需先繳納押金云云,致唐必新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8日15時46分許,匯款2萬元 ①唐必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134至136頁) ②唐必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見警一卷第137至140、159至161頁) ③唐必新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42至158頁) ④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1、13頁) 12 張辰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7日15時許,以IG帳號暱稱「meiliderkong」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陳政佑」等名義與與張辰緯聯繫,並佯稱:其有抽中獎金,需先繳納核實金才能領取云云,致張辰緯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8日16時25分許,匯款2,000元 ①張辰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107、108頁) ②張辰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一卷第109至112、130至132頁) ③張辰緯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一卷第113至129頁) ④劉雯慧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1、13頁) 13 張元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暱稱「查理」張貼販賣車用衛星導航之不實訊息,致張元良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4時43分許,匯款4,000元 黃鉞珍五信帳戶 ①張元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223、224頁) ②張元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二卷第225至229頁) ③張元良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230至243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4 賴天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賣撞球桿之不實訊息,經賴天平與其聯繫後,致賴天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5時56分許,匯款2萬元 ①賴天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213、214頁) ②賴天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二卷第211、215、217頁) ③賴天平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219至222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5 林玉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0日9時許稍前之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販賣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經林玉翔與其聯繫後,佯稱:需使用2K GAMES遊戲交易平台交易,但因銀行帳號輸入有誤致交易款項被凍結,需依指示匯款方能解凍云云,致林玉翔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6時11分許,匯款1萬元 ①林玉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142、143頁) ②林玉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39至141、145至147頁) ③林玉翔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149至160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6 李沛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17時55分許稍前之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販賣相機鏡頭之不實訊息,經李沛勳與其聯繫後,致李沛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7時55分許,匯款5,000元 ①李沛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169、170頁) ②李沛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67、181至193頁) ③李沛勳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171至177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7 杜岳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18時17分許稍前之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販賣捲線器之不實訊息,經杜岳陽與其聯繫後,致杜岳陽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8時17分許,匯款1萬6,000元 ①杜岳陽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201、202頁) ②杜岳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97至200、203至205頁) ③杜岳陽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206、207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8 陳品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21時許稍前之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販賣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經陳品逸與其聯繫後,佯稱:須使用指定網站交易,但需先匯入擔保金才能出金云云,致陳品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9日0時20分許,匯款1萬元 ①陳品逸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164至166頁) ②陳品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二卷第161至163頁) ③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19 李瑋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22時許,與李瑋明聯繫,並佯稱:欲向李瑋明購買遊戲帳號,需使用5ring官方交易合作擔保服務平台交易云云,致李瑋明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7月9日0時57分許,匯款1萬7,000元 ②113年7月9日1時39分許,匯款4萬9,001元 黃鉞珍五信帳戶 ①李瑋明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245、247頁) ②李瑋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二卷第251至255、261、263頁) ③李瑋明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265至273頁) ④黃鉞珍五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至19頁) 20 蔡家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在臉書上刊登販賣蛙鞋之不實訊息,經蔡家謙與其聯繫後,致蔡家謙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2時41分許,匯款5,000元 黃鉞珍國泰帳戶 ①蔡家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124、125頁) ②蔡家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17至123、129頁) ③蔡家謙所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126、127頁) ④黃鉞珍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1至25頁) 21 潘芊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19時3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小小」之名義與潘芊錞聯繫,並佯稱:欲出租房屋,但要看屋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潘芊錞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3時4分許,匯款8,000元 ①潘芊錞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76、77頁) ②潘芊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二卷第73、79至85頁) ③潘芊錞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影本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二卷第87、91至115頁) ④黃鉞珍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1至25頁) 22 黃景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3年7月8日10時許稍之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販賣遊戲「貓咪大戰爭」帳號之不實訊息,經黃景唯與其聯繫後,佯稱:需求使用79U-Deals手遊交易平台交易,但因銀行帳號輸入有誤致交易款項被凍結,需先付保證金云云,致黃景唯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3時20分許,匯款1萬元 ①黃景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51至53頁) ②黃景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鋪子分局六腳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二卷第49、55至63頁) ③黃景唯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影本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見警二卷第65、69至72頁) ④黃鉞珍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0至25頁)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本 院 主 文 欄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戴子凱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