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02號
115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鄭全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苡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暨聲請人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亦有明訂。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同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同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A03(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命法官進行移審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命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其後經原審合議庭裁定自11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114年8月15日裁定如被告能提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即准予停止羈押,案經具保人陳亭均於同年月20日按額繳納保證金後,業將被告釋放,被告乃自114年8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三、茲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經依法給予被告暨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金上訴卷第209頁本院函稿參照)後,由聲請人另提出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暨出海狀(下稱本件聲請狀)聲請略以:被告生活重心向來均在臺灣本島,須扶養女兒及母親,並無他國國籍,亦未有海外事業及財產,於本案偵審過程中更未有逃避司法程序之舉,絕無逃亡之可能,懇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或屆期不予延長等語(查本件聲請狀之狀首及狀末並未載明何人為聲請人,狀末亦僅有選任辯護人之印文,而無被告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然承前所載,因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有聲請權,爰認本件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併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雖仍否認犯行,然依原審判決所認定暨稽諸卷內事證可知,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林承昊之前妻,參與本案集團事務程度非輕,而本案被害人遭詐取之金額非少,就原判決所認定被告應共負刑事責任之被害人數多達三十餘人;加以被告被訴共39次犯行經原審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至4年7月不等之宣告刑,原審並考量因尚有多數潛在被害人而未先定其應執行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為本院審理中,則被告目前業經判決之刑期非短,復可預料將來倘維持有罪認定,所定應執行刑亦非極低,衡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誠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至於本件聲請狀雖以前詞主張被告無逃亡之虞,然刑案被告是否在國內有固定住所、有無家庭及社會生活之羈絆、有無足夠資力生存國外,僅係判認逃亡可能性之審酌因素之一,例如外籍人士在台無任何親友及住所,會傾向認定其無家庭及社會生活羈絆,而容有較高之逃亡可能,又如在海外有置產或事業,亦可能有更高之逃亡誘因,然並不當然可反面推論倘在國內有親友、固定住所且無鉅額資力,即無逃亡之虞,蓋司法實務所見有上述情狀卻仍棄高額保金潛逃出境者,非在少數,故尚難因聲請意旨單方為此宣稱即得逕認被告無逃亡可能,則被告現時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原因,既如前載,本件聲請狀之前載主張自不足以動搖此部分之判斷。故綜前所陳,本案現既尚待賡續審理,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暨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4月2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駁回本件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