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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7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邵邦強

陳民豪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易承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煒倢被 告 陳柏安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114年度訴字第279號、第401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1、1672、1673、2514、3007、658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軍偵字第51號、76號、121號、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14

662、146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之宣告刑部分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邵邦強經原審所判處之罪名,各處如本院附表一、㈡編號43、44「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民豪經原審所判處之罪名,各處如本院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易承經原審所判處之罪名,各處如本院附表一、㈡編號1至41、

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蘇煒倢經原審所判處之罪名,各處如本院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檢察官之上訴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故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檢察官明示就被告陳柏安、陳民豪所犯原判決附表一㈡編號85(告訴人謝淯甯)部分之量刑上訴。另上訴人即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明示對原判決量刑上訴,故本院就上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以經原審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安、陳民豪所犯原判決附表一㈡編號85(告訴人謝淯甯)部分,其2人犯後迄未賠償被害人謝淯甯,犯後態度不佳,毫無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積極作為,原審未審酌及此,此部分之量刑顯然過輕等語。被告陳民豪、邵邦強、林易承、蘇煒倢上訴意旨略以:被告4人已知悔悟,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方案,希望求得被害人之諒解,亦有依調解筆錄(原審)分期賠償被害人,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等語。

三、原判決係認定:㈠核被告所為:

1.被告陳柏安就原判決附表一㈡編號85(告訴人謝淯甯)部分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蘇煒倢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

編號1至38、4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1、84)。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39、40、82、83)。

3.被告邵邦強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43、44)。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43、44)。

4.被告陳民豪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乙車手集團部分,共2罪)。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

5.被告林易承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1至38、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39、40)。

㈡共同正犯:

1.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被告陳柏安就原判決附表一㈡編號85、被告邵邦強於附表

一、㈡編號43、44,陳民豪於附表一、㈡編號85、86,林易承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蘇煒倢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各與當時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2.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被告陳民豪於附表二、㈡編號1至5,各與當時加入本案乙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林易承單獨負責部分:被告林易承於附表三編號1,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2人以上),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

1.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之判斷標準: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

2.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⑴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均無因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案為其等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附表

一、㈡編號49、49、43、86、49、49所示之人,分別係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等人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後,最早遭本案甲車手集團合作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施用詐術,著手詐欺及洗錢者,是附表一、㈡編號49、49、43、86、49、49,分別為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各就上開被告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⑵從而,被告邵邦強就附表一、㈡編號43,被告陳民豪就附

表一、㈡編號86,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49,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49,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柏安就附表一㈡編號85,被告邵邦強就附表一、㈡編號44,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一、㈡編號85,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48、50,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48、50至55、57、60至69、71至84,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⑴被告陳民豪於本案繫屬前,無因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所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案為其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附表二、㈡編號4所示之人係被告陳民豪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後,最早遭本案乙車手集團合作之行騙者施用詐術,著手詐欺及洗錢者,是附表二、㈡編號4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就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⑵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二、㈡編號4,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㈡編號1至3、5,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林易承單獨負責部分: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三編號1,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數罪併罰:

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可區別,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科刑㈠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多個詐欺犯罪,如均有犯罪所得,縱於偵查及歷審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然僅繳交其中部分犯罪之所得者,雖已全數繳交或溢額繳交,仍祇能對已繳交所得之犯罪部分,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並未繳交犯罪所得部分之犯罪,尚不得同享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實行本案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此次修正將原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列為第1項,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修正限縮為「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本件法院依附表一、㈡最下方備註五所示犯罪所得計算方式,計算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而被告賠償各被害人情形詳附表四所示,以下就被告有犯罪所得之犯行,審酌被告實際賠償各該被害人金額是否超過各該犯罪所得,以認定被告就各該犯行有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至被告無犯罪所得之犯行,若於偵審中均自白,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⑵被告陳柏安部分:

被告陳柏安所犯附表一、㈡編號85無證據證明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陳柏安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偵十卷第692頁,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陳柏安坦承犯行,只訊問其對於應共同負責有無意見,被告陳柏安表示「沒有」,此部分應不可歸咎於被告陳柏安,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應就被告陳柏安所犯附表一、㈡編號85,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⑶被告蘇煒倢部分:

被告蘇煒倢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2號,其搭配之1號為同案被告林易承、邵邦強、邵邦富,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3至38、42至44、52、54、5

5、57、60、61、62、63、64、65、66、69、72、75之犯罪所得為500元、500元、1500元、300元、400元、1500元、1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300元、800元、200元、500元、90元、1200元、500元、290元、300元、784元、150元、400元、300元。而被告蘇煒倢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1萬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1萬5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6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9000元,有原審調解筆錄4份可證(原審三卷第93至98、101至102頁),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後,應認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36、43、52、60、66已繳回1000元、2143元、2500元、1000元、1500元。至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9至41、47至51、53、67、68、71、73、74、76至84無證據證明係該等犯行之2號,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蘇煒倢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是就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7至53、60、66至68、71、73、74、76至84,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4

2、44、54、55、57、61至65、69、72、75,被告蘇煒倢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⑷被告邵邦強部分:

被告邵邦強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1號,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43、44之犯罪所得各為1000元。而被告邵邦強已賠償附表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2萬元,有原審調解筆錄可證(原審三卷第101至102頁),且於偵查及法院歷次審理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此部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又其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回附表一、㈡編號44之犯罪所得1千元(被告邵邦強於本院係自行繳交2千元),且於偵查及法院歷次審理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其該罪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⑸被告陳民豪部分:

被告陳民豪前因幫助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月1日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起訴時一併主張被告陳民豪係累犯應予以加重其刑,本院檢察官論告時亦主張被告陳民豪刑罰反應力過低而應予以加重其刑,並以其前案紀錄表為據,應無不合。被告陳民豪既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其不思悔改再犯同質性犯罪,足見刑罰反應力薄弱,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之。被告陳民豪雖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提款車手,然無證據證明附表一、㈡編號85、86所示款項為其提領,是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且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陳民豪坦承犯行,只訊問其對於應共同負責有無意見,被告陳民豪表示「了解」、「沒有」,此部分應不可歸咎於被告陳民豪,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又被告陳民豪為本案乙車手集團之提款車手,其於偵查稱:我的薪水是提款金額之1%等語(偵四卷第106頁),是其所犯附表二、㈡編號1至5犯罪所得為400元、300元、990元、600元、1500元。而被告陳民豪已賠償附表

二、㈡編號2之告訴人賴惠晴6000元,有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325至326頁)、公務電話紀錄(原審三卷第7頁)可證,以及於本院繳回附表二、㈡編號1、3至5之犯罪所得共3490元(本院卷2第137頁),其亦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先加後減之。⑹被告林易承部分:

被告林易承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1號,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3至38之犯罪所得為500元、500元、1500元、300元、400元、1500元。而被告林易承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蘇煒倢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有原審調解筆錄可證(原審三卷第93至94頁),應認被告林易承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已繳回。至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9至41、43、44、47至50無證據證明係其提領,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林易承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是就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4、47至50,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被告林易承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林易承於附表三編號1負責提款,固無證據證明係其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為,然依其歷次供述(他二卷第353、355頁),無論是在本案甲車手集團或他團,報酬均為提款金額之1%,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以提款金額之1%計算,即為300元,惟被告林易承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林易成於本院審理時另與附表一、㈡編號27之游博淵達成和解,賠償2千元,因被告該部分原審已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給予減輕其刑,是其此部分之賠償給付,僅得做為量刑之參考。

2.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被告陳柏安就附表一、㈡編號85,被告邵邦強就附表一、㈡編號43、44,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

二、㈡編號1至5,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4、47至50,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7至53、60、66至68、71、7

3、74、76至84,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或無證據證明已取得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且於偵查及法院審理坦承洗錢犯行(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坦承洗錢犯行,此部分應不可歸咎其等,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

3.刑法第25條第2條:被告林易承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9、40(匯入後被告未及提領)、被告蘇煒倢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9、40、82、83之一般洗錢罪,未達到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亦屬未遂,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要件。

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⑴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於偵查雖未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係因檢察官未訊問其等是否坦承此部分犯行,致其等無從就此部分犯行表示坦承之意,且其等未明確爭執有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本院認此部分乃不可歸咎於其等,又其等既於法院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⑵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陳民豪於偵查雖未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係因檢察官未訊問是否坦承此部分犯行,致無從就此部分犯行表示坦承之意,且未明確爭執有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本院認此部分乃不可歸咎,又被告既於法院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5.被告於本案甲車手集團關於輕罪之減輕事由均僅作為量刑審酌事由:

被告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

6.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關於輕罪之減輕事由均僅作為量刑審酌事由:

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陳民豪量刑之有利因子。

7.本案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⑴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已接受本案甲車手集團分配工作,實際從事分工行為,而取得報酬,尚難認其等參與情節輕微,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餘地。

⑵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陳民豪已接受本案乙車手集團分配工作,實際從事分工行為,而取得報酬,尚難認其等參與情節輕微,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餘地。

8.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按法院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

查被告6人為圖報酬而參與詐欺集團,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犯罪動機本不純正,既非無辜,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㈡上訴論斷:

⑴原判決認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陳柏安

除外)犯罪事證明確,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予以量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上訴本院後,陳民豪已繳交附表二、㈡編號1、3至5之犯罪所得共3490元;邵邦強亦自動繳交附表一、㈡編號44之犯罪所得1千元(該部分之犯罪所得係1千元,但邵邦強於本院繳回2千元),均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原判決上開部分未及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自有未合。另被告林易承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游博淵(附表一、㈡編號27)達成和解並賠償2千元,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林易承此部分已有稍減被害人之損失,亦有未合。②又起訴檢察官主張被告陳民豪前犯幫助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月1日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後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加重詐欺罪,應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原審就此部分檢察官之請求未予以說明是否構成累犯或是否應予以加重其刑或僅作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斟酌事項,亦稍有瑕疵。③又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使罰當其罪,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其中犯罪所生之損害之程度大小,顯與刑度之輕重息息相關,蓋此類犯罪直接侵害之法益即詐欺犯行所關聯之財產價值,且依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立法者乃是以詐欺所得之多寡,作為法定刑之區分標準,可見詐騙金額為何,乃屬此類犯行量刑之核心要素,應以之作為責任刑之錨點,且可參考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所明定之詐欺所得金額及對應之法定刑區間,作為決定該錨點之依據(即刑法第57條第9款事由,既遂時,屬行為人犯罪所生實害;若屬未遂犯時,則屬行為人犯罪所生危險);又按被告自白或認罪,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亦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從輕量刑之審酌。然為適正地行使裁量權,對於認罪之被告從輕量刑之刑度高低,應考慮被告係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並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準此,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就我國而言,例如為警查獲時),即可獲最高程度之從輕量刑,其後(例如開庭前或第一審、第二審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從輕量刑之刑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從輕量刑之刑度則極為微小。因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從輕量刑及從輕量刑刑度之考量因子;本案各附表、各編號之被害人固然受詐遭損,然遭詐騙之金額或財物價值大約介於1千元至30萬元不等(詳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所載),顯示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此部分詐騙之金額非鉅,且被告4人在原審已與附表四各編號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均有按期給付,被告林易承於本院審理時也與附表一、㈡編號27之被害人游博淵和解成立,賠償2千元,亦據被告4人供述在卷,並有相關匯款轉帳交易單據可參,再參以被告4人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原判決就被告4人之犯行各量刑有期徒刑2年1月至3年6月不等,即有偏重而欠妥適,而無法維持。至於檢察官依附表一、㈡編號85告訴人謝淯甯之請求而對被告陳柏安、陳民豪提起該部分之上訴,主張該被告尚未與附表一、㈡編號85之被害人和解,指摘原判決該部分量刑過輕等語,然本院經核原判決有關被告陳柏安、陳民豪該部分之犯行,已敘述其量刑所憑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該被害人受騙金額係5萬元,尚非鉅額,且被告陳柏安擔任收水工作,雖地位較下游車手陳民豪高,然均非最上游之主事者,又該罪之最輕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原審該部分量處陳柏安有期徒刑2年5月、陳民豪有期徒刑2年4月,已屬不輕,且該部分被告2人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5月、2年4月,難謂過輕,至於被告陳民豪前雖因幫助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月1日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起訴時一併主張被告陳民豪係累犯應予以加重其刑,本院檢察官論告時亦主張被告陳民豪刑罰反應力過低而應予以加重其刑,然本院衡酌被告陳民豪經上開減刑後最輕可處以之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縱再以累犯加重而衡酌原審所處刑度,原審所處之刑尚無偏輕,故難認原審量刑有過輕之虞,是檢察官該部分之上訴仍無理由,自應駁回。至於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據上情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已如前述,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等人各該量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⑵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以下各情:

1.近來詐欺案件氾濫,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4人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圖報酬而參與詐欺集團,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增加檢警追緝詐欺、洗錢犯罪之難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行騙者得以迅速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且詐欺案件數目居高不下,已使警察、司法機關幾近癱瘓,為導正詐欺之不良風氣,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所為均應予懲戒。

2.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為下游實施者,遭查緝風險較高;被告蘇煒倢雖亦為下游實施者,然地位較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高,遭查緝風險亦較低。

3.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減刑事由應一併考量),被告林易承於警詢對於共犯、上游為何人均沉默,偵查之初表示不清楚同案被告之林禾益工作(他一卷第162至164、177頁),袒護車手集團,此部分應於其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想像競合之詐欺犯行中予以斟酌,量刑時應有差別。

4.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於原審已與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除附表四編號2被告林易承尚未給付、附表四編號3之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外,其餘均已給付完畢,另被告林易承於本院審理時又與附表一、㈡編號27之被害人游博淵達成和解,就游博淵所受損之4千元,已賠償其2千元,可知其等已填補部分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就部分犯行所生之犯罪損害程度已部分減輕;又附表四所示之調解筆錄記載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對於法院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無意見,足認其等取得部分被害人之諒解。

5.兼衡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甲、乙車手集團之組織規模、被害人匯款金額、參與程度及期間、獲利金額、賠償情形、如其等之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陳民豪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4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本院主文欄第2至5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說明:

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就其等各自所犯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經本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及刑罰儆戒作用等情,經整體觀察並充分評價後,認對被告4人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㈣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4人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考量裁判前各罪仍有確定日期不一之可能,宜待上開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其等應執行之刑。至於被告4人上訴另主張如果合乎緩刑之要件,請給予緩刑云云,惟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列2款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宣告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並未與本件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取得原諒,且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等人更有多次詐欺、洗錢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實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衡量現今社會詐騙風氣猖狂,被告4人年紀輕輕卻不事認真工作賺取來路正確之錢財,依其犯罪情節爰不予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陳民豪、林易承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

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子恆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附表一、㈠(本案甲車手集團分工表):

【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姓名 Telegram暱稱 工作內容 加入時間 1 林禾益 三十六支天 與盤口、車商、幣商聯繫、第三層收水 113年6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2 林柏諺 童子‧查克里 控盤、第二層收水 、第三層收水(輔助林禾益) 113年6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3 張文良 艾爾頓‧賽納 控盤、叫車領包、第二層收水 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4 王宗顯 皮埃爾-奧古斯特‧雷諾阿 第一層收水(輔助林易承)、叫車領包(輔助張文良) 113年11月3日至113年11月20日為止 5 林易承 廖公祖、布茲 1號(搭配2號蘇煒倢)、2號(搭配1號李肇洋) 113年9月19日至113年11月20日為止 6 蘇煒倢 忍者龜、杰瑞‧布魯多斯 2號(搭配1號林易承、邵邦強、邵邦富) 113年9月19日至113年12月11日被羈押為止 7 陳柏安 轟天雷 收水、招募1號車手 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2月下旬捲款潛逃為止 8 邵邦富 武松 1號、2號(蘇煒倢被羈押後充任2號,負責洗車及第一層收水) 113年11月11日至114年1月3日 9 陳民豪 小小丁 提款 113年12月26日至114年12月31日 10 邵邦強 柴可夫斯基 提款 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1月16日 【邵邦強稱其於114年11月11日至114年11月13日亦有提款,此部分應予補充,軍偵一卷第271頁】附表一、㈡本案甲車手集團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另陳柏安除檢察官上訴之部分,其餘均已確定,其原審之刑度不另論列】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以實際入帳時間、金額為準)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均不含手續費5元)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本院判決主文如下 1 劉人豪 行騙者自113年7月12日起,向劉人豪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 23日9時18分、5萬元 吳萬福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0時10分、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0時11分、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0時18分、3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0時19分、 3萬元 ⑸113年9月23日 10時3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3日 10時38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3日 10時40分、 9000元 【含姜禮恩⑴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2 姜禮恩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前之某日起,向姜禮恩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9時38分、 10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0時18分、 5萬7920元 ⑴吳萬福彰銀帳戶 ⑵蔣鈞任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蔣鈞任聯邦帳戶) ⑴ 【與劉人豪相同 ,含劉人豪款項】 ⑵ ①113年11月22日10時42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2日10時43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2日10時43分、 1萬8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⑴ 「 B I G 」 ⑵ 不詳 無 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此部分檢察官僅起訴林易承、蘇煒倢】 ⑵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此部分檢察官僅起訴陳柏安、蘇煒倢】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 黄榆婷 行騙者自113年7月21日起,向黄榆婷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9時43分、15萬 元 夏俊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2時15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2時37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3日 12時3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3日 12時41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3日 12時46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3日 12時48分、 9000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4 蔡惠美 行騙者自113年7月初起,向蔡惠美佯稱:在「欣陽」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11時54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1時57分、 15萬元 ⑴呂陸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呂陸麟郵局帳戶) ⑵呂陸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呂陸麟臺銀帳戶) ⑴ ①113年9月23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3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5萬元 ④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6萬元 【與洪菀嬬相同】 ⑵ ①113年9月23日 13時55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3日 14時13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3日 14時14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3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3日 14時38分、 2萬元 ⑥113年9月23日 14時39分、 2萬元 ⑦113年9月23日 14時51分、 2萬元 ⑧113年9月23日 14時52分、 1萬元 「 B I G 」 無 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⑵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5 洪菀嬬 行騙者自113年5月起,向洪菀嬬佯稱:在「欣陽」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12時13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2時15分、 5萬元 呂陸麟郵局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5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6萬元 【與蔡惠美⑴相同】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 劉益誠︵未提告︶ 行騙者向劉益誠佯稱:在「欣陽 」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 24日9時18分、5萬元 呂陸麟郵局帳戶 113年9月 24日9時35分、5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7 馬貴美 行騙者自113年7月中旬起,向馬貴美佯稱:下載「潤成投資」 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9時45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9時51分、 5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2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3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9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0時10分、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0時13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8 李秉穎 行騙者自113年7月25日起,向李秉穎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16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17分、 5萬元 許書博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許書博一銀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31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32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41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0時41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0時42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9 黎俊翔 行騙者自113年6月初起,向黎俊翔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21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23分、 5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25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1時52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1時53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1時53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2時6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2時7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4日 12時7分、 2000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0 朱慧珍 行騙者向朱慧珍佯稱:下載「MG Pr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 11時23分、 11萬元 夏俊賢王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夏俊賢王道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2時55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2時56分、 1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3時3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3時4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3時1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4日 13時19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 王至謙 行騙者自113年9月20日起,向王至謙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8時54分、 4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5日 9時1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9時1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5日 9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5日 9時2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5日 9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2 陳清賢 行騙者自113年8月10日起,向陳清賢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8時59分、 10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3 洪麗宜 行騙者自113年8月25日起,向洪麗宜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10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9時41分、 10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9時53分、 10萬元 ⑴楊金水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金水富邦帳戶) ⑵⑶ 楊金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金水合庫帳戶) ⑴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47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48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50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51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52分、 2萬元 ⑵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4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6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7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11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12分、 2萬元 ⑶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17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18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22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22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29分、 1萬9000元 (其餘1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 B I G 」 無 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⑵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14 楊燕松 行騙者向楊燕松佯稱:下載「MG Pr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10時26分、 26萬8611元 夏俊賢王道帳戶 ⑴113年9月25日 11時13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11時14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5日 11時15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5日 11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5日 11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5日 11時44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5日 11時44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5日 11時45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25日 11時56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25日 11時57分、 2萬元 ⑾113年9月26日 0時22分、 2萬元 ⑿113年9月26日 0時23分、 1萬元 ⒀113年9月26日 0時35分、 2萬元 ⒁113年9月26日 0時35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15 劉雪蘭 行騙者自113年8月起,向劉雪蘭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12時52分、 2萬元 楊金水富邦帳戶 113年9月25日 13時15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6 黃順崑 行騙者自113年9月中起,向黃順崑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9時10分、 2萬元 楊金水富邦帳戶 113年9月26日 9時34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7 陳沛驊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陳沛驊佯稱:下載「宗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0時59分、 20萬元 許書博一銀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1時59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1時59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2時10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6日 12時1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6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7日 0時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7日 0時7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7日 0時7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27日 0時10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27日 0時10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18 謝李金 行騙者自113年8月18日起,向謝李金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1時3分、 5萬元 楊金水合庫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1時39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1時40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1時40分、 1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9 呂紹弘 行騙者向呂紹弘佯稱:中獎須購買商品、帳戶被警示須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3時59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2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4時34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6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6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6日 14時3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6日 14時38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6日 14時38分、 9000元 【游博淵⑵未及提領】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0 李佳儒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李佳儒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繳納費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分、 1萬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30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1 何郁韋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何郁韋佯稱:領獎須繳納核實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5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2 張嘉真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 張嘉 真 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5分、 4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3 林源傑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林源傑佯稱:完成指定消費可抽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6分、 5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4 曾宥淇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曾宥淇佯稱:領獎須支付核實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9分、 5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5 陳文安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陳文安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中獎須再購買商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2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1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李宜勲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李宜勲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並保證中獎、須下單抽獎2次獎品及獎金始得生效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2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6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7 游博淵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游博淵佯稱:中獎須購買商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3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39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蘇霈昀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蘇霈昀佯稱:領獎須繳納核實費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23分、 1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9 黃智源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黃智源佯稱:申請之健保基金因帳號輸入錯誤遭鎖住,須支付保證金解鎖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 22時33分、 1萬5000元 許書博一銀帳戶 113年9月28日 23時24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 30 張嘉 純 行騙者自113年8月4日起,向 張嘉 純佯稱:可認購香港房屋後轉賣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30日 9時3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4分、 5萬元 簡治民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簡治民渣打帳戶) ⑴113年9月30日 9時38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39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30日 9時42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30日 9時4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30日 9時44分、 1萬元 ⑹113年9月30日 9時51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30日 9時51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30日 9時52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30日 9時57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30日 9時57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31 陳品雪 行騙者自113年8月13日起,向陳品雪佯稱:可認購香港房屋後轉賣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30日 9時8分、 4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10分、 5萬元 簡治民渣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32 廖語倫 行騙者自113年10月起,向廖語倫佯稱:在網站上儲值可獲得相獎金,且儲值之積分點數均可全部提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0月18日19時56分、 5萬元 ⑵113年10月18日19時57分、 5萬元 柳姿羽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18日21時1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18日21時4分、 2萬元 ⑶113年10月18日21時7分、 2萬元 ⑷113年10月18日21時8分、 2萬元 ⑸113年10月18日21時26分、 1萬元 ⑹113年10月19日0時39分、 1萬元 林柏諺、蘇妙蓮 無 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3 張峻銘 行騙者向張峻銘佯稱:可匯款訂購商品衝高銷售業績,商品不會寄出,隔天就會加計10%利息返還價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4日 22時38分、 5萬元 鍾采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5日0時33分、 3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0時34分、 2萬1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林易承 林易承: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34 徐玉枝 行騙者自113年8月30日起,向徐玉枝佯稱:下載「永富」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5日 8時58分、 5萬元 戴榆靜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5日9時48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9時49分、 2萬元 ⑶113年10月25日9時50分、 1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 35 蔡志誠 行騙者自113年10月9日前之某日起,向蔡志誠佯稱:在「一九投顧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5日 15時3分、 17萬5645元 蘇守益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5日15時28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15時29分、 5萬元 (其餘2萬5645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林易承 林易承:1500元 蘇煒倢:1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2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3月。 36 周宜禾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6日起,向周宜禾佯稱:駭客可追回資金,惟須先支付技術費1萬元及通匯操作資金2萬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6日 9時51分、 3萬元 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6日10時33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10時33分、 1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37 何嘉穎 行騙者向何嘉穎佯稱:可透過電商代購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6日 17時21分、 4萬元 柯智瀚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6日17時58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6日17時59分、 2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400元 蘇煒倢:4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38 楊舒媛 行騙者向楊舒媛佯稱:可代為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0月29日14時23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9日14時24分、 5萬元 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9日14時54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9日14時56分、 5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1500元 蘇煒倢:1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月。 39 呂應鐘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呂應鐘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5日 16時18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5日 16時20分、 5萬元 謝圳展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謝圳展一銀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0 王塏馨 行騙者自113年8月起,向王塏馨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 16時45分、 3萬元 謝圳展一銀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1 張森評 行騙者自113年10月起,向張森評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 13時14分、 3萬元 謝圳展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5日 14時、 2萬元 ⑵113年11月5日 14時1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2 陳美妃 行騙者自113年6月中旬起,向陳美妃佯稱:下載「Macquarie欣 林」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9時54分、 1萬元 陽美珍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1日 11時13分、 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00元 蘇煒倢:100元 114年度偵字第682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43 蔡昀家 行騙者自113年7月起,向蔡昀家佯稱:下載「樂邦」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5日 11時40分、 10萬元 李鳳珠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李鳳珠新光帳戶) ⑴113年11月15日12時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15日12時5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15日12時6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15日12時7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15日12時8分、 2萬元 邵邦強 邵邦強: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邵邦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4 吳恩雅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吳恩雅佯稱:可透過經營網路買賣賺取結婚基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6日9時9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16日9時11分、 5萬元 李鳳珠新光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9時2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16日9時28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16日9時29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16日9時29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16日9時30分、 2萬元 邵邦強 邵邦強: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邵邦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45 游智超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6日起,向游智超佯稱:可投資線上虛擬商城保證獲利,惟須先代墊產品資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8日 15時11分、 4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18日15時51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18日15時52分、 4萬元 ⑶113年11月18日15時55分、 1000元 ⑷113年11月18日16時5分、 1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邵邦富 陳柏安:42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王宗顯、林易承、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 ,乃不在上訴範圍 46 吳郁婷 行騙者自113年9月28日起,向吳郁婷佯稱:開酒吧需要裝潢店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9日13時42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3時44分、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19日14時、 6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4時1分、 4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王宗顯、林承、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 ,乃不在上訴範圍 47 尤世明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尤世明佯稱:投資紅酒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 10時41分、 2萬元 劉康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113年11月19日 11時5分、 2萬元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7月。 48 鄭凱仁 行騙者自113年10月8日起,向鄭凱仁佯稱:投資酒品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 12時22分、 2萬元 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⑴113年11月19日12時36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2時37分、2萬元 ⑶113年11月19日12時38分、1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9 林于平 行騙者自113年5月底起,向林于平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9日12時29分、10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2時29分、5萬元 ⑶113年11月20日12時13分、10萬元 ⑷113年11月21日11時31分、5萬元 蔣鈞任聯邦帳戶 ⑴⑵ ①113年11月19日12時51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19日12時52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19日12時56分、2萬元 ④113年11月19日12時57分、2萬元 ⑤113年11月19日12時58分、2萬元 ⑥113年11月20日0時7分、 4萬9000元 ⑶ ①113年11月20日12時36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0日12時36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0日12時37分、1萬1000元 ④113年11月21日0時6分、 4萬9000元 ⑷ ①113年11月21日12時30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1日12時31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1日12時32分、1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8月。 50 陳廷安 行騙者自113年10月6日起,向陳廷安佯稱:下載「DAYPP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0日11時17分、1萬元 ⑵113年11月20日11時18分、1萬元 ⑶113年11月20日11時19分、1萬元 蔣鈞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蔣鈞任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0日 11時36分、 3萬元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51 鄒清柏 行騙者向鄒清柏佯稱:下載「DAYPP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1時14分、 10萬元 【起訴書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蔣鈞任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1日12時19分、6萬元 ⑵113年11月21日12時20分、4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52 張高銘 行騙者自113年8月25日起,向張高銘佯稱:下載「鉉林投資有限公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4時15分、 10萬元 陳羽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22日9時5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9時56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9時57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2日9時57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2日9時58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2日9時59分、 5005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邵邦富 陳柏安: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53 何敏華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1日起,向何敏華佯稱:下載「DAYPPXER」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8時14分、 3萬2640元 蔣鈞任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1日 18時45分、 3萬2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54 王大中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5日起,向王大中佯稱:從事精品代購須代墊貨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0時17分、3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4時1分、 3萬元 ⑶113年11月26日14時14分、3萬元 ⑷113年11月26日14時16分、1萬6000元 ⑴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⑵⑶⑷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⑴ ①113年11月23日0時24分、 1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2時15分、2萬元 ⑵⑶⑷ ①113年11月26日14時20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6日14時21分、1萬元 ③113年11月26日14時24分、2萬元 ④113年11月26日14時25分、2萬元 ⑤113年11月26日14時26分、6000元 ⑴ 邵邦富 ⑵⑶⑷陳柏安 ⑴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⑵⑶⑷ 陳柏安:760元 ⑴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⑵⑶⑷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10【此部分僅陳柏安須負責,蘇煒倢部分退併辦】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55 張麗勤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初起,向張麗勤佯稱:可操作「中國石化-充值卡商城」網站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3時43分、5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30分、 5萬元 ⑶113年11月23日12時10分、3萬元 ⑷113年11月23日12時11分、3萬元 ⑴羅莎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羅莎華南帳戶) ⑵施昱(示+擧)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⑶⑷ 阮春水華南帳戶 ⑴ ①113年11月22日14時12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2日14時13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2日14時13分、 1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時3分、 2萬元 ⑶⑷ ①113年11月23日12時28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2時29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12時29分、2萬元 邵邦富 ⑴ 陳柏安:500元 ⑵⑶⑷ 陳柏安:800元 蘇煒倢:800元 ⑴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6 【此部分僅陳柏安須負責,蘇煒倢應退併辦】 ⑵⑶⑷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56 陳振榮 行騙者自113年 10月19日起,向陳振榮佯稱:可操作「MAX-虚擬貨幣交易所」AP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2時4分、 3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2時13分、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22日12時38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2時39分、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12時39分、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6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 ,乃不在上訴範圍 57 葉玟㚬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2日起,向葉玟㚬佯稱:操作「中國石化-充值卡商城」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18分、 2萬元 阮春水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阮春水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3時34分、 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200元 蘇煒倢:2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58 李恩浩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2日起,向李恩浩佯稱:可販售ADO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19分、 1萬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22日14時43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4時44分、5000元 邵邦富 陳柏安:24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 ,乃不在上訴範圍 59 鹿耘齊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2日起,向鹿耘齊佯稱:可販售ADO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24分、 1萬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乃不在上訴範圍 60 劉漢倫 行騙者自113年 9月14日起,向劉漢倫佯稱:透過「Dltz」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5時19分、 5萬元 羅莎華南帳戶 ⑴113年11月22日15時33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5時34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15時35分、 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邵邦富於113年11月23日13時3、4、5分前往內埔地區農會(內埔鄉昭勝路274號)提領2萬5元、2萬5元、9005元,應予更正】 邵邦富 陳柏安: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7【事實上同一】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1 朱芊卉 行騙者自113年 10月28日起,向朱芊卉佯稱:可在TikTok商舖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7時34分、 1萬5000元 阮春水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3時35分、 9000元 (其餘6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90元 蘇煒倢:9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2 鄭智謙 行騙者向鄭智謙佯稱:可協助追回先前遭詐騙款項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3日9時10分、 10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11分、 2萬元 王佩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佩茹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3日9時26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27分、 6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200元 蘇煒倢:12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63 羅婷婷 行騙者向羅婷婷佯稱:可在TikTok商場平台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0時6分、 5萬元 黃淑真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23日10時19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10時20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3日10時20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4 宋達詮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2日起,向宋達詮佯稱:可從事代購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1時16分、 3萬元 王佩茹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1時41分、 2萬9000元 (其餘1000元未及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290元 蘇煒倢:29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5 盧敬翔︵未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1日起,向盧敬翔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子商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2時31分、 3萬元 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3日12時57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12時58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6 賴品彣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1日起,向賴品彣佯稱:租屋須預付租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3日12時51分 、4萬 8400元 ⑵113年11月23日13時31分 、3萬元 羅莎華南帳戶 ⑴ ①113年11月23日13時3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3時4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13時5分 、9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 ⑵ ①113年11月23日13時41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3時41分 、1萬元 邵邦富 ⑴ 陳柏安:484元 蘇煒倢:484元 ⑵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67 林佳穎 行騙者向林佳穎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8時50分、 4萬元 陳永茂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5日9時48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9時49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5日9時50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7月。 68 楊承昌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楊承昌佯稱:下載「泓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12分、 10萬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69 李芷萱 行騙者自113年11月1日起,向李芷萱佯稱:在「Wholesale」網路賣場上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18分、 1萬5000元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113年11月26日 1時6分、 1萬5000元 邵邦富 陳柏安:150元 蘇煒倢:15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70 曾德信︵未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7月起,向曾德信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5日9時25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9時26分、 4076元 楊詹弘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詹弘原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5日10時20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10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5日10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5日10時23分 、6000元 【起訴書誤載邵邦富於113年11月26日17時56分前往內埔農會(內埔鄉豐田村新中路139號)提領1萬5元,應予更正】 (未提領殆盡部分遭不詳車手提領) 陳柏安 陳柏安:66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此部分犯罪僅陳柏安 ,乃不在上訴範圍 71 謝宗勳 行騙者自113年7月6日起,向謝宗勳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29分、 1萬2255元 楊詹弘原郵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9【事實上同一】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72 王上銘 行騙者自113年9月底、10月初起,向王上銘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21時57分、 4萬57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時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時5分、 2萬元 (其餘57元遭其他不詳車手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400元 蘇煒倢:4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73 蕭幸玉 行騙者自113年11月22日起,向蕭幸玉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9時41分、 20萬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0時26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0時27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6日10時28分 、3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0時24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0時2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0時26分 、1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 74 黃宜婷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黃宜婷佯稱:可至奇摩購物中心買賣商品賺取回饋差價,穩賺不賠,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10時59分、 20萬元 郭誌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1時13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1時13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0時33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0時34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0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0時36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 75 王金堅 行騙者自113年11月中旬起,向王金堅佯稱:投資會贈送福利金等語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20時35分、 3萬元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0時37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0時38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76 呂易澐 行騙者自113年11月中旬起,向呂易澐佯稱:投資會贈送福利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7日8時46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8時47分、 4萬元 王薏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薏瑄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9時21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9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9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9時23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9時2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9時33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77 林榆真 行騙者自113年9月底起,向林榆真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7日9時1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9時20分、 1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78 黃凱靖︵未提告︶ 行騙者向黃凱靖佯稱:下載「 TS Market」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7日 12時8分、 2萬6000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12時1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12時16分 、6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79 劉文光 行騙者自113年10月5日起,向劉文光佯稱:投資普洱茶買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7日 12時58分、 5萬元 【起訴書僅記載某時僅記載「某時」 ,應予補充】 何芝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何芝穎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13時19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13時20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13時21分 、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邵邦富於113年11月27日10時40、41分提領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不詳︵不能證明係邵邦富提領︶ 無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 80 張榮木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初起,向張榮木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8日8時49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9時9分、 5萬元 ⑶113年11月28日9時13分 4萬8000元 ⑷113年11月29日8時47分 、5萬元 ⑸113年11月29日8時48分 、3萬 5000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⑵⑶ ①113年11月28日9時21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8日9時21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8日9時22分、 2萬元 ④113年11月28日9時22分、 2萬元 ⑤113年11月28日9時23分、 2萬元 ⑥113年11月28日9時24分、 2萬元 ⑦113年11月28日9時24分、 2萬元 ⑧113年11月28日9時25分、 7000元 (其餘1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⑷⑸ ①113年11月29日9時23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9日9時24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9日9時24分、 2萬元 ④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 2萬元 ⑤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 5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81 鄭立姍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鄭立姍佯稱:投資「松果購物」網站商品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8日14時21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14時22分 、5萬元 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8日14時3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14時34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82 陳世宗 行騙者向陳世宗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8時50分、 5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83 黃雅茹 行騙者自113年10月中旬起,向黃雅茹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8時59分、 3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7月。 84 黃玟菁 行騙者自113年10月31日起,向黃玟菁佯稱:註冊會員可取得購物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12時12分、 12萬元 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9日12時23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9日12時23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9日12時24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9日12時25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9日12時31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9日12時32分 、1萬 9000元 (扣除手續費後餘982元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85 謝淯甯 行騙者自113年12月底起,向謝淯甯佯稱:操作「KCM」平台買賣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6日 13時9分、 5萬元 蔡文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蔡文聰郵局帳戶) 113年12月26日 13時45分 、5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陳柏安部分: 上訴駁回。 陳民豪部分: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86 何智謀 行騙者自113年11月14日起,向何智謀佯稱 :投資酒類穩賺不賠等語,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7日 11時42分、 1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7分11時42分,應予更正】 蔡文聰郵局帳戶 ⑴113年12月27日11時50分 、2萬元 ⑵113年12月27日11時51分 、2萬元 ⑶113年12月27日11時51分 、2萬元 ⑷113年12月27日11時52分 、2萬元 ⑸113年12月27日11時53分 、2萬元 ⑹113年12月27日13時46分 、5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3月。 備註: 一、編號2⑵、39至41、47至51、53、67、68、73、74、76至78、80至84,提領車手均不詳,惟編號39至41係由王宗顯叫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編號2⑵、47至51、53、67、68、73、74、76至78、80至84係由張文良叫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可見該等編號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均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二、編號79提領車手不詳,惟邵邦富曾於113年11月27日10時40分、10時41分自何芝穎富邦帳戶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可見何芝穎富邦帳戶提款卡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 三、編號85、86提領車手均不詳,惟陳民豪與邵邦富之對話紀錄顯示其等以筆電查詢蔡文聰郵局帳戶之餘額,可見蔡文聰郵局帳戶提款卡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四、起訴書附表三各編號均未記載提領時間、金額,經本院調閱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核對金流,就已提領部分補充提領時間、金額。 五、犯罪所得計算方式: ㈠依附表一、㈠本案甲車手集團分工表,林易承、邵邦富、邵邦強為1號之犯行中,蘇煒倢均為2號。又依陳柏安所述(偵十卷第651至653頁),邵邦富為1號之犯行中,陳柏安為向2號蘇煒倢收取贓款之人,其抽總提領金額之1%至2% ,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此部分陳柏安之犯罪所得為提款金額之1%。 ㈡依陳柏安所述(偵聲三卷第53頁),邵邦強為1號之犯行中 ,陳柏安亦有收取贓款(係向1號邵邦強收取,或由1號邵邦強交予蘇煒倢後向2號蘇煒倢收取,未臻明確),然陳柏安稱其就邵邦強提款部分未抽成(偵十卷第436頁),此部分應認陳柏安未取得犯罪所得。 ㈢陳柏安為1號之犯行中,2號不詳。 ㈣1號、2號之犯罪所得均為提款金額之1%(為起訴書記載明確,且未有人爭執)。 ㈤倘提款金額大於匯款金額,則以匯款金額為計算基礎,以明確責任範圍僅限於各該被害人所匯款項。 ㈥除王宗顯以日薪3000元計算外,1號不詳或為「BIG」,均無法認定犯罪所得。附表二、㈠(本案乙車手集團分工表):

【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姓名 Telegram暱稱 工作內容 加入時間 1 丁子修 WINNER 招募及監督2號 113年10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2 林禾益 三十六支天 招募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3 陳柏安 轟天雷 招募並監督1號 114年1月2日至1月5日 4 邵邦富 武松 招募並監督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5 陳民豪 小小丁 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3日被查獲為止附表二、㈡(本案乙車手集團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以實際入帳時間、金額為準)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均不含手續費5元)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本院判決主文如下 1 徐銘君 行騙者自113年11月28日起,向徐銘君佯稱:可透過「MIXMAVEN」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6日 17時47分、 4萬元 黃玉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玉雯郵局帳戶) 114年1月6日 18時11分、 4萬元 陳民豪 4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2年。 2 賴惠晴 行騙者自113年12月底起,向賴惠晴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6日 19時4分、 3萬元 黃玉雯郵局帳戶 ⑴114年1月6日 20時13分、 2萬元 ⑵114年1月6日 20時14分、 1萬元 陳民豪 3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3 陳美秀 行騙者自114年1月4日起,向陳美秀佯稱:可買賣寵物用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4年1月9日 13時17分、 5萬元 ⑵114年1月9日 13時19分、 4萬9375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4年1月9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⑵114年1月9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⑶114年1月9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⑷114年1月9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⑸114年1月9日 13時32分、 1萬9000元 (其餘375元未及提領) 陳民豪 99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 4 徐意婷 行騙者自113年8、9月起,向徐意婷佯稱:「DAYPPX」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9日 17時3分、 6萬242元 【起訴書誤載為6萬257元,應予更正】 黃玉雯郵局帳戶 114年1月9日 17時17分、 6萬元 (其餘242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陳民豪 6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2年2月 。 5 張麗娟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0日起,向張麗娟佯稱:可下載「惠達國際」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3日 11時57分、 15萬3300元 黃玉雯郵局帳戶 ⑴114年1月13日12時21分、 6萬元 ⑵114年1月13日12時22分、 6萬元 ⑶114年1月13日12時22分、 3萬元 【⑵⑶起訴書均誤載為12時21分,應予更正】 (其餘3300元中,3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扣除手續費5元後,仍有295元未及提領) 陳民豪 15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累犯 ,處有期徒刑2年1月 。附表三(林易承單獨負責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主文 1 沈寶鏡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0日起,向沈寶鏡佯稱:可代為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0時12分、 3萬元 陳奕君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日 10時31分、 6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林易承 3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附表四(被告於原審賠償情形):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本判決編號) 被騙金額 (新臺幣) 賠償情形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姜禮恩 (附表一、㈡編號2) 15萬7920元 ⑴陳柏安、蘇煒倢當庭各給付3000元 ⑵王宗顯、林易承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各給付3000元,其等已給付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479至480頁) 、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5頁)、王宗顯(原審五卷第61頁) 、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73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2 劉益誠 (附表一、㈡編號6) 5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3萬元,林禾益、林柏諺、蘇煒倢均已給付7500元,林易承尚未給付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321至322頁) 、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5頁)、蘇煒倢提供之轉帳擷圖(原審五卷第45頁) 3 洪麗宜 (附表一、㈡編號13) 30萬元 ⑴林易承應給付1萬7040元,自114年9月起,按月於28日前給付1420元,其已給付1萬7000元 ⑵蘇煒倢應給付1萬2500元,自114年9月起,按月於28日前給付1250元,其已給付1萬2500元完畢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481至482頁) 、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75頁)、蘇煒倢(原審五卷第47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4 黃順崑 (附表一、㈡編號16) 2萬元 ⑴蘇煒倢當庭給付2000元,並給付4000元 ⑵林易承應於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其已給付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483至484頁)、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6頁)、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83頁)、蘇煒倢(原審四卷第389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5 張嘉真 (附表一、㈡編號22) 4000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3000元,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已各給付1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323至324頁)、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5頁)、林柏諺(原審三卷第239頁)、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79頁)、蘇煒倢(原審四卷第387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6 李宜勲 (附表一、㈡編號26) 4000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4000元,林易承、蘇煒倢已各給付1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323至324頁)、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5頁)、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85頁)、蘇煒倢(原審四卷第387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7 周宜禾 (附表一、㈡編號36) 3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5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93至94頁) 8 呂應鐘 (附表一、㈡編號39) 10萬元 王宗顯、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8月31日各給付3500元,其等已給付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二卷第487至488頁)、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八卷第476頁)、王宗顯(原審五卷第59頁)、林易承(原審四卷第381頁)、蘇煒倢(原審四卷第389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9 蔡昀家 (附表一、㈡編號43) 10萬元 邵邦強當庭給付2萬元,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5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101至102頁) 10 尤世明 (附表一、㈡編號47) 2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4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91至92頁) 11 鄒清柏 (附表一、㈡編號51) 10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8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89至90頁) 12 張高銘 (附表一、㈡編號52) 10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5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97至98頁) 13 劉漢倫 (附表一、㈡編號60) 5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6000元 原審調解筆錄(原審三卷第95至96頁) 14 賴品彣 (附表一、㈡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