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振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68號、第1042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8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振瑭(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既已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附表所示19罪之量刑上訴(本院1756號卷第157頁、第205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附表所示19罪之宣告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得予審究,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始終認罪,對案情並無隱瞞,原判決量刑實屬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審視上訴有無理由前,先就本案有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說明如下:
㈠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均係與許○銘共同犯罪,而被告為民國00年0月生(見原審卷一第75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於本案案發時即113年6月間年滿18歲已成年,至於許○銘為00年0月生(見他卷第109頁許○銘之警詢筆錄),於案發時為16歲之少年,被告對此知情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原審卷三第200頁),故被告附表所示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新增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被告行為時並無此規定,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符合該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
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其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符合上開減刑事由,然經從重論以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無上開減刑規定適用,惟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
㈢被告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或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適用: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註:被告行為後,該條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之規定關於減刑要件更嚴格,更無適用餘地)。另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詳。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固均就附表所示犯行坦承不諱,惟被告自陳有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萬元,然迄未自動繳交(本院1756號卷第161頁),亦未賠償被害人分文,是以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罪均無修正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適用。
四、上訴論斷:關於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訴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擔任詐欺組織之取款之車手,與詐欺組織共同實施附表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交易安全,且其雖非直接施以詐術之人,然若無其之分工參與,本案犯罪、詐欺組織即無從成立與運作,可知其之所為於法難容,犯後又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復未填補任何犯罪損害,應予相當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就附表編號16所示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事由,兼衡被告所涉附表所示犯行被害人遭詐之財物金額及被告之分工層級,及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係為金錢利益而犯本案,有以併宣告罰金刑之方式於經濟上阻斷其犯罪誘因之必要,因而就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判決業就被告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犯罪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其理由,所為量刑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過重之失。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右萱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不含沒收) 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2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3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4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5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6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7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8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9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0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1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2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1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2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3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4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5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6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7所示 黃振瑭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