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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8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2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育呈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9號、第455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519號、第1213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1106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110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各罪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朱育呈各處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理 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育呈(下稱被告)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度提起上訴(見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3、212頁),對於犯罪事實、罪名、沒收(追徵)部分均未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各罪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均配合檢調偵辦,坦承犯行,願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刑法第59條之適用,原審各罪及應執行刑顯有過重,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

三、本案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修正前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即將減輕之要件修改內容及附加時間限制,並由「必減」改為「得減」,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檢視被告是否符合適用(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惟適用結論相同)。

㈡、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自白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犯行,並供稱取得報酬總計5萬元等語,堪認被告上開32次犯行犯罪所得共為5萬元,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於115年1月20日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3頁),即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2之罪,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至於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事由,而被告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行雖以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就上開想像競合輕罪之減輕事由,本院於量刑時將併予審酌。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2之洗錢罪部分,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同屬想像競合之輕罪,此部分減輕量刑事由亦於量刑時合併評價。

㈣、至於被告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乙節,然被告於短時間內提領高達32位被害人之款項,造成損失情節非輕,況均未賠償被害人,又有前述減輕事由之適用,刑度已可減輕,且尚有其他詐欺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參,是其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即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之要件,本院認並無該條之適用。

四、本院撤銷原審各罪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2各罪之罪證明確,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亦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量刑參考,原審未及審酌上情,顯有未當。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除適用刑法第59條部分為無理由外,其餘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各罪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其定應執行刑亦失所附麗,併予撤銷改判。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從事詐欺犯罪,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詐欺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任車手參與犯罪之分工程度,獲有5萬元報酬,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再考量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復慮及其附表一編號1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本件各罪均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之有利量刑參考;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工作、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32犯行之期間、手法,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附表一編號1至32所處之刑,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至於原審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部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入國庫,相當於已經扣案,由檢察官於執行時逕予執行該筆5萬元沒收即可,不致影響被告權益,附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姿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被害人被騙情形暨原審主文、本院主文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告訴人 賴瑞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賴瑞堂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第三方交易平台未能認證完善,需重新開通等語,致賴瑞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20時26分、2萬9,985元(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64號移送併辦)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林金滿,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20時33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20時35分、1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4年4月14日23時58分、2萬9,985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顏裕家,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時15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時16分、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安泰證券楠梓分公司 2 告訴人 馬聖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18時53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馬聖雯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第三方交易平台未能認證完善,需重新開通等語,致馬聖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時21分、2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戶名:呂建輝,帳號: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時27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時28分、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安泰證券楠梓分公司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告訴人 陳妤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1日11時53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陳妤霖佯稱:能協助於綠界交易平台實名認證並要求匯款至指定帳號開通,致陳妤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6時15分、3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6時15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6時16分、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4年4月15日16時13分、3萬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6時21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6時22分、1萬元 4 告訴人 方育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3日7時52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方育敏佯稱:有愛心捐款免費領取相機活動,並中現金大獎需匯款後領取獎項等語,致方育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6時57分、2萬5,015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6時51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6時51分、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5 告訴人 楊子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5時48分許,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向楊子瑩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重新驗證等語,致楊子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6時57分、4萬9,97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7時2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7時3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5日17時4分、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4年4月15日16時59分、4萬3,318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7時5分、2萬元 ②114年04月15日17時5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5日17時6分、3,000元 6 告訴人 余佑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5時53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余佑誠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重新驗證等語,致余佑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7時26分、2萬20元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4月15日17時36分、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7 告訴人 吳家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7時49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吳家溱佯稱:欲透過綠界交易平台交易,惟實名認證,並匯款至指定帳號,致吳家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8時6分、2萬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8時6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8時7分、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 告訴人 黃劭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7時31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黃劭恩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匯款重新驗證等語,致黃劭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8時8分、1萬1,098元 永豐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8時16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8時17分、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9 告訴人 林宗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15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林宗信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操作ATM重新驗證等語,致林宗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8時21分、2萬7,013元 永豐商業銀行戶名:王姍真,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8時31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8時32分、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0 被害人 留銘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留銘陽佯稱:因中獎需將帳戶開通第三方驗證,始能領取獎品等語,致留銘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9時52分、4萬9,993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鄒維倫,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9時56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19時56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5日19時57分、2萬元 ④114年4月15日19時58分、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 告訴人 黃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9時許,透過電話向黃寅佯稱:因中油系統遭入侵造成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匯款才能解除等語,致黃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19時56分、2萬9,988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鄒維倫,帳號:00000000000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2 告訴人 朱渝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9時49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朱渝靜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全家好賣+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匯款重新驗證等語,致朱渝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5日19時56分、4萬9,987元 ②114年4月15日19時57分、4萬9,981元 華南商業銀行戶名:王俊凱,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5日19時59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5日20時、2萬元 ③114年4月15日20時1分、2萬 ④114年4月15日20時2分、2萬元 ⑤114年4月15日20時3分、1萬9,5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告訴人 劉彥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23時44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劉彥廷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轉帳重新驗證等語,致劉彥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0時43分、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戶名:王俊凱,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6日0時45分、1萬元 ②114年4月16日0時46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6日0時47分、1萬5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4 告訴人 陳姮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11時7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陳姮宇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能協助於綠界交易平台實名認證並要求匯款至指定帳號開通,致陳姮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6日17時16分、4萬9,987元 ②114年4月16日17時18分、5,089元 臺灣土地銀行戶名:鍾威鈞,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7時24分、5萬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5 告訴人 陳映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陳映潔佯稱:欲購買票卷,請綁定綠界交易平台,並要求匯款至指定帳號解凍帳戶等語,致陳映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16時23分、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顏丞宏,帳號:000000000000(第一層帳戶),再經於114年4月16日17時28、29分轉匯9,985、9,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戶名:鍾威鈞,帳號:000000000000(第二層帳戶) ①114年4月16日17時45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6日17時46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6日17時47分、2萬元 ④114年4月16日17時47分、4,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6 告訴人 黃莉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13時53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黃莉婷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黑貓宅急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操作ATM重新驗證等語,致黃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17時41分、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戶名:鍾威鈞,帳號:000000000000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7 告訴人 邱俊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13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邱俊榕佯稱:因中獎需將帳戶開通第三方驗證,需依指示轉帳認證等語,致邱俊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17時43分、1萬4,100元 臺灣土地銀行戶名:鍾威鈞,帳號:000000000000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①114年4月16日17時15分、4萬6,025元 ②114年4月16日17時26分、4萬9,985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鍾惠美,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6日17時20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6日17時21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6日17時21分、6,000元 ④114年4月16日17時28分、2萬元 ⑤114年4月16日17時29分、2萬元 ⑥114年4月16日17時29分、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18 告訴人 陳惟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17時2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惟凡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新竹物流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操作ATM重新驗證等語,致陳惟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6日18時1分、4萬9,985元 ②114年4月16日18時2分、3萬6,718元 ③114年4月16日18時4分、2萬567元 ④114年4月16日18時10分、1萬1,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曾如誠,帳號: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6日18時7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6日18時8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6日18時9分、2萬元 ④114年4月16日18時10分、2萬元 ⑤114年4月16日18時10分、2萬元 ⑥114年4月16日18時11分、2萬元 ⑦114年4月16日18時12分、2萬元 ⑧114年4月16日18時13分、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郵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告訴人 艾巧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16時6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艾巧悅佯稱:因中獎需依指示匯款將帳戶開通第三方驗證取得獎金等語,致艾巧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18時9分、2萬4,01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曾如誠,帳號:0000000000000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0 告訴人 李筱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李筱天佯稱:可協助代購較低價格之遊戲道具,致李筱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19時47分、4,004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鍾惠美,帳號: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9時57分、4,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21 告訴人 辛柏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23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辛柏輝佯稱:因母親需要開刀急需用錢欲借錢周轉等語,致辛柏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6日23時51分、2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鍾惠美,帳號:00000000000 114年4月17日0時5分、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2 告訴人 王惠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7日0時57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王惠雯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某快遞公司交易先進行匯款確認商品,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匯款驗證等語,致王惠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0時57分、1萬6,987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鍾惠美,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7日1時1分、2萬元 ②114年4月17日1時1分、2萬元 ③114年4月17日1時2分、7,5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23 告訴人 胡硯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23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胡硯婷佯稱:能協助於綠界交易平台實名認證,需匯款至指定帳號開通等語,致胡硯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0時52分、2萬9,985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鍾惠美,帳號:00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學理工大樓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4年4月17日1時23分、1萬1,985元 114年4月17日1時29分、1萬2,000元 24 告訴人 彭怡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日,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彭怡菁佯稱:因中獎需匯款驗證帳戶取得獎項等語,致彭怡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4日17時49分、5萬元 ②114年4月14日17時50分、5萬元 ③114年4月14日17時52分、4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戶名:呂建輝,帳號: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17時54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17時55分、2萬5元 ③114年4月14日17時56分、2萬5元 ④114年4月14日17時57分、2萬5元 ⑤114年4月14日17時58分、2萬5元 ⑥114年4月14日17時58分、2萬5元 ⑦114年4月14日17時59分、2萬5元 ⑧114年4月14日18時、1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告訴人 張庭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張庭緁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全家賣貨便交易,惟因賣場未能認證完善,需依指示匯款驗證等語,致張庭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15時57分、9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戶名:楊家和,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16時8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16時9分、2萬5元 ③114年4月14日16時9分、2萬5元 ④114年4月14日16時10分、2萬5元 ⑤114年4月14日16時11分、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6 告訴人 吳芷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吳芷年佯稱:因中獎需匯款驗證帳戶以領獎等語,致吳芷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19時55分、4萬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林金滿,帳號: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20時1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20時2分、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7 被害人 林于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于翔佯稱:可借貸8萬元,惟需先匯款等語,致林于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19時58分、1萬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林金滿,帳號: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20時1分、1萬5,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28 告訴人 張雨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20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雨桐佯稱:能協助於綠界交易平台實名認證,需先匯款至指定帳號開通等語,致張雨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22時2分、8,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林金滿,帳號: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22時13分、8,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29 告訴人 邱錚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邱錚瑜佯稱:因中獎需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邱錚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22時14分、6,025元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林金滿,帳號: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22時21分、6,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 30 告訴人 彭庭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20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向彭庭萱佯稱:因中獎需先匯款將帳戶開通第三方驗證始能領取等語,致彭庭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4日21時27分、4萬9,999元 ②114年4月14日21時28分、4萬9,069元 上海商業銀行戶名:顏裕家,帳號: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21時33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21時34分、2萬5元 ③114年4月14日21時35分、2萬5元 ④114年4月14日21時36分、2萬5元 ⑤114年4月14日21時37分、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1 告訴人 張嘉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22時許,盜用張嘉琪友人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張嘉琪佯稱:因投資股票來不及轉帳,請其先協助轉帳等語,致張嘉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22時10分、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戶名:顏裕家,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22時15分、2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22時17分、2萬5元 ③114年4月14日22時18分、2萬5元 ④114年4月14日22時19分、1萬9,005元 ⑤114年4月14日22時26分、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2 告訴人 吳O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4日20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向吳O軒佯稱:有意願購買商品,並欲以綠界交易平台,需依指示先進行匯款等語,致吳O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22時29分、2萬9,98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戶名:顏裕家,帳號: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14日22時36分、1萬5元 ②114年4月14日22時37分、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 朱育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朱育呈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