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8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冠呈
朱雪蓮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偉志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偵字第19119號、109年度偵字第19120號、110年度偵字第3447號、110年度偵字第13423號、110年度偵字第25346號、111年度偵字第12946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775號;111年度偵字第32000號、111年度偵字第3200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017號,下稱併辦一;111年度偵字第33833號,下稱併辦二;111年度偵字第32001號,下稱併辦三),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拾,追徵其價額」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戊○○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負擔(詳如該附表之調解情形欄)。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被告3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言明: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金上訴字第117號卷二第27頁)。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及被告戊○○之沒收所得部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又因被告等人僅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被告戊○○並及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適用之法條為基礎,審查原審量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㈠江威廷(綽號和哥)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
具有持續牟利性之有結構犯罪組織,專門負責提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及處理贓款(俗稱水房)之事宜(涉嫌組織犯罪部分,非最先繫屬於本院)。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iu德華」聯絡,並提供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並負責將騙取之不法所得,以洗錢或其他方式繳回給詐欺集團;宙○○、黃莛凱、王有朋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該組織(涉嫌組織犯罪部分,均非最先繫屬於本案),黃莛凱經由宙○○介紹後加入該集團擔任人頭帳戶洗錢及處理贓款之事宜,並由宙○○負責監督及支付薪水給黃莛凱。另宙○○承租嘉義縣○○市○區○○街000巷0○00號當作水房之工作據點。而江威廷於民國109年7月某日吸收王有朋加入該集團擔任其司機及在網路上張貼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宙○○則向各地車手頭收受不法所得後再交給江威廷。宙○○、江威廷、黃莛凱、王有朋等4人為工作便利而在網路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成立「1688汽車商圈」工作群組,江威廷(群組代號辛巴,後改成XIN00000000)、宙○○(群組代號fly go)、黃莛凱(群組代號飯桶)、王有朋(群組代號吳彥組),經黃莛凱、王有朋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尋找到自願提供銀行帳戶之人後,由黃莛凱測試該銀行帳戶可正常使用後再提供給江威廷,江威廷再以網路傳送該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Liu德華」。
㈡附表一部分【即起訴書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
度偵字第32000號、第320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下稱追加二起訴部分】:
⒈江威廷及宙○○(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34、36至50、52至56
部分)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宙○○與各地負責收款之人(俗稱車手頭)聯絡,並請車手頭聯絡提供可使用之人頭帳戶,再由宙○○轉傳給江威廷交給詐欺集團。宙○○即從各地車手頭如陳逸東、賴庭鋐等人處收集附表一所示之張景賢、羅友辰、黃啟彰、楊晏如、張曼琳、楊凱丞、黃詩婷、吳政鴻、張家和、陳玖鉦、蘇鈺景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由江威廷以網路傳送給詐欺集團使用。另潘德涵向戊○○(詳下述)、黃昱翔、張季竹等人收購帳戶,由黃莛凱將上開陳安勝、周俊佑、戊○○、黃昱翔、張季竹等人之銀行帳戶資料向國內合法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請交易帳號,並以該人頭之銀行帳戶作為交易之虛擬貨幣之帳戶,確保網路銀行帳戶並未被銀行警示可用後,即將該訊息張貼於「動漫群」之群組,而提供給江威廷及宙○○使用。
江威廷於取得上開人頭帳戶後,再將可用之人頭帳戶傳送給不詳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該詐欺集團即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R○○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詐得款項交由江威廷處理。江威廷將上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在網路貨幣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泰達美金),並存入載具電子錢包,再將虛擬貨幣泰達美金傳送至至詐欺成員「Liu德華」所指定之電子錢包,或由江威廷收取宙○○至各地收取之詐欺款項後再拿至臺中市某地區,向不詳之人(俗稱幣商)交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該人再傳送至江威廷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以此方式達成掩飾並隱匿且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宙○○、江威廷分別從上開款項中抽取0.5%、2%之金額做為報酬(江威廷、宙○○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未經起訴;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5、51部分免訴)。
⒉戊○○(附表一編號5至9部分)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
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另若將匯入帳戶之不明款項提領後交付他人,可能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與潘德涵及黃莛凱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上述事實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29日11時44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平鎮區不詳地點,提供其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帳號資料予潘德涵,潘德涵再交付黃莛凱提供予江威廷及宙○○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再由潘德涵、戊○○於109年6月29日10時30分許、109年6月30日12時許,分別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土地銀行平鎮分行,自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提領新臺幣(下同)276萬3,500元、53萬2,000元之款項,再由潘德涵將上開款項轉交江威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㈢附表二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75號追加起訴書部分,下稱追加一起訴部分):
江威廷及宙○○【附表二編號1至2、4至16、18至22部分;至編號3、17(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均承前犯意;莊偉志(附表二編號3、17部分)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偉志帳戶);另由施俊傑、曾子瑋、吳正平、劉俊偉(均另案審理中)不提供所申辦之帳戶,楊晏如、謝超俊(均另案審理中)、馮彥勳(另行審結)各提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晏如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謝超俊帳戶)、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馮彥勳帳戶),並均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李瑞菊(另案偵查中)僅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瑞菊帳戶),予江威廷及宙○○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後,再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申辦人,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並層轉宙○○、江威廷及「Liu德華」,以掩飾並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原審之論罪:㈠核被告宙○○、戊○○、莊偉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其中附表一編號30、31部分,詐欺所得已匯入人頭帳戶,而為詐欺集團所掌控,就3人以上共同欺取財詐部分業已既遂,但未及提領或轉出即為警查獲,應為洗錢罪之未遂犯)。其等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或其他之不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宙○○、戊○○、莊偉志,均俱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係針對不同之被害人行騙,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1、12、16至18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且與上開部分之告訴人辛○○、丑○○、C○○、F○○、辰○○(原名:邱佩琦)達成調解以賠償其等之損失,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宙○○其餘部分犯行,並未犯還犯罪所得,被告戊○○因於偵訊及原審否認犯行,而被告莊偉志未曾繳交返還犯罪所得,故均無該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被告戊○○犯罪所得之沒收:被告戊○○於警詢中供承有因本案獲得報酬1萬6千元,業經原審於判決中說明,故原審併行宣告沒收該筆款項,於法無違,但被告戊○○業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一編號5至9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內容如附表五所載),並各先行賠償給付該等被害人各1萬元,共計5萬元,顯已逾原審所認定其犯罪所得,自不能再對其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諭知應由本院撤銷。
五、上訴意旨之判斷: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被告宙○○上訴主張:「被告於警、偵訊均坦承犯行且對於此
案感到後悔,惟原審量刑定應執行刑4年10月顯有過重。被告案發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至於其他未和解之被害人,因起訴書所載皆由不詳之人交付於本人,所以自已也無法確定是否需要和解,希望能給予本人從新改過自新機會」等語。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包含被告宙○○上訴理由等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及定執行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而被告宙○○上訴意旨所指有與部分被害人和解部分,業經原審於判決中認定、於量刑時審酌,故上訴意旨此部分主張並無另行產生對被告宙○○更有利量刑因子之效果;且被告宙○○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均在2年以下,而其所犯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是否有依上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刑,原審所處之宣告刑顯然都是低度刑,而無過重可言;又被告宙○○於本案中共犯73罪,其宣告刑之總和遠超過法定30年有期徒之上限,原審僅定執行刑為4年10月,顯已給予被告宙○○極大的寬宥,更無過重可言。故被告宙○○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戊○○上訴主張:「被告對所觸蹈犯行深感後悔、愧疚,
願向親友籌措款項與本案之被害人D○○、丁○○、Q○○、乙○○、粘富敏等5人試行和解,被告在鈞院自白原審判決附表1編號5至9之犯行,並與D○○等5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請鈞院從輕量刑」等語。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包含被告戊○○上訴理由等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及定執行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而被告戊○○雖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且確有於本院審理中與該等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為部分賠償,然因其於原審否認犯行,而原審量刑已屬於較低度量刑,本院認和解賠償不致影響原審量刑,但可以作為緩刑之考量被告之認定,故被告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被告莊偉志上訴主張:「被告配偶已有身孕即將臨盆、且因
經濟情狀欠佳,誤結損友之下一時失慮輕信其可協助周轉家中經濟等說詞,致而因此罹犯本案。惟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仍分別科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之宣告刑,量刑尚有未合,顯有可議之處,自應撤銷改判」等語。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包含被告莊偉志上開上訴理由等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及定執行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且原審對於被告莊偉志之加重詐欺犯行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以該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已經幾近最輕刑度,又原審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僅比法定執行刑之下限增加2月,更無過重可言。
綜上,被告莊偉志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緩刑:㈠對於犯罪之人施以刑罰,相較於依應報理論而言,係強調有
罪必罰及罰當其罪,避免輕縱犯罪行為人,且著重於一般預防功能。如刑罰宣告之後又暫緩執行,將有害於刑罰之威嚇力,影響刑罰之公平性及一般預防功能,甚且無法撫慰被害人。緩刑制度之出發點,基本上是希望能夠節制刑罰之使用,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帶來之弊害,強調有無再犯之可能性、有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性,著重於特別預防功能。由於刑罰之執行通常伴隨負面作用,對於沒有必要執行刑罰之人,若能宣告緩刑,並給予一定之負擔、義務,藉由社區而非機構內之處遇,將使行為人一方面仍得以維持其與家庭及社會關係,一方面能更生自新以避免再犯,不至於因刑罰之副作用,而難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因此,判斷應否宣告緩刑,並不當然應基於有罪必罰、罰當其罪、避免輕縱之觀點;且能否撫慰被害人雖為審酌應否宣告緩刑之因素之一,但並非為絕對或唯一之審酌因素。另自緩刑制度之角度而言,緩刑亦非必然屬於寬典或對被告輕縱。㈡被告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其前科表可參,其於上訴本
院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附表一編號5至9(即附表五)所載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經各賠償每名被害人1萬元,足見其確有悔意;而其育有6名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撫養,有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參,且為期被告戊○○能盡力履行調解條件,認為被告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斟酌本案之犯罪情節、案件性質,為促使被告戊○○確實履行其賠償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被告戊○○與該等被害人達成調解內容,引為被告應支付該被害人之損害賠償,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資以兼顧該被害人之權益。另,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規定,被告如違反本院所定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含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追加二起訴書部分)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 不法所得流向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1(即起訴書編號54) R○○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5月13日前某時許,先在網路成立「牛匯金控」網頁,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牛匯服務」之人與R○○聯繫,佯稱投資外匯可賺錢等語,致R○○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5日14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匯款90萬元至張季竹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5日15時8分、14分、28分及6日1時34分,分別轉匯2萬8,000元、5萬元、2萬2,000元、92萬元至幣託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90萬元為R○○遭詐欺之款項),以張季竹之交易帳號轉買泰達美元,再以電子錢包轉給「LIU德華」指定之電子錢包。 ①告訴人R○○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191至194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即起訴書編號53) K○○ (未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5月28日前某時許,先在網路成立「牛匯金控」網頁,並以交友軟體OMI暱稱「陳曉貝」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貝」、「牛匯服務」等人聯繫K○○,佯稱操作外匯投資可賺錢等語,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7日11時50分許,依指示上網操作匯款3,000元至張季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7日12時8分許,轉6萬5,000元(其中3,000元為K○○遭詐欺之款項)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買虛擬貨幣泰達美元後,再以電子錢包轉給「LIU德華」指定之電子錢包。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35頁) ②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影本(警五卷第13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即起訴書編號55) 戌○○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3月27日前某時許,在網路成立「Southern Futures(HK)」投資平台網頁,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恆生國際客服專線」當作客服帳號與戌○○聯繫,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戌○○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7日21時3分許,依指示上網操作匯款2萬6,400元,至張季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7日21時13分許,轉4萬元(其中2萬6,400元為戌○○遭詐欺之款項)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買虛擬貨幣泰達美元後,再以電子錢包轉給「LIU德華」指定之電子錢包。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72頁) ②告訴人戌○○提供之匯款紀錄(警四卷第27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即起訴書編號52) 申○○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3月27日某時許,假裝為暱稱「戴硯霖」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與申○○結識並交往,而「戴硯霖」向申○○訛稱:欲借款投資等語,致申○○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8日14時2分許,匯款10萬3,000元至張季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上匯款時間誤載為15時許,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99頁郵局交易明細上為14時2分】)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9日10時19分許,轉1萬3,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買泰達美元後,再以電子錢包轉給「LIU德華」指定之電子錢包。再於同日12時41分許,由黃莛凱帶張季竹至台北市○○區○○路○段000號三張犁郵局,由張季竹提領40萬元(包含申○○遭詐欺之10萬3,000元)後,交給黃莛凱,再由黃莛凱搭乘高鐵將上開款項帶至嘉義高雄站給江威廷及宙○○。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57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四卷第258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即起訴書編號48、併辦二) D○○ (提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3日某時許,利用社群軟體臉書暱稱「Cong Shi」、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生如歌」等人向D○○佯稱下注澳門彩票保證中獎、業已中獎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兌獎等語,致D○○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9日9時37分匯款23萬元至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德涵及戊○○等人於109年6月29日10時30分許、109年6月30日12時許,分別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土地銀行平鎮分行,而由戊○○、潘德涵持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分別自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提領276萬3,500元、53萬2,000元之款項,再由潘德涵將上開款項交給江威廷。(其中23萬元為D○○遭詐騙之款項、40萬元為丁○○遭詐騙之款項、15萬2,000元為Q○○遭詐騙之款項、6萬元為乙○○遭詐騙之款項、48萬元為粘富敏遭詐騙之款項) 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併2偵一卷第18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2偵一卷第1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2偵一卷第22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2偵一卷第26頁) ⑤匯款單據影本(併2偵一卷第31頁) ⑥告訴人D○○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外匯申請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申請書及聯絡人資訊等擷取畫面(併2偵一卷第34至42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即起訴書編號47)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下旬利用網路交友平台、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林偉豪」之人向丁○○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9日10時10分許,匯款40萬元至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123至12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八卷第12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八卷第12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3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161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八卷第14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即起訴書編號49) Q○○ (提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15日利用通訊軟體臉書暱稱「Yue Ji」、LINE暱稱「隨緣」等人向Q○○佯稱下注保證中獎、業已中獎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兌獎等語,致Q○○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9日10時52分、11時20分許,分別匯款4萬元、11萬2,000元至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2偵二卷第46頁) 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2偵二卷第48頁) ③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陳報單(併2偵二卷第49頁) ④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併2偵二卷第50頁) ⑤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2偵二卷第51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2偵二卷第44頁) ⑦土地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併2偵二卷第42頁) ⑧暱稱「Yue Ji」之人之臉書頁面翻拍畫面(併2偵二卷第53頁) ⑨告訴人Q○○與暱稱「隨緣」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併2偵二卷第54至70頁反)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即起訴書編號46、 併辦三)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8日某時許,利用通訊軟體臉書、LINE向乙○○佯稱匯款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9日10時55分許,匯款6萬元至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併3偵一卷第10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併3偵一卷第107至10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3偵一卷第11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3偵一卷第12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3偵一卷第123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3偵一卷第12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即追加二起訴書編號1) 粘富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臉書、LINE向粘富敏佯稱匯款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粘富敏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9日16時03分許,匯款48萬元至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粘富敏提出之詐騙對話紀錄(追加二偵三卷第33至45頁) ②證人粘富敏提出之境外匯款申請書、澳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追加二偵三卷第25至27頁) ③證人粘富敏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追加二偵三卷第47頁)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即起訴書編號20) T○○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20日13時2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玲」、「盈昇服務」等人,在網路上向T○○佯稱:加入「yshengtw.com」平台依系統指示匯款即可獲利等語,使T○○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1時4分許,匯款15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11時6分,應予更正。【見警五卷第203頁,匯款單之匯款時間為11時4分】) 羅友辰於109年7月2日14時16分許、15時38分許,分別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及臺南市○區○○路○段00號華南銀行,分別提領132萬元、66萬元之款項後,交給「老田」之人,再繳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15萬元為T○○遭詐騙之款項、15萬元為C○○遭詐騙之款項、5萬元為F○○遭詐騙之款項、24萬元為地○○遭詐騙之款項)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20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即起訴書編號18) C○○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3日某時許,利用交友軟體Tinder暱稱「ML」、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美玲」等人與C○○認識,並佯稱:可以在盈昇投資交易網投資,惟須繳納保證金、手續費等語,致C○○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1時29分、11時30分匯款10萬元、5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C○○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警五卷第66至7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即起訴書編號19) F○○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底某時許,於交友平台cheers上以暱稱「劉雨欣」認識F○○,並向F○○佯稱投資Z.comTRADE網站會獲利等語,致F○○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2時5分許,匯款5萬元至羅友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五卷第94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即起訴書編號17) 地○○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9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MEETME暱稱「陳欣彤」、CHEERS暱稱「劉雨欣」等人與地○○聯絡,並向其佯稱:加入MG金控軟體,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2時42分匯款24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2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即起訴書編號50) M○○ (提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5月11日晚上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ony Le」之人結識M○○,並對其佯稱:可在博弈網站下注贏得賭資等語,致M○○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3時15分匯款15萬2,000元至黃昱翔之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德涵再於109年7月2日至新北市新店區找黃昱翔,潘德涵並要求黃昱翔將華泰銀行帳戶內之金額共31萬8,000元領出,黃昱翔領出後隨即於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順安門市」前交給潘德涵。再由潘德涵交給不詳之人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15萬2,000元為M○○遭詐騙之款項) (潘德涵此部分業經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0號起訴。) ①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14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即起訴書編號16)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Irene Hamlatt」及通訊軟體LINE與亥○○聯絡,並佯稱:一起投資購買香港彩券,中獎可分相對金額等語,致亥○○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3時49分許 ,匯款9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友辰於109年7月2日14時16分許、15時38分許,分別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及臺南市○區○○路○段00號華南銀行,分別提領132萬元、66萬元之款項後,交給「老田」之人後,再繳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9萬元為亥○○遭詐騙之款項、9萬元為辛○○遭詐騙之款項、6萬元為丑○○遭詐騙之款項)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6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即起訴書編號14) 辛○○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6月13日前某時許,在交友APP上以暱稱「慧慧」與辛○○聯絡,並向其佯稱:可以於博弈(投資)網站「MG金控」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日14時8分許,匯款9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四卷第15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即起訴書編號15) 丑○○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6月1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黃文濤」與丑○○聯絡,佯稱:其是香港的新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說有一個香港彩金下注保證會中,如果中了之後會可以分百分之30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日15時許,匯款6萬元至羅友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影本(警四卷第20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即起訴書編號24) 邱佩琦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5月2日某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楊鵬凱」認識邱佩琦,並要求邱佩琦加入LINE(暱稱:獨看夕陽),並佯稱:其為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能提供百分之百會中獎的彩票號碼等語。下注後中頭獎2注,共港幣3,000萬元,又假冒銀行來電稱:中頭獎必須繳納所得稅及海外手續費。致邱佩琦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日9時30分,匯款27萬元至黃詩婷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9時57分,應予更正。【見警四卷第224頁,匯款單之匯款時間為9時30分】) 由宙○○操作該帳戶,於109年7月3日10時29分許,轉出27萬元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經江威廷之指示將虛擬貨幣轉給「Liu德華」。 ①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四卷第224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即起訴書編號26)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3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eDate、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彥」結識午○○,佯稱為「澳門金沙投注網路平台」(網址:m.523rh.com)之IT技術人員,可以修改賭場賠率等語,鼓吹午○○下注賺取差價,致使午○○陷於錯誤,致午○○仍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日15時46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3萬元至黃詩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宙○○操作該帳戶,於109年7月3日15時55分許,轉出2萬9,5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經江威廷之指示將虛擬貨幣轉給「Liu德華」。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46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四卷第24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即起訴書編號27) A○○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30日某時許,透過歡唱APP、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王嘉明」與A○○聯絡,並向A○○佯稱可參加金沙集團線上博彩金賭博網站等語,致A○○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3日17時34分許、4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1萬元至黃詩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宙○○操作該帳戶,於109年7月3日17時41分至54分許,轉出4,0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3萬6,0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1萬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經江威廷之指示將虛擬貨幣轉給「Liu德華」。 無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即起訴書編號28) X○○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暱稱「琳」、通訊軟體LINE暱稱「若琳」之人,向X○○佯稱可加入「Z.com trade」外匯投資平台儲值金額並操作外匯獲利等語,致X○○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日19時16分許及同日20時7分許,分別匯款4萬5,000元及3萬元至黃詩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宙○○操作該帳戶,於109年7月3日19時23分許,轉出4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經江威廷之指示將虛擬貨幣轉給「Liu德華」。 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五卷第222頁) ②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影本(警五卷第222頁) ③告訴人X○○之彰化銀行金融卡翻拍畫面影本(警五卷第22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即起訴書編號25)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EmilyPinega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冰冰冰冰」、「盈昇服務」等人聯絡天○○,並向其佯稱「可透過盈昇投資網站投資期貨買賣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3日20時42分許,匯款3千元至黃詩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20時47分,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291頁,銀行交易明細上之匯款時間20時42分】) 由宙○○操作該帳戶,於109年7月3日20時47分許,轉出4萬2,0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經江威廷之指示將虛擬貨幣轉給「Liu德華」。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6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即起訴書編號51) 玄○○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文」與玄○○聊天,並向玄○○佯稱其係在香港匯豐銀行當小主管,之後主動邀約玄○○投資原始股,並稱可以代為擔保,但只有3天可以投資等語,致玄○○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9日10時39分許,至臺灣銀行萬華分行臨櫃匯款93萬元至黃昱翔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上匯款時間誤載為11時24分45秒,應予更正。【見警五卷第32頁匯款單上之匯款時間10時39分】) 黃昱翔隨即於109年7月9日12時36分8秒許、15時18分8秒許,先後在上海銀行新店分行、文山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16萬8,000元,合計116萬8,000元後,將現金全數交予潘德涵。再由潘德涵交給不詳之人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3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3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即起訴書編號6) 庚○○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21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文庆」與庚○○聯絡,並與暱稱「財務」之人共同對庚○○佯稱:可投資香港彩券,蔣文庆願意當保證人協助購買彩券等語,致庚○○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1日9時22分許,存款9萬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9年7月22日9時23分許,存款6萬元至張景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賢於109年7月22日13時26分許,提領120萬元之款項,交給不詳之人後,再繳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四卷第136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即起訴書編號1) 甲○○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7月18日某時許,以暱稱「婷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等語,致甲○○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1日10時23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賢於109年7月21日12時46分許,提領58萬元之款項,交給不詳之人後,再繳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告訴人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四卷第107至11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北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1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即起訴書編號3) 壬○○ (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7月20日22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詩」聯繫壬○○,佯稱可投資「盈菲國際外匯金融交易平台」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1日10時24分許,匯款3,000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66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即起訴書編號5) U○○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4月底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小雅」與U○○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MG金控投資平台投資賺錢等語,致使U○○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1日10時26分許,匯款15萬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0時52分,應予更正。【見警五卷第209、210頁,匯款委託書及銀行交易明細上之匯款時間為10時26分】) ①告訴人U○○之富邦銀行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警五卷第209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警五卷第21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即起訴書編號2) H○○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12日10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潘萍心」在臉書「單親&單身交友聯誼會」社團,結識H○○,佯稱經營服飾店有資金需求等語,致H○○陷於錯誤,依109年7月21日1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1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即起訴書編號4) S○○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5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賴」聯絡S○○,並佯稱可投資「CBI」平台操作外匯獲利等語,致S○○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1日11時3分許,匯款8萬元至張景賢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199頁) ②告訴人S○○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五卷第20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即起訴書編號30) E○○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立晴」聯絡E○○,並佯稱:母親住院需要借款等語,致黃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1日15時59分許,匯款55萬至張家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和提領時遭警逮捕。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5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81頁) ③告訴人E○○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82至8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即起訴書編號31) L○○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福」與L○○聯繫,並佯稱:可代為投資等語,致L○○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2日10時23分許,匯款36萬元至張家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63至264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14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2(即起訴書編號7) W○○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16日某時許,利用交友軟體與W○○接觸後,進而以暱稱「歲月靜好」互加通訊軟體LINE成為好友,並與暱稱「金沙客服」之人共同對W○○佯稱:香港彩券中獎機率高,可先匯款4萬元下單試試等語,致W○○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2日9時37分許,存款4萬元至張景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賢於109年7月22日13時26分許,提領120萬元之款項,交給不詳之人後,再繳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郵局無摺存款單據影本(警五卷第218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即起訴書編號8) b○○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5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Andy」與蘇政嬋聯絡,並佯稱:香港大樂透太久沒中獎,公司可以內部操控有10個名額中獎,投資1個名額彩金3萬元。中彩金一千萬,需繳交安全帳號36萬元,並給香港金管局紅包80萬元錢才能匯回台灣等語,致蘇政嬋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2日11時28分許,匯款28萬元至張景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60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6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4(即起訴書編號22) a○○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wanmei13」等人與a○○聯繫,並向其佯稱加入「凱億」博奕(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3日20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張曼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曼琳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23日21時17分至20分許,陸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4次、6,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次,共8萬6,000元(不含手續費30元)之款項,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54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5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即起訴書編號39、併辦一) N○○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1日14時30分許,以交友軟體暱稱「劉文科」之人聯繫N○○並向其誆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N○○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9日14時55分許,匯款8萬8,050元至陳玖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9年8月7日13時56分許,匯款37萬元至周俊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匯款金額誤載為8萬8千元,應予更正。) ①陳玖鉦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29日15時5分至9分許,陸續提領8,000元、10萬元、2萬元,共12萬8,000元之款項後,交給江威廷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②周俊佑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13時44分至109年8月8日3時16分許,陸續提領2,000元1次、7,000元1次、2萬元2次、6萬元1次、7萬元1次、10萬元8次,共97萬9,000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參考起訴書所提及不詳之人提款後交給宙○○,期間另有兩筆跨行轉出之金額共1萬2,879元,未列入上述提領金額,見警四卷P53)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卷第105頁) ②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併1警卷第119頁) 江威廷、宙○○被訴部分免訴。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即起訴書編號33) I○○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8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黎宇」、「潮汐」與I○○聯絡,並向其佯稱投資博弈網路獲取利益等語,致I○○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9日14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陳玖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所誤載匯款時間為15時6分,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274頁,銀行交易明細之匯款時間為14時12分】) 陳玖鉦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29日15時5分至9分許,分別提款8,000元、10萬元、2萬元,共12萬8,000元之款項後,交給江威廷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19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7(即起訴書編號29) 巳○○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29日某時許,於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提供平臺連接網址及投資方案給巳○○參考,並以暱稱「Fan Chen」、「CH-陳文秉」等人與巳○○聯繫,佯以指示巳○○操作該平臺,後巳○○為將款項提領出,又有自稱「bitforeex」之人向巳○○佯稱要湊滿10萬元,方得將款項提出,通訊軟體LINE暱稱「業務小張」、「張筱琪」等人又向巳○○收取代辦費用等情,致巳○○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29日22時40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吳政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政鴻交出帳戶給「老田」之人,經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29日1時35分許、36分許,分別提領2萬元、7,000元,共2萬7,000元之款項後,再繳交給宙○○後,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3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即起訴書編號34) Y○○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30日14時50分前某時許,先在臉書社團「新北領打工分享團」張貼求職徵才廣告,後以暱稱「Lisa陳」、「Shopee客服」等人向Y○○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才能打工賺取傭金等語,致Y○○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30日16時43分至109年7月31日1時39分許,陸續匯款5筆,共1萬4,180元至陳玖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玖鉦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30日16時19分至43分許,陸續提領10萬元3次、9萬5,000元1次、3萬1,000元1次,共提領42萬6,000元之款項及轉出1,000元、9萬1,000元、8,050元、1萬1,200元,共轉出11萬1,250元之款項後,再由江威廷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1萬4,180元為Y○○遭詐騙之款項)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42頁) ②告訴人Y○○之郵局金融卡翻拍畫面影本(警五卷第24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即起訴書編號41) Z○○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2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JD以暱稱「紫薰」之人聯絡Z○○,並謊稱加入「TRADE」網站會員投資獲取高額獲利等語,致Z○○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30日16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蘇鈺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6時35分,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248頁銀行交易明細之匯款時間為16時34分】) 蘇鈺景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30日17時許、17時5分許,分別提領2萬元、1萬1千元,共3萬1千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48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0(即起訴書編號32) 未○○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30日18時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廣告,並以暱稱「Shopee客服」之人向未○○佯稱,需依指示購買商品成功後即可賺取本金及10%的佣金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30日19時29分至21時22分許,陸續匯款15筆,共11萬5,920元至陳玖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玖鉦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31日1時37分至43分許,陸續提領10萬元2次、3萬1,000元1次,共提領23萬1,000元之款項及轉出1,000元、9萬1,000元、8,050元、1萬1,200元,共轉出11萬1,250元之款項後,再由江威廷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11萬5,920元為未○○遭詐騙之款項)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52至25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即起訴書編號21) 寅○○ (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林琪翰,應予更正)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cmh243656」之人向寅○○訛稱,投資金融商品獲利可期等語,使寅○○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0日19時16分許,匯款5,000元至張曼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曼琳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30日19時37分許,提領5,000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09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四卷第21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即起訴書編號42) 宇○○ (未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20日12時5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暖~陽」之人與宇○○聯絡,並謊稱以結婚為前提,邀約共同投資盈菲網站賺錢等語,致宇○○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2日19時50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蘇鈺景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鈺景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2日20時36分許,提領2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7頁) ②被害人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影本(警五卷第28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即起訴書編號43) V○○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3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OMI暱稱「阿雯」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盈昇服務」等人與V○○聯絡,並謊稱加入盈昇資金託管網站會員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V○○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2日21時14分,匯款3萬元至蘇鈺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鈺景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2日22時12分許、16分許,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告訴人V○○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影本(警五卷第213至214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即起訴書編號44) 溫宥銓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8月2日22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凱億客服」等人與B○○聯絡,並向其謊稱加入凱億資金託管網站會員,投資美金短線穩賺不賠等語,致B○○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2日23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蘇鈺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23時28分,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250頁,銀行交易明細之匯款時間為23時27分】) 蘇鈺景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2日23時35分許,提領1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56頁) ②告訴人溫宥銓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57至6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5(即起訴書編號45) 李東穎 (未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7月2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暱稱「雨彤」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億客服」等人與李東穎聯絡,佯稱可透過凱億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李東穎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3日15時18分許、28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5,000元至蘇鈺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鈺景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3日16時5分至47分許,陸續提領2萬元5次、5,000元1次,共10萬5,000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58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即起訴書編號35) P○○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6日21時15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Rickey Fank」之人聯絡P○○,請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海斌」為好友,該人佯稱從事澳門線上投資,有中獎之內線消息等語,以致P○○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3日16時22分許,匯款25萬元至陳安勝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安勝將給帳戶交給黃莛凱後,由不詳之人或黃莛凱,分別於109年8月3日16時49分至109年8月4日13時24分許,陸續轉出1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09年8月3日23時52分至109年8月4日2時57分許,陸續提領6萬元4次、2萬元1次、1萬元1次,共55萬元之款項後,交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其中25萬元為P○○遭詐騙之款項) (黃莛凱所犯子○○部分業經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69、870號起訴) ①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178頁) ②告訴人P○○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179至18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即起訴書編號9) G○○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2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靜雅」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雅」、「XM國際金控」等人聯繫G○○,並佯稱加入「XM國際金控」交易平台可投資賺錢等語,致G○○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5日19時57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啟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啟彰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5日20時10分許,提領9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警五卷第102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8(即起訴書編號10) 黃○○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8月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OMI,以暱稱「曉茂」之人聯繫黃○○,並佯稱加入「fxcmtw.com」網站可投資外匯賺錢等語,致黃○○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6日19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黃啟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啟彰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6日20時2分許,提領1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五卷第39頁) ②告訴人黃○○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五卷第4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9(即起訴書編號36)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8月6日17時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刑登家庭兼職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慧」之人向子○○佯稱依指示購買商品後,可獲得本金及佣金10%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6日21時16分至22時7分許,陸續匯款1,870元、2,130元、2,790元、2,790元、1萬8,400元,共2萬7,980元至陳安勝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安勝將給帳戶交給黃莛凱後,由不詳之人或黃莛凱,分別於109年8月6日21時50分至22時31分許,陸續提領8,000元1次、2萬元3次、1,000元1次,共6萬9,000元之款項後,交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其中2萬7,980元為子○○遭詐騙之款項) (黃莛凱所犯子○○部分業經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69、870號起訴)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7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8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四卷第182頁) ④告訴人子○○提供之匯款明細影本(警四卷第18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即起訴書編號23) 卯○○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31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陳俊輝」之人認識卯○○,「陳俊輝」佯稱其表哥從事買賣期貨差價投資,邀卯○○至澳門新葡京網站加入會員,匯錢買點數,投資不同標的物賺價差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7日9時47分、4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2萬6,100元至楊凱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凱丞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11時35分許,提領7萬3,000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15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四卷第216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即起訴書編號40、併辦一) O○○ (未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7月上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上之抖音與劉惠婷聊天,並佯稱有快速賺錢之方式,並傳送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網址申請登入後投資等語,致劉惠婷陷於錯誤,分別於109年8月7日12時40分許、同年8月10日10時58分許,匯款42萬元、20萬元至周俊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9年8月7日13時44分許,匯款6萬元至周俊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09年8月7日12時46分、109年8月10日12時55分,應予更正) ①周俊佑交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13時44分至109年8月8日3時16分許,陸續提領2,000元1次、7,000元1次、2萬元2次、6萬元1次、7萬元1次、10萬元8次,共97萬9,000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42萬元為O○○遭詐騙之款項)(參考起訴書所提及不詳之人提款後交給宙○○,期間另有兩筆跨行轉出之金額共1萬2,879元,未列入上述提領金額,見警四卷P53) ②周俊佑交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13時44分許,提領6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卷第125頁) ②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五卷第168至169頁) ③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警五卷第170頁) ④證人宏億工程行劉燿齊之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171頁) ⑤證人劉燿齊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172頁) 江威廷、宙○○被訴部分,免訴。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即起訴書編號37) 李芝雨 (原名癸○○) (未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8月7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設立「金沙集團」群組與癸○○聯絡,佯稱可購買澳門的樂透彩,中獎後須先匯款手續費才會獲得獎金等語,致癸○○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7日12時46分許,匯款1萬元至周俊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啟彰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13時44分許,提領2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後,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四卷第16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即起訴書編號11) 丙○○ (未提告) 機房人員於109年7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欄聽風(若若)」之人聯繫丙○○,佯稱加入「國際金控交易平台」可投資賺錢等語,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7日19時40分許,匯款2萬元至黃啟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啟彰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7日20時4分許,提領2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無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即起訴書編號38) J○○ (提告) 機房成員於109年6月中旬某時許,透過Toki手機遊戲暱稱「Jack」之人聯絡J○○,並佯稱跟著伊遊玩「國際福彩APP」內之五分彩可以贏錢等語,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8日20時43分許、21時22分許,匯款5,000元、2萬5,000元至周俊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俊佑交出帳戶後,由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8日23時34分許,提領3萬元之款項後,交給宙○○後,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告訴人J○○之第一銀行數位帳戶明細查詢(警五卷第12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五卷第129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莛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即起訴書編號12)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8日某時許,以交友網站Paktor暱稱「林澤宇」之人聯絡酉○○,佯稱投資博奕可賺錢等語,致酉○○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25日15時36分許,匯款30萬元至楊晏如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晏如於109年8月26日10時21分至30分許,陸續提領11萬元1次、10萬元3次,共41萬元之款項後,交給不詳之人,再繳交給宙○○後,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375至37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37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37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449、461、467、471、477、48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追加警一卷第451至459、463至465、469、475、483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一卷第377至381頁) ⑦告訴人酉○○之中信帳戶對帳單(追加警一卷第383至387頁) ⑧告訴人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389至399頁) ⑨暱稱「林澤宇」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01頁) ⑩告訴人酉○○與博奕公司客服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03至44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即起訴書編號13) 己○○ (提告) 機房人員於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奕軒」之人結識己○○,並佯稱利用澳門英皇集團網站系統漏洞下注可賺錢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28日11時19分許、22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至楊晏如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列109年8月28日11時19分匯入3萬元,應予更正) 楊晏如於109年8月28日12時24分至25分許,陸續提領5萬元、6萬元,共11萬元之款項後,交給不詳之人,再繳交給宙○○後,帶回去嘉義給江威廷,再換成虛擬貨幣給「Liu德華」。(其中6萬元為己○○遭詐騙之款項)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21至5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1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51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543、547、551、555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一卷第545、549、553、557頁) 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一卷第525至527頁) ⑦告訴人己○○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追加警一卷第531頁) 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533至53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二:(追加一起訴書部分)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1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6) 曾健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Hornet」暱稱「張浩」之人聯繫曾健益,佯稱透過APP下單軟體「MetaTrader5」投資外匯賺錢等語,致曾健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19日8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②109年8月19日9時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③109年8月19日9時10分許,匯款4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④109年8月21日11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⑤109年8月21日11時8分許,匯款2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681至68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67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67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70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5) 郭翠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Ablo」暱稱「陳東」之人聯繫郭翠娟,佯稱透過博奕網站「新葡京」(網址:http://wm.98696.pw)網站升級時漏洞下注賺錢等語,致郭翠娟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19日9時45分許,匯款32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64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64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64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669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671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651頁) ⑦告訴人郭翠娟與博奕網站「新葡京」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655至657頁) ⑧博奕網站「新葡京」網頁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659頁) ⑨暱稱「陳東」之人於交友軟體「Ablo」之個人頁面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66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8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林澤宇」之人聯繫酉○○,佯稱經由博奕網站「澳門威尼斯人」(網址:http://ok.xpj09588.com)投資博奕可賺錢等語,致酉○○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19日11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②109年8月19日12時57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③109年8月19日20時14分許,匯款5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④109年8月21日某時許,匯款10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⑤109年8月21日某時許,匯款10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⑥109年8月24日12時2分許,匯款10萬元至莊偉志中信帳戶 ⑦109年8月24日12時3分許,匯款10萬元至莊偉志中信帳戶 ⑧109年8月24日14時45分許,匯款20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⑨109年8月24日14時49分許,匯款9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⑩109年8月25日15時36分許,匯款30萬元至楊晏如國泰世華帳戶(本訴部分) ⑪109年8月26日12時13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備註:編號⑩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375至37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37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37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449、461、467、471、477、48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一卷第451至459、463至465、469、475、483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一卷第377至381頁) ⑦告訴人酉○○之中信帳戶對帳單(追加警一卷第383至387頁) ⑧告訴人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389至399頁) 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澤宇」之個人頁面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01頁) ⑩告訴人酉○○與博奕公司客服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03至447頁) 莊偉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俊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8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Grind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King」之人聯繫吳俊毅,佯稱透過APP下單軟體「MetaTrader5」投資外匯賺錢等語,致吳俊毅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19日14時2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②109年8月19日14時4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③109年8月20日0時4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④109年8月21日10時38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⑤109年8月21日10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63至56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59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561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631、63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633、639頁) ⑥告訴人吳俊毅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追加警一卷第565至569頁) 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追加警一卷第571頁) ⑧告訴人吳俊毅與暱稱「王King」、「MT5客服」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一卷第575至629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周衫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9日左右,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盼盼」之人聯繫周衫彤,佯稱得透過「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投資買賣等語,致周衫彤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19日16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495至496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491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49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51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一卷第515頁) 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97頁) ⑦告訴人周衫彤與暱稱「盼盼」之人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一卷第499至51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9) 張雅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21時9分許,以網路等不詳之方式聯繫張雅智,佯稱得透過「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投資買賣等語,致張雅智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19日16時57分許,匯款2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6時58分,應予更正) ②109年8月19日17時許,匯款2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7時1分,應予更正)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89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88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891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915頁) ⑤告訴人張雅智與暱稱「超級管理員」、「在線客服」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895至909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追加警二卷第903頁) ⑦投資網站「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網頁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05頁) ⑧告訴人張雅智提供之臉書頁面及與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07至91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鍾佩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某時許,透過遊戲接觸鍾佩珊,復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skdja」、通訊軟體LINE暱稱「擁有」、「黃Debby」等人聯繫鍾佩珊,佯稱得透過「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儲值玩遊戲賺錢等語,致鍾佩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19日22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②109年8月19日22時58分許,匯款2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3時58分,應予更正)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21至9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1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91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935頁) 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47頁) ⑥告訴人鍾佩珊與暱稱「擁有」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49至95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即追加一 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林庭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楊陽」、通訊軟體LINE暱稱「Yangyang高雄本」等人聯繫林庭誼,佯稱得透過投資網站「中銀證券」(網址:zyzq800.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林庭誼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20日11時5分許,匯款3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②109年8月20日12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超俊郵局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57至959頁) 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録表(追加警二卷第953頁) 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955頁) ④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追加警二卷第965頁) 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67頁) ⑥暱稱「Yangyang」、「楊先生」、「Yang Yang」等人之微信、臉書及INSTAGRAM之個人頁面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69至971頁) ⑦告訴人林庭誼與暱稱「楊先生」之人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970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21) 游翔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宇航」之人聯繫游翔筑,並佯稱加入新葡京娛樂城(網址:xpj8808.net)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游翔筑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21日11時49分許,匯款10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②109年8月21日14時34分許,匯款49萬6,163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395至139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39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三卷第1393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三卷第159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三卷第1557頁) ⑥告訴人游翔筑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三卷第1399至1407頁) ⑦告訴人游翔筑之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追加警三卷第1409至1419頁) ⑧告訴人游翔筑與暱稱「威煌澳門科技公司」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三卷第1423至154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曾于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0日某時許,透過臉書暱稱「Charles Burr」、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永發」、「平凡亦可林經理」等人聯繫曾于紋,並佯稱辦理「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會員可賺錢等語,致曾于紋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2時11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27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27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三卷第127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三卷第1325頁) ⑤告訴人曾于紋與暱稱「賴永發」、「平凡亦可林經理」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畫面(追加警三卷第1277至1323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追加警三卷第133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6) 林宜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李曉海」之人聯繫林宜萱,佯稱要一起投資匯豐銀行銀票,投資獲利豐厚等語,致林宜萱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2時34分許,匯款14萬7千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0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游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01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1103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123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1107頁) ⑥告訴人林宜萱與暱稱「李曉海」之人之交友軟體「OMI」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111頁) ⑦告訴人林宜萱提供之通聯紀錄及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等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113至111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張惠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少強」之人聯繫張惠珠,佯稱其在「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上班,可操控開獎號碼,因公司資金太多而開放一名海外人員參加大樂透開獎,有機會可得到頭獎等語,致張惠珠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2時53分許,匯款16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077至107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107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08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1089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1083頁) ⑥告訴人張惠珠提供之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等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085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7) 劉秀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鴻浩之志」之人聯繫劉秀縵,並佯稱投資的產品被海關扣押,需要幫忙繳納報關稅金等語,致劉秀縵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3時56分許,匯款18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2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112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15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1159頁) ⑥復興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1133頁) ⑦告訴人劉秀縵提供之照片、匯款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翻拍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139至114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都亮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網站「Paris」暱稱「林輝煌」之人聯繫都亮宇,佯稱投注博奕網站「葡京娛樂線上官網」可獲利,嗣都亮宇欲將獲利提現時,遭客服人員表示需繳納稅金始能提領獲利等語,致都亮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4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343至134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339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三卷第1341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三卷第1383頁) ⑤告訴人都亮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三卷第1347至1351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三卷第135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8) 徐欣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透過交友網站「OMI」暱稱「蘇友志」、通訊軟體LINE暱稱「devin」等人聯繫徐欣蓉,並佯稱投注博弈網站「威尼斯」可賺取數據差等語,致徐欣蓉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4時51分許,匯款5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71至117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16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116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235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1237頁) ⑥告訴人徐欣蓉與暱稱「devin蘇友志」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175至1206頁) ⑦告訴人徐欣蓉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追加警二卷第1217至1219頁) ⑧投資網站「澳門威尼斯」網頁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23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彭祝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飛艇賺了一個億」之人聯繫彭祝芬,並佯稱投資香港彩券行可獲利等語,致彭祝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1日14時52分許,匯款3萬元至馮彥勳三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697至169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69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警三卷第169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三卷第1727至1729頁) ⑤告訴人彭祝芬提供之郵局、新北市板橋區農會、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影本(追加警三卷第1701頁) 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三卷第1703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3)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3日13時44分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牽手50」暱稱「陳奕軒」之人聯繫己○○,佯稱得透過「澳門英皇集團」(網址:https://m.00000000.com)網站漏洞下注賺錢等語,致己○○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9年8月23日13時44分許,匯款3萬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②109年8月24日10時43分許,匯款9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③109年8月24日12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至莊偉志中信帳戶 ④109年8月26日12時21分許,匯款18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⑤109年8月26日14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⑥109年8月28日11時19分許,匯款3萬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楊晏如國泰世華帳戶(本訴) ⑦109年8月28日11時22分許,匯款3萬元(不含手續費14元)至楊晏如國泰世華帳戶(本訴) (備註:編號⑥、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21至5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51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51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543、547、551、555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一卷第545、549、553、557頁) 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一卷第525至527頁) ⑦告訴人己○○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追加警一卷第531頁) 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追加警一卷第533至537頁) 莊偉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魏大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Hornet」暱稱「遇見」之人聯繫魏大川,並佯稱加入APP「MetaTrader5」、投資網站「Bcpgroupltd」投資外匯,入金後即可獲利,如欲領取獲利,須儲值達1萬8,888元美元等語,致魏大川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4日10時29分許,匯款66萬元至莊偉志中信帳戶 (備註:非本案江偉志起訴範圍;此為莊偉志之首次犯行,曾經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論處參與犯罪組織罪罪名)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025至102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102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102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039頁) ⑤告訴人魏大川與暱稱「遇見」、「MT5」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029至1031頁) ⑥網站「Hornet」、「MetaTrader5」、「Bcpgroupltd」之APP及網頁等擷取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031至1033頁) ⑦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104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8) 賴怡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底、7月初左右,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王港」之人聯繫賴怡芬,佯稱得透過「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投資紅酒短期價差獲利,嗣後平台要求匯保證金等語,致賴怡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5日12時1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737至73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73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73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819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820頁) ⑥潭子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追加警二卷第81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7) 王香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景顏(Ayan)」之人聯繫王香惠,佯稱得透過股票交易平台「HK恆生」投資,嗣後如欲提領現金需給付保證金等語,致王香惠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5日21時36分許,匯款1萬元至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713至71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70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71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725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727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柯梅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傑」之人聯繫柯梅霞,佯稱得透過其投注香港六合彩保證中講,嗣後告知有中獎但須先匯保證金等語,致柯梅霞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6日13時53分許,匯款17萬元至李瑞菊中信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77至97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7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97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98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二卷第989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追加警二卷第98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即追加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郭育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5日某時許,以交友網站「Her/Her」、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玉雲」之人聯繫郭育岑,佯稱得透過下單軟體「MetaTrader5」投資外匯賺錢等語,致郭育岑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28日20時39分許,匯款1萬7千元至楊晏如國泰世華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二卷第99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二卷第99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二卷第1013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追加警二卷第1001頁) 江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即追加二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即附表一編號9) 粘富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結識粘富敏,佯稱只需匯款下注香港六合彩保證中獎云云,致陷於錯誤,其指示匯款。 109年6月29日16時3分許 48萬元 2 劉雯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雯美,佯稱在永鑫娛樂網站註冊帳號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其指示匯款。 109年6月22日10時30分許 10萬元 3 洪伊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4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結識洪伊萱,佯稱在博弈網站註冊帳號下注贏得賭資云云,致陷於錯誤,其指示匯款。 109年6月22日12時5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22日12時5分許 5萬元 4 閔士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閔士源,佯稱在京璽娛樂城博弈網站註冊帳號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其指示匯款。 109年6月22日23時30分許 1萬元附表四:帳戶簡稱編號 帳戶名稱 帳戶簡稱 1 楊晏如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晏如國泰世華帳戶 2 莊偉志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偉志中信帳戶 3 謝超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超俊國泰世華帳戶 4 謝超俊申辦之中華郵政麻豆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超俊郵局帳戶 5 馮彥勳申辦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彥勳三信帳戶 6 李瑞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瑞菊中信帳戶附表五編號 被害人 遭欺騙金額 調解情形 給付情形 1 D○○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23萬 【戊○○】與【D○○】114年3月31日調解筆錄(本院117卷第569至570頁)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D○○新臺幣10萬元 (一)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餘款9萬元,於114年5月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3仟元,匯入原告D○○指定帳號。 114年3月31日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2 丁○○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 40萬 【戊○○】與【丁○○】114年3月31日調解筆錄(本院117卷第571至572頁)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丁○○30萬元 (一)於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餘款29萬元,自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仟元,匯入原告丁○○指定帳號。 114年3月31日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3 Q○○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 15萬2千 【戊○○】與【【Q○○】114年4月15日調解筆錄(本院117卷第572-1至572-2頁)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Q○○5萬元 (一)於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餘款4萬元,自114年5月10日、同年6月10日前各給付2萬元,匯入原告丁○○指定帳號。 114年4月15日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4 乙○○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 6萬 【戊○○】與【乙○○】114年3月31日調解筆錄(本院117卷第571至572頁)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5萬元 (一)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餘款4萬元,於114年5月10日以前給付4仟元,其餘3萬6仟元,自114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3仟元,匯入原告乙○○指定帳號。 114年3月31日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5 粘富敏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 48萬 【戊○○】與【粘富敏】114年4月15日調解筆錄(本院117卷第572-1至572-2頁)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粘富敏新臺幣36萬元 (一)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餘款35萬元,自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仟元,匯入原告乙○○指定帳號。 114年4月15日調解成立同時給付1萬元,並經原告點收。【卷宗代號對照表】【本案】(111金訴438) 0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警一卷) 0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二(警二卷) 0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三(警三卷) 0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四(警四卷) 0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五(警五卷) 0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09727745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0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09727746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08.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09000998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09.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183號影卷(竹檢他一卷) 10.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195號影卷(竹檢他二卷) 11.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609號影卷 (竹檢他三卷) 12.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990號卷(竹檢偵卷) 13.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30號影卷 (雲檢偵卷) 14.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桃檢偵卷) 15.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60號卷(屏檢偵一卷) 16.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21號卷(屏檢偵二卷) 17.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6號卷(屏檢偵三卷) 18.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9號卷(偵一卷) 19.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20號卷(偵二卷) 20.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7號卷一(偵三卷) 2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7號卷二(偵四卷) 22.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23號卷(偵五卷) 23.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46號卷(偵六卷) 2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6號卷(偵七卷) 25.高雄地檢110年度聲他字第1416號卷(聲他卷) 26.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81號卷(聲羈一卷) 27.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82號卷(聲羈二卷) 28.本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94號卷(偵聲一卷) 29.本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97號卷(偵聲二卷) 30.雄高分院109年度偵抗字第204號卷(偵抗卷) 31.本院109年度偵聲字第349號卷(偵聲三卷) 32.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8號卷一(院一卷) 33.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8號卷二 (院二卷) 34.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8號卷三 (院三卷) 【併辦】 0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131205800號影卷(併1警卷) 02.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17號影卷(併1偵卷) 03.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183號影卷(併2他一卷) 04.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195號卷(併2他二卷) 05.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609號卷(併2他三卷) 06.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19號影卷(併2偵一卷) 07.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7號影卷(併2偵二卷) 08.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990號卷(併2偵三卷) 09.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05號(併2偵四卷) 10.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33號卷(併2偵五卷) 11.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7號影卷一(併3偵一卷) 12.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7號影卷二(併3偵二卷) 13.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01號影卷(併3偵三卷) 14.高雄地檢112年度聲他字第1469號影卷(併3聲他卷) 【追加一】(112金訴279) 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331739號刑事偵查卷宗影卷(一)(追加警一卷) 0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331739號刑事偵查卷宗影卷(二)(追加警二卷) 0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331739號刑事偵查卷宗影卷(三) (追加警三卷) 04.臺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4184號影卷 (追加他卷) 05.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34號影卷 (追加偵一卷) 06.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75號卷(追加偵二卷) 07.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卷(追加院卷) 【追加二】(113金訴555) 01.桃院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7號影卷一(追加二偵一卷) 02.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7號影卷二(追加二偵二卷) 03.桃園地檢111年追度偵字第12654號卷(追加二偵三卷) 0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00號卷(追加二偵四卷) 05.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01號卷(追加二偵五卷) 06.高雄地檢112年度聲他字第1469號卷(追加二聲他卷) 07.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卷(追加二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