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帆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5、36、48、49、51、
62、68、72、74、7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陳怡帆處如附表編號10、11、18、23、25、36、
48、49、51、62、68、72、74、7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5、
36、48、49、51、62、68、72、74、76以外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及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㈠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帆(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6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後,被告原係提起全部上訴(見本院卷一第47至51頁);惟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7日準備程序時明示就全案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不再表示不服,僅就宣告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見本院卷四第380至381、38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經本院於審判程序闡明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一部上訴之意旨,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一部上訴(見本院卷五第220至221頁之審判筆錄),是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就原審判決附表九編號1至76主文欄之宣告刑及執行刑提起一部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
㈡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
罪,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同案被告李柏廷、楊弼勝、周子傑、馮寅、陳柏成、施學勤、翁駿成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張濬鵬、李柏諺部分另由原審審理中;楊偉恩、莊桂騰部分由原審通緝中;陳宥頤、王駿豪、黃富銓、鄭傑丞、于楚岡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審結,附此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本案和解賠償情況,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從輕量刑,為此提起上訴。
三、本院審判範圍之理由㈠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
5、36、48、49、51、62、68、72、74、76以外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部分)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經查:審查原審對於被告上開部分所為犯行之刑罰裁量理由(見原審判決第28頁第22行至第29頁第23行),尚無違法或濫用刑罰裁量權之情事,原審刑罰裁量之依據,經本院查核後確實與卷證相符。
⒉本院另查: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經全部自白
犯罪,且有與本案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為賠償等節,作為量刑減輕事由;但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
18、23、25、36、48、49、51、62、68、72、74、76以外部分,部分係於原審和解賠償並經原審予以審酌,部分則未經被告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行達成和解賠償。至於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2、5、33部分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但原審就上開部分業已量處最低法定刑度。又被告雖於本院自白犯行,但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各款所示量刑全部因子予以權衡通盤考量,以被告所犯罪數極多,且原審均已量處較低之宣告刑刑度以觀(見原審判決附表九主文欄所示),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尚無從動搖推翻原審關於此部分刑之量定,原審就此部分之量刑仍屬妥適。綜上,被告就此部分執前詞提起上訴,請求依據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為無理由,就此部分應予駁回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㈡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
5、36、48、49、51、62、68、72、74、7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
⒈原審就此部分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能自白認罪,並與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5、36、48、49、51、62、68、72、74、76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給付賠償完畢,有附件上開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和解書及還款證明可查,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亦願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機會。就量刑審酌事項關於被告上訴後原否認後坦承之犯後態度,及有無對被害人賠償等量刑因子已有差異,且上開量刑因子之變動係屬對被告有利之事項,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九編號10、11、18、23、25、36、48、49、51、62、68、72、74、7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並改判如下。⒉各罪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
年僅30歲,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並負責介紹車手,供本案詐騙集團取款並為洗錢,致犯本案犯行,使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行為,增加檢警查緝之困難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參與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又被告於偵查時否認犯罪,於原審時自白認罪,本院審理時先否認但終能自白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與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損害,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亦表示願意給予從輕量刑機會,對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已稍有填補之犯後態度。又被告曾有過失傷害前科(見本院卷一第269至271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現從事工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8、9萬元,未婚無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及祖母(見本院卷五第246頁)等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⒊定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
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達76件,總計刑期已逾刑法第50條第5款定執行刑上限有期徒刑30年甚多,所犯又屬當今社會犯罪猖獗之詐騙集團犯罪,惟考量被告參與程度係引薦車手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於審理時能全部自白認罪,並與大多數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如附件所示,爰定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莉琄、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附表:
編號 原審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附表九主文欄之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附表四編號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3 附表四編號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4 附表四編號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5 附表四編號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6 附表四編號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附表四編號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8 附表四編號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9 附表四編號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 附表四編號1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四編號1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四編號1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3 附表四編號1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4 附表四編號1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5 附表四編號1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16 附表四編號1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7 附表四編號1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8 附表四編號1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四編號1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20 附表四編號2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1 附表四編號2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2 附表四編號2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3 附表四編號2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附表四編號2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5 附表四編號2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四編號2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7 附表四編號2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8 附表四編號2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29 附表四編號2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0 附表四編號3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1 附表四編號3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2 附表四編號3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33 附表四編號3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34 附表四編號3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5 附表四編號3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6 附表四編號3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附表四編號3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38 附表四編號3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39 附表四編號3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0 附表四編號4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41 附表四編號4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2 附表四編號4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上訴駁回。 43 附表四編號4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44 附表四編號4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45 附表四編號4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46 附表四編號4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47 附表四編號4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48 附表四編號4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附表四編號4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附表四編號5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51 附表四編號5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附表四編號5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53 附表四編號5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54 附表四編號5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55 附表四編號5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56 附表四編號5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57 附表四編號5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58 附表四編號5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59 附表四編號5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60 附表四編號6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1 附表四編號6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62 附表四編號6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附表四編號6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64 附表四編號6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5 附表四編號6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6 附表四編號6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67 附表四編號67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8 附表四編號68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附表四編號69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0 附表四編號70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71 附表四編號71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72 附表四編號72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附表四編號73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74 附表四編號74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5 附表四編號75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76 附表四編號76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怡帆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