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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8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玄富

王郡薇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軍選任辯護人 藍玉傑律師

康皓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智富

郭子綺

蘇姵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鴻儀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翠蓉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7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8號、110年度偵字第63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附表三編號3、4、6、7、12、13、16、17、19、

20、24之宣告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乙○○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3、4、6、7、12、13、16、17、19、20、24「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原判決關於子○○附表四編號2、3、4、9、10、13之宣告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子○○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3、4、9、10、13「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原判決關於宙○○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宙○○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原判決關於庚○○附表七編號2、6之宣告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庚○○各處如附表七編號2、6「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原判決關於D○○附表八所示之罪、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D○○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黃○○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乙○○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子○○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宙○○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庚○○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

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於本院言明: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二第20頁、第182頁)。

因此,本件除被告D○○外,其餘被告之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量刑部分,先予說明。

㈡按刑事上訴制度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判決不服之救濟途徑,

以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惟基於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暨尊重其得自由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在不違反同條第2項前段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之前提下,如罪與刑分離審判結果,不致造成判決矛盾、顯然影響於判決之正確性,或為科刑基礎之罪責事實評價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性界限者,自應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如當事人明示僅就科刑一部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暨所論斷之罪名,審查第一審判決之科刑結果是否合法妥適,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原則上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除非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或所論斷之罪名有嚴重錯誤,致影響於科刑與否或輕重之情形,若不視為全部上訴,而使其成為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即會發生裁判錯誤、矛盾與窒礙者,始不受上訴人聲明上訴範圍或第一審判決關於罪責事實認定之拘束,應就未經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視為亦已提起上訴,併屬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而得重新認定事實(11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上訴人即被告D○○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只對原審之

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惟被告D○○之幫助犯行係於一段時間內密集提供服務性質之打掃、購買便當等行為,其於與被告子○○一同居住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居住處所期間密集提供上開助力,應評價為一個幫助行為而無法切割分開評價,並使本案被告等人得以為附表所示之多次詐欺(含未遂犯)與洗錢犯行,而應認為其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犯本案數罪及侵害多個財產法益,從重論以一個之幫助加重詐欺(既遂)罪處斷,原審不察,遽認其應依照正犯之罪數論其幫助犯罪數,其適用法律之錯誤顯然影響被告D○○應處之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不受被告D○○聲明上訴範圍之拘束,應就未經被告D○○聲明上關於原審評價罪數部分,視為亦已提起上訴,併屬本院審理範圍。㈣至原審為無罪判決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檢察官並未上

訴,且與本案有罪部分並無不可分之關係,故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㈠犯罪事實:

⒈劉玄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另行審結,民國00年00月生)於1

08年1月(起訴書誤載為於108年6月)起,基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發起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集團),並於108年1月至109年5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8年6月至109年3月間)招募具親友關係之其兄黃○○、乙○○、庚○○、子○○、宙○○、亥○○等人加入,黃○○、乙○○、庚○○、子○○、宙○○、亥○○則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黃○○、乙○○於108年1月、庚○○於108年2月、子○○於109年3月、亥○○於109年3月2日、宙○○於109年5月分別加入本案集團。劉玄貴發起組織後,陸續於108年至109年間,由乙○○、子○○等成員承租新北市樹林區某租屋處、屏東縣○○市○○○路000號、武愛街108號、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等房屋,作詐騙機房及供本案集團成員共同居住之用(以下合稱基地),指示本案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實施詐騙及提領(轉匯)款項。

劉玄貴並分別與附表一「參與成員」欄所示本案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6所示方式,向附表一「被害人」欄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各該編號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時間將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再由車手欄所示之人將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6、18至26所匯入款項以各該編號提領(轉匯)欄所示提領(轉匯)方式將該等款項提領(轉匯)殆盡,而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一編號17匯入款項未及提領,而洗錢止於未遂。黃○○、乙○○、子○○則因而各獲劉玄貴分派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240,000元、100,000元。

⒉D○○與子○○自106年7月22日交往,明知子○○與本案集團成員在

基地從事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為與子○○同住基地相伴,及避免主持本案集團之劉玄貴不滿D○○未有貢獻之情緒反應,令子○○等成員為難,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依劉玄貴要求,於109年3月至同年月8月1日與子○○同住基地期間,為本案集團從事打掃機房、跑腿、訂餐等打雜事宜,以利本案集團成員遂行本案犯行。

㈡罪名:

⒈核被告黃○○、乙○○就附表一編號9,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0至14、16、18至2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5、17,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核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9,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3至14、16、20、2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7,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⒊核被告宙○○、亥○○就附表一編號9,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3至16、20、2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7,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被告庚○○僅就附表一編號9有參與部分,即本案集團著手加重

詐欺部分成立未遂之責,至洗錢部分則未及參與,應為不另為無罪諭知。是核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9,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1至25,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⒌被告D○○幫助犯行期間與被告子○○相同,是其就附表一編號17

未施助力,此部分僅成立幫助加重詐欺未遂,幫助洗錢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核被告D○○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3至14、16、20、26,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7,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本案集團成員就本案如附表一各該編號犯行,互有如該附表

所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D○○為上述幫助行為,係基於幫助加重詐欺、洗錢之故意,且所為亦屬該2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㈣罪數:

⒈就本案集團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3、5、8至9、11至14、16、18

、21、23、26之被害人多次匯款或由本案集團成員多次提領(轉匯)款項,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黃○○、乙○○就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16、18至26;

被告子○○、D○○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3至14、16、20、26;被告宙○○、亥○○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3至17、

20、26;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9、21至25均係一行為同時犯上開㈡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除蘇佩霓以外之)6人均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D○○則從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除蘇佩霓以外之)6人就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犯之加重詐

欺(未遂)犯行,係就不同被害人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D○○部分,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並從一重處斷(詳後述)。

㈤刑之加重事由:

查被告黃○○、乙○○於108年1月各為23、21歲之成年人,且於審理中坦承知悉劉玄貴於108年10月2日始滿18歲(見原審卷三第270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渠等共同為附表一編號9、21至25之犯行時,劉玄貴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黃○○、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上述犯行,此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其餘被告並未於成年後,與仍為少年之劉玄貴為本案犯行,核無前述規定適用。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⑵被告子○○、亥○○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本案犯行,且被告子○

○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100,000元,有原審收據可考(見原審卷三第310頁),而無證據足認亥○○有朋分犯罪所得,故該二人所犯如附表四、六所示各罪,均應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⑶被告乙○○、庚○○、D○○雖於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然被告乙○○、D○○於上訴本院前之原審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被告庚○○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故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幫助犯:

被告D○○本案為幫助犯,本院認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且所提供之助力為一般的打掃、購買便當等日常事務,對於詐欺犯行之促成,助力甚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未遂、洗錢、參與犯罪組織減輕規定:

⑴被告黃○○、乙○○就附表一編號15、17、被告子○○就附表一編

號17、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9之加重詐欺未遂犯行;被告D○○就附表一編號17之幫助加重詐欺未遂犯行,不法內涵較既遂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子○○、D○○就附表一編號17之犯行,均依法遞減輕之。

⑵另被告宙○○、亥○○就附表一編號17之洗錢未遂犯行,不法內

涵較既遂為輕,本均適用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規定;被告子○○、亥○○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被告子○○已繳回犯罪所得,被告亥○○則查無獲有犯罪所得,其等洗錢犯行本均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規定;被告黃○○、子○○、亥○○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均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規定,惟因其等上述犯行依想像競合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本院將於量刑時審酌上述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事由。

三、原審就被告量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除被告D○○外之)被告6人

正值青壯,未循正途獲取財物,於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獗,對被害人之財產、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被告6人竟仍為一己私利參與本案集團,擔任機手、車手等職;被告D○○則出於私情為幫助本案集團之行止,使本案詐欺集團順利遂行犯罪而獲取本案被害人之款項,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致損害非輕,所為皆無可取。

㈡被告子○○自警詢時;亥○○自偵查時、被告宙○○、庚○○各自準

備、審理中坦承犯行;被告乙○○自警詢至原審準備程序中均坦承,於原審審理時改口否認犯行;被告D○○則自始否認犯行,被告7人皆無賠償本案被害人,應就其等犯後態度及所生損害、耗費司法資源等節,予以適度評價。

㈢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參與本案集團期間長短、

犯行分擔程度;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黃○○有詐欺等前科、被告宙○○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其餘被告則均無前科之素行,與檢察官求刑意見、被告7人於審理中自述、提出資料所呈之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二至八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㈠宣告刑撤銷部分:原審認為被告乙○○、子○○、宙○○、D○○、庚○○等人之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

⒈被告乙○○部分:被告乙○○於上訴本院後,有與附表三編號3、

4、6、7、12、13、16、17、19、20、24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賠償,各有如該附表編號所載之證據可參,此項犯後態度之改變,為有利量刑因子之出現,原審所未及審酌,該部分之量刑自有過重,尚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至被告乙○○雖於上訴本院後,自行繳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3000元,有本院收據在卷可憑,但因於原審審理中明確表示否認被訴犯行(原審卷三第273頁),故而不論其是否繳回犯罪所得,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但可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審酌),附此說明。

⒉被告子○○部分:被告子○○於上訴本院後,有與附表四編號2、

3、4、9、10、1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賠償,各有如該附表編號所載之證據可參,此項犯後態度之改變,即有利量刑因子之出現,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該部分之量刑自有過重,尚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⒊被告宙○○部分:

⑴被告宙○○於起訴前之警詢、偵訊均坦承於明知被告劉玄貴、

黃○○有從事詐騙行為之情形下,假冒「蔡婉婷」身分詐騙(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被害人)宇○○,並為被告劉玄貴、黃○○提領詐欺所得等情,有其109年11月11日偵訊筆錄載:「(是否坦承參與詐騙被害人等人?)是,我有幫劉玄貴領錢」、「(你在本案詐欺行為所負責之工作內容)領錢」、「(對於子○○拿你的手機去詐騙被害人,是否知情?)我知道」等語(偵四卷第194頁以下)、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載:

「我扮演蔡婉婷詐騙被害人宇○○」等語(警一卷二第627頁以下),且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亦記載被告宙○○對被訴犯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等情(起訴書第3頁),其復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原審卷三第273頁、本院卷二第182頁),且無證據足認其有朋分犯罪所得,應認為其所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均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審不察,未適用該規定減輕被告宙○○之刑,已有未洽。

⑵被告宙○○於上訴本院後,有與附表五編號3、4、9、10、14所

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賠償,各有如該附表編號所載之證據可參,此項犯後態度之改變,即有利量刑因子之出現,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該部分之量刑自有過重,亦有未洽,應由本院對附表五所示之宣告刑均撤銷改判。⒋被告庚○○部分:被告庚○○於上訴本院後,有與附表七編號2、

6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賠償,各有如該附表編號所載之證據可參,此項犯後態度之改變,即有利量刑因子之出現,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該部分之量刑自有過重,尚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判。⒌被告D○○部分:

⑴原審認定被告D○○為幫助犯,並依照刑法第30條之規定減輕其

刑,固非無見;然被告D○○所提供之助力係於109年3月至8月1日間,提供打掃房間與訂餐、跑腿等打雜之服務,則其打雜、清潔房間之行為,既屬持續性之動作,是否能切割分論,已有可疑;且本案正犯之詐騙行為多有於同一日甚至同一時段詐騙數名被害人者(如附表一編號3⑥與編號7之收款轉帳行為,都係於109年7月15日晚間所為),或正犯之詐欺行為具有持續性(如附表一編號1之詐欺行為持續從108年12月至109年7月13日),可見被告D○○之幫助行為對於正犯詐欺行為之促成無從切割,而應評價為一個幫助行為之持續性、接續性動作,且幫助正犯犯上開各罪又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免過度評價,應依照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加重詐欺既遂罪;原審如附表八所載,依照正犯之罪數,論處被告D○○8個幫助加重詐欺罪,自有未洽。⑵被告蘇佩霓上訴本院後,有與附表八編號3、4、9、10、13所

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賠償,各有如該附表編號所載之證據可參,此項犯後態度之改變,即有利量刑因子之出現,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該部分之量刑自有過重,尚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判。⒍本院審酌:

⑴被告乙○○、子○○、宙○○、庚○○、D○○等5人正值青壯,未循正

途獲取財物,於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獗,對被害人之財產、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被告5等人竟仍為一己私利參與本案集團,擔任機手、車手等職;被告D○○則出於私情為幫助本案集團之行止,使本案詐欺集團順利遂行犯罪,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致損害非輕,所為皆無可取。

⑵被告子○○自警詢時,宙○○自偵查時,被告庚○○自原審準備、

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被告乙○○自警詢至原審準備程序中均坦承,於原審審理時改口否認犯行;被告D○○則至本院審理中才坦承犯行,被告5人各有以附表所示之金額部分賠償部分被害人,應就其等犯後態度及所生損害、耗費司法資源等節,予以適度評價。

⑶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參與本案集團期間長短、

犯行分擔程度;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宙○○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其餘4名被告則均無前科之素行,與檢察官求刑意見、被告5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被告乙○○於上訴本院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應屬有利之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就上開撤銷部分,分別改量處如主文附表三、四、

五、七本院判決主文欄,及(被告D○○)本院主文欄第5項所示之刑。

㈡上訴駁回部分:

被告黃○○、亥○○各如附表二、六所示之宣告刑,及被告乙○○附表三編號3、4、6、7、12、13、16、17、19、20、24以外之宣告刑、被告子○○附表四編號2、3、4、9、10、13之以外宣告刑、被告庚○○附表七編號2、6以外之宣告刑,上開被告等人雖均主張原審量刑(宣告刑過重),然上開被告等人量刑所依據之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就上開部分所處之刑度,僅介於1年1月至1年8月間,顯均屬低度刑,且究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都是企圖不勞而獲、賺取不法利益,並無任何值得同情之處,故原審所處之刑度自均無過重可言,上開被告等以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定執行刑:

1.數罪併罰之定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為其外部界限。且定刑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俾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此係定刑之內部界限⒉本院審酌被告D○○外之被告在本案中所犯罪名與手段相同、時

間接近、所犯之罪數、於本案中之角色、所造成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總數等因素,將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之宣告刑,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㈣至被告乙○○雖於上訴本院後有與前揭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

為賠償,且主動繳回其主張剩餘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然該部分犯罪所得實際返還被害人部分,可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主動繳回之扣案犯罪所得,則由檢察官逕行沒收,附此說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轉帳)日期,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 車手 參與成員 1 癸○○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12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Jo Sephine」)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晨」)與癸○○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蔡博安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黃秋華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內共309,5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1月3日11時22分,2,500元 ⑵109年1月9日11時19分,7,000元 ⑶109年1月14日20時33分,9,000元 ⑷109年1月19日11時44分,5,000元 ⑸109年1月31日15時27分,10,000元 ⑹109年2月13日20時47分,3,000元 ⑺ ①109年2月23日20時49分,20,000元 ②109年2月23日20時52分,10,000元 ⑻109年2月24日7時41分,15,000元 ⑼109年2月27日7時44分,15,000元 ⑽109年3月5日15時32分,20,000元 ⑾109年3月5日15時34分,10,000元 ⑿109年3月6日13時33分,20,000元 ⒀109年3月7日8時43分,10,000元 ⒁109年3月13日15時59分,20,000元 ⒂109年3月14日6時21分,20,000元 ⒃109年3月15日11時8分,13,000元 ⒄109年4月12日8時19分,13,000元 甲帳戶 ⑴109年01月05日00時45分20秒現金提領2,500元。 ⑵109年01月09日20時42分30秒現金提領7,000元。 ⑶109年01月14日22時29分34秒現金提領9,000元。 ⑷109年01月20日21時41分17秒現金提領5,000元。 ⑸109年01月31日21時53分05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⑹109年02月14日22時01分47秒現金提領3,000元。 ⑺109年02月23日21時09分39秒現金提領30,000元。 ⑻109年02月24日22時40分27秒現金提領15,000元。 ⑼109年02月27日18時12分07秒現金提領25,000元。(其中10,000元為被害人巳○○於109年02月27日07時44分04秒匯入)。 ⑽109年03月06日00時27分01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⑾109年03月06日00時28分00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⑿109年03月08日10時24分0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⒀109年03月08日10時24分59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⒁109年03月14日00時35分4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⒂109年03月14日19時09分51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⒃109年03月18日10時11分52秒現金提領13,000元。 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自109年3月參與) 宙○○ (自109年5月參與) 亥○○ (自109年3月2日參與) ⒄109年04月12日31時30分47秒現金提領13,000元。 乙○○ ⑴109年5月17日20時53分,14,000元 ⑵109年5月23日11時25分,5,000元 ⑶109年6月1日20時37分,8,000元 ⑷109年6月19日20時38分,15,000元 ⑸109年6月23日11時12分,10,000元 ⑹109年7月12日20時45分,20,000元 ⑺109年7月14日6時22分,15,000元 乙帳戶 ⑴109年05月19日01時37分13秒現金提領14,000元。 ⑵109年05月24日10時48分26秒現金提領9,000元。(其中4,000元為被害人E○○於109年05月21日01時58分10秒匯入)。 黃○○ ⑶109年06月02日13時55分38秒現金提領8,000元。 宙○○ ⑷109年06月21日04時09分14秒現金提領15,000元。 ⑸109年06月26日02時10分04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⑹109年07月13日05時25分0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⑺109年07月14日08時26分51秒轉帳15,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林朝鴻帳戶內,當日12時41分54秒再將其中2,000元轉入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黃秋華帳戶內。 黃秋華、林朝鴻 2 A○○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12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Jo Sephine」)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晨」)與A○○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至甲、乙帳戶內共374,0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8年12月2日15時8分,6,000元 ⑵108年12月12日14時51分,3,000元 ⑶108年12月23日8時36分,10,000元 ⑷108年12月27日10時27分,7,000元 ⑸109年1月8日11時3分,30,000元 ⑹109年1月13日10時50分,30,000元 ⑺109年1月16日12時44分,40,000元(吳韶庭代匯) ⑻109年1月23日23時14分,30,000元(華俞萱代匯) ⑼109年2月4日22時57分,30,000元(華俞萱代匯) ⑽109年3月25日14時53分,50,000元(鄭麗卿代匯) ⑾109年3月27日14時48分,5,000元(王麗玲代匯) ⑿109年4月7日16時10分,50,000元 ⒀109年4月9日22時23分,13,000元(華俞萱代匯) 甲帳戶 ⑴108年12月02日23時02分30秒現金提領7,000元。 ⑵108年12月12日20時23分06秒現金提領3,000元。 ⑶108年12月23日18時24分52秒現金提領11,000元。 ⑷108年12月27日20時06分37秒現金提領7,000元。 ⑸ ①109年01月08日12時10分49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1月08日12時11分58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⑹ ①109年01月13日11時59分12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1月13日12時00分29秒現金提領10,300元。 ⑺ ①109年01月16日14時40分12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1月16日14時41分2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⑻109年01月24日00時14分09秒現金提領33,600元。(其中3,600元是被害人詹雅智109年01月23日20時08分50秒匯入) ⑼109年2月4日22時57分38秒現金提領30,000元。 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自109年3月參與) 宙○○ (自109年5月參與) 亥○○ (自109年3月2日參與) ⑽ ①109年03月25日18時52分51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②109年03月25日18時53分58秒現金提領40,000元。 ⑾109年03月30日03時30分44秒現金提領5,000元。 乙○○ ⑿109年04月07日17時05分07秒現金提領50,000元。 黃○○ ⒀109年04月10日07時22分36秒,現金提領13,000元。 乙○○ ⑴109年6月9日13時12分,40,000元(王麗玲代匯) ⑵109年7月10日11時7分,30,000元 乙帳戶 ⑴ ①109年06月09日23時20分16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6月09日23時21分02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⑵ ①109年07月10日23時10分54秒轉帳2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陳宏睿帳戶內,由陳志和提領。(其中2,000元為被害人E○○於109年07月09日23時12分15秒匯入) ②109年07月10日23時12分05秒現金提領12,000元。 黃○○、陳志和 3 E○○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3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Jo Sephine」、「Xuan Xuan」)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晨」)與E○○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轉帳至乙帳戶內共45,02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5月21日1時58分,6,000元 ⑵109年6月1日9時35分,520元 ⑶109年6月6日1時2分,10,000元 ⑷109年7月1日23時58分,20,000元 ⑸109年7月9日23時12分,5,000元 ⑹109年7月13日15時42分,3,500元 乙帳戶 ⑴ ①109年05月24日04時17分29秒現金提領1,000元。 ②109年05月24日10時48分26秒現金提領9,000元。(其中5,000元為被害人癸○○於109年05月23日11時25分33秒匯入) ③尚有1,000列入交易後餘額內。 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⑵109年06月07日20時46分38秒現金提領10,000元。 黃○○ ⑶109年06月10日14時14分58秒現金提領1,405元。 乙○○ ⑷109年07月03日19時14分4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宙○○ ⑸ ①109年07月10日11時36分41秒轉帳1,000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黃秋華帳戶內。 ②109年07月10日11時57分46秒轉帳1,000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黃秋華帳戶內。 ③109年07月10日23時10分54秒轉帳2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陳宏睿帳戶內,由陳志和提領。(其中18,000元為被害人A○○於109年07月10日11時07分37秒匯入) ④109年07月13日7時28分29秒轉帳710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黃秋華帳戶內。 ⑤尚有290元列入交易後餘額內。 黃○○、陳志和、黃秋華 ⑹ ①109年07月15日20時08分52秒現金提款12,000元。(其中11,000元為被害人壬○○於109年07月15日19時30分31秒匯入) ②尚有2,500元列入交易後餘額內。 黃○○ 4 丑○○ (提告) 丑○○於108年10月某日加臉書暱稱「Xuan Xuan」為好友,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4月6日後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丑○○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20,000元至乙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6月13日17時39分,20,000元 乙帳戶 109年06月13日23時04分12秒現金提款20,000元。 劉玄貴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5 午○○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4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黃筱華」)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晨」、「崋崋」)與午○○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轉帳共91,000元至乙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6月19日14時53分,21,000元 ⑵109年6月22日14時22分,50,000元 ⑶109年6月29日17時45分,20,000元 乙帳戶 ⑴ ①109年06月19日15時43分5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6月19日15時44分38秒現金提領1,000元。 宙○○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⑵ ①109年06月22日16時24分51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6月22日16時25分4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③109年06月22日16時28分22秒轉帳1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吳竣祐帳戶內。 黃○○、劉玄貴 ⑶ ①109年6月29日19時26分06秒轉帳8,000元至戴匡祖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②109年6月29日19時26分54秒現金提領12,000元。 宙○○ 6 壬○○ (未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18時3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老皮」)與壬○○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00元至乙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7月15日19時30分,11,000元 乙帳戶 109年07月15日20時08分52秒現金提款12,000元。 黃○○ 7 玄○○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7月間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bearbear」)與玄○○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30,000元至乙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7月15日21時33分,30,000元 乙帳戶 109年07月15日21時45分16秒跨行轉帳3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乙○○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8 申○○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年底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Xuan Xuan」)與申○○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轉帳至乙帳戶、亥○○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乙○○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楊志雄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內共405,0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6月16日14時54分,80,000元 ⑵109年6月29日9時49分,85,000元 ⑶109年7月3日13時13分,10,000元 ⑷109年7月9日12時54分,100,000元 乙帳戶 ⑴ ①109年06月16日15時52分51秒現金提領50,000元。 ②109年06月16日15時53分43秒現金提領30,000元 ⑵ ①109年06月29日10時53分23秒現金提領50,000元。 ②109年06月29日10時54分15秒現金提領35,000元。 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⑶109年07月03日19時15分26秒現金提領10,000元。 宙○○ ⑷ ①109年07月09日14時33分50秒現金提領20,000元。(宙○○) ②109年07月09日17時42分04秒現金提領50,000元。(黃○○) ③109年07月09日17時43分00秒現金提領30,000元。(黃○○) 黃○○、宙○○ ⑴109年6月6日3時37分,30,000元 ⑵109年6月27日2時11分,10,000元 丙帳戶 ⑴ ①109年06月06日3時40分54秒轉帳7,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6月06日20時42分07秒現金提領13,000元。 ③109年06月06日20時47分13秒現金提領5,000元。 ④109年06月13日15時08分57秒現金提領5,000元。 亥○○ ⑵109年06月27日11時01分28秒現金提領10,000元。 亥○○、劉玄貴 109年6月6日3時35分,30,000元 丁帳戶 109年06月06日03時57分42秒現金提款30,000元。 乙○○ ⑴109年7月19日14時29分,40,000元 ⑵109年8月5日8時36分,20,000元 戊帳戶 ⑴ ①109年07月19日14時39分31秒現金提領42,000元。(其中12,000由被害人地○○匯入) ②109年07月19日14時48分16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⑵109年08月05日08時55分15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9 甲○○ (未提告) 乙○○等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5月某日起,以SKOUT交友軟體(帳號名稱為「齊齊」)及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Xuan Xuan」)與甲○○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轉帳至甲帳戶、丙帳戶、丁帳戶及蕭煌偉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內共6,173,0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為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2月29日11時15分,30,000元 ⑵109年3月2日16時14分,185,000元 甲帳戶 ⑴ ①109年02月29日12時00分3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2月29日12時01分06秒現金提領5,000元。 ③109年02月29日12時04分21秒現金提領5,000元。 黃○○、蔡博安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庚○○ (僅參與詐欺部分) ⑵ ①109年03月02日16時42分52秒現金提領60,000元。 ②109年03月02日16時43分57秒現金提領60,000元。 ③109年03月02日17時16分0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④109年03月03日09時58分1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⑤109年03月03日09時59分1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⑥109年03月03日10時00分05秒現金提領5,000元。 黃○○ ⑴109年10月15日14時3分,5,000元 ⑵109年10月15日16時51分,150,000元 ⑶109年10月26日13時45分,288,000元 ⑷109年11月3日18時43分,12,000元 ⑸109年11月10日2時12分,6,000元 丙帳戶 ⑴、⑵ ①109年10月15日17時06分42秒網路轉帳36,000元至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賴芳伶帳戶內(明細顯示10月份房租)。 ②109年10月15日17時09分30秒網路轉帳2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帳戶(亥○○中國信託信用卡帳戶)內。 ③109年10月15日17時31分31秒至17時33分12秒於台新銀行(ATM編碼01645)提款80,000元。 ④109年10月15日18時02分48秒提領4,000元。 ⑤109年10月16日16時46分57秒網路轉帳15,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周旺璋帳戶內。 ⑶ ①109年10月26日14時33分10秒網路轉帳15,000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蕭文中(劉玄貴舅舅)帳戶內。 ②109年10月26日14時48分39秒現金提款120,000元。 ③109年10月26日15時13分51秒網路轉帳11,000元至台灣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毛小孩生活館)帳戶內。 ④109年10月26日15時16分57秒網路轉帳14,9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賴文玲(網購業者)帳戶內。 ⑤109年10月27日16時10分32秒現金提款80,000元。 ⑥109年10月28日14時55分21秒現金提款7,000元。 ⑦109年10月28日14時57分02秒轉帳3,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⑧109年10月28日17時50分19秒現金提款提款6,000元。 ⑨109年10月29日13時56分50秒於現金提款1,000元。 ⑩109年10月29日17時26分43秒於現金提款5,000元。 ⑪109年11月01日09時31分43秒於現金提款5,000元。 ⑫109年11月01日13時47分08秒於現金提款提款10,000元。 ⑬109年11月02日13時49分21秒於現金提款提款10,000元。 ⑷ ①109年11月03日19時30分39秒轉帳1,060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內。 ②109年11月03日20時30分19秒現金提款11,000元。 亥○○ ⑸11月11日20時46分30秒現金提款6,000元。 黃○○ ⑴108年9月23日10時8分,5,000元 ⑵108年9月23日19時8分,20,000元 ⑶108年9月26日11時54分,160,000元 ⑷108年9月27日16時38分,60,000元 ⑸108年9月28日3時2分,60,000元 ⑹108年9月30日0時34分,60,000元 ⑺108年10月2日2時42分,60,000元 ⑻108年10月9日5時41分,10,000元 ⑼108年10月10日12時7分,30,000元 ⑽108年10月11日0時22分,50,000元 ⑾108年10月15日12時54分,10,000元 ⑿108年10月16日20時57分,10,000元 ⒀108年10月18日2時14分,25,000元 ⒁108年10月20日19時20分,10,000元 ⒂108年10月21日12時6分,5,000元 ⒃108年10月22日2時11分,5,000元 ⒄108年10月24日12時7分,10,000元 ⒅108年10月25日15時40分,180,000元 ⒆108年10月25日15時53分,60,000元 ⒇108年10月27日14時48分,30,000元 108年10月28日1時46分,60,000元 108年10月31日12時58分,50,000元 108年11月1日16時20分,40,000元 108年11月5日2時24分,50,000元 108年11月8日2時7分,3,000元 108年11月8日2時44分,6,000元 108年11月8日16時25分,5,000元 108年11月8日18時30分,10,000元 108年11月10日11時4分,10,000元 108年11月13日12時50分,5,000元 108年12月11日20時58分,16,000元 109年1月18日23時50分,10,000元 109年1月20日10時3分,50,000元 109年1月24日16時48分,6,000元 109年1月27日17時59分,4,000元 109年1月30日14時51分,96,000元 109年1月31日2時35分,40,000元 109年2月2日16時12分,10,000元 109年2月4日16時38分,18,000元 109年2月5日21時30分,5,000元 109年2月12日15時1分,10,000元 109年2月20日1時50分,30,000元 109年2月20日2時33分,15,000元 109年2月25日3時28分,1,000元 109年2月25日15時35分,50,000元 109年2月27日7時20分,1,000元 109年3月2日16時26分,1,000元 109年3月3日3時38分,3,000元 109年3月4日13時40分,1,000元 109年3月7日3時56分,1,000元 109年3月9日8時52分,2,000元 109年3月10日14時36分,1,000元 109年3月12日16時32分,1,000元 109年3月13日18時15分,60,000元 109年3月14日8時52分,31,000元 109年3月16日11時00分,1,000元 109年3月18日18時22分,1,000元 109年3月19日16時24分,5,000元 109年3月22日7時20分,2,000元 109年3月24日13時2分,1,000元 109年3月25日18時29分,60,000元 109年3月26日2時50分,1,000元 109年3月26日5時3分,40,000元 109年3月27日8時24分,40,000元 109年3月27日11時44分,1,000元 109年3月28日7時45分,1,000元 109年3月30日8時35分,1,000元 109年3月31日1時56分,1,000元 109年3月31日15時52分,300,000元 109年4月1日3時57分,1,000元 109年4月1日9時19分,20,000元 109年4月2日6時51分,1,000元 109年4月3日14時33分,1,000元 109年4月4日11時58分,1,000元 109年4月4日14時45分,50,000元 109年4月6日8時57分,1,000元 109年4月8日3時6分,1,000元 109年4月10日11時4分,1,000元 109年4月13日3時41分,1,000元 109年4月13日14時20分,40,000元 109年4月13日14時51分,3,000元 109年4月16日9時48分,1,000元 109年4月17日11時11分,1,000元 109年4月18日5時6分,1,000元 109年4月18日8時33分,5,000元 109年4月22日8時55分,1,000元 109年4月24日1時57分,2,000元 109年4月27日13時32分,350,000元 109年4月28日17時59分,5,000元 109年4月30日10時40分,300,000元 109年5月2日2時53分,5,000元 109年5月3日6時55分,45,000元 109年5月4日0時21分,45,000元 109年5月5日11時14分,280,000元 109年5月7日13時25分,20,000元 109年5月7日16時36分,5,000元 109年5月8日11時33分,2,000元 109年5月13日2時28分,30,000元 109年5月13日8時52分,60,000元 109年5月15日18時40分,10,000元 (101)109年5月16日17時06分,40,000元 (102)109年5月17日0時14分,5,000元 (103)109年5月19日2時29分,30,000元 (104)109年5月19日11時6分,2,000元 (105)109年5月19日19時29分,3,000元 (106)109年5月23日5時21分,1,000元 (107)109年5月25日14時46分,60,000元 (108)109年5月26日11時7分,50,000元 (109)109年5月27日8時4分,35,000元 (110)109年5月31日14時41分,60,000元 (111)109年6月8日11時59分,60,000元 (112)109年6月9日3時13分,40,000元 (113)109年6月11日11時51分,30,000元 (114)109年6月15日14時5分,60,000元 (115)109年6月16日7時7分,60,000元 (116)109年6月22日15時1分,60,000元 (117)109年6月25日,30,000元 (118)109年6月29日12時21分,60,000元 (119)109年6月30日11時49分,60,000元 (120)109年7月1日11時55分,60,000元 (121)109年7月2日11時24分,60,000元 (122)109年7月3日12時18分,160,000元 (123)109年7月8日3時48分,50,000元 (124)109年7月12日16時42分,10,000元 (125)109年7月12日19時20分,30,000元 (126)109年7月18日3時5分,5,000元 (127)109年7月28日11時31分,60,000元 (128)109年7月29日4時10分,60,000元 (129)109年8月4日17時23分,20,000元 (130)109年8月8日11時50分,30,000元 (131)109年8月13日9時51分,5,000元 (132)109年8月13日14時32分,10,000元 (133)109年8月17日16時02分,10,000元 (134)109年8月17日16時32分,5,000元 (135)109年8月25日12時27分,200,000元 (136)109年8月27日13時19分,30,000元 (137)109年8月27日15時57分,200,000元 (138)109年9月2日2時7分,10,000元 (139)109年9月5日21時8分,15,000元 (140)109年9月10日3時34分,30,000元 (141)109年9月24日17時18分,5,000元 (142)109年9月27日18時45分,5,000元 (143)109年9月28日14時42分,60,000元 (144)109年9月30日4時19分,30,000元 (145)109年10月1日11時4分,20,000元 (146)109年10月3日18時55分,15,000元 (147)109年10月6日19時2分,10,000元 (148)109年10月7日18時18分,3,000元 (149)109年10月10日21時48分,5,000元 丁帳戶 ⑴108年9月23日12時09分34秒現金提款5,000元。 ⑵108年9月23日19時18分23秒現金提款20,000元。 黃○○ ⑶ ①108年9月26日13時22分51秒現金提款120,000元。 ②108年9月26日18時46分28秒跨行轉帳17,00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王淑玲帳戶內。 ③108年9月23日12時09分34秒現金提款5,000元。 乙○○、黃○○ ⑷108年9月27日18時17分00秒現金提款90,000元。 ⑸108年9月28日16時58分44秒現金提款80,000元。 ⑹108年9月30日17時20分42秒現金提款90,000元。 ⑺108年10月02日02時44分25秒現金提款80,000元。 ⑻108年10月09日06時51分40秒現金提款10,000元。 ⑼108年10月10日13時27分20秒現金提款30,000元。 ⑽108年10月15日00時45分15秒現金提款50,000元。 黃○○ ⑾108年10月15日14時37分20秒轉帳1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蕭煌偉帳戶內。 乙○○ ⑿ ①108年10月17日01時38分45秒轉帳9,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蕭煌偉帳戶內。 ②108年10月17日01時39分17秒現金提款1,000元。 乙○○、黃○○ ⒀108年10月18日02時14分31秒轉帳2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蕭煌偉帳戶內。 乙○○ ⒁108年10月20日20時36分10秒現金提款10,000元。 ⒂108年10月21日18時25分52秒現金提款5,000元。 黃○○ ⒃ ①108年10月22日02時21分06秒轉帳4,0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8年10月22日02時21分19秒現金提款1,000元。 乙○○、黃○○ ⒄108年10月24日14時37分28秒現金提款10000元。 黃○○ ⒅、⒆ ①108年10月25日15時57分58秒現金提款120,000元。 ②108年10月25日19時56分02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蕭煌偉帳戶內。 ③108年10月26日08時38分12秒現金提款40,000元。 ④108年10月27日00時51分37秒現金提款60,000元。 乙○○、黃○○ ⒇108年10月27日16時31分48秒現金提款30,000元。 108年10月28日13時15分29秒現金提款90,000元。  ①108年10月31日13時06分37秒現金提款30,000元。 ②108年11月01日19時40分48秒現金提款20,000元。  ①108年11月01日19時41分39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②108年11月04日14時59分55秒現金提款31,000元。 黃○○  ①108年11月05日04時24分21秒轉帳30,0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8年11月05日04時25分16秒現金提款20,000元。 乙○○ 108年11月08日02時24分03秒現金提款3,000元。 108年11月08日02時49分29秒現金提款6,000元。 、 108年11月08日19時36分47秒現金提款15,000元。 108年11月10日12時54分11秒現金提款10,000元。 108年11月13日15時32分27秒現金提款5,000元。 108年12月11日01時57分10秒現金提款16,000元。 黃○○ 109年01月19日10時59分22秒現金提款10,000元。 乙○○ 109年1月20日12時44分10秒現金提款50,000元。 109年1月24日17時45分09秒現金提款6,000元。 109年1月27日22時03分43秒現金提款10,000元。 黃○○  ①109年01月30日16時28分29秒轉6,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 ②109年01月30日16時30分33秒現金提款89,900元。 黃○○、乙○○ 109年1月31日10時48分35秒現金提款40,000元。 劉玄貴 109年2月2日17時59分33秒現金提款10,000元。 黃○○ 109年2月4日20時56分15秒現金提款18,000元。  ①109年02月06日11時46分37秒現金提款4,000元。 ②109年02月06日19時21分52秒現金提款5,000元。 乙○○、黃○○ 109年2月12日16時29分23秒現金提領10,000元。 109年2月20日01時53分08秒現金提領30,000元。 黃○○ 109年2月20日02時34分08秒現金提領15,000元。 乙○○ 、 ①109年2月25日21時01分40秒轉帳2,000元至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鄭宇翔帳戶內。 ②109年2月25日21時03分30秒轉帳3,000元至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睿宏帳戶內。 ③109年2月25日21時04分44秒、21時06分09秒現金提款46,000元。 黃○○、乙○○ 109年3月02日01時43分02秒現金提領13,000元。 黃○○ 、 109年03月04日10時04分34秒轉帳1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 、 109年03月07日10時11分32秒轉帳7,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 乙○○ 109年3月9日21時00分26秒現金提領2,000元。 黃○○ 109年3月11日12時11分03秒轉帳44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 乙○○ 109年3月13日04時53分20秒現金提領1,000元。 109年3月14日02時43分13秒、02時43分42、02時44分28秒各現金提款20,000元,總共現金提款60,000元。 黃○○  ①109年3月14日11時17分26秒現金提款30,000元。 ②109年3月16日09時00分16秒現金提款20,000元。 黃○○、乙○○ 109年3月17日15時59分41秒現金提款1,000元。 109年3月19日10時39分57秒現金提款5,000元。 乙○○ 109年3月19日17時19分34秒現金提款8,000元。 109年3月22日16時42分56秒現金提款2,000元。 黃○○ 109年3月24日13時42分28秒現金提款2,000元。 109年3月25日18時50分01秒現金提領60,000元。 、 ①109年3月26日09時23分37秒轉帳1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魏維儀帳戶。 ②109年3月26日09時48分38秒現金提款31,000元。 、 109年3月27日19時19分52秒現金提款42,000元。 、 109年3月30日21時58分51秒現金提款2,000元。 乙○○ 109年03月31日15時50分10秒現金提款1,000元。 黃○○  ①109年3月31日16時05分29秒轉帳6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王德岳(乙○○父親)帳戶。 ②109年3月31日16時06分44秒轉帳24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 、 ①109年04月01日13時13分51秒轉帳1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 ②109年04月01日13時30分39秒現金提款10,000元。 109年4月3日14時07分0秒現金提款1,000元。 109年4月3日20時53分27秒現金提款1,000元。 乙○○ 、 ①109年4月4日14時53分02秒現金提款50,000元。 ②109年4月5日08時48分54秒現金提款1,000元。 劉玄貴、黃○○、乙○○ 109年04月06日15時31分34秒現金提領1,000元。 109年4月10日13時14分51秒現金提領1,000元。 109年4月12日18時08分38秒現金提領1,000元。 乙○○ 、、 ①109年4月13日14時51分57秒現金提領40,000元。 ②109年4月13日14時52分52秒現金提領4,000元,共提領44,000元。 黃○○ 109年4月16日17時45分54秒轉帳1,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乙○○ 109年4月17日11時52分27秒現金提領1,000元。 、 109年4月18日09時59分36秒現金提領16,000元。 109年4月22日14時42分20秒現金提領2,200元。 黃○○ 109年4月24日02時01分39秒現金提領2,000元。 乙○○ 、 ①109年4月27日15時14分55秒臨櫃現金提領250,000元。。 ②109年4月27日19時25分15秒轉帳42,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陳品希帳戶內。 ③109年4月27日19時26分20秒轉帳6,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李維鈞帳戶內。 ④109年4月27日19時55分47秒轉帳5,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林泰毅帳戶內。 ⑤109年4月28日18時25分43秒轉48,000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高逸匡帳戶內。 ⑥109年4月30日02時17分22秒現金提款4,000元。 乙○○、黃○○  ①109年4月30日11時46分52秒轉5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鍾一正帳戶內。 ②109年4月30日12時17分07秒臨櫃現金提領90,000元。 ③109年4月30日12時19分05秒臨櫃轉帳16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鍾一正帳戶內。 109年05月02日03時50分50秒轉帳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亥○○帳戶內。  ①109年05月03日09時22分29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5月03日10時50分59秒現金提款5,000元。 ③109年05月03日22時27分03秒現金提款10,000元。  ①109年05月04日00時32分11秒轉帳4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5月04日10時52分26秒現金提款5,000元。 109年05月05日12時42分08秒臨櫃提領280,000元。 109年05月18時23分35秒轉帳2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09年5月08日10時37分43秒現金提款5,000元。 109年5月08日14時04分29秒現金提款2,000元。 109年5月13日02時34分14秒轉帳30,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09年5月13日14時46分29秒轉帳6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亥○○帳戶內。 109年5月15日19時39分30秒現金提款10,000元。 (101)109年5月17日03時45分57秒現金提款40,000元。 (102)109年5月17日06時52分44秒現金提款5,000元。 乙○○ (103)109年5月19日02時32分03秒現金提款30,000元。 黃○○ (104)109年5月19日17時06分26秒現金提款2,000元。 (105)109年5月19日20時03分32秒轉帳4,000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程郁翔帳戶內。 (106)、(107) 109年05月25日15時42分07秒現金提領62,000元。 乙○○ (108) ①109年05月26日11時12分56秒、11時14分00秒各提領2,0000元、14,000元,共現金提領34,000元。 ②109年05月26日11時15分46秒轉帳15,000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乙○○、黃○○ (109) ①109年05月27日08時16分20秒提領20,000元。(含被害人辛○○10,000元) ②109年05月27日08時37分51秒轉帳25,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黃○○、 劉玄貴 (110)109年5月31日15時25分01秒現金提領60,000元。 黃○○ (111)109年6月08日13時34分48秒現金提領60,000元。 乙○○ (112) ①109年6月9日03時15分1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6月9日03時15分1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113)109年06月11日12時11分50秒轉帳3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高逸匡帳戶內。 乙○○ (114) ①109年06月15日14時21分2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6月15日14時21分55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③109年06月15日14時22分31秒現金提領20,000元。 (115) ①109年06月16日07時40分16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6月16日07時41分12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③109年06月16日07時41分48秒現金提領20,000元。 (116)109年6月22日15時15分08秒現金提領60000元。 黃○○ (117)109年6月25日16時34分04秒現金提領30,000元。 乙○○、黃○○ (118)109年6月29日13時19分15秒現金提領60,000元。 黃○○ (119)109年6月30日12時01分37秒現金提領60,000元。 (120)109年07月01日11時58分41秒轉帳6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21) ①109年07月02日12時42分38秒轉帳54,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7月03日02時45分40秒轉帳4,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蔡宗霖帳戶內。 (122) ①109年07月03日12時38分20秒轉帳50,000元至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禾豐文物(郭彥昇)帳戶內。 ②109年07月03日12時39分16秒轉帳5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③109年07月03日13時03分04秒現金提領60,000元。 乙○○ (123)109年07月08日03時53分51秒現金提款49,000元。 黃○○ (124)109年07月12日18時26分16秒現金提領10,000元。 (125) ①109年07月12日19時24分36秒轉帳18,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戴匡祖帳戶內。 ②109年07月12日19時25分54秒轉帳9,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③109年07月13日02時06分01秒現金提領1,000元。 ④109年07月13日15時28分47秒現金提領1,000元。 (126)109年07月18日14時34分30秒現金提領5,000元。 (127)109年07月28日15時30分29秒現金提領60,000元。 乙○○ (128)109年07月29日04時26分43秒現金提領60,000元。 (129)109年8月4日17時32分11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130)109年08月08日12時07分45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乙○○ (131)109年8月13日12時43分36秒現金提領5,000元。 黃○○ (132)109年8月13日15時52分19秒轉帳1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33)109年8月17日16時28分53秒現金提領10,000元。 乙○○ (134)109年8月18日2時06分06秒現金提領5,000元。 黃○○ (135)109年8月25日12時54分14秒轉帳160,000元、12時55分19秒轉帳40,000元,共轉帳200,000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36) ①109年08月27日13時26分45秒轉帳1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8月27日15時36分02秒轉帳14,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③109年08月27日15時41分59秒現金提領1,000元。 乙○○ (137) ①109年08月27日16時01分55秒轉帳10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8月27日16時09分04秒現金提領100,000元。 (138)109年9月2日03時05分43秒現金提領10,000元。 (139)109年9月5日21時21分35秒現金提領15,000元。 (140)109年09月10日03時44分47秒現金提領60,000元。 黃○○ (141)109年09月24日17時30分31秒轉帳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42) ①109年09月27日18時47分09秒轉帳4,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9月27日18時47分30秒轉帳1,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143) ①109年09月28日16時25分05秒於中國信託現金提款36,000元。 ②109年09月28日16時26分13秒轉帳36,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高逸匡帳戶內(房租)。 (144)109年09月30日04時27分20秒轉帳36,000元至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賴芳伶(房東)帳戶內。 (145)109年10月01日11時05分09秒轉帳2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46)109年10月03日19時03分39秒轉帳1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147) ①109年10月06日19時43分34秒轉帳9,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10月06日19時44分17秒轉帳1,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148)109年10月07日18時31分21秒轉帳3,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乙○○帳戶內。 (149)109年10月10日21時58分41秒現金提領5,000元。 乙○○ ⑴108年9月21日20時14分,10,000元 ⑵108年9月25日15時55分,106,000元 ⑶108年10月25日15時38分,58,000元 ⑷108年11月26日16時58分,58,000元 己帳戶 ⑴108年9月22日01時11分33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⑵108年9月25日17時02分08秒現金提領106,000元。 ⑶108年10月25日15時52分50秒現金提領58,000元。 ⑷108年11月26日17時09分11秒現金提領58,000元。 黃○○ 10 巳○○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1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與巳○○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0,000元至甲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2月27日12時9分,10,000元 甲帳戶 109年2月27日18時12分07秒現金提領25,000元。(其中15,000為被害人癸○○109年2月27日07時44分04秒匯入) 黃○○ 劉玄貴 黃○○ 乙○○ 11 C○○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10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與C○○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轉帳共2,500元至甲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8年12月10日19時2分,1,000元 ⑵108年12月12日17時48分,500元 ⑶108年12月19日22時45分,500元 ⑷109年1月12日18時20分,500元 甲帳戶 ⑴108年12月11日18時50分33秒現金提領1,000元。 ⑵108年12月15日17時39分42秒現金提領3,500元。(其中3000元為被害人詹雅智108年12月14日23時09分34秒匯入) ⑶108年12月22日01時39分48秒現金提領1,000元。 ⑷ ①109年1月13日11時59分12秒-12時00分29秒現金提領30,305元。(其中29,805元為被害人A○○109年1月13日10時50分40秒匯入) ②尚有195元列入交易後餘額內。 黃○○ 劉玄貴 黃○○ 乙○○ 12 戊○○ (未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11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戊○○聯繫,佯稱欲販售網路遊戲點數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轉帳共2,000元至甲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8年11月30日22時整,1,000元 ⑵108年12月24日13時58分,1,000元 甲帳戶 ⑴108年12月02日23時02分30秒現金提領7,000元。 ⑵108年12月26日20時32分11秒現金提領1,000元。 黃○○ 劉玄貴 黃○○ 乙○○ 13 地○○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年底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Xuan Xuan」)與地○○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轉帳至乙、戊帳戶內共577,6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7月17日16時30分,30,000元 ⑵109年7月17日16時32分,30,000元 ⑶109年7月17日16時33分,30,000元 ⑷109年7月17日17時26分,20,000元 ⑸109年7月17日17時29分,10,000元 乙帳戶 ⑴109年07月17日16時33分29秒轉帳30,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林朝鴻帳戶內。 ⑵ ①109年07月17日16時37分12秒轉帳10,000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朝鴻帳戶內。 ②109年07月17日16時39分39秒轉帳20,000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朝鴻帳戶內。 ⑶109年07月17日16時48分21秒現金提領30,000元。(影像逾期-未知車手) ⑷109年07月17日17時30分59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⑸109年07月17日17時32分13秒現金提領10,000元。 黃秋華、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僅至109年8月1日止) 宙○○ 亥○○ ⑴109年7月19日14時14分,12,000元 ⑵109年7月20日13時45分,30,000元 ⑶109年7月20日13時46分,30,000元 ⑷109年7月30日20時16分,30,000元 ⑸109年8月1日7時21分,30,000元 ⑹109年8月1日7時24分,20,000元 ⑺109年8月7日1時56分,50,000元 ⑻109年8月9日7時21分,8,600元 ⑼109年8月21日12時27分,12,000元 ⑽109年8月30日15時4分,30,000元 ⑾109年8月31日10時32分,20,000元 ⑿109年9月7日17時14分,2,000元 ⒀109年9月20日20時26分,30,000元 ⒁109年9月22日1時55分,15,000元 ⒂109年9月27日1時41分,5,000元 ⒃109年9月27日14時26分,20,000元 ⒄109年10月4日22時47分,35,000元 ⒅109年10月20日16時46分,12,000元 ⒆109年10月20日21時58分,8,000元 ⒇109年11月5日12時整,8,000元 109年11月9日12時27分,50,000元 戊帳戶 ⑴109年07月19日14時39分31秒現金提款42,000元。(其中30,000元為被害人申○○匯入) ⑵、⑶ ①109年7月20日13時52分3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7月20日13時53分34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③109年7月20日13時54分1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 ⑷ ①109年07月31日01時36分37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②109年07月31日01時36分41秒現金提款13,000元。 乙○○ ⑸、⑹ 109年8月1日16時00分20秒現金提款50,000元。 ⑺109年8月7日01時57分00秒現金提款50,000元。 黃○○ ⑻ ①109年8月09日11時18分39秒現金提款8,000元。 黃○○ ⑻ ②109年8月17日16時29分39秒現金提款4,000元。 未知車手 ⑼ ①109年8月21日13時15分25秒轉帳5,000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蕭志中帳戶內。 ②109年8月21日13時16分05秒現金提款7,000元。 乙○○ ⑽、⑾ 109年09月01日06時13分10秒現金提款100,000元。 黃○○、乙○○ ⑿109年09月12日02時07分24秒現金提款5,000元。 ⒀109年09月20日20時42分08秒現金提款30,000元。 ⒁109年9月22日07時24分24秒現金提款15,000元。 ⒂109年9月27日01時42分10秒現金提款5,000元。 ⒃109年9月27日14時33分59秒現金提款20,000元。 宙○○ ⒄ ①109年10月04日23時24分28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10月04日23時25分34秒現金提領15,000元。 宙○○、劉玄貴 ⒅、⒆ 109年10月22日20時02分4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亥○○ ⒇109年11月06日08時33分11秒現金提領8,000元。 109年11月09日12時45分25秒現金提領50,000元。 劉玄貴 14 丁○○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8年10月12日前幾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Xuan Xuan」、「ChiChi」)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齊齊」)與丁○○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至丙、丁、己帳戶內共191,0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8月8日10時8分,2,000元 ⑵109年8月8日20時28分,2,000元 ⑶109年8月9日8時27分,5,000元 ⑷109年8月11日2時30分,1,000元 ⑸109年8月11日17時56分,12,000元 ⑹109年8月12日17時3分,3,000元 ⑺109年8月12日20時38分,2,000元 ⑻109年8月15日13時54分,1,000元 ⑼109年8月22日12時39分,3,000元 ⑽109年8月23日17時51分,2,000元 ⑾109年8月26日12時38分,1,000元 ⑿109年8月28日18時56分,2,000元 ⒀109年9月1日2時3分,3,000元 ⒁109年9月2日20時18分,2,000元 ⒂109年9月16日19時7分,2,000元 ⒃109年9月18日20時24分,1,000元 ⒄109年9月20日21時55分,2,000元 ⒅109年9月22日18時5分,1,000元 ⒆109年9月24日18時49分,2,000元 丙帳戶 ⑴至⑶ 109年08月09日11時19分30秒現金提款9,000元 亥○○、劉玄貴 劉玄貴 黃○○ 乙○○ 子○○ (自109年3月至同年8月1日止) 宙○○ (自109年5月參與) 亥○○ (自109年3月2日參與) ⑷至⑺ ①109年08月12日20時31分57秒現金提款5,000元。 ②109年08月13日09時47分12秒現金提款3,000元。 ③109年08月13日20時04分05秒現金提款16,000元。 ⑻至⑽ ①109年08月23日00時56分45秒現金提款2,000元。 ②109年08月23日22時36分42秒現金提款2,000元。 ③109年08月24日23時14分25秒現金提款2,000元。 ⑾109年08月27日03時43分20秒現金提款9,000元。(含本次1,000元) ⑿109年08月29日19時16分05秒現金提款20,000元。(含本次2,000元) ⒀109年09月01日19時53分05秒現金提款30,000元。(含本次3,000元) ⒁109年09月03日10時33分28秒現金提款2,000元。 ⒂109年09月18日10時35分28秒現金提款12,000元。(含本次2,000元) ⒃、⒄ 109年9月20日21時57分11秒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蕭麗玲(劉玄貴母親)帳戶內。 ⒅109年09月24日18時38分18秒現金提款6,000元。(含本次1,000元) ⒆ ①109年09月25日01時38分26秒轉帳950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②109年09月25日01時38分32秒現金提款1,000元。 ③109年09月25日02時42分57秒一卡通加值500元。 亥○○ ⑴108年10月12日19時27分,5,000元 ⑵108年11月4日18時23分,10,000元 ⑶109年1月21日19時35分,14,000元 ⑷109年1月25日21時43分,30,000元 ⑸109年2月6日18時38分,5,000元 ⑹109年2月11日12時33分,5,000元 ⑺109年2月22日12時13分,7,000元 ⑻109年2月26日7時20分,1,000元 ⑼109年3月08日0時30分,2,000元 ⑽109年3月11日12時50分,10,000元 ⑾109年3月26日12時36分,15,000元 ⑿109年3月27日11時44分,1,000元 ⒀109年4月13日18時10分,2,000元 ⒁109年4月22日12時20分,2,000元 ⒂109年4月25日20時57分,1,000元 ⒃109年5月18日19時整,3,000元 ⒄109年5月19日1時52分,1,000元 ⒅109年5月22日12時10分,1,000元 ⒆109年6月11日20時18分,15,000元 ⒇109年6月17日20時4分,1,000元 109年6月18日19時23分,1,000元 109年6月20日19時13分,2,000元 109年6月23日19時43分,6,000元 丁帳戶 ⑴ ①108年10月13日17時08分43秒轉帳4,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蕭煌偉帳戶內。 ②108年10月13日17時09分35秒現金提領1,000元。 ⑵108年11月04日18時47分33秒轉帳10,0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亥○○帳戶。 乙○○ ⑶109年1月21日19時35分37秒現金提領14,000元 ⑷109年1月25日22時45分15秒現金提領30,000元 黃○○ ⑸ ①109年02月06日19時21分52秒現金提領5,000元。(含被害人甲○○1,000元 ②109年02月12日05時30分31秒國外交易費用1,039元。 乙○○ ⑹109年2月12日04時45分27秒現金提領5,000元。 ⑺109年02月23日01時00分48秒現金提領37,000元。(含被害人辛○○30,000元) 黃○○ ⑻109年02月26日15時53分18秒現金提領1,000元。 未知車手 ⑼、⑽ ①109年03月11日20時38分10秒轉帳1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含被害人辛○○5,000元) ②109年03月11日20時40分18秒轉帳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秦宇昊帳戶內 。 ⑾109年3月26日14時44分42秒現金提領15,000元。 ⑿109年3月27日19時19分52秒現金提款42,000元。(含被害人甲○○41,000元) ⒀109年4月14日11時47分16秒現金提領2,000元。 ⒁109年04月22日14時42分20秒轉帳2,200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張民義帳戶內。 ⒂1,000元列入交易後餘額內。 乙○○ ⒃、⒄ 109年5月19日10時23分17秒現金提領7,000元。 黃○○ ⒅109年05月23日05時46分22秒現金提領1,000元。 乙○○ ⒆ ①109年06月12日03時16分41秒轉帳6,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高逸匡帳戶內。 ②109年06月12日03時26分04秒現金提領9,000元。 乙○○、黃○○ ⒇、 109年6月18日23時58分32秒提領現金11,000元。 109年06月20日22時17分45秒現金提領6,100元。 109年06月24日09時33分23秒現金提領31,000元。 黃○○ 108年11月18日9時49分,2,000元 己帳戶 108年11月18日10時47分41秒現金提領2,000元。 黃○○ 15 宇○○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蔡婉婷」)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蔡婉婷」)與宇○○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000元至蔡和昂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車手提領(轉匯)情形轉帳完畢 109年11月2日15時8分,4,000元 蔡和昂左列帳戶 109年11月02日19時47分20秒轉帳4,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姚淞文帳戶內 蔡和昂 劉玄貴 黃○○ (僅參與詐欺部分) 乙○○ (僅參與詐欺部分) 宙○○ 亥○○ 16 辛○○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2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丁晨晨」、「Xuan Xuan」)與辛○○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轉帳至丁、戊帳戶內共981,000元,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9年2月21日12時56分,30,000元 ⑵109年2月22日15時40分,30,000元 ⑶109年2月23日18時41分,30,000元 ⑷109年2月29日8時37分,30,000元 ⑸109年2月29日8時39分,30,000元 ⑹109年2月29日8時40分,30,000元 ⑺109年3月1日5時32分,30,000元 ⑻109年3月1日5時33分,16,000元 ⑼109年3月2日16時37分,5,000元 ⑽109年3月7日9時42分,10,000元 ⑾109年3月11日10時39分,450,000元 ⑿109年3月11日18時43分,5,000元 ⒀109年3月12日12時21分,50,000元 ⒁109年3月17日15時27分,30,000元 ⒂109年3月17日15時30分,30,000元 ⒃109年3月20日11時48分,30,000元 ⒄109年3月20日11時49分,10,000元 ⒅109年4月6日1時2分,30,000元 ⒆109年5月27日8時1分,50,000元 ⒇109年5月27日8時2分,40,000元 109年8月9日14時22分,29,000元 丁帳戶 ⑴ ①109年02月21日17時42分50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2月21日17時43分52秒現金提領10,000元。 ⑵109年02月23日01時00分48秒現金提領37,000元。(含被害人丁○○匯入7,000元) ⑶109年2月23日19時28分35秒現金提領30,000元。 ⑷至⑹ 109年02月29日08時57分53秒現金提領90,000元。 ⑺、⑻ 109年03月01日12時55分28秒現金提領46,000元。 黃○○ 劉玄貴 黃○○ 乙○○ 子○○ (自109年3月參與) 宙○○ (自109年5月參與) 亥○○ (自109年3月2日參與) ⑼109年03月03日10時04分36秒轉帳1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含被害人甲○○4,000元) 乙○○ ⑽ ①109年03月07日10時11分40秒轉帳7,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含被害人甲○○2,000元) ②109年03月07日10時12分23秒現金提領5,000元。 黃○○、乙○○ ⑾ ①109年03月11日12時11分03秒轉帳44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匯款單顯示由乙○○匯款) ②109年03月11日12時12分50秒現金提領10,000元。(提款交易憑證顯示由乙○○提款) ⑿109年03月11日20時38分10秒轉帳1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含被害人丁○○10,000元) 乙○○ ⒀ ①109年03月12日12時21分49秒現金提領5,000元。 ②109年03月12日12時42分46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③109年03月12日12時43分52秒現金提領20,000元。 黃○○、乙○○ ⒁、⒂ ①109年03月17日15時56分29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②109年03月17日15時57分27秒現金提領30,000元。 乙○○ ⒃、⒄ 109年03月20日12時50分55秒現金提領40,000元。 黃○○、蔡博安、宙○○ ⒅ 109年04月06日01時12分58秒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亥○○帳戶內。 乙○○ ⒆、⒇ ①109年05月27日08時13分0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5月27日08時14分0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③109年05月27日08時14分49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④109年05月27日08時15分23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⑤109年05月27日08時16分20秒現金提領20,000元,共提領100000元。(含被害人甲○○10,000元) 黃○○、 劉玄貴  ①109年08月09日14時49分37秒現金提領20,000元。 ②109年08月09日14時50分27秒現金提領80,000元。 黃○○ ⑴109年10月30日7時40分,10,000元 ⑵109年10月30日9時22分,6,000元 戊帳戶 ⑴109年10月30日09時19分55秒現金提款10,000元。 ⑵109年10月30日15時59分30秒現金提款6,000元。 宙○○ 17 天○○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4月間某日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楊麗貞」)與天○○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0,000元至戊帳戶內 109年11月10日4時2分,10,000元 戊帳戶 無 無 劉玄貴 黃○○ (僅參與詐欺部分) 乙○○ (僅參與詐欺部分) 子○○ (僅參與詐欺部分) 宙○○ 亥○○ 18 未○○ (未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2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9年4月間,應予更正)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郭萱」)及以林克倫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之方式與未○○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0,000元至金恆通科技虛擬帳戶內 109年2月11日,分6次共匯100,000元 左列帳戶 未知車手 劉玄貴 黃○○ 乙○○ 19 B○○ (未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自109年2月間某日起,以林克倫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之方式與B○○聯繫,佯稱欲販售物品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匯款5,000元購買GASH點數5000點 109年2月間某日,5,000元 購買GASH點數5000點 未知車手 劉玄貴 黃○○ 乙○○ 20 寅○○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日某時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不詳帳號名稱)及以林克倫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之方式與寅○○聯繫,佯稱欲販售物品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000元至巫易達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6月4日2時16分,15,000元 左列帳戶 109年06月04日02時20分36秒現金提款15000元。 未知車手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21 酉○○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底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齊齊」)與酉○○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共74,100元至張懷志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庚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⑴108年6月19日9時46分,10,000元 ⑵108年6月20日20時42分,40,000元 ⑶108年6月24日22時32分,3,000元 ⑷108年7月2日7時37分,1,000元 ⑸108年7月2日8時20分,100元 ⑹108年7月13日14時20分,20,000元 庚帳戶 ⑴108年06月19日10時04分23秒現金提款10,000元。 ⑵ ①108年06月20日20時45分55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②108年06月20日20時46分51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⑶108年06月24日23時11分37秒現金提款3,000元。 ⑷、⑸ 108年07月02日11時06分12秒現金提款6,000元。 ⑹108年07月13日14時48分06秒現金提款20,000元。 劉玄貴、庚○○ 劉玄貴 黃○○ 乙○○ 庚○○ 22 戌○○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7時10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齊齊」)與戌○○聯繫,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0,000元至庚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8年6月28日8時36分,20,000元 庚帳戶 108年06月28日16時38分17秒現金提款20,000元。 劉玄貴、庚○○ 劉玄貴 黃○○ 乙○○ 庚○○ 23 卯○○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日20時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蕭萱」)與卯○○聯繫,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5,000元至庚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8年7月2日9時59分,25,000元 庚帳戶 ①108年07月02日11時05分21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②108年07月02日11時06分12秒現金提款6,000元。 劉玄貴、庚○○ 劉玄貴 黃○○ 乙○○ 庚○○ 24 己○○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某時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ChiChi」)與己○○聯繫,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0,000元至庚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8年6月25日9時22分,20,000元 庚帳戶 108年06月25日09時50分26秒現金提款20,000元。 劉玄貴、庚○○ 劉玄貴 黃○○ 乙○○ 庚○○ 25 辰○○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26日22時52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蕭萱」)與辰○○聯繫,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9,000元至陳祈有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8年8月27日2時28分,29,000元 左列帳戶 108年08月27日14時11分51秒轉帳50,000元至張懷志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未知車手 劉玄貴 黃○○ 乙○○ 庚○○ 26 丙○○ (提告) 本案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0日19時25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名稱為「Xuan Xuan」)與丙○○聯繫,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0,000元至蔡汶峰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經右列所示之車手提領(轉匯)殆盡。 109年7月10日19時25分,30,000元 左列帳戶 ①109年07月10日22時56分34秒現金提款20,000元。 ②109年07月10日22時57分15秒現金提款10,000元。 未知車手 劉玄貴 黃○○ 乙○○ 子○○ 宙○○ 亥○○ 備註: ⒈黃秋華、劉恩羽、齊育琳、林朝鴻、蔡和昂、蔡博安、楊祐嘉、林克倫所涉犯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⒉日期均為民國,幣別均為新臺幣。 ⒊起訴書附表匯款時間與交易明細時間不符者,予以更正。附表二、上訴人即被告黃○○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暨 詐騙金額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未與本案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巳○○)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1 (被害人C○○) 遭詐騙金額2,500元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被害人戊○○) 遭詐騙金額2,000元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宇○○) 遭詐騙金額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8 (被害人未○○) 遭詐騙金額10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9 (被害人B○○) 遭詐騙金額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酉○○) 遭詐騙金額74,1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戌○○)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3 (被害人卯○○) 遭詐騙金額25,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4 (被害人己○○)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5 (被害人辰○○) 遭詐騙金額29,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上訴人暨被告乙○○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與E○○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E○○新臺幣各參仟參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參仟參佰元,並經原告E○○點收無訛。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與丑○○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丑○○新臺幣各貳仟玖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貳仟玖佰元,並經原告丑○○點收無訛。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與玄○○114年10月11日和解書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玄○○新臺幣伍仟元。 給付方法:和解成立時一次付清現金伍仟元。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與申○○114年10月12日和解書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申○○新臺幣柒萬元。 給付方法:和解成立時一次付清現金柒萬元。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巳○○)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1 (被害人C○○) 遭詐騙金額2,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被害人戊○○) 遭詐騙金額2,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與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7至109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地○○新臺幣肆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以匯款方式給付參萬元,上開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餘款壹萬元,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按月5日前給付貳仟伍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114年9月5日給付貳仟伍佰元 114年10月5日給付貳仟伍佰元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與丁○○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7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丁○○指定帳戶。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宇○○) 遭詐騙金額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卷內無和(調)解書 114年8月28日轉帳給付貳仟伍佰元 1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8 (被害人未○○) 遭詐騙金額10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與未○○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7至98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未○○新臺幣參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以匯款方式給付壹萬元,上開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餘款貳萬元,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按月5日前給付參仟元(最後一期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114年9月5日給付參仟元 114年10月5日給付參仟元 1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9 (被害人B○○) 遭詐騙金額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1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與寅○○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3至105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寅○○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寅○○指定帳號。 2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酉○○) 遭詐騙金額74,1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與酉○○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酉○○新臺幣各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現金各壹萬元,並經點收無訛。 2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戌○○)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2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3 (被害人卯○○) 遭詐騙金額25,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4 (被害人己○○)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5 (被害人辰○○) 遭詐騙金額29,000元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與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被告乙○○願給付原告辰○○各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現金各壹萬元,並經點收無訛。 2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附表四、上訴人即被告子○○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與A○○114年7月24日和解筆錄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 被告子○○願給付原告A○○新臺幣陸萬元 給付方式: 114年7月24日當日匯付參萬; 114年8月10日前匯付壹萬伍仟元; 114年9月10日前匯付壹萬伍仟元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子○○與E○○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子○○願給付原告E○○新臺幣各參仟參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參仟參佰元,並經原告E○○點收無訛。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子○○與丑○○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子○○願給付原告丑○○新臺幣各貳仟玖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貳仟玖佰元,並經原告丑○○點收無訛。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與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7至109頁) 被告子○○給付原告地○○參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參萬伍仟元,並經原告地○○點收無訛。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子○○與丁○○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7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 被告子○○願給付原告丁○○壹萬元。 給付方法:於調解成立時給付壹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犯罪事實一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子○○與寅○○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3至105頁) 被告子○○願給付原告寅○○參仟柒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參仟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附表五、上訴人即被告宙○○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與E○○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宙○○願給付原告E○○新臺幣各參仟參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參仟參佰元,並經原告E○○點收無訛。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與E○○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宙○○願給付原告E○○新臺幣各參仟參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參仟參佰元,並經原告E○○點收無訛。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拾壹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宙○○與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7至109頁) 被告宙○○願給付地○○肆萬元。 給付方法: ㈠調解成立時金壹萬元,並經原告地○○點收無訛。 ㈡餘款參萬元,114年9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伍仟元,款項均匯入原告地○○指定帳戶。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宙○○與丁○○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7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 被告宙○○願給付原告丁○○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壹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宇○○) 遭詐騙金額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與寅○○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3至105頁) 被告宙○○願給寅○○參仟柒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參仟柒佰伍拾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附表六、上訴人即被告亥○○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未與本案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宇○○) 遭詐騙金額4,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七、上訴人即被告庚○○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酉○○) 遭詐騙金額74,1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與酉○○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被告庚○○願給付原告酉○○新臺幣各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現金各壹萬元,並經點收無訛。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戌○○)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3 (被害人卯○○) 遭詐騙金額25,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4 (被害人己○○)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5 (被害人辰○○) 遭詐騙金額29,000元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與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被告庚○○願給付原告辰○○各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現金各壹萬元,並經點收無訛。附表八、上訴人即被告蘇珮霓編號 犯罪事實暨被害人 原審判決主文 調解暨賠償給付情形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癸○○) 遭詐騙金額309,5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A○○) 遭詐騙金額374,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E○○) 遭詐騙金額45,02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珮霓與E○○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蘇佩霓願給付原告E○○新臺幣各參仟參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參仟參佰元,並經原告E○○點收無訛。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丑○○) 遭詐騙金額20,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珮霓與丑○○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1頁) 被告蘇佩霓願給付原告丑○○新臺幣各貳仟玖佰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各貳仟玖佰元,並經原告丑○○點收無訛。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午○○) 遭詐騙金額91,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玄○○)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犯罪實一、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申○○) 遭詐騙金額405,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甲○○) 遭詐騙金額6,173,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地○○) 遭詐騙金額577,6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珮霓與地○○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7至109頁) 被告D○○願給付原告地○○壹萬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壹萬元,並經原告地○○點收無訛。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丁○○) 遭詐騙金額191,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珮霓與丁○○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7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 被告蘇娵霓願給付原告丁○○壹萬元。 給付方法:於調解成立時給付壹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辛○○) 遭詐騙金額981,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天○○) 遭詐騙金額10,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寅○○) 遭詐騙金額15,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蘇珮霓與寅○○114年8月27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03至105頁) 被告蘇珮霓願給付原告寅○○參什柒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參仟柒佰伍拾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丙○○) 遭詐騙金額30,000元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