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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9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14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誌鴻被 告 黃竹強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7、12148、12168、13279、13455、14294、14983、15434、1668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419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高誌鴻、黃竹強各罪之刑、定應執行刑及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高誌鴻處附表甲之一編號1至4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

黃竹強處附表甲之一編號43至6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沒收。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院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若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法院就不需再審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需調查量刑之事證(刑法第57條各款及加重減輕事由),踐行量刑之辯論,以作為論述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的判斷基礎。本案係由上訴人即檢察官(針對被告2人)、上訴人即被告高誌鴻提起上訴,而依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上訴範圍,業已明示僅對於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及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一第135、136頁、本院卷二第21、22頁),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諭知沒收部分」表示不服,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及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另本判決並未引用原審判決附表乙(卷證資料),然為閱讀方便,本判決附表

甲、丙即為原審判決附表甲、丙(內容更正增加部分均詳本判決附表甲、丙之說明),另增加附表甲之一即關於原審、本院主文諭知部分,先予敘明。

㈡、上訴後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980號併辦意旨(本院卷一第349至353頁),與被告高誌鴻經原審認定有罪即如附表甲編號10部分,為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同附說明。

二、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被告2人須繳回之犯罪所得,應是被害人被騙之全部金額,也無法因為有部分賠償被害人而認為已經繳交犯罪所得,是其等既未自動繳交被害人被騙之全部金額,應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之適用,原審誤認有適用並予以減輕被告2人刑度,即屬有誤,請撤銷判決,另為適當量刑之判決等語。

㈡、被告高誌鴻上訴意旨:當時因為經濟壓力,才會參與本案,全部都認罪,已知悔悟,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三、本案之減輕事由:被告2人所犯各罪均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適用

㈠、被告2人行為後民國113年8月2日生效之新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又上開規定係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始終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個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即獲邀減刑之寬典,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無論始終自白或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均係行為人個人犯罪後情狀,無關犯罪行為人本身之不法與罪責,性質上屬個人刑罰減輕事由,依個人責任原則,僅適用於符合要件之行為人,對於全部共犯並無依責任共同原則一體適用之餘地。即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被告2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見原審判決證據出處、本院卷二第21頁),又高誌鴻就附表甲編號1至40獲得之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黃竹強就附表甲編號43至66共計1萬1,539元(同原審認定,兩造上訴後均未爭執),且其等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自動繳交前述犯罪所得,此有本院收據2份在卷為佐(見本院卷一第361頁、本院卷二第68頁),依前揭說明,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之要件。是被告2人均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2人亦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惟此為想像競合之輕罪所具減輕刑責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此部分並非「產自犯罪」之利得,應諭知沒收,原審以被告2人總計賠償被害人多於犯罪所得,而未諭知沒收(詳下述),容有未恰;再者高誌鴻上訴後仍有繼續給付賠償,且部分已給付完畢,並與附表甲編號30之告訴人張宇慧調解成立,詳如附表丙「原審判決後迄於本院判決前新增履行情形」欄及各備註所載,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亦有未合。檢察官以前詞提起上訴,與目前較為穩定之實務見解並非相同,並無理由(詳於前述);高誌鴻上訴則屬有理,且原審判決亦有前揭違誤及未及審酌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各罪之刑及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定應執行刑亦屬過輕(詳下述),也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高誌鴻、黃竹強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參與犯罪組織之方式及參與提領之分工為詐欺及洗錢犯行,圖謀不法所得,其等動機及手段應予非難;並審酌其等擔任車手取款,各提領如附表甲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其等參與情節及所生成之損害;併參高誌鴻前有竊盜、賭博、公共危險、幫助洗錢等前科素行,黃竹強則有毒品等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就高誌鴻前已因提供帳戶而犯幫助洗錢罪,本案竟又擔任車手而犯類似罪質之加重詐欺犯行,應從重評價。惟念其等於偵、審均坦承犯行,又上訴後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其等與附表丙所示之人達成調解,高誌鴻於上訴後亦另有再和解並繼續賠償,依其所陳報共計給付賠償19萬4,000元,黃竹強則僅於原審給付1萬5,000元,上訴後並無其他給付或和解,對於所致實害稍有彌補,及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部分,亦有合於上開減刑規定,均為從輕量刑因子;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卷二第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甲之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至於關於定應執行刑,雖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雖屬合理,惟仍應就各罪均充分評價,符合罪責、比例等定刑原則,始符合適用刑法第57條之妥適量刑。

本件原審就高誌鴻、黃竹強各所犯40罪、24罪,每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5月不等,然定應執行各定有期徒刑2年4月、2年,只比最高刑度多11月、7月,且對比被告2人實際賠償情形而言,未獲賠償之被害人仍佔多數,上訴後也只有高誌鴻再與1位被害人調解成立,權衡量刑有利及不利因子,被告2人實不應享受如此優惠之恤刑利益,原審定應執行刑亦顯過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然本院審酌被告2人均尚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有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是本院撤銷原審之定應執行刑,不另定應執行刑。

㈣、沒收犯罪所得(其他沒收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即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刑法第38條之1明文規範犯罪利得之沒收,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惟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項發還條款乃宣示犯罪利得沒收之補充性,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由於利得沒收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自應符合不當得利體系之要求,而須探求利益移動之軌跡,使最後利益歸屬之人,將該利益返還受損人,因此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所得利益,必須來自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兩者間須具有「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即為被害人所失」之關係,是以該項發還條款所稱被害人,乃指直接財產損害之被害人,唯有「產自犯罪」之利得(例如詐欺、竊盜、侵占犯罪之贓物),方為優先發還被害人之範圍;至於性質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為了犯罪」的報酬、對價(例如犯罪之酬金、收受之賄款),不生優先發還之問題,即無上述發還條款之適用而排除沒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參照);至被告於判決前、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法院未必能於宣告沒收時精準掌握,是仍不影響宣告沒收之效力,而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執行沒收是否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2人各獲得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萬2,000元、1萬1,539元,性質屬於「為了犯罪」的報酬、對價,其等雖如附表丙所示之賠償,然扣除已經實際賠償之數額,尚有甚多被害人未獲賠償,前述犯罪所得將來亦得作為檢察官於執行時考量是否返還被害人之部分賠償金額,更有諭知沒收之必要(原審未諭知沒收,即屬有誤)。是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容、張富鈞(上訴後)移送併辦、檢察官倪茂益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姿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被告高誌鴻(編號1至40)、被告黃竹強(編號43至66)所犯詐騙提領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之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現金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1 陳巧穎(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28分,轉帳2萬6,032元(含手續費15元)。 李明宗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0時3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萬6,000元。 2 廖志銘(提告)(起訴書誤載為廖誌銘)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58分,轉帳3萬6,188元。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3萬6,000元。 3 邱巧渝(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5日21時12分,轉帳2萬5,123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1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盛昌店)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原審記載: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5元),予以修正如本判決所載,以下均同〕。 4 林郁芯(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5日21時19分,轉帳1萬元。 ⒉113年4月25日21時20分,轉帳1萬元。 ⒊113年4月25日21時22分,轉帳8,12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2萬8,000元。 5 廖晟賢(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7日17時32分,轉帳5萬元。 ⒉113年4月27日17時34分,轉帳5萬元。 高進謚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4月27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4月27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4月27日17時4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於113年4月27日17時4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32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續費5元)。 5.於113年4月27日17時4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33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6 林子恒(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7日22時14分,轉帳4萬5,678元。 陳乙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7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萬5,000元。 7 謝蕎亦(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7日22時20分,轉帳1萬6,088元。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7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萬6,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8 林巧莉(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2日17時24分,轉帳4萬6,015元。 ⒉113年5月2日17時31分,轉帳4萬9,989元。 ⒊113年5月2日17時33分,轉帳3,123元。 林雅珊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2日17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7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963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2日17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提領6,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4.於113年5月2日17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2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187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2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188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1萬3,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9 鄧琦禎(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2日18時52分,轉帳2萬1,013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2日18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8時5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1,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10 楊喬絜(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6日18時4分,轉帳2萬9,985元。 ⒉113年5月16日18時6分,轉帳3萬206元。 吳晉杰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6日18時10至11分,在高雄市○○區○○街00號(蚵仔寮郵局)提領6萬元。 11 劉虹文 (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16日18時14分,轉帳4萬9,989元 同上 高誌鴻 已於113年5月16日18時15分遭警方逮捕而未及將該筆贓款領出後遭圈存。 12 宋柏諺(提告) (同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 假買家 ⒈113年5月5日13時59分,轉帳4萬1元。 ⒉113年5月5日14時,轉帳4萬1元。 ⒊113年5月5日14時22分,轉帳4萬7,999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後勁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後勁郵局)提領2萬元。 3.於113年5月5日14時2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萬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13 吳宗祐(未提告)(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 假中獎 ⒈113年5月 10日18時 57分(起 訴書誤載 為19時3 分),轉 帳2萬9,9 85元。 ⒉113年5月 10日19時 3分,轉 帳2萬9,9 85元。 尤姿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0日19時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2萬元。 2.於113年5月10日19時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萬5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3.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萬元( 另有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14 吳怡錚(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8,05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20時10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萬9,000元。 15 林宸伃(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5分,轉帳3萬5,036元。 同上 高誌鴻 16 張宥崴(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6,011元。 同上 高誌鴻 17 陳映臻(未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19時30分,轉帳3萬元。 同上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0日19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3萬500元。 18 廖容瑄(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11分,轉帳6,000元。 同上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0日20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1萬元。 19 黃冠瑜(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1日23時42分,轉帳18萬4,138元(含手續費15元)。 許育彬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3時4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萬元。 3.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萬元。 4.於113年5月12日0時0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萬4,000元。 20 謝君富(提告) 假買家 於113年5月12日0時5分,轉帳8,012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0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8,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21 葉文煜(未提告) 冒名借款 113年5月12日1時34分,轉帳3萬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1時3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萬元。 22 賴鴻寬(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3萬9,980元。 黃琦巽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2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12日13時2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萬元。 23 林菁瑩(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4萬9,981元。 高誌鴻 24 陳儀珊(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9日23時3分,轉帳9萬9,987元。 林仁傑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萬元。 25 陳渝潔(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29分,轉帳3萬9,985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0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萬元。 26 陳台聲(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43分,轉帳5萬2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0時4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萬9,000元。 27 黃詠璟(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19時8分,轉帳2萬9,987元。 尤姿泯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19時1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萬元。 28 劉榮仁(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2時22分,轉帳4萬9,985元。 ⒉113年5月11日22時24分,轉帳4萬9,984元。 許育彬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2時2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431號)(藍田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11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432號)(藍田郵局)提領1萬7,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29 謝志騰(提告) 解除盜刷扣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5分,轉帳1萬7,101元。 同上 高誌鴻 30 張宇慧(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1時42分,轉帳5,000元。 ⒉113年5月11日21時44分,轉帳4萬5,000元。 ⒊113年5月11日21時47分,轉帳4萬5,000元。 吳宗穎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1時4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1時4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5,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31 黃子修(原名黃冠喻)(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2日19時2分,轉帳4萬9,985元。 ⒉113年5月12日19時3分,轉帳6,983元。 謝郁慧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2日19時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4號)(亞洲城郵局)提領1萬6,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32 施皓文(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9時37分,轉帳2萬3,00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19時4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3 柯雅雯(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8分,轉帳4萬8,001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3日1時7至8分,在高雄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新昌門市)提領4萬5元(另有手續費5元)。 34 許育萁(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22分,轉帳1萬5,00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3日2時32分,在高雄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光昌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且包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35 顧華昀(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3日15時38分,轉帳4萬9,989元。 ⒉113年5月13日15時39分,轉帳2萬4,011元。 蔡勻熙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13日15時4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萬元。 36 張涔霏(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2分,轉帳4萬5,061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37 陳宜哲(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轉帳1萬2,013元。 同上 高誌鴻 38 趙雅玲(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3日19時31分,轉帳5萬4元(含手續費15元)。 ⒉113年5月13日19時32分,轉帳5萬3元(含手續費15元)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萬元。 39 何詩瑩(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9時35分,轉帳2萬978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13年5月13日19時50分,轉帳2萬7,057元。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3日19時5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2萬8,000元。 40 許定邦(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4日12時51分,轉帳4萬9,988元。 黃國強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4日12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4日12時5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4日12時5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1萬9,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41 陳韋志(提告)(此部分原審另行審結) 假買家 ⒈113年5月31日20時許,轉帳4萬9,985元。 ⒉113年5月31日20時3分,轉帳4,198元。 劉以撒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思偉 ⒈於113年5月31日20時1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5,400元。 ⒉於113年5月31日20時1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4萬8,600元。 42 宋柏諺(提告)(此部分原審另行審結) 假買家 113年5月5日13時36分,轉帳1萬7,000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思偉 於113年5月5日13時4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萬7,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43 吳婕瑋(提告) 假買家 1.113年6月5日20時38分,轉帳4萬9,989元。(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2.113年6月5日20時43分,轉帳4萬9,989元。 趙悒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於113年6月5日20時47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建楠郵局)提領6萬元。 44 黃馨儀(提告) (同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之告訴人)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8時40分,轉帳3萬5,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6日18時4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萬8,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2、於113年6月6日18時4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659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5 呂雅婷(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6日20時30分,轉帳4萬9,985元。 ⒉113年6月6日20時31分,轉帳4萬9,985元。 余博葳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1.113年6月6日20時3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6萬元。 2.113年6月6日20時3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萬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46 徐正權(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20時47分,轉帳4萬9,983元。 同上 黃竹強 於113年6月6日20時5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5萬900元。 47 簡良晉(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8日16時31分,轉帳9萬9,899元。 ⒉113年6月8日16時33分,轉帳4萬9,959元。 (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陳正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1. 於113年6月8日16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萬元。 2.於113年6月8日16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萬元。 3.於113年6月8日16時4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48 陳妏怜(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19分,轉帳6萬9,068元。 陳子瑄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6日14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6日14時2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6日14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⒋於113年6月6日14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萬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6日14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⒍於113年6月6日14時3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49 顏辰熹(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22分,轉帳4萬9,985元。 同上 黃竹強 50 楊孟欣(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5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8分),轉帳4萬6,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6日15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⒉於113年6月6日15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 ⒊於113年6月6日15時3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6日15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1 翁文柏(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6時8分,轉帳1萬1,760元。 同上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6日16時1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左營海總店)提領2萬元。 2.於113年6月6日16時2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2萬元。 3.於113年6月6日16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1萬9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2 康依蘋(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6時11分,轉帳3萬9,123元。 同上 黃竹強 53 林惠茹(提告) 假賣家 ⒈113年6月8日23時1分,轉帳4萬9,959元。 ⒉113年6月8日23時4分,轉帳1萬7,100元。 蘇聖坤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8日23時1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萬元。 ⒋於113年6月8日23時13分,在不詳地點提領7,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4 吳瑀軒(未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8日23時20分,轉帳3萬3,033元。 同上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萬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1萬3,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5 楊詠宏(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 13日15時 54分許, 轉帳2萬 9,983元 ⒉113年6月 13日16時 4分,無 摺存款2 萬元(含 手續費15 元)。 (起訴書 漏列,業 經檢察官 於原審當 庭更正) 蘇于婕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萬元。 2.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3.於113年6月13日16時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萬元。 4.於113年6月13日16時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於113年6月13日16時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1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6 吳沛蓉(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分,轉帳2萬66元。 同上 黃竹強 57 黃柔珺(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2分,轉帳3萬26元。 同上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3日16時2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萬元。 ⒉於113年6月13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1萬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8 粘郁青(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4日16時23分,轉帳4萬9,983元。 ⒉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萬9,986元。 吳乙采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4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萬元。 ⒉於113年6月14日16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起訴書誤載為4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萬元。 ⒊於113年6月14日16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3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59 翁惠娟(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萬9,986元。 同上 黃竹強 60 黃筠媞(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17時35分,轉帳2萬9,985元。 鄧文才(DANG VAN TAI)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5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萬5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萬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61 徐國航(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1時34分,轉帳9,015元。 PHO NGVANC HANH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於113年6月15日21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萬9,000元。 62 胡瀞文(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5日22時11分,轉帳4萬9,969元。 ⒉113年6月15日22時13分,轉帳3萬5,123元。 黃慶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5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郵局)提領6萬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22時2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48號)(楠梓郵局)提領6萬元。 ⒊於113年6月15日22時2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郵局)提領1萬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63 林世典(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2時12分,轉帳4萬9,123元。 同上 黃竹強 64 林菀亭(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3時20分,轉帳4萬9,985元。 ⒉113年6月16日13時21分,轉帳4萬123元。 ⒊113年6月16日13時27分,轉帳3萬59元。 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3時24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⒍於113年6月16日13時3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⒎於113年6月16日13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萬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65 鄭雅云(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4時0分,轉帳4萬9,986元。 ⒉113年6月16日14時1分,轉帳4萬9,986元。 林家瑜名下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4時1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萬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4時1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萬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4時1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4時1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66 何木權(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5時38分,轉帳3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⒉113年6月16日15時50分,轉帳3萬元。 ⒊113年6月16日16時06分,轉帳3萬元。 吉利沙拿 HANK LA KRI TSANA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6時3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6萬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6時3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萬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

【附表甲之一】原審及本院(論罪)科刑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提領人 原審主文(即原判決附表甲之主文欄) 本院主文 1 陳巧穎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和解,未到履行期 2 廖志銘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邱巧渝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4 林郁芯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廖晟賢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林子恒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謝蕎亦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林巧莉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9 鄧琦禎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楊喬絜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劉虹文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宋柏諺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吳宗祐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吳怡錚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林宸伃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審和解,未到履行期 16 張宥崴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審和解,尚未到履行期 17 陳映臻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廖容瑄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黃冠瑜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和解,尚未到履行期 20 謝君富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葉文煜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賴鴻寬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林菁瑩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24 陳儀珊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陳渝潔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審和解,尚未到履行期 26 陳台聲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黃詠璟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28 劉榮仁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謝志騰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30 張宇慧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本院和解,尚未到履行期 31 黃子修(原名黃冠喻)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32 施皓文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柯雅雯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34 許育萁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顧華昀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張涔霏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陳宜哲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趙雅玲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何詩瑩 高誌鴻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許定邦 高誌鴻 高誌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誌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審和解,上訴後給付完畢 41 陳韋志(原審另行審結) 湯思偉 無 (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 42 宋柏諺(原審另行審結) 湯思偉 無 (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 43 吳婕瑋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黃馨儀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呂雅婷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徐正權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簡良晉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陳妏怜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顏辰熹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楊孟欣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翁文柏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康依蘋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審和解並給付完畢 53 林惠茹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吳瑀軒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楊詠宏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吳沛蓉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黃柔珺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粘郁青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9 翁惠娟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黃筠媞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徐國航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胡瀞文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林世典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林菀亭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和解,未依約給付 65 鄭雅云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6 何木權 黃竹強 黃竹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竹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丙】被告2人調解情形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已調解成立之被告 調解內容 至114年2月13日止之履行情形 (新臺幣) 卷證出處 原審判決後迄本院判決前新增履行情形 1(附表甲編號1;原判決標示附表一,更正為附表甲,下同) 陳巧穎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陳巧穎7,000元,自115年2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陳巧穎指定帳戶 0元(尚未到履行期) ⒈告訴人陳巧穎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35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1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79至480頁) 2(附表甲編號3) 邱巧渝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邱巧渝7,000元,自114年10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邱巧渝指定帳戶 0元 ⒈告訴人邱巧渝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39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42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1至482頁) ⒊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本院卷二第75頁) 7,000元(114年10月13日給付)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3(附表甲編號8) 林巧莉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林巧莉2萬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巧莉指定帳戶 8,000元(113年12月11日、114年1月11日各給付4,000元)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65頁) ⒉告訴人林巧莉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1份(金訴二卷第69頁) ⒊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至236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本院卷一第141、143頁同前) ⒌高誌鴻給付證明3份(本院卷一第145、147、153頁)(本院卷二第57、59、61、63、65頁同前) 1萬2,000元(114年2月12日、3月10日、4月11日,各給付4,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2日給付部分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4(附表甲編號15) 林宸伃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林宸伃9,000元,分別於114年11月30日、114年12月15日,各給付4,500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宸伃指定帳戶 0元(尚未到履行期) ⒈告訴人林宸伃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43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60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3至484頁) 5(附表甲編號16) 張宥崴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張宥崴2,000元,自114年11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張宥崴指定帳戶 0元(尚未到履行期) ⒈告訴人張宥崴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47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4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5至486頁) 6(附表甲編號19) 黃冠瑜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黃冠瑜4萬5,000元,自114年12月30日起,於每月末日以前,按月給付4,5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冠瑜指定帳戶 0元(尚未到履行期) ⒈告訴人黃冠瑜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1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7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7-488頁) 7(附表甲編號23) 林菁瑩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林菁瑩2萬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菁瑩指定帳戶 8,000元(113年12月11日、114年1月11日各給付4,000元)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林菁瑩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77頁) ⒊原審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至236頁) ⒋告訴人林菁瑩114年1月3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289頁) ⒌高誌鴻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本院卷一第141、143頁同前) ⒍高誌鴻給付證明3份(本院卷一第145、147、153頁)(本院卷二第57、59、61、63、65頁同前) 1萬,2000元(114年2月12日、3月10日、4月11日,各給付4,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2日給付部分,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8(附表甲編號25) 陳渝潔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陳渝潔1萬元,分別於114年12月30日、115年1月15日,各給付5,000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渝潔指定帳戶 0元(尚未到履行期) ⒈告訴人陳渝潔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5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9至490頁) 9(附表甲編號27) 黃詠璟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黃詠璟6,000元,於113年11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張宥崴指定帳戶 6,000元(113年11月20日給付)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81頁) ⒉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4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9至240頁) ⒊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7頁) 10(附表甲編號29) 謝志騰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謝志騰4,000元,於113年12月1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謝志騰指定帳戶 4,000元(113年12月11日給付)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金訴二卷第85頁) ⒉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1至242頁) ⒊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61頁)(本院卷一第141頁、本院卷二第65頁同前) 11(附表甲編號31) 黃子修(原名黃冠喻)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黃冠喻2萬元,自113年12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以前(除114年2月28日外),按月給付3,000元(除最後一期為2,000元外)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冠喻指定帳戶 6,000元(113年12月12日、114年1月17日各給付3,000元)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黃冠喻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97頁) ⒊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0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5-246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本院卷一第141、143頁同前) ⒌高誌鴻給付證明5份(本院卷一第145、147、149、151、153頁)(本院卷二第55、57、59、61、63、65頁同前) 1萬4,000元(114年2月16日、3月24日、4月27日、5月24日,各給付3,000元、6月26日給付2,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6日給付部分,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12(附表甲編號33) 柯雅雯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柯雅雯1萬5,000元,自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柯雅雯指定帳戶 5,000元(114年1月17日給付)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01頁) ⒉告訴人柯雅雯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05頁) ⒊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7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7至248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9頁)(本院卷一第143頁同前) ⒌高誌鴻給付證明2份(本院卷一第145、147頁)(本院卷二第59、61、63頁同前) 1萬元(114年2月16日、3月24日各給付5,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6日給付部分,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13(附表甲編號40) 許定邦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許定邦1萬2,000元,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許定邦指定帳戶 0元 ⒈告訴人許定邦113年11月10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61頁) ⒉告訴人許定邦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9頁) ⒊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1至492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本院卷二第75頁) 1萬2,000元(114年10月21日給付)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14(附表甲編號47,原判決誤載為編號49) 簡良晉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簡良晉5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簡良晉指定帳戶 5,000元(114年1月17日給付)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11頁) ⒉告訴人簡良晉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15頁) ⒊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9-250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9頁)(本院卷一第143頁同前) ⒌高誌鴻給付證明8份(本院卷一第145、147、149、151、153頁、本院卷二第75頁)(本院卷二第53、55、57、59、61、63頁同前) 4萬5,000元(114年2月16日、3月24日、4月27日、5月24日、6月26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4日、10月21日,各給付5,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6日給付部分,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15(附表甲編號52,原判決誤載為編號54) 康依蘋 黃竹強 黃竹強願給付康依蘋1萬元,於114年2月13日以前,以現金方式全數給付 1萬5,000元(114年2月13日給付,多於調解金額)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⒈告訴人康依蘋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63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3至494頁) ⒊告訴人康依蘋114年2月13日審判筆錄(金訴二卷第456頁) 16(附表甲編號58,原判決誤載為編號60) 粘郁青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粘郁青2萬元,自114年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粘郁青指定帳戶 0元 ⒈告訴人粘郁青113年11月18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27頁) ⒉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5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1至252頁) ⒊高誌鴻給付證明5份 (本院卷一第145、147、149、151、153頁)(本院卷二第53、55、57、59、61頁同前) 2萬元(114年2月16日、3月17日、4月18日、5月17日、6月17日,各給付4,000元) 備註: ⒈114年2月16日給付,高誌鴻未於原審陳報,致原判決並未列入。 ⒉已付清履行完畢。 17(附表甲編號64,原判決誤載為編號66) 林菀亭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林菀亭2萬元,自114年3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菀亭指定帳戶 0元 ⒈原審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29頁) ⒉告訴人林菀亭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31頁) ⒊原審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2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3至254頁) ⒋高誌鴻給付證明4份 (本院卷一第147、149、151、153頁)(本院卷二第53、55、57、59頁同前) 2萬元(114年3月17日、4月18日、5月17日、6月17日,各給付5,000元) 備註:已付清履行完畢。 黃竹強 黃竹強3願給付林菀亭2萬元,於114年2月2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林菀亭指定帳戶 0元 ⒈告訴人林菀亭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67頁) ⒉原審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6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5至496頁) 18(附表甲編號30) 張宇慧 高誌鴻 高誌鴻願給付張宇慧4萬7,500元,自114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8,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張宇慧指定帳戶 (尚未到履行期日) 備註:上訴後於本院新增之調解。 ⒈本院114年10月17日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95、496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