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彩蘭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幼朱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世貿麗晶大樓」之住戶,雙方因上訴人將自家垃圾袋放置於被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後方置物架上而起爭執,上訴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日21時20分許,在上址大門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神經病」、「傻瓜」、「瘋婆子」等語辱罵被上訴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其利息等語。嗣經原審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2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㈢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後,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但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沒有將垃圾袋放置於被上訴人機車後方置物架上,也沒有以「神經病」、「傻瓜」、「瘋婆子」等語罵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我機車再停在這裡,就要打死我,是被上訴人主動挑起,並陷害我,不應賠償等語置辯。並於本院上訴程序中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駁回等語。
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再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四、上訴人於112年8月2日2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世貿麗晶大樓」大門處,以「神經病、傻瓜、瘋婆子」等語辱罵被上訴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因上開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刑事卷可參。原審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認為上訴人之行為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自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相當之非財產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原審並審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身分、資力;復參以原審依職權調取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及考量本件事件之發生原因,上訴人行為態樣、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再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等規定。認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損害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併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等規定,就被上訴人上開經准許賠償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職權宣告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酌定非財產損害之金額,亦屬適當。上訴人以上開答辯事項,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駁回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