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 告 潘璿翔被 告 陳家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萬93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98條有明文規定。查被告陳家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證。依前述規定,本院自得不待被告陳述,由原告潘璿翔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LINE暱稱「Memory」之人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LINE暱稱「Memory」之人於民國112年7月間,向原告謊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指定與被告聯繫購買虛擬貨幣(USDT),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予被告,被告則佯以交付儲值卡供儲值或直接轉入原告電子錢包之方式,偽裝成虛擬貨幣交易,之後再由不詳集團成員指示原告轉出購得之虛擬貨幣至詐騙平台錢包,被告則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上繳所取得之詐欺贓款,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致原告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77萬9380元之損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7萬93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其為前述侵權行為,致其受有77萬9380元財產損害乙情,已由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56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原告自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7萬9380元,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4年7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本院卷第23頁,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且兩造間未就遲延利息之利率另有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屬有理由,亦應准許。㈢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然本件為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第二審審理中,始予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屬第二審之民事事件,兩造對於本判決之上訴利益均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本判決於宣判後即已告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且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自不需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第502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薏伩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憲修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USDT數量 付款方式 備註 1 112年8月4日 12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興高樹門市」 1萬6,658元 500U 面交現金 陳家宇交付儲值卡(A+Card)儲值 2 112年8月7日 14時5分許 高樹郵局 8萬2,788元 2500U 匯款至陳家宇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家宇直接轉2498.5顆USDT 3 112年8月9日 15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興高樹門市」 33萬元 10100U 面交現金 陳家宇交付儲值卡(A+Card)儲值 4 112年8月11日13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興高樹門市」 23萬元 7000U 面交現金 陳家宇交付儲值卡(A+Card)儲值 5 112年8月14日15時25分許 高樹郵局 11萬9,934元 3600U 匯款至陳家宇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家宇交付儲值卡(A+Card)儲值